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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ODO-TE-B2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858972

2019-06-01 - 2021-06-11

Phase II

終止收納4

ICD-10C50.919

女性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一項多國、多中心、第 2 期試驗,研究以 Tesetaxel 加上降低劑量 Capecitabine 使用於未曾接受過 Taxane 類藥物治療之 HER2 陰性、荷爾蒙受體陽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病患的治療

  • 試驗申請者

    晉加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Odonate Therapeutics,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劉美瑾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鍾為邦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趙祖怡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盧彥伸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治療HER2陰性,荷爾蒙受體陽性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試驗目的

主要: •以未曾在新輔助性、輔助性或轉移性治療情境下接受 taxane 類藥物治療之 HER2 陰性、HR 陽性 LA/MBC 病患為對象,確立 tesetaxel 加上降低劑量之 capecitabine 的療效 次要: •以未曾在新輔助性、輔助性或轉移性治療情境下接受 taxane 類藥物治療之 HER2 陰性、HR 陽性 LA/MBC 病患為對象,評估 tesetaxel 加上降低劑量之 capecitabine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物動力學: •以未曾在新輔助性、輔助性或轉移性治療情境下接受 taxane 類藥物治療之 HER2 陰性、HR 陽性 LA/MBC 病患為對象,研究 tesetaxel 的藥動學 (PK) 與療效和安全性指標間的關係 •研究 tesetaxel 對於 capecitabine 及其活性代謝物 fluorouracil (5-FU) 產生 PK 藥物間交互作用的可能性

藥品名稱

Tesetaxel

主成份

Tesetaxel

劑型

capsule

劑量

5, 20

評估指標

療效指標:
主要療效指標:
• 由 IRC 評估之 ORR
次要療效指標(按重要性排序):
• 由 IRC 評估之反應持續時間 (DoR)
• 由 IRC 評估之 PFS
• 由 IRC 評估的疾病控制率 (DCR)
• OS
CNS 轉移療效指標:
• CNS ORR,由 CNS IRC 對於基期 CNS 轉移病患進行評估
• CNS DoR,由 CNS IRC 對於基期 CNS 轉移病患進行評估
• CNS PFS,由 CNS IRC 對於基期 CNS 轉移病患或曾有 CNS 轉移病史的病患及意向治療 (ITT) 族群進行評估
• 基期 CNS 轉移病患或曾有 CNS 轉移病史的病患的 CNS OS
安全性指標:
• 不良事件 (AE),包括死亡和其他嚴重不良事件 (SAE)
• 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藥動學指標:
• Tesetaxel 的 PK 以及其與療效和安全性指標的相關性
• Tesetaxel 對於 capecitabine 和 5-FU 最大血漿濃度 (Cmax) 和血漿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 (AUC) 的影響

主要納入條件

(1)年滿18歲的女性或男性病患(在台灣,未滿20歲病患必須由法定代理人(Legally Acceptable Representative, LAR)同意)
(2)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乳癌
(3)依據當地檢測顯示患有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 (HER2) 陰性疾病:HER2狀態應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American Society of Clinical Oncology, ASCO) /美國病理學會 (College of American Pathologists, CAP) 準則評估HER2
(4)依據當地檢測顯示患有HR(雌激素受體和/或黃體素受體)陽性的疾病:HR狀態應依據ASCO/CAP準則評估
(5)依據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1.1患有可測量的疾病,包括僅發生於骨骼且具有可測量溶骨病灶的疾病。
(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 0、1或2
(7)曾接受內分泌療法加上或未加上細胞週期素依賴型激酶(Cyclin-dependent Kinases 4/6, CDK 4/6)抑制劑,除非不適用內分泌療法(即接受輔助內分泌療法時有短期的無復發間隔 [內分泌抗性];疾病快速惡化/臟器危象;或內分泌耐受不佳)。允許曾接受任何核准用於HER2陰性、HR陽性局部晚期/ 轉移性乳癌的標靶治療,包括everolimus。先前接受的內分泌療法數目,並無限制。
(8)資料顯示(包括新資料):(a) 無法以手術和/或放療治癒的局部晚期乳癌;或者 (b) 轉移性乳癌
(9)依據下列證據顯示具有足夠的血液、肝臟、和腎臟功能:
•未以聚落刺激因子支持時,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 1,500/μL
•血小板計數 ≥ 100,000/μL
•血紅素 ≥ 10 g/dL且無須以造血生長因子或輸血支持
•總膽紅素 < 1.5×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不適用於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Gilbert’s syndrome)的病患
•丙胺酸轉胺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 3× ULN,除非具有肝臟轉移,此時則為 < 5× ULN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 3 × ULN,除非具有肝臟轉移,此時則為 < 5 × ULN
•鹼性磷酸酶 < 2.5 × ULN,除非具有肝臟轉移,此時則為 < 5 × ULN
•肌酸酐廓清率計算值 ≥ 50 mL/min(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或當地標準)
•血清白蛋白 ≥ 3.0 g/dL
•凝血酶原時間 (Prothrombin time, PT) < 1.5 × ULN 或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 1.3 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PTT) < 1.5 × ULN,除非病患正在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
(10)之前手術、放療、內分泌療法、和其他療法(若適用)的不良作用完全恢復至基期程度,或恢復至依據美國癌症研究院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NCI) 常用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版本 5.0 之第 1 級,但不包括因之前化療引起的第 2 級掉髮
(11)能夠吞嚥固體劑型口服藥物
(12)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即除了已停經 ≥ 1 年者或曾接受子宮切除術或手術絕育者之外的所有女性)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的血清懷孕測試結果必須為陰性
(13)自篩選起、整個治療期間以及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0 天後,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使用一種有效的非荷爾蒙避孕法
(14)自篩選起、整個治療期間和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30 天後,男性病患必須使用一種有效的非荷爾蒙避孕法
(15)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及健康資訊使用與揭露授權書
(16)能夠了解和遵從試驗要求

主要排除條件

(1)曾因晚期疾病接受二種以上的化療療程
(2)曾接受任何劑量的紫杉醇類 (taxane) 藥物治療
(3)曾接受任何劑量的capecitabine治療
(4)目前有軟腦膜疾病證據
(5)過去5年內患有需要治療的其他癌症,但不包括經充分治療的下列疾病:(a) 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原位癌;或 (b) 在醫療監測員核准後,干擾試驗安全性或療效指標風險極低的其他癌症
(6)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除非控制良好。正在接受適當的抗病毒療程且無活動性感染證據的病患,即視為控制良好。
(7)活動性B型肝炎或活動性C型肝炎感染
(8)有其他嚴重急性或慢性醫學或精神病症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可能提高試驗參與或試驗產品給要相關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的判讀,且依試驗醫師認定會使病患可能不適合進入本試驗
(9)具有依據NCI CTCAE版本5.0的 > 第1級神經病變
(10)納入日期前 ≤ 14 天內曾接受抗癌治療,包括內分泌療法、放療(不包括立體定位腦部放射手術)、化療、生物療法、或試驗性臨床試驗中的療法
(11)納入日期前 ≤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病患必須自手術完全恢復
(12)在不到 2 週或 5 個血漿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前,曾最後一次使用或攝取屬於細胞色素 P450 (CYP)3A 途徑已知臨床上相關強效抑制劑或已知臨床上相關誘導劑之藥物或物質、飲料或食物(病患應停用屬於 CYP3A 途徑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的例行用藥)
(13)曾對於capecitabine、氟嘧啶(fluoropyrimidine)類藥物或其中任何成分,發生過敏或預期外反應
(14)已知患有二氫嘧啶脫氫酶(dihyyrimidine dehydrogenase, DPD)缺乏。若當地法規要求,必須使用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的已確效方法進行DPD缺乏檢測。
(15)懷孕或哺乳中
(16)若試驗醫師認為病患不願意或無法遵從試驗要求
(17)納入日期前≤28 天曾接受brivudine、sorivudine、或其化學上相關類似物的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9 人

  • 全球人數

    15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