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I447-036
2014-04-01 - 2016-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2
ICD-10B17.10
急性C型病毒性肝炎未伴有肝昏迷
ICD-10B19.20
C型病毒性肝炎未伴有肝昏迷
ICD-9070.51
急性或未明示之C型病毒性肝炎,未提及肝昏迷
一項第3期、開放性試驗,評估Daclatasvir與Asunaprevir (DUAL)使用於感染慢性C型肝炎基因型1b但對干擾素α併用或未併用Ribavirin無法耐受或無法接受的受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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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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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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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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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C型肝炎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在於,證實針對無法耐受先前甲型干擾素(IFNα)併用或未併用Ribavirin (RBV)治療、或無法使用IFNα併用或未併用RBV的患者,合併使用Asunaprevir (ASV)及Daclatasvir (DCV) 24週,對於基因型1b之慢性C型肝炎病毒感染,是安全有效的治療。
藥品名稱
Daclatasvir (DCV)/ Asunaprevir (ASV)
主成份
Asunaprevir
Daclatasvir
Daclatasvir
劑型
Capsule
Tablet
Tablet
劑量
100
60
60
評估指標
主要試驗終點
接受治療且達成SVR24 (定義為自基期至接受最長達24週的治療,於治療後第24週偵測或未偵測到HCV RNA < LLOQ的目標)。
次要試驗終點
接受治療且達成SVR12 (定義為自基期至接受最長達24週的治療,於治療後第12週偵測或未偵測到HCV RNA < LLOQ的目標);
將以自基期至治療最長達24週(EOT)再加上7天的這段期間,SAE以及因AE而停藥的發生率來評估治療安全性;
自基期至最長達24週的治療,於治療後第24週依照IL28B基因的rs12979860單核苷酸多型性(SNP)評估結果,達到SVR24的受試者比例;
以下各時間點未偵測到HCV RNA的受試者比例:第1、2、4、6、8與12週;第4週與第12週 (eRVR);於EOT (24週內)、治療後第12週,或治療後第24週;
以下各時間點偵測或未偵測到HCV RNA < LLOQ目標的受試者比例:第1、2、4、6、8與12週;第4週與第12週 [VR (4&12)];於EOT時(24週內)。
接受治療且達成SVR24 (定義為自基期至接受最長達24週的治療,於治療後第24週偵測或未偵測到HCV RNA < LLOQ的目標)。
次要試驗終點
接受治療且達成SVR12 (定義為自基期至接受最長達24週的治療,於治療後第12週偵測或未偵測到HCV RNA < LLOQ的目標);
將以自基期至治療最長達24週(EOT)再加上7天的這段期間,SAE以及因AE而停藥的發生率來評估治療安全性;
自基期至最長達24週的治療,於治療後第24週依照IL28B基因的rs12979860單核苷酸多型性(SNP)評估結果,達到SVR24的受試者比例;
以下各時間點未偵測到HCV RNA的受試者比例:第1、2、4、6、8與12週;第4週與第12週 (eRVR);於EOT (24週內)、治療後第12週,或治療後第24週;
以下各時間點偵測或未偵測到HCV RNA < LLOQ目標的受試者比例:第1、2、4、6、8與12週;第4週與第12週 [VR (4&12)];於EOT時(24週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年滿18歲的男性與女性。
2) 無法耐受先前甲型干擾素(IFNα)併用或未併用Ribavirin (RBV) (I ± R)的治療(不論對於先前治療的反應為何)或者無法接受I ± R的受試者,並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貧血:無法耐受的受試者為先前接受IFNα/RBV治療且治療期間血紅素減少至< 8.5 g/dL (有記錄為證);無法接受的受試者為篩選時血紅素在8.5 (含)至10 (不含) g/dL之間;或
嗜中性白血球低下:無法耐受的受試者為先前接受IFNα/RBV治療且治療期間絕對嗜中性白血球(ANC)減少至< 500 cells/mm3 (有記錄為證);無法接受的受試者為篩選時ANC在500 (含)至1500 (不含) cells/mm3之間;或
血小板低下:無法耐受的受試者為先前接受IFNα/RBV治療且治療期間血小板計數減少至< 25,000 cells/mm3 (有記錄為證);無法接受的受試者為篩選時血小板計數在50,000 (含)至90,000 (不含) cells/mm3之間;
3) 篩選時C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 > 10,000 IU/ml
4) 肝硬化狀態確認,參與本試驗不一定需要進行切片:
若受試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將視為「非肝硬化」:
a.篩選前36個月內的肝臟切片顯示無肝硬化;或
b.於基期/第1天的1年內肝纖維化掃描(Fibroscan)結果為< 9.6 kPa;或
c.纖維試驗(FibroTest)分數為< 0.48且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血小板比值指數(APRI)為< 1 (於篩選期間測量)。
若受試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將視為「肝硬化」:
a.篩選前任何時間的肝臟切片顯示患有肝硬化;或
b.基期的1年內肝纖維化掃描顯示肝硬化或結果為> 14.6 kPa;或
c.纖維試驗分數> 0.75且APRI > 2 (於篩選期間進行測量)。
5) 身體質量指數(BMI)在18 (含)至35 (含) kg/m2範圍內。BMI = 篩選時體重(kg)/[身高(m)]2。
1) 年滿18歲的男性與女性。
2) 無法耐受先前甲型干擾素(IFNα)併用或未併用Ribavirin (RBV) (I ± R)的治療(不論對於先前治療的反應為何)或者無法接受I ± R的受試者,並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貧血:無法耐受的受試者為先前接受IFNα/RBV治療且治療期間血紅素減少至< 8.5 g/dL (有記錄為證);無法接受的受試者為篩選時血紅素在8.5 (含)至10 (不含) g/dL之間;或
嗜中性白血球低下:無法耐受的受試者為先前接受IFNα/RBV治療且治療期間絕對嗜中性白血球(ANC)減少至< 500 cells/mm3 (有記錄為證);無法接受的受試者為篩選時ANC在500 (含)至1500 (不含) cells/mm3之間;或
血小板低下:無法耐受的受試者為先前接受IFNα/RBV治療且治療期間血小板計數減少至< 25,000 cells/mm3 (有記錄為證);無法接受的受試者為篩選時血小板計數在50,000 (含)至90,000 (不含) cells/mm3之間;
3) 篩選時C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 > 10,000 IU/ml
4) 肝硬化狀態確認,參與本試驗不一定需要進行切片:
若受試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將視為「非肝硬化」:
a.篩選前36個月內的肝臟切片顯示無肝硬化;或
b.於基期/第1天的1年內肝纖維化掃描(Fibroscan)結果為< 9.6 kPa;或
c.纖維試驗(FibroTest)分數為< 0.48且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血小板比值指數(APRI)為< 1 (於篩選期間測量)。
若受試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將視為「肝硬化」:
a.篩選前任何時間的肝臟切片顯示患有肝硬化;或
b.基期的1年內肝纖維化掃描顯示肝硬化或結果為> 14.6 kPa;或
c.纖維試驗分數> 0.75且APRI > 2 (於篩選期間進行測量)。
5) 身體質量指數(BMI)在18 (含)至35 (含) kg/m2範圍內。BMI = 篩選時體重(kg)/[身高(m)]2。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非為基因型1b的C型肝炎病毒感染。混合基因型者不可參與本試驗。
2) 肝臟或任何其他器官移植(包括造血幹細胞移植),角膜與頭髮不在此限。
3) 中度或重度憂鬱症。
4) 目前罹患癌症或納入前5年內已知曾罹患癌症(子宮頸原位癌,或經過適當治療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除外)。
5) 有肝細胞癌記錄或疑似罹患肝細胞癌,有先前取得的影像報告或肝臟切片做為佐證(或者在篩選時進行的造影研究/肝臟切片獲知)。
6) 有代償不全性肝臟疾病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放射檢查結果、曾經或目前有腹水、出血性靜脈曲張或肝性腦病變。
7) 慢性肝臟疾病的起因除C肝病毒感染外,有證據顯示是由其他醫療狀況造成(如,但不限於:血色病、自體免疫性肝炎、代謝性肝臟疾病、酒精性肝臟疾病、暴露於毒物之中)。
8) 有慢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病史(如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血清反應陽性)。B肝病毒感染已緩解者可參與(如B型肝炎表面抗體HBsAb血清陽性且B型肝炎表面抗原血清陰性者)。
9) 有愛滋病毒感染病史。
10) 血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篩選時確認糖化血色素HbA1c > 8.5%的受試者必須排除)。
11) 確認病情無法控制的高血壓(篩選時收縮壓> 160 mmHg或舒張壓> 100 mmHg即應排除,除非已與醫學總監討論過)。
12) 任何其他醫療、精神及/或社會原因,包括藥物濫用。
13) 曾使用任何直接作用抗病毒藥物(DAA)治療C型肝炎。
14) 有性生活和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其伴侶在篩選時若已經懷孕,則無法參與本試驗。
1) 非為基因型1b的C型肝炎病毒感染。混合基因型者不可參與本試驗。
2) 肝臟或任何其他器官移植(包括造血幹細胞移植),角膜與頭髮不在此限。
3) 中度或重度憂鬱症。
4) 目前罹患癌症或納入前5年內已知曾罹患癌症(子宮頸原位癌,或經過適當治療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除外)。
5) 有肝細胞癌記錄或疑似罹患肝細胞癌,有先前取得的影像報告或肝臟切片做為佐證(或者在篩選時進行的造影研究/肝臟切片獲知)。
6) 有代償不全性肝臟疾病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放射檢查結果、曾經或目前有腹水、出血性靜脈曲張或肝性腦病變。
7) 慢性肝臟疾病的起因除C肝病毒感染外,有證據顯示是由其他醫療狀況造成(如,但不限於:血色病、自體免疫性肝炎、代謝性肝臟疾病、酒精性肝臟疾病、暴露於毒物之中)。
8) 有慢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病史(如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血清反應陽性)。B肝病毒感染已緩解者可參與(如B型肝炎表面抗體HBsAb血清陽性且B型肝炎表面抗原血清陰性者)。
9) 有愛滋病毒感染病史。
10) 血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篩選時確認糖化血色素HbA1c > 8.5%的受試者必須排除)。
11) 確認病情無法控制的高血壓(篩選時收縮壓> 160 mmHg或舒張壓> 100 mmHg即應排除,除非已與醫學總監討論過)。
12) 任何其他醫療、精神及/或社會原因,包括藥物濫用。
13) 曾使用任何直接作用抗病毒藥物(DAA)治療C型肝炎。
14) 有性生活和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其伴侶在篩選時若已經懷孕,則無法參與本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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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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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