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8374-CL-01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260322
2018-12-18 - 2021-12-31
Phase I
召募中3
ICD-9199.0
全身性之惡性腫瘤
一項對於晚期實體腫瘤受試者接受免疫檢查哨抑制劑 ASP8374 作為單一藥物與併用Pembrolizumab 的第 1b 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stellas Pharma Global Development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Audit
無
適應症
曾經接受過治療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實體腫瘤(惡性腫瘤)受試者,包括但不限於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SCCHN)、非小細胞肺癌 (NSCLC)、轉移性去勢治療無效的前列腺癌 (mCRPC)、卵巢癌、結直腸癌 (CRC) 和胃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評估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受試者接受 ASP8374 作為單一藥物治療與併用 pembrolizumab 的耐受性和安全性資料。
-鑑定ASP8374作為單一藥物治療與併用pembrolizumab的藥動學資料。
-確認ASP8374作為單一藥物治療與併用pembrolizumab第2期試驗的建議劑量(RP2D)。
次要目的:
-評估ASP8374作為單一藥物治療與併用pembrolizumab在客觀反應率、反應持續時間、治療中止後的反應持續性、和疾病控制率的抗腫瘤功效。
探索性目的:
-評估ASP8374作為單一藥物治療與併用pembrolizumab的免疫原性。
-評估ASP8374的目標結合作用。
-評估ASP8374與ASP8374併用pembrolizumab的藥效學活性。
-研究可能和ASP8374與ASP8374併用pembrolizumab治療結果相相關的生物標記。
-研究pembrolizumab併用ASP8374的藥動學資料。
-評估接受ASP8374作為單一藥物治療與併用pembrolizumab治療的選定腫瘤類型受試者的無惡化存活期。
藥品名稱
ASP8374(PTZ-201)
主成份
ASP8374
劑型
注射劑
劑量
20
評估指標
主要
-安全性和耐受性註記如下:DLT、 AE、免疫相關 AE (irAE)、嚴重AE (SAE)、實驗室檢測結果(全血球計數 [CBC]、生物化學、尿液分析、懷孕檢測、促甲狀腺素 [TSH] 和游離 T4)、心電圖 (ECG)、生命徵象、身體檢查和 ECOG 體能狀態。
-ASP8374 作為單一藥物與併用 pembrolizumab 的藥動學參數(AUClast、AUCinf[和 %extrap]、AUCtau、Cmax、Ctrough、tmax、t1/2、tlast、CL、Vz、和Vss,如適用)。
次要:
-依據 RECIST 1.1 和 iRECIST 的客觀反應率 (ORR)、反應持續時間 (DOR)、中止後的持續反應和疾病控制率 (DCR)。
探索性:
-依據抗藥物抗體(ADA)陽性受試者頻率評估的ASP8374作為單一藥物與併用pembrolizumab免疫原性。
-分析經ASP8374單一療法與併用pembrolizumab治療受試者周邊血球的受體佔有率以確認ASP8374的目標作用。
-ASP8374作為單一藥物與併用pembrolizumab的藥效學效應。
-可能和ASP8374以及ASP8374併用pembrolizumab的治療結果相關的生物標記。
-Pembrolizumab (Ctrough) 合併ASP8374時的藥動學。
-無惡化存活率(PFS)。
-安全性和耐受性註記如下:DLT、 AE、免疫相關 AE (irAE)、嚴重AE (SAE)、實驗室檢測結果(全血球計數 [CBC]、生物化學、尿液分析、懷孕檢測、促甲狀腺素 [TSH] 和游離 T4)、心電圖 (ECG)、生命徵象、身體檢查和 ECOG 體能狀態。
-ASP8374 作為單一藥物與併用 pembrolizumab 的藥動學參數(AUClast、AUCinf[和 %extrap]、AUCtau、Cmax、Ctrough、tmax、t1/2、tlast、CL、Vz、和Vss,如適用)。
次要:
-依據 RECIST 1.1 和 iRECIST 的客觀反應率 (ORR)、反應持續時間 (DOR)、中止後的持續反應和疾病控制率 (DCR)。
探索性:
-依據抗藥物抗體(ADA)陽性受試者頻率評估的ASP8374作為單一藥物與併用pembrolizumab免疫原性。
-分析經ASP8374單一療法與併用pembrolizumab治療受試者周邊血球的受體佔有率以確認ASP8374的目標作用。
-ASP8374作為單一藥物與併用pembrolizumab的藥效學效應。
-可能和ASP8374以及ASP8374併用pembrolizumab的治療結果相關的生物標記。
-Pembrolizumab (Ctrough) 合併ASP8374時的藥動學。
-無惡化存活率(PFS)。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必須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向受試者取得已簽署之受試者同意書(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 核准)。
2.受試者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為依據當地法律至少 18 歲之法定成年人。(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以上。)
3.現有病理學記錄或目前組織切片檢體確認受試者有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惡性實體腫瘤(不限制之前治療的療程數),以及:
a)遞增組的受試者已接受試驗主持人認為可對他/她的特定腫瘤類型提供臨床利益的所有標準療法(除非對該療法有禁忌症或無法耐受)。
或者
b)擴展組的受試者針對他/她的特定腫瘤類型已接受至少 1 種標準療法。
4.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為 0 、1 或 2。
5.受試者之前接受抗腫瘤療法的最後一劑(包括任何免疫療法),是在開始給予試驗藥物前 21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EGFR) 突變陽性非小細胞肺癌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NSCLC) 的受試者可以維持 EGFR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 療法直到開始給予試驗藥物前 4 天。
6.受試者開始給予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已完成任何放射性治療(包括立體定位放射手術)。
7.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受試者之前療法的不良事件(不包括禿髮)已改善至等級 1 或基準期值。
8.轉移性去勢抗性前列腺癌 (Metastatic Castration-resistant Prostate Cancer, mCRPC)受試者(骨骼掃描陽性和/或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磁振造影掃描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記錄顯示患有軟組織疾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篩選時受試者的血清睪固酮 ≤ 50 ng/dL。
•受試者曾經接受睪丸切除術或預計在試驗治療期間持續接受雄性素剝奪療法 (Androgen Deprivation Therapy, ADT)。
9.受試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經下列實驗室數值證實器官功能良好。若受試者最近接受過輸血,必須在任何輸血 ≥ 4 週後進行實驗室檢測:
參數 實驗室數值
血液學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00/µL
血小板 ≥100,000/µL
血紅素 ≥9 g/dL
腎臟
肌酸酐 以下兩項擇一:
a)≤機構正常值上限 (institutional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或
b)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45 mL/min/1.73m2(若肌酸酐 >
ULN)
*使用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 (CKD-EPI) 肌酸酐公式
(2009);線上計算機:
httpswww.kidney.org/professionals/kdoqi/gfr_calculator
肝臟
總膽紅素 以下兩項擇一:
a)≤1.5倍ULN;或
b)直接膽紅素 ≤ ULN 和總膽紅素 <3 倍 ULN(適用於吉伯特氏症候
群受試者)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2.5 倍 ULN
Aminotransferase, AST;SGOT)
與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Transaminase, ALT;SGPT)
ALT:丙胺酸轉胺酶;ANC: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S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eGFR:估計腎絲球過濾率;SGOT:血清麩胺草醋酸轉胺酶;SGPT:血清麩胺丙酮酸轉胺酶;ULN:正常值上限
10.女性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任何一項:
•沒有生育能力:
•篩選前停經(定義為至少 1 年沒有月經且無病理學或生理學原因),或
•記錄顯示已手術絕育(例如: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
•或者,若具有生育能力,
•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和給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不嘗試懷孕。
•並且在給予試驗藥物前的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為陰性。
•而若有異性間性行為,同意自篩選起、於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和給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持續使用 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11.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自篩選起、於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和給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不要哺乳。
12.女性受試者必須從篩選起、於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和給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不要捐卵。
13.與具生育能力女性間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有資格參與:
•同意自篩選起、於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和給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持續使用男性保險套。
•若男性受試者未接受過輸精管切除術或未絕育(如同以下定義),他們的女性伴侶必須自篩選起、於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和給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持續使用 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14.男性受試者必須自篩選起、於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和給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不要捐精。
15.伴侶已懷孕或正在哺乳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和給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在伴侶懷孕期間或正在哺乳時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16.受試者同意在接受試驗藥物期間不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試驗(可允許目前正在介入性臨床試驗追蹤期的受試者)。
擴展組受試者的額外納入條件:
1.受試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受試者有在單一療法或併用療法劑量遞增組觀察到有確認反應的腫瘤類型;或
•因達到預期有效暴露而開放的擴展組中,受試者需患有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Squamous Cell Cancer of the Head and Neck, SCCHN)。
2.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受試者有至少 1 處可測量病灶。若位於之前接受過放射性治療部位的病灶已顯示惡化,則視該病灶為可測量。無可測量病灶的轉移性去勢抗性前列腺癌 (mCRPC)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至少 1 項條件:
•有 2 處或更多處新骨骼病灶的惡化;或
•給予試驗藥物前 6 週前列腺特異抗原 (PSA) 惡化(定義為最少 3 次 PSA 濃度升高,每次確認間隔 ≥ 1 週)和篩選回診時 PSA 值 ≥ 2 ng/mL。
3.受試者同意提供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56 天內取得之組織塊或未染色連續玻片腫瘤檢體,或受試者於篩選期為腫瘤切片的適合人選並且願意進行腫瘤切片(粗針組織切片或切除)。
4.受試者參與 SCCHN 單一療法或併用療法擴展組、為腫瘤切片的適合人選、並且同意在治療期內進行腫瘤切片(粗針組織切片或切除)。
1.必須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向受試者取得已簽署之受試者同意書(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 核准)。
2.受試者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為依據當地法律至少 18 歲之法定成年人。(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以上。)
3.現有病理學記錄或目前組織切片檢體確認受試者有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惡性實體腫瘤(不限制之前治療的療程數),以及:
a)遞增組的受試者已接受試驗主持人認為可對他/她的特定腫瘤類型提供臨床利益的所有標準療法(除非對該療法有禁忌症或無法耐受)。
或者
b)擴展組的受試者針對他/她的特定腫瘤類型已接受至少 1 種標準療法。
4.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為 0 、1 或 2。
5.受試者之前接受抗腫瘤療法的最後一劑(包括任何免疫療法),是在開始給予試驗藥物前 21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EGFR) 突變陽性非小細胞肺癌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NSCLC) 的受試者可以維持 EGFR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 療法直到開始給予試驗藥物前 4 天。
6.受試者開始給予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已完成任何放射性治療(包括立體定位放射手術)。
7.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受試者之前療法的不良事件(不包括禿髮)已改善至等級 1 或基準期值。
8.轉移性去勢抗性前列腺癌 (Metastatic Castration-resistant Prostate Cancer, mCRPC)受試者(骨骼掃描陽性和/或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磁振造影掃描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記錄顯示患有軟組織疾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篩選時受試者的血清睪固酮 ≤ 50 ng/dL。
•受試者曾經接受睪丸切除術或預計在試驗治療期間持續接受雄性素剝奪療法 (Androgen Deprivation Therapy, ADT)。
9.受試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經下列實驗室數值證實器官功能良好。若受試者最近接受過輸血,必須在任何輸血 ≥ 4 週後進行實驗室檢測:
參數 實驗室數值
血液學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00/µL
血小板 ≥100,000/µL
血紅素 ≥9 g/dL
腎臟
肌酸酐 以下兩項擇一:
a)≤機構正常值上限 (institutional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或
b)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45 mL/min/1.73m2(若肌酸酐 >
ULN)
*使用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 (CKD-EPI) 肌酸酐公式
(2009);線上計算機:
httpswww.kidney.org/professionals/kdoqi/gfr_calculator
肝臟
總膽紅素 以下兩項擇一:
a)≤1.5倍ULN;或
b)直接膽紅素 ≤ ULN 和總膽紅素 <3 倍 ULN(適用於吉伯特氏症候
群受試者)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2.5 倍 ULN
Aminotransferase, AST;SGOT)
與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Transaminase, ALT;SGPT)
ALT:丙胺酸轉胺酶;ANC: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S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eGFR:估計腎絲球過濾率;SGOT:血清麩胺草醋酸轉胺酶;SGPT:血清麩胺丙酮酸轉胺酶;ULN:正常值上限
10.女性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任何一項:
•沒有生育能力:
•篩選前停經(定義為至少 1 年沒有月經且無病理學或生理學原因),或
•記錄顯示已手術絕育(例如: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
•或者,若具有生育能力,
•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和給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不嘗試懷孕。
•並且在給予試驗藥物前的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為陰性。
•而若有異性間性行為,同意自篩選起、於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和給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持續使用 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11.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自篩選起、於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和給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不要哺乳。
12.女性受試者必須從篩選起、於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和給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不要捐卵。
13.與具生育能力女性間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有資格參與:
•同意自篩選起、於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和給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持續使用男性保險套。
•若男性受試者未接受過輸精管切除術或未絕育(如同以下定義),他們的女性伴侶必須自篩選起、於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和給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持續使用 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14.男性受試者必須自篩選起、於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和給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不要捐精。
15.伴侶已懷孕或正在哺乳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和給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在伴侶懷孕期間或正在哺乳時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16.受試者同意在接受試驗藥物期間不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試驗(可允許目前正在介入性臨床試驗追蹤期的受試者)。
擴展組受試者的額外納入條件:
1.受試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受試者有在單一療法或併用療法劑量遞增組觀察到有確認反應的腫瘤類型;或
•因達到預期有效暴露而開放的擴展組中,受試者需患有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Squamous Cell Cancer of the Head and Neck, SCCHN)。
2.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受試者有至少 1 處可測量病灶。若位於之前接受過放射性治療部位的病灶已顯示惡化,則視該病灶為可測量。無可測量病灶的轉移性去勢抗性前列腺癌 (mCRPC)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至少 1 項條件:
•有 2 處或更多處新骨骼病灶的惡化;或
•給予試驗藥物前 6 週前列腺特異抗原 (PSA) 惡化(定義為最少 3 次 PSA 濃度升高,每次確認間隔 ≥ 1 週)和篩選回診時 PSA 值 ≥ 2 ng/mL。
3.受試者同意提供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56 天內取得之組織塊或未染色連續玻片腫瘤檢體,或受試者於篩選期為腫瘤切片的適合人選並且願意進行腫瘤切片(粗針組織切片或切除)。
4.受試者參與 SCCHN 單一療法或併用療法擴展組、為腫瘤切片的適合人選、並且同意在治療期內進行腫瘤切片(粗針組織切片或切除)。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將無法參與試驗:
1.篩選時受試者體重 < 45 公斤。
2.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 21 天內受試者已接受試驗性療法(EGFR 活化變異受試者接受試驗性 EGFR TKI 除外)。
3.給予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受試者需要或已接受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或任何其他免疫抑制療法。受試者使用生理替代劑量之 hydrocortisone 或其等效藥物(定義為每天不超過 hydrocortisone 30 mg、且每天不超過 prednisone 10 mg)是被允許的。
4.受試者有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轉移,或受試者即便無症狀,仍有證據顯示不穩定 CNS 轉移(例如掃描結果惡化)。可納入患有 CNS 轉移且曾經接受治療的受試者,前提是其臨床上穩定、在開始試驗治療前至少 4 週造影時未有證據顯示 CNS 惡化、且不需要超過 2 週的全身性類固醇的免疫抑制劑量(每天 hydrocortisone > 30 mg或每天 prednisone > 10 mg或其等效藥物)。
5.受試者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可納入患有第 1 型糖尿病、以適當替代療法穩定控制的內分泌病變,或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疾病(例如:白斑、乾癬或禿髮)的受試者。
6.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先前因為與藥物作用機轉相關(例如免疫相關)的等級 ≥ 3 毒性而停止接受免疫調節療法。
7.受試者已知曾對 ASP8374 或 pembrolizumab的一種已知成分有嚴重過敏反應,或對另一種單株抗體治療有嚴重過敏反應。
8.受試者已知曾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9.受試者為 B型肝炎病毒抗體及表面抗原陽性 (包括急性 HBV 及慢性 HBV),或 C 型肝炎陽性(定性分析偵測到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C 型肝炎抗體檢測陰性的受試者不需要進行 C 型肝炎 RNA 檢測。
10.受試者於試驗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已接受對抗傳染病的活性疫苗。
11.受試者曾患有藥物引發之肺炎(間質性肺病)、需要類固醇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放射性肺炎或目前患有肺炎。
12.受試者於試驗藥物治療前 14 天內患有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感染。
13.受試者曾接受異體骨髓或實體器官移植。
14.受試者預計在試驗治療期間需要另一種抗腫瘤療法。
15.受試者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6 個月內患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或目前患有無法控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定於症狀性充血性心臟衰竭、臨床上顯著的心臟疾病、不穩定型心絞痛、心律不整或精神疾病/社會情況,因而限制試驗規定的遵從性。
16.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任何使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的條件。
17.受試者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曾接受大手術且未完全恢復。
擴展組受試者的額外排除條件:
1.過去 2 年內曾患有活動性惡性腫瘤(亦即需要介入性治療),已明顯治癒的局部可治癒性惡性腫瘤(例如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或者子宮頸或乳房的原位癌)除外。
2.受試者之前曾接受針對具有免疫球蛋白和酪胺酸抑制基序結構域之T細胞免疫受體 (T cell Immunoreceptor with Ig and ITIM Domains, TIGIT) 抑制劑治療。
若受試者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將無法參與試驗:
1.篩選時受試者體重 < 45 公斤。
2.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 21 天內受試者已接受試驗性療法(EGFR 活化變異受試者接受試驗性 EGFR TKI 除外)。
3.給予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受試者需要或已接受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或任何其他免疫抑制療法。受試者使用生理替代劑量之 hydrocortisone 或其等效藥物(定義為每天不超過 hydrocortisone 30 mg、且每天不超過 prednisone 10 mg)是被允許的。
4.受試者有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轉移,或受試者即便無症狀,仍有證據顯示不穩定 CNS 轉移(例如掃描結果惡化)。可納入患有 CNS 轉移且曾經接受治療的受試者,前提是其臨床上穩定、在開始試驗治療前至少 4 週造影時未有證據顯示 CNS 惡化、且不需要超過 2 週的全身性類固醇的免疫抑制劑量(每天 hydrocortisone > 30 mg或每天 prednisone > 10 mg或其等效藥物)。
5.受試者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可納入患有第 1 型糖尿病、以適當替代療法穩定控制的內分泌病變,或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疾病(例如:白斑、乾癬或禿髮)的受試者。
6.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先前因為與藥物作用機轉相關(例如免疫相關)的等級 ≥ 3 毒性而停止接受免疫調節療法。
7.受試者已知曾對 ASP8374 或 pembrolizumab的一種已知成分有嚴重過敏反應,或對另一種單株抗體治療有嚴重過敏反應。
8.受試者已知曾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9.受試者為 B型肝炎病毒抗體及表面抗原陽性 (包括急性 HBV 及慢性 HBV),或 C 型肝炎陽性(定性分析偵測到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C 型肝炎抗體檢測陰性的受試者不需要進行 C 型肝炎 RNA 檢測。
10.受試者於試驗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已接受對抗傳染病的活性疫苗。
11.受試者曾患有藥物引發之肺炎(間質性肺病)、需要類固醇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放射性肺炎或目前患有肺炎。
12.受試者於試驗藥物治療前 14 天內患有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感染。
13.受試者曾接受異體骨髓或實體器官移植。
14.受試者預計在試驗治療期間需要另一種抗腫瘤療法。
15.受試者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6 個月內患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或目前患有無法控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定於症狀性充血性心臟衰竭、臨床上顯著的心臟疾病、不穩定型心絞痛、心律不整或精神疾病/社會情況,因而限制試驗規定的遵從性。
16.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任何使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的條件。
17.受試者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曾接受大手術且未完全恢復。
擴展組受試者的額外排除條件:
1.過去 2 年內曾患有活動性惡性腫瘤(亦即需要介入性治療),已明顯治癒的局部可治癒性惡性腫瘤(例如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或者子宮頸或乳房的原位癌)除外。
2.受試者之前曾接受針對具有免疫球蛋白和酪胺酸抑制基序結構域之T細胞免疫受體 (T cell Immunoreceptor with Ig and ITIM Domains, TIGIT) 抑制劑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1 人
-
全球人數
3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