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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7080-G000-230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154189

2020-03-22 - 2023-09-29

Phase II

召募中2

ICD-10C92.32

骨髓性肉瘤,復發

一項多中心、開放性、隨機分配、第 2 期試驗,比較 Lenvatinib 併用 Ifosfamide 及 Etoposide 相 較 於 Ifosfamide 與 Etoposide , 對患有復發型或難治型骨肉瘤(Osteosarcoma)的兒童、青少年以及年輕成人之療效與安全性 (OLIE)。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Eisai Co., Lt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洪君儀 小兒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周獻堂 小兒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復發型或難治型骨肉瘤

試驗目的

這項試驗的目的在於: o瞭解試驗藥物(lenvatinib 和 ifosfamide/etoposide)合併治療復發型或難治型骨肉瘤,相較於 ifosfamide/etoposide 單獨使用的作用如何。 o測試安全性(即您可能出現的症狀和醫療問題 – 稱為副作用),以及相較於 ifosfamide/etoposide 單獨使用時,您的身體因應此試驗藥物組合的能力如何。 o瞭解 lenvatinib 與 ifosfamide/etoposide 併用時身體如何吸收和分解。 主要目標 評估 lenvatinib 併用 ifosfamide 及 etoposide(A組),對改善患有復發型或難治型骨肉瘤的兒童、青少年以及年輕成人的無惡化存活 (PFS) 的效果是否優於 ifosfamide 與 etoposide(B組)(利用採用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的獨立造影審查 (IIR))。 次要目標 本試驗的次要目標如下: 1. 比較 2 治療組依據 IIR 第 4 個月的 PFS 率 (PFS-4m) 差異 2. 比較 2 治療組依據 IIR 第 1 年的 PFS 率 (PFS-1y) 差異 3. 比較 2 治療組的整體存活期 (OS) 與第 1 年 OS 率 (OS-1y) 差異 4. 比較 2 治療組依據 IIR 第 4 個月的客觀反應率 (ORR-4m) 差異 5. 比較 2 治療組依據 IIR 的客觀反應率 (ORR) 差異 6. 比較 2 治療組的安全性與耐受性差異 7. 探討 lenvatinib 併用 ifosfamide 及 etoposide 的藥物動力學 (PK) 8. 比較 2 治療組的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HRQoL) 差異,採用兒童生活品質問卷 (PedsQL) 通用核心量表及癌症模組進行評估 9. 評估試驗中接受懸浮液劑型的受試者對 lenvatinib 懸浮液劑型的適口性與可接受度 探索性目標 本試驗的探究性目的如下: 1. 探索 2 治療組依據 IIR 與試驗主持人評估的反應持續時間 (DOR)、疾病控制率 (DCR) 以及臨床受益率 (CBR) 差異 2. 探索 2 治療組依據試驗主持人評估的 PFS、PFS-4m、PFS- 1y、ORR-4m 與 ORR 差異 3. 比較 2 治療組: -基準期病灶完全消除的受試者比例 -患有不可切除基準期病灶轉為可切除的受試者比例 4. 探討腫瘤生物標記與 lenvatinib 與 ifosfamide 及 etoposide 併用的臨床反應及毒性間之關係

藥品名稱

Lenvima Capsules 1mg, 4mg, 10mg; Etoposide 100 mg HEXAL, 20 mg/mL; Ifosfamide for injection

主成份

Etoposide
Ifosfamide
Lenvatinib

劑型

膠囊
注射劑
注射劑

劑量

1, 4 , 10
1
20

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
將依據 RECIST1.1 版進行腫瘤評估。將在每個評估時間點進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之反應評
估,並填入個案報告表 (CRF)。將所有腫瘤評估的掃描副本送往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造影核
心實驗室 (Imaging Core Laboratory, ICL),以進行療效評估和確認 PD。將依據 ICL 提供之
準則進行腫瘤評估。
篩選期間,應於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8 天內進行胸部、腹部、骨盆腔以及其他已知疾病
部位或新的可疑疾病之腫瘤評估。篩選時如臨床上有需要,將進行腦部掃描(CT 顯影劑掃
描或前後使用釓劑的 MRI),後續試驗期間亦於臨床上需要時進行。第1週期第1天前28天
內進行的 CT 或 MRI 掃描的歷史資料可作為篩選掃描(基準期掃描)以確認符合試驗資
格,前提為這些掃描結果符合 ICL 另行定義之最低標準。
化療治療期第 1 週期第 1 天開始進行治療後,將每 6 週 ±1 週進行一次腫瘤評估,直到第
18 週為止。完成化療治療期後(即第 18 週後),腫瘤評估的頻率將為每 9 週 ±1 週一
次,直到第 54 週 ±1 週為止。之後,將每 12 週 ±2 週進行一次,直到記錄發生 PD 為止
(相關細節請見評估時間表)。任何時間點,若臨床上需要,應於排定時間點前進行
CT/MRI 掃描。PFS-1y 與 OS-1y 分析數據截止日後,應根據一般當地標準照護進行腫瘤評
估。
隨機分配期內根據 RECIST 1.1 定義的疾病惡化必須經 IIR 確認,才可由試驗主持人停止試
驗治療。
若經試驗主持人判斷須立即進行替代治療以管理 PD 的緊急醫療併發症,可停用試驗藥物
不需等待 PD 放射證據的獨立確認結果。未發生 PD 而中止試驗治療的受試者將根據時間
表繼續進行腫瘤評估,直到記錄發生 PD 或開始接受另一項抗癌療法為止。
藥動學評估
將根據評估時間表說明,僅收集所有 A 組受試者的血液檢體測量 lenvatinib 血漿濃度。
藥效學和其他生物標記評估
將根據評估時間表說明,僅收集隨機分配至 A 組受試者的藥效學血清與封存的腫瘤組織
檢體進行生物標記分析。本試驗評估的藥效學血清與腫瘤生物標記將依據其他 lenvatinib
臨床試驗確認的生物標記。將依照另一份分析計畫說明,進行藥效學生物標記分析。
安全性評估
安全性評估將包含監測和記錄所有不良事件 (AE)(包括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 (NCI)
常用評價標準 (CTCAE) 版本 5.0 之所有等級 [包含嚴重程度升高和降低])和嚴重不良事
件 (SAE);血液學、血液化學和尿液檢測數值之例行性實驗室評估;定期測量生命徵象和
心電圖 (ECG);以及身體檢查。
骨肉瘤惡化以及與骨肉瘤惡化相關的徵兆與症狀不應記錄為 AE。疾病惡化為試驗指標且應
根據疾病惡化通報準則記錄於 CRF。
其他評估
將根據評估時間表進行 HRQoL 評估。將利用 PedsQL(包括通用核心量表與癌症模組)評
估治療對於 HRQoL 的影響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為高度惡性的骨肉瘤。
2. 先前接受 1 至 2 線全身性治療後罹患難治型或復發型骨肉瘤。
3. 根據 RECIST 1.1,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測量或可評估疾病:
- 可測量疾病的定義為利用電腦斷層/核磁共振造影 (CT/MRI) 測得之最小尺寸(長軸)為 10 mm 的病灶(淋巴結必須為可正確測量且最小尺寸[短軸]為 15 mm)。
- 曾接受體外放射療法 (EBRT) 或局部區域性治療的病灶,例如射頻 (RF) 燒灼,必須隨後生長且明確視為標靶病灶。
- 任何其他不可測量的病灶將視為可評估的疾病。
4. 提供知情同意時年齡必須為 2 歲至 ≤ 25 歲。
5. 預期壽命為 12 週或更長。
6. 蘭氏玩樂分數(Lansky play score) ≥ 50% 或卡氏體能狀態分數 (Karnofsky Performance Status score) ≥ 50%。 ≥ 16 歲受試者使用Karnofsky,<16 歲受試者使用 Lansky。基於評估體能分數之目的,因癱瘓無法走路但坐輪椅時可執行 ADL 的受試者將視為可移動。
7. 正常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細胞計數 (ANC) ≥ 1.5×109/L。
(骨髓侵犯的受試者應 ANC ≥ 0.8×109/L且白血球計數 ≥1×109/L)。
b. 血紅素 ≥ 8.0 g/dL)可接受血紅素 <8.0 g/dL,若第 1 週期第 1 天前已接受生長因子或輸血治療)。
c.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
8. 具備足夠的凝血功能,定義為國際標準化比值或凝血酶原時間 (INR/PT) 與部分凝血活酶時間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aPTT/PTT) ≤ 1.5,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前提為 INR/PT 與 aPTT/PTT 必須介於抗凝血劑預期用途的治療範圍內。
9. 正常肝功能定義如下:
a. 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b. 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天門冬胺酸轉胺脢 (AST) ≤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若受試者發生肝臟轉移,該指標需 ≤ 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10. 正常腎功能定義如下:
a. 根據下方年齡/性別之血清肌酸酐。若血清肌酸酐高於下表顯示年齡/性別的最大血清肌酸酐值,則肌酸酐清除率(或放射線同位素腎絲球濾過率 [GFR]) 必須 >70 mL/min/1.73 m2。

年齡 最大血清肌酸酐值 (mg/dL)
男性 女性
2 至 < 6 歲 0.8 0.8
6 至 < 10 歲 1 1
10 至 < 13歲 1.2 1.2
13 至 < 16 歲 1.5 1.4
≥ 16 歲 1.7 1.4
本表之肌酸酐數據臨界值以 Schwartz 公式得出 GFR (Schwartz, et al., 1985) 以估計腎絲球過濾速率 (GFR),利用 CDC 公布的兒童身長與身高數據。
b. 尿液試紙的蛋白尿 <2+。試紙分析結果為 ≥ 2+ 蛋白尿的受試者應接受單次尿蛋白與肌酸酐 (P/C) 比值檢查,且根據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版本 5.0 應為<第 2 級,另外如果可能應進行 24 小時尿液收集(年齡 ≤12歲的兒童與青少年必須為 ≤500 mg蛋白質/24 小時,年齡 >12 歲的受試者必須為 ≤1 g蛋白質/24 小時)。
c. 無腎病症候群臨床證據。
11. 適當心臟功能,依據為基準期時以心臟超音波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測量的左心室射出分率 ≥50%。
12. 血壓 (BP) 控制良好且同時使用或未使用降血壓藥物,定義為:
a. 篩選時,根據性別、年齡與身高/身長,BP<九十五百分位數(根據國家心臟、肺及血液研究所準則),且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 週內,未改變降血壓藥物。篩選時年齡 >18 歲受試者的 BP 應為 ≤150/90 mm Hg,且第1週期第 1 天前 1 週內,未改變降血壓藥物。
13. 若曾接受化療,則於第 1 週期第 1 天前進行 3 週藥物廓清期,若治療內容包含 nitrosoureas 則為 6 週前、主程性放療則為 4 週、緩和性放療則為 2 週、高劑量化療與幹細胞救援療法則為 3 個月。對於所有其他抗癌療法,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排除,至少 5 個半衰期(或至少 28 天,依較短者為準)。受試者必須於第 1 週期第 1 天前,自所有先前抗癌療法的急性毒性作用復原(至第 ≤1 級,除依據 CTCAE 版本 5.0 的掉髮、耳中毒以及第 ≤2 級周邊神經病變以外)。
14. 必須無 lenvatinib 治療的先前病史
15.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簽署的書面知情同意以及未成年受試者的同意。≥18 歲受試者的書面知情同意。
16.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願意且能夠配合試驗計畫書、排定的追蹤以及毒性管理。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任何活動性感染或感染性疾病,除第 1 週期第1天前已完全恢復(即不須再接受全身性治
療)。
2. 中樞神經系統轉移不符合試驗資格的受試者,除非已完成局部治療(例如全腦放射線治
療、手術或放射手術),且第 1 週期第 1 天前已停用皮質類固醇治療此適應症至少 2
週。
3. 納入試驗前 2 年內曾出現第 2 個活動性惡性腫瘤([除骨肉瘤外],但不包含已確認接受
治療的表淺性黑色素瘤、原位癌、皮膚基底或鱗狀細胞癌)。
4. 任何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妨礙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的醫療或其他狀況。
5. 於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3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附註:必須臨床評估重大手術後傷口是否
充分癒合,無論已經過多少時間,以判斷試驗資格。
6. 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成分(lenvatinib、ifosfamide 與 etoposide,或其成分)過敏。
7. 目前或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8 天內曾於另一項臨床試驗中接受任何試驗藥物或器材。
8. 臨床上顯著的 ECG 異常結果,包括顯著基準期 QT 或 QTc 間隔延長(例如重複出現
QTc 間隔 >480 msec)。
9. 胃腸道吸收不良、胃腸道吻合術或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影響 lenvatinib 吸收之任何其他情況。
10. 既有第 ≥ 3 級腸胃道或非腸胃道廔管。
11. 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3 週內,腸胃道出血或活動性咳血(至少 ½ 茶匙鮮紅色血液)。
12. 放射科報告證明有腫瘤內空洞、包圍或侵襲主要血管。此外,應考慮與主要血管的距離作
為排除條件,因為接受 lenvatinib 治療後,可能有與腫瘤縮小/壞死相關的嚴重出血之潛在
風險。
13. Ifosfamide 相關第 ≥ 3 級腎毒性或腦病變病史。
14. 臨床重要性疾病證據(例如心臟、呼吸、腸胃道、腎臟疾病)且根據試驗主持人意見,可
能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或干擾試驗評估。
15. 已知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陽性。附註:只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時,才需要於篩選
時進行 HIV 檢查。
16. 血清檢測為陽性結果,顯示患有活動性病毒性肝炎(B 型或 C 型肝炎)。附註:只有當
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時,才需要於篩選時進行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檢測。
17. 篩選或基準期檢查時處於哺乳期或懷孕的女性(記錄顯示ß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ß-hCG)
(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 [hCG])檢測結果為陽性,最低靈敏度 25 國際單位/公升 (IU/L) 或
為 ß-hCG [hCG] 的等同單位)。若陰性的驗孕篩選結果是在服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超過
72 小時取得,基準期時必須進行另一次評估。
18.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其:
- 不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和停用 lenvatinib 28 天內或停用 etoposide 與 ifosfamide 後
12 個月內使用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法,亦即:
◦ 完全禁慾(若符合受試者偏好與一般的生活型態)
◦ 子宮內避孕器(IUD)或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IUS)
◦ 植入式避孕劑
◦ 口服避孕藥。受試者投予試驗藥物前至少 28 天、試驗期間以及停用 lenvatinib
後 28 天或停用 etoposide 與 ifosfamide 後 12 個月,必須服用穩定劑量且相同
的口服避孕藥。
或者
- 無已進行輸精管結紮的伴侶且確認為無精子症。
對位於歐洲以外的試驗單位而言,可允許若受試者不適合或不接受使用一種高度有效避
孕法時,或受試者在給予試驗藥物前 4 週改變口服荷爾蒙避孕藥/劑量,則受試者必須
同意使用一種醫療上認可的避孕法,即雙重屏障避孕法,例如保險套加上避孕隔膜,或
子宮頸/陰道穹窿帽加上殺精劑。
*所有青春期後的女性均會被視為具有生育能力,除非已經提前進入更年期 [已至少連續
12 個月停經,處於適當年齡層,且無其他已知或疑似原因] 或已經接受絕育手術 [即雙
側輸卵管結紮、全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所有此類手術需在用藥至少 1 個月前進行]。(坦納氏期 [Tanner Stage] 1-3)
19. 未成功進行輸精管切除術的男性(且已確定為無精症)或其與其女性伴侶未符合上述標準
(即不具懷孕風險或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停用 lenvatinib 後的 28 天內或停用 etoposide
與 ifosfamide 後的 6 個月內採取高效避孕措施)。試驗期間以及停用 lenvatinib 後 28
天或停用 etoposide 與 ifsofamide 後 6 個月內不可捐精。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7 人

  • 全球人數

    8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