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01 - 2022-05-31
Phase III
召募中4
ICD-10J84.10
肺部纖維化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平行分組、安慰劑對照、多中心試驗,針對接受當地標準照護的特發性肺纖維化受試者,評估使用至少52週 GLPG1690之兩種劑量的療效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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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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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Galapagos 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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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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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1 召募中
Audit
CRO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在 52 週期間的 FVC 下降率(以 mL 計)
[次要指標]
關鍵次要指標
- 疾病惡化,其定義為在 52 週時,預測用力肺活量 (%FVC) 首次發生 ≥10% 絕對下降百分比或全死因死亡率的綜合指標
- 到試驗結束時,發生首次呼吸相關住院的時間
- 在 52 週時 SGRQ 總分相較於基期的變化
其他次要指標
- 到試驗結束時的 FVC 下降率(以 mL 計)
- 疾病惡化,其定義為到試驗結束時,%FVC 首次發生 ≥10% 絕對下降或全死因死亡率的綜合指標
- 到試驗結束時,SGRQ 總分相較於基期的變化
- 到試驗結束時,發生首次全因性非選擇性住院的時間
- 到試驗結束時,發生呼吸相關死亡的時間
- 到試驗結束時,發生肺部移植時間
- 到試驗結束時,首次首次急性 IPF 惡化發作的時間
- 到試驗結束時,發生全死因死亡或肺部移植的時間
- 到試驗結束時,發生全死因死亡或肺部移植,或有資格進行肺部移植的時間
- 到試驗結束時,發生全死因死亡、%FVC ≥ 10% 絕對下降或呼吸相關住院的時間
- 到試驗結束時,發生全死因死亡或呼吸相關住院的時間
- 在 52 週和到試驗結束時的 FVC 分析:
*FVC 和 %FVC 相較於基期的絕對和相對變化
*到試驗結束時,%FVC 的絕對類別變化:減少 >5、增加 >5及變化在 <或= 5 內
*到試驗結束時,%FVC 的絕對類別變化:減少 >10、增加 >10 及變化在 <或=10 內
- 到試驗結束時隨時間變化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在 52 週和到試驗結束時,咳嗽相關生活品質(以 LCQ 總分和隨時間變化的範圍,以及 VAS 咳嗽和想咳進行評估)相較於基期的變化
- 在 52 週和到試驗結束時,生活品質相較於基期的變化(以 EQ-5D、K-BILD 總分和隨時間變化的範圍進行評估)
- 在 52 週和到試驗結束時,評估 GLPG1690、pirfenidone(比樂舒活錠)和 nintedanib(抑肺纖)(如適用)的血漿濃度
- 在 52 週和到試驗結束時,功能性運動能力相較於基期的變化(以6 分鐘步行測試 (6MWT) 距離評估)
- 在 52 週和到試驗結束時,一氧化碳的擴散能力 (DLCO) 相較於基期的變化(依血紅素 [Hb] 進行校正)
[其他指標]
- 到試驗結束時,相較於基期,血中標靶生物標記/PD 隨時間的變化
- 到試驗結束時,相較於基期,血中疾病特異性生物標記隨時間的變化
- 按基因型子族群的療效和生物標記指標
- 在 52 週和到試驗結束時,Borg 量表在 6MWT 前後相較於基期的變化
- 到試驗結束時,SpO2 相較於基期的變化
- 到試驗結束時的健康資源利用參數
主要納入條件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有資格參與本臨床試驗:
1.在進行任何篩選評估之前,能夠並願意遵守試驗計畫書要求並簽署經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 核准的受試者同意書 (ICF)。
2.受試者必須能夠並且願意遵守對先前和併用藥物的限制。
3.簽署 受試者同意書 當天,年齡 ≥40 歲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4.根據修訂版修改的標準。
4.1診斷時,根據適用的美國胸腔學會 (ATS) / 歐洲呼吸學會 (ERS) / 日本呼吸學會 (JRS) / 拉丁美洲胸腔協會 (ALAT) 準則,在篩選回診前 5 年內診斷為特發性肺纖維化。
5.在篩選回診之前的 12 個月內曾進行胸部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 (HRCT),並且由中央實驗室根據 IPF 診斷的最低要求,僅以受試者的 HRCT(如果沒有可用的肺部組織切片 (LB))或同時以 HRCT 和 LB 為準進行審查(根據個別情況應用不同標準)。如果在篩選前 <12 個月未取得可評估的 HRCT,則可以根據與過去 HRCT 相同的要求,在篩選時進行 HRCT 以確定合格性。
6.根據修訂版修改的標準。
6.1接受 IPF 治療的當地標準照護(定義為篩選前及篩選期間,接受至少兩個月穩定劑量的 pirfenidone(比樂舒活錠)或 nintedanib(抑肺纖),或是既未接受 pirfenidone,也未接受 nintedanib [出於任何原因])之受試者。穩定劑量定義為受試者在這兩個月期間耐受的最高劑量。
7.在最近的 HRCT 掃描中,纖維化變化的程度大於肺氣腫的程度(由試驗主持人確定)。
8.在篩選期間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用力肺活量 (FVC) ≥45% 預測正常值。
-1 秒內用力呼氣量 (FEV1)/ 用力肺活量 (FVC) ≥0.7。
-Hb 校正後的一氧化碳的擴散能力 (DLCO) ≥30% 預測正常值。
9.根據修訂版修改的標準。
9.1根據病史、身體檢查、生命徵象、12 導程 ECG 和實驗室評估結果,處於穩定狀態並適合參與試驗。穩定狀態乃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斷;應根據當地適用準則治療合併症。應該在篩選前 4 週和篩選期間穩定使用(穩定的定義為根據試驗住持人的判斷沒有臨床相關變化)慢性合併症的併用藥物。
10.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非 IPF 相關疾病的最短平均餘命估計至少為 30 個月。
11.男性受試者和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同意從服用第一劑 IMP(男性受試者)或簽署 ICF(女性受試者)起、試驗期間及服用最後一劑 IMP 後 90 天(男性)或 30 天(女性),使用高效避孕/預防性暴藥措施(詳細資料提供於完整試驗計畫書)。
12.根據修訂版修改的標準。
12.1能夠在篩選的第 1 次回診進行 6 分鐘步行測試 (6MWT) 期間,步行至少 150 公尺;未受禁止進行 6MWT 或未具備讓受試者在測試期間處於跌倒風險的情況(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可使用手杖,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使用推車。在第 2 次回診時,針對含氧量測定,靜息血氧飽和度 (SpO2) 應 ≥88%,最大值為 6 L O2/分鐘;在行走過程中,SpO2 應 ≥83%,6 L O2/分鐘或 ≥88%,0、2 或 4 L O2/分鐘。
13.能夠自行閱讀並填寫健康問卷台灣正體中文版(EQ-5D)、聖喬治醫院呼吸症狀問卷 (SGRQ)、Leicester咳嗽問卷 (LCQ)、K-BILD問卷 (K-BILD)和 VAS 量表。
14.能夠理解遵守的重要性,並願意按照試驗計畫書遵守試驗治療、試驗程序和要求,包括併用藥物的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一項或多項條件的受試者無法入選本臨床試驗:
1.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主持人或其他試驗人員或其親屬。
2.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使受試者不適合納入或不太可能或無法完成試驗或遵守試驗程序和要求的任何臨床條件或其他條件或情況。
3.以前參加過 GLPG1690(活性或安慰劑)的臨床試驗。
4.已知對任何 IMP 的成分過敏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曾對任何藥物出現顯著的過敏反應(例如需要住院的全身性過敏反應)。
5.根據修訂版修改的標準。
5.1一項曾經或目前罹患免疫抑制病症(例如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先天性、後天性、藥物誘發性)。
6.根據修訂版修改的標準。
6.1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 Ag) 或 C 型肝炎病毒(抗體,經 C 型肝炎病毒 [HCV] RNA 呈陽性確認)的血液檢測陽性結果。註:可以篩選在篩選前 A 型肝炎已緩解至少 3 個月的受試者。
7.過去 5 年內曾罹患惡性腫瘤(子宮頸原位癌、已接受治療且未有續發證據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經由主動監測或觀察等待方式已進行醫學治療的前列腺癌、完全切除的皮膚鱗狀細胞癌以及原位乳管癌除外)。
8.根據修訂版修改的標準。
8.1在 ECG 上檢測出有臨床意義的心律或傳導異常,即 QTcF > 450 ms,或已知患有 QT 延長症候群。裝載植入式心血管器材(例如節律器)而影響 QT 間隔時間的病患,可在諮詢心臟科醫師後(若經認定有必要)且唯有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方可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予以納入試驗。
9.目前服用的藥物已知為主要由細胞色素 P450 (CYP) 2C8 代謝的受質。
10.目前服用的藥物已知為 CYP3A4 的強效誘導劑,並還包含金絲桃草。
11.目前服用的藥物已知為 CYP3A4 的強效抑制劑。
12.目前服用的藥物已知為 P-醣蛋白 (P-gp) 的強效誘導劑。
13.目前服用的藥物已知為 P-gp 的強效抑制劑。
14.根據修訂版修改的標準。
14.1在篩選前的 6 個月內和/或篩選期間有急性 IPF 惡化發作。急性 IPF 惡化的定義如下:先前已有或同時合併有 IPF 診斷;急性惡化或呼吸困難的發生通常持續 <1 個月;背景模式上有新的雙側毛玻璃樣斑塊及/或實質疊加的電腦斷層掃描,與常見的間質性肺炎模式一致,並且惡化無法完全以心臟衰竭或體液容積過量解釋。
15.在篩選前的 4 週內和/或篩選期間發生需要抗生素治療的下呼吸道感染。
16.罹患與已知性原發性疾病(例如類肉瘤病和澱粉樣沉積症)、暴露(例如輻射、二氧化矽、石棉和煤塵)或藥物(例如 amiodarone)相關的間質性肺病。
17.曾接受肺容積縮減手術或肺部移植。注意:可允許目前在移植等待名單上。
18.診斷出嚴重肺動脈高壓(由試驗主持人確定)。
19.在篩選前的 6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罹患不穩定的心血管、肺部(非 IPF)或其他疾病(例如急性冠狀動脈疾病、心臟衰竭和中風)。
20.根據修訂版修改的標準。
20.1在篩選前的 3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發生胃部穿孔,及/或在篩選前的 3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接受過重大手術或在試驗期間計畫進行重大手術。
21.根據修訂版修改的標準。
21.1 曾因行政或法院命令被送入機構,若依據當地法律適用時,以及被適用法律和法規列為禁止或限制參與試驗,作為受保護人的任何類別人士的任何受試者。
22.根據修訂版修改的標準。
22.1Nintedanib 相關 ALT 和/或 AST 增加 >5xULN 的病史及對 LFT 升高的敏感性增加;篩選時中度至重度肝臟受損(Child-Pugh B 或 C)及/或肝功能檢測 (LFT) 異常,定義為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或丙胺酸轉胺酶(ALT),和/或總膽紅素 ≥1.5xULN,和/或 γ-麩胺醯轉化酶(GGT) ≥3xULN。異常 LFT 可重新檢測一次。
23.腎功能異常,定義為根據 Cockcroft-Gault 計算 (CCr) 的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30 mL/min。可重新檢測一次。
24.Hb 濃度 <10 g/dL。可重新檢測一次。
25.根據修訂版修改的標準。
25.1 同時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藥物、器材或生物試驗性研究試驗,或在篩選前該藥品的 5 個半衰期內(或當半衰期為未知時則為 8 週內,或若試驗藥物為抗體時則為 6 個月內)使用試驗性藥品,不在允許之列。
26.在篩選前 4 週內和篩選期間,或在試驗期間計畫使用以下任何一種療法:warfarin、imatinib、ambrisentan、azathioprine、cyclophosphamide、cyclosporine A、bosentan、methotrexate、sildenafil(偶爾使用除外)、prednisone 穩定劑量 >10 mg/天或等效劑量。
27.依試驗主持人判定,目前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情況。
28.在試驗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 IMP 後 30 天內懷孕、哺乳,或計畫懷上孕或哺乳。
29.臨床實驗室檢測疑為膽汁鬱積且血清總膽酸濃度 >3xULN。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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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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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