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CE-536-MDS-00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682536
2018-09-01 - 2026-10-02
Phase III
尚未開始1
召募中4
ICD-9238.7
其他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性態未明之腫瘤
一項第 3 期、開放性、隨機分配試驗,針對未接受 ESA 且需要輸注紅血球的受試者,以 IPSS-R 評估為極低、低或中等風險的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 (MDS) 引起之貧血,比較使用 Luspatercept (ACE-536) 相較於 Epoetin alfa 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Celgene Corporation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適應症
針對未接受紅血球生成刺激劑 (ESA) 且需要輸注紅血球(即:隨機分配前 8 週內需要輸注 2-6 單位的紅血球濃厚液 (pRBC))的受試者,治療以國際預後評分系統-修正版 (IPSS-R) 評估為極低、低或中等風險的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 (myelodysplastic syndromes, MDS) 引起之貧血。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 針對未接受 ESA 且需要輸注紅血球的受試者,在治療以 IPSS-R 評估為極低、
低或中等風險的 MDS 引起之貧血時,評估 luspatercept 相較於 epoetin alfa 二治
療組對未產生 RBC 輸注依賴性 (RBC transfusion independence, RBC-TI) 的療效
重要次要目的:
• 評估 luspatercept 相較於 epoetin alfa 的安全性和療效
• 評估 luspatercept 組受試者相較於 epoetin alfa 組受試者的健康相關的生活品質
(HRQoL) 和貧血結果評估(即: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生活品質問卷
(European Organization for Research and Treatment of Cancer Quality of Life
Questionnaire, EORTC QLQ-C30) 和癌症治療功能性評估量表 - 貧血 (Functional
Assessment of Cancer Therapy - Anemia, FACT-An) 問卷)
藥品名稱
Luspatercept; Epoetin alfa
主成份
Epoetin alfa
Luspatercept (ACE-536)
Luspatercept (ACE-536)
劑型
凍晶乾粉注射劑
凍晶乾粉注射劑
針劑
針劑
針劑
針劑
針劑
針劑
凍晶乾粉注射劑
針劑
針劑
針劑
針劑
針劑
針劑
劑量
25mg
75mg
2000IU
4000IU
6000IU
20000IU
30000IU
40000IU
75mg
2000IU
4000IU
6000IU
20000IU
30000IU
40000IU
評估指標
重要療效評估概覽
療效評估包括收集輸血資料(例如:RBC 輸注)、評估血液學參數(例如:血紅素、血小板計數、嗜中性白血球),以及作為 MDS 疾病評估的骨髓抽吸和周邊血液之中央細胞型態學和細胞遺傳學評估。
將依據國際工作小組 (IWG) 條件,在 24 週 MDS 疾病評估回診(即:第 169 天)進行反應評估,隨後每 24 週(即:168 天)評估一次。
重要安全性評估概覽
安全性評估包括血液學(分類全血計數 (complete blood count, CBC))和血清化學分析、記錄不良事件、身體評估、生命徵象和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若臨床上需要)。此外,也將為受試者監測是否惡化為 AML 和其他惡性腫瘤/惡性腫瘤前兆。
療效評估包括收集輸血資料(例如:RBC 輸注)、評估血液學參數(例如:血紅素、血小板計數、嗜中性白血球),以及作為 MDS 疾病評估的骨髓抽吸和周邊血液之中央細胞型態學和細胞遺傳學評估。
將依據國際工作小組 (IWG) 條件,在 24 週 MDS 疾病評估回診(即:第 169 天)進行反應評估,隨後每 24 週(即:168 天)評估一次。
重要安全性評估概覽
安全性評估包括血液學(分類全血計數 (complete blood count, CBC))和血清化學分析、記錄不良事件、身體評估、生命徵象和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若臨床上需要)。此外,也將為受試者監測是否惡化為 AML 和其他惡性腫瘤/惡性腫瘤前兆。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標準
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參與本試驗接受隨機分配:
1.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時受試者 ≥ 18 歲。
2.受試者在開始任何試驗相關檢驗/程序前,必須理解並自願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3.受試者願意並且能夠按照試驗回診時間表回診,並遵從其他計畫要求事項。
4.受試者罹患符合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2016 分類的MDS,且依國際預後評分系統修訂版 (Revised international prognostic scoring system, IPSS-R) 分類,符合極低、低或中等風險疾病,並且:
•骨髓中母細胞 <5%。
5.受試者的內源性血清紅血球生成素 (sEPO) 濃度 < 500 U/L。
6.受試者需要進行紅血球 (Red Blood Cell, RBC) 輸注,且有符合以下條件之記錄:
•於緊接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8 週內確認需平均輸注2-6 單位/8 週的紅血球濃厚液 (Packed red blood cells, pRBC)。
-輸注紅血球 (RBC) 當下或前 7 天內的血紅素濃度必須 ≤ 9.0 g/dL,且伴隨有貧血症狀(或無症狀時 ≤ 7g/dL)所進行的輸血,才符合納入條件。血紅素濃度 > 9.0 g/dL(或無症狀時 > 7g/dL)時輸注紅血球及/或為例行手術、感染或出血事件進行紅血球 (RBC) 輸注者,不符合本試驗為達到納入條件或分層之目的所要求的輸血條件。
-隨機分配前最後一次輸注紅血球 (RBC) 後的血紅素濃度必須 < 11.0 g/dL(中央或本地分析)。
7.受試者符合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評分 0、1 或 2。
8.具有生育潛力的女性定義為符合以下條件的性成熟女性:1) 沒有進行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或 2) 自然停經(癌症治療後的無月經不能排除有生育能力)未滿至少連續 24 個月(即在連續 24 個月內的任何時候有過月經),必須:
•在開始試驗療法之前,由試驗主持人驗證兩次懷孕檢驗為陰性(除非篩選懷孕檢驗在 W1D1 前的 72 小時內進行)。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和試驗藥物結束後接受懷孕檢驗。
•如果進行性行為,則需同意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5 週、試驗治療期間(包括藥物中斷時),以及停止試驗治療後 12 週,不間斷地採用並且遵循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 。
9.男性受試者必須:
•在參與試驗期間,在劑量中斷期間以及在試驗產品停止後至少 12 週內(即使已經成功進行輸精管切除術),實行完全禁慾 (必須在每次試驗藥物 (Investigational product, IP) 給藥之前或每月 [例如,在劑量延遲的情況下] 進行檢視),或與懷孕女性或具有生育潛力的女性進行性接觸期間同意使用保險套(乳膠或非乳膠,但並非由天然 [動物] 膜製成)。
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參與本試驗接受隨機分配:
1.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時受試者 ≥ 18 歲。
2.受試者在開始任何試驗相關檢驗/程序前,必須理解並自願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3.受試者願意並且能夠按照試驗回診時間表回診,並遵從其他計畫要求事項。
4.受試者罹患符合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2016 分類的MDS,且依國際預後評分系統修訂版 (Revised international prognostic scoring system, IPSS-R) 分類,符合極低、低或中等風險疾病,並且:
•骨髓中母細胞 <5%。
5.受試者的內源性血清紅血球生成素 (sEPO) 濃度 < 500 U/L。
6.受試者需要進行紅血球 (Red Blood Cell, RBC) 輸注,且有符合以下條件之記錄:
•於緊接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8 週內確認需平均輸注2-6 單位/8 週的紅血球濃厚液 (Packed red blood cells, pRBC)。
-輸注紅血球 (RBC) 當下或前 7 天內的血紅素濃度必須 ≤ 9.0 g/dL,且伴隨有貧血症狀(或無症狀時 ≤ 7g/dL)所進行的輸血,才符合納入條件。血紅素濃度 > 9.0 g/dL(或無症狀時 > 7g/dL)時輸注紅血球及/或為例行手術、感染或出血事件進行紅血球 (RBC) 輸注者,不符合本試驗為達到納入條件或分層之目的所要求的輸血條件。
-隨機分配前最後一次輸注紅血球 (RBC) 後的血紅素濃度必須 < 11.0 g/dL(中央或本地分析)。
7.受試者符合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評分 0、1 或 2。
8.具有生育潛力的女性定義為符合以下條件的性成熟女性:1) 沒有進行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或 2) 自然停經(癌症治療後的無月經不能排除有生育能力)未滿至少連續 24 個月(即在連續 24 個月內的任何時候有過月經),必須:
•在開始試驗療法之前,由試驗主持人驗證兩次懷孕檢驗為陰性(除非篩選懷孕檢驗在 W1D1 前的 72 小時內進行)。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和試驗藥物結束後接受懷孕檢驗。
•如果進行性行為,則需同意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5 週、試驗治療期間(包括藥物中斷時),以及停止試驗治療後 12 週,不間斷地採用並且遵循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 。
9.男性受試者必須:
•在參與試驗期間,在劑量中斷期間以及在試驗產品停止後至少 12 週內(即使已經成功進行輸精管切除術),實行完全禁慾 (必須在每次試驗藥物 (Investigational product, IP) 給藥之前或每月 [例如,在劑量延遲的情況下] 進行檢視),或與懷孕女性或具有生育潛力的女性進行性接觸期間同意使用保險套(乳膠或非乳膠,但並非由天然 [動物] 膜製成)。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標準
若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受試者將無法參與隨機分配:
1.受試者過去曾接受下列任何一種治療方法:
•紅血球生成刺激劑 (Erythropoiesis stimulating agent, ESA)
•隨機分配前8週內接受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ranulocyte-colony stimulating factor, G-CSF)、顆粒性白血球 - 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 (Granulocyte-macrophag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 GM-CSF),除非用於治療發熱性嗜中性白血球低下
•疾病調節藥物(例如,免疫調節藥物 [如lenalidomide(瑞復美膠囊)]
-除非受試者在隨機分配 ≥ 8 週前接受 ≤ 1 週的疾病調節藥物治療,則由試驗主持人自行決定。
•去甲基化藥物 (Hypomethylating agent, HMA)
-如果受試者曾接受低於 2 劑量的去甲基化藥物 (HMA),試驗主持人可自行決定是否讓受試者參與隨機分配。最後一劑必須距離隨機分配日期 ≥ 8 週。
•Luspatercept (ACE-536) 或 sotatercept (ACE-011)
•因MDS 而接受免疫抑制治療
•造血細胞移植
2.受試者患有與 del (5q) 細胞遺傳學異常相關的 MDS 或根據 WHO 2016 分類,無法分類 (MDS unclassifiable, MDS-U) 的 MDS。
3.根據 WHO 2016 分類,受試者患有骨髓增生不良/骨髓增生性腫瘤 (MDS/ myeloproliferative neoplasms, MPN)(即慢性骨髓單核球性白血病 (Chronic myelomonocytic leukemia, CMML)、非典型骨髓性白血病 (Atypical chronic myeloid leukemia, aCML)、BCR-ABL12、青少年粒-單核球性白血病 (Juvenile myelomonocytic leukemia, JMML)、伴有環狀嗜鐵母細胞和血小板增多症的 MDS/MPN (MDS/ MPN with ring sideroblasts and thrombocytosis, MPN-RS-T)、無法分類的 MDS/MPN)。
4.受試者患有繼發性 MDS,即已知因治療其他疾病產生的化學損傷或化療及/或放射治療而造成的 MDS。
5.受試者患有因缺鐵、維生素 B12 或葉酸而引起的已知臨床顯著貧血,或自體免疫或遺傳性溶血性貧血,或甲狀腺機能低下,或任何類型的已知臨床顯著出血或阻斷作用 (sequestration)。受試者患有藥物(例如,睦體康膠囊 (mycophenolate))誘發的貧血。
•鐵缺乏由血清儲鐵蛋白 < 100 μg/L 及若臨床所需之額外檢測(例如,計算運鐵蛋白飽和度 [鐵/總鐵結合能力 ≤ 20%] 或鐵的骨髓抽吸染色)確定。
6.受試者已知具有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cute myeloid leukemia, AML) 的病史。
7.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8 週內接受下列任何治療:
•抗癌細胞毒性化學治療藥物或療法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除非受試者在隨機分配 ≥ 1 週前因 MDS 以外的疾病穩定或減少劑量使用
•排鐵劑,除非受試者在隨機分配之前至少 8 週穩定或減少劑量使用
•其他紅血球造血生長因子(如介白素-3)
•雄性素,除非用於治療性腺機能低下
•羥基尿素 (Hydroxyurea)
•口服類視黃醇(局部使用之類視黃醇除外)
•三氧化二砷 (Arsenic trioxide)
•干擾素和介白素
•試驗藥物或裝置,或核准用於試驗用途的療法(若前一種試驗藥物的5 倍半衰期超過 8 週,則排除時間應延長至試驗藥物半衰期的 5 倍)
8.受試者患有雖使用適當治療仍無法得到控制的高血壓,其定義為收縮壓 (systolic blood pressure, SBP) 反覆升高 ≥ 150 mmHg 及/或舒張壓 (diastolic blood pressure, DBP) 反覆升高 ≥ 100 mmHg。
9.受試者具有下列任何實驗室數值異常: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 500/μL (0.5 x 109/L)
•血小板計數 < 50,000/μL (50 x 109/L)
•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 40 mL/min/1.73 m2(透過腎臟疾病飲食修正 [MDRD] 公式的 4 個變量)
•血清天冬胺酸轉胺酶/血清麩醯胺酸草醯乙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serum glutamic oxaloacetic transaminase, AST/SGOT) 或丙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丙酮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serum glutamic pyruvic transaminase, ALT/SGPT) ≥ 3.0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總膽紅素 ≥ 2.0 倍正常值上限。
-若因骨髓內的活性紅血球前驅物破壞(即,無效的紅血球生成)或存在已知的吉爾伯特綜合徵病史,則可接受較高的濃度。
10.除 MDS 外,受試者曾患有惡性腫瘤病史,除非該疾病已治癒 ≥ 5 年。但是,患有以下病史/併發症的受試者允許參與本試驗:
•皮膚基底或鱗狀細胞癌
•子宮頸原位癌
•乳腺原位癌
•前列腺癌的偶然組織學發現(以腫瘤、淋巴結、轉移 [Tumor nodes metastasis, TNM] 臨床分期系統的 T1a 或 T1b)
11.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8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受試者必須在隨機分配之前自先前的手術中完全恢復。
12.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受試者出現腦血管意外(包括缺血性、栓塞性和出血性腦血管意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深部靜脈血栓(deep venous thrombosis, DVT;包括近端和遠端)、肺或動脈栓塞、動脈血栓或其他靜脈血栓病史
註:過去曾患有表淺性血栓靜脈炎非排除條件。
13.隨機分配前 12 週內曾有新發作或控制不佳之癲癇。
14.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具有下列心臟病:心肌梗塞、無法得到控制的心絞痛、急性代償不全之心衰竭或紐約心臟病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III-IV 級心衰竭,或經試驗主持人確定之無法得到控制的心律不整。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透過局部心臟超音波 (echocardiogram, ECHO) 或平衡法多時閘心室造影 (multi-gated acquisition, MUGA) 掃描確認心室射出率 < 35%。
15.受試者患有無得到控制的全身性真菌、細菌或病毒感染(定義為即使使用適當的抗生素、抗病毒藥物及/或其他藥物仍持續出現感染相關徵象/症狀,且未獲得改善)。
16.已知受試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具有活動性傳染性 B 型肝炎的證據,及/或活動性C型肝炎的證據。
17.受試者具有嚴重過敏或過敏反應病史或對 Luspatercept 中的重組蛋白或賦形劑過敏。
18.已知受試者對Epoetin alfa 中的活性物質或任何賦形劑過敏。
19.具有純紅血球再生不良 (pure red cell aplasia, PRCA) 病史及/或抗紅血球生成素抗體的受試者。
20.懷孕或哺乳期女性。
21.受試者有任何重大醫療狀況、實驗室數值異常、精神疾病,或依當地法規視為易受傷害(受拘禁或無自理能力)而避免其參與試驗者。
22.若受試者有任何狀況,包括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會讓他/她參與本試驗後處在無法接受的風險中。
23.受試者有任何病況或者接受合併藥物治療而會對試驗資料的解讀造成混淆。
若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受試者將無法參與隨機分配:
1.受試者過去曾接受下列任何一種治療方法:
•紅血球生成刺激劑 (Erythropoiesis stimulating agent, ESA)
•隨機分配前8週內接受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ranulocyte-colony stimulating factor, G-CSF)、顆粒性白血球 - 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 (Granulocyte-macrophag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 GM-CSF),除非用於治療發熱性嗜中性白血球低下
•疾病調節藥物(例如,免疫調節藥物 [如lenalidomide(瑞復美膠囊)]
-除非受試者在隨機分配 ≥ 8 週前接受 ≤ 1 週的疾病調節藥物治療,則由試驗主持人自行決定。
•去甲基化藥物 (Hypomethylating agent, HMA)
-如果受試者曾接受低於 2 劑量的去甲基化藥物 (HMA),試驗主持人可自行決定是否讓受試者參與隨機分配。最後一劑必須距離隨機分配日期 ≥ 8 週。
•Luspatercept (ACE-536) 或 sotatercept (ACE-011)
•因MDS 而接受免疫抑制治療
•造血細胞移植
2.受試者患有與 del (5q) 細胞遺傳學異常相關的 MDS 或根據 WHO 2016 分類,無法分類 (MDS unclassifiable, MDS-U) 的 MDS。
3.根據 WHO 2016 分類,受試者患有骨髓增生不良/骨髓增生性腫瘤 (MDS/ myeloproliferative neoplasms, MPN)(即慢性骨髓單核球性白血病 (Chronic myelomonocytic leukemia, CMML)、非典型骨髓性白血病 (Atypical chronic myeloid leukemia, aCML)、BCR-ABL12、青少年粒-單核球性白血病 (Juvenile myelomonocytic leukemia, JMML)、伴有環狀嗜鐵母細胞和血小板增多症的 MDS/MPN (MDS/ MPN with ring sideroblasts and thrombocytosis, MPN-RS-T)、無法分類的 MDS/MPN)。
4.受試者患有繼發性 MDS,即已知因治療其他疾病產生的化學損傷或化療及/或放射治療而造成的 MDS。
5.受試者患有因缺鐵、維生素 B12 或葉酸而引起的已知臨床顯著貧血,或自體免疫或遺傳性溶血性貧血,或甲狀腺機能低下,或任何類型的已知臨床顯著出血或阻斷作用 (sequestration)。受試者患有藥物(例如,睦體康膠囊 (mycophenolate))誘發的貧血。
•鐵缺乏由血清儲鐵蛋白 < 100 μg/L 及若臨床所需之額外檢測(例如,計算運鐵蛋白飽和度 [鐵/總鐵結合能力 ≤ 20%] 或鐵的骨髓抽吸染色)確定。
6.受試者已知具有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cute myeloid leukemia, AML) 的病史。
7.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8 週內接受下列任何治療:
•抗癌細胞毒性化學治療藥物或療法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除非受試者在隨機分配 ≥ 1 週前因 MDS 以外的疾病穩定或減少劑量使用
•排鐵劑,除非受試者在隨機分配之前至少 8 週穩定或減少劑量使用
•其他紅血球造血生長因子(如介白素-3)
•雄性素,除非用於治療性腺機能低下
•羥基尿素 (Hydroxyurea)
•口服類視黃醇(局部使用之類視黃醇除外)
•三氧化二砷 (Arsenic trioxide)
•干擾素和介白素
•試驗藥物或裝置,或核准用於試驗用途的療法(若前一種試驗藥物的5 倍半衰期超過 8 週,則排除時間應延長至試驗藥物半衰期的 5 倍)
8.受試者患有雖使用適當治療仍無法得到控制的高血壓,其定義為收縮壓 (systolic blood pressure, SBP) 反覆升高 ≥ 150 mmHg 及/或舒張壓 (diastolic blood pressure, DBP) 反覆升高 ≥ 100 mmHg。
9.受試者具有下列任何實驗室數值異常: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 500/μL (0.5 x 109/L)
•血小板計數 < 50,000/μL (50 x 109/L)
•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 40 mL/min/1.73 m2(透過腎臟疾病飲食修正 [MDRD] 公式的 4 個變量)
•血清天冬胺酸轉胺酶/血清麩醯胺酸草醯乙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serum glutamic oxaloacetic transaminase, AST/SGOT) 或丙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丙酮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serum glutamic pyruvic transaminase, ALT/SGPT) ≥ 3.0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總膽紅素 ≥ 2.0 倍正常值上限。
-若因骨髓內的活性紅血球前驅物破壞(即,無效的紅血球生成)或存在已知的吉爾伯特綜合徵病史,則可接受較高的濃度。
10.除 MDS 外,受試者曾患有惡性腫瘤病史,除非該疾病已治癒 ≥ 5 年。但是,患有以下病史/併發症的受試者允許參與本試驗:
•皮膚基底或鱗狀細胞癌
•子宮頸原位癌
•乳腺原位癌
•前列腺癌的偶然組織學發現(以腫瘤、淋巴結、轉移 [Tumor nodes metastasis, TNM] 臨床分期系統的 T1a 或 T1b)
11.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8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受試者必須在隨機分配之前自先前的手術中完全恢復。
12.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受試者出現腦血管意外(包括缺血性、栓塞性和出血性腦血管意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深部靜脈血栓(deep venous thrombosis, DVT;包括近端和遠端)、肺或動脈栓塞、動脈血栓或其他靜脈血栓病史
註:過去曾患有表淺性血栓靜脈炎非排除條件。
13.隨機分配前 12 週內曾有新發作或控制不佳之癲癇。
14.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具有下列心臟病:心肌梗塞、無法得到控制的心絞痛、急性代償不全之心衰竭或紐約心臟病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III-IV 級心衰竭,或經試驗主持人確定之無法得到控制的心律不整。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透過局部心臟超音波 (echocardiogram, ECHO) 或平衡法多時閘心室造影 (multi-gated acquisition, MUGA) 掃描確認心室射出率 < 35%。
15.受試者患有無得到控制的全身性真菌、細菌或病毒感染(定義為即使使用適當的抗生素、抗病毒藥物及/或其他藥物仍持續出現感染相關徵象/症狀,且未獲得改善)。
16.已知受試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具有活動性傳染性 B 型肝炎的證據,及/或活動性C型肝炎的證據。
17.受試者具有嚴重過敏或過敏反應病史或對 Luspatercept 中的重組蛋白或賦形劑過敏。
18.已知受試者對Epoetin alfa 中的活性物質或任何賦形劑過敏。
19.具有純紅血球再生不良 (pure red cell aplasia, PRCA) 病史及/或抗紅血球生成素抗體的受試者。
20.懷孕或哺乳期女性。
21.受試者有任何重大醫療狀況、實驗室數值異常、精神疾病,或依當地法規視為易受傷害(受拘禁或無自理能力)而避免其參與試驗者。
22.若受試者有任何狀況,包括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會讓他/她參與本試驗後處在無法接受的風險中。
23.受試者有任何病況或者接受合併藥物治療而會對試驗資料的解讀造成混淆。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3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