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8 - 2026-06-30
Phase III
召募中6
ICD-10C92.A0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伴有多系發育不全,未達到緩解
A Phase 3, Multicenter, Double-Blind, Randomized, Placebo-Controlled Study of AG-120 in Combination with Azacitidine in Subjects 18 Years of Age with previously Untreated Acute Myeloid Leukemia with an IDH1 M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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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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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gios Pharmaceutical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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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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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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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無
Audit
無
Audit
無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本試驗的主要評估指標為 EF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開始,直到治療失敗、從緩解復發或因任何原因死亡所經過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治療失敗的定義為第 24 週時未達到 CR。
關鍵次要評估指標:
•CR 率 (CR 係定義為骨髓芽細胞 < 5% 且沒有奧爾氏桿 (Auer rods)、沒有髓外疾病、
ANC ≥ 1.0 × 109/L [1000/µL]、血小板計數≥ 100 × 109/L [100,000/µL],而且不仰賴 RBC 輸注)。
•OS 定義為從隨機分配日開始,直到因任何原因死亡當天所經過的時間。
•CR + CRh 率 (CRh 係定義為 CR 合併周邊血球計數的部分恢復其中 ANC >0.5 × 109/L [500/µL] 以及血小板計數 >50 × 109/L[500/µL]);CRh 將由試驗委託者算出。
•ORR,定義為 CR、CRi (包括 CRp)、PR 和 MLFS 的發生率。
額外的次要評估指標:
•CR + CRi (包括CRp) 率 (CRi (包括CRp) 係定義為達到所有 CR 標準但不包括殘餘嗜中性白血球減少,其中ANC < 1.0 × 109/L [1000/µL],或血小板減少其中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 [100,000/µL];疾病評估前至少1週內未輸注血小板)。
•達到CR受試者的DOCR;達到CR或CRh受試者的DOCRh;達到CR、CRi (包括CRp)、PR及/或MLFS受試者的DOR;以及達到CR或CRi (包括CRp) 受試者的DOCRi。
•達到CR受試者的TTCR;達到CR或CRh受試者的TTCRh;達到CR、CRi (包括CRp)、PR及/或MLFS受試者的TTR;以及達到CR或CRi (包括CRp) 受試者的TTCRi。
•生命徵象,以及 ECOG PS、ECG 及臨床上有必要時用於測定 LVEF 之 ECHO 或 MUGA (方法由試驗機構標準照護方式決定,且同一名受試者在整個試驗期間應使用同一方法;位於德國的試驗單位只能採用 ECHO) 的結果。
•臨床實驗室評估 (血液學、化學和凝血)。
•AE、AESI、SAE 及導致停藥或死亡的 AE。
•併用藥物的使用。
•輸血需求 (血小板和 RBC;所輸注的單位數)、感染率、住院天數,以及其他可能代表臨床效益的療效和安全性指標。
•QoL 評估 (EORTC QLC-C30 和 EQ-5D-5L) 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CR 合併 IDH1 MC 的發生率。
•AG-120/安慰劑與 Azacitidine 的藥物暴露,包括劑量調整和劑量強度。
•AG-120 和 2-HG 在循環血漿中的濃度。
探索性評估指標:
•評估多種已確立和探索性生物標記,以偵測治療期間有無形態學、功能、代謝和生物學上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符合進入本試驗的資格:
1.年齡 ≥ 18 歲且符合以下至少 1 項定義為不適合加強誘導性化療 (induction chemotherapy,IC) 資格的條件:(大於18歲未滿20歲之未成年受試者,應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a.≥ 75 歲
b.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Performance Status, PS) = 2
c.嚴重心臟疾病 (例如需要治療的鬱血性心衰竭,左心室射出率 [LVEF] ≤50%,或慢性穩定性心絞痛)
d.嚴重肺部疾病 (例如肺臟一氧化碳瀰漫量 ≤65% ,或一秒內用力呼氣量 ≤65%)
e.肌酸酐清除率 <45 mL/分鐘
f.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 ULN)
g.經試驗主持人判斷與加強 IC 不相容的任何其他共病症,在試驗納入前必須由醫療監測員進行審查和核准。
2.患有先前未治療且依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標準所定義的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而且骨髓內有 ≥ 20% 的白血病芽細胞。只患有髓外疾病 (亦即沒有可測得之骨髓中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也沒有可測得之周邊血液中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 的受試者,不符合本試驗參加資格。
3.由中央實驗室判定,在其骨髓 (或周邊血液檢體中,若無法取得骨髓抽吸,且經醫療監測員核准) 帶有引起 R132C、R132G、R132H、R132L、或 R132S 取代的 IDH1 基因突變。
(附註:在由醫療監測員核准後,可使用當地檢測判定資格及進行隨機分配;然而,檢測結果必須顯示帶有引起 R132C、R132G、R132H、R132L、或 R132S 取代的 IDH1 突變。中央實驗室在隨機分配前必須收到用於中央實驗室檢測的骨髓抽吸檢體[或周邊血液檢體,如果無法取得骨髓抽吸檢體,且經醫療監測員核准],並加上寄送至中央實驗室的運送證明。)
4.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評估 (Performance Status, PS) 分數為 0 到 2 分。
5.有充足的肝功能,證據為:
a.血清總膽紅素 ≤2× ULN,除非數值經認定是由 Gilbert 氏症候群或潛在的白血病造成,此情況下必須 < 3 x ULN
b.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鹼性磷酸酶 (ALP) ≤ 3.0 × ULN,除非數值經認定是由潛在的白血病造成
6.有充足的腎功能,證據為血清肌酸酐 ≤ 2.0 × ULN,或根據 Cockcroft-Gault 腎絲球過濾率算出的肌酸酐清除率大於30 mL/min。
7.已同意接受一系列的血液和骨髓採樣。
8.能夠理解且願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如果試驗單位的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 可接受並且核准,則無法提供知情同意的受試者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表示同意。
9.願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及治療停止後指定時間點上,完成生活品質 (QoL) 評估。
10.如果是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試驗治療開始前必須取得陰性血清驗孕結果。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係定義為性成熟、未曾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或至少連續 24 個月未經歷自然停經的女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以及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生育能力的男性,必須同意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開始、整個試驗期間及施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持續 90 天 (男性和女性皆適用),使用 2 種有效的避孕方法 (包含一種屏障法)。有效的避孕方法係定義為荷爾蒙口服避孕藥、注射劑、貼片、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雙側輸卵管結紮、以保險套搭配殺精劑,或者男性伴侶接受結紮。併用 AG-120 可能減少荷爾蒙避孕藥的濃度。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將排除於本試驗之外:
1.適合接受以加強誘導性化療 (induction chemotherapy,IC) 治療其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
2.先前曾為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 接受任何治療,除了用於穩定疾病的非溶瘤治療 (例如:羥基尿素 [hydroxyurea] 或白血球分離術) 以外。
3.曾以低甲基化藥物治療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 (myelodysplastic syndrome,MDS)。
4.曾接受前因性血液學疾病 (antecedent hematologic disorder) 治療 (包括實驗性藥物) 的受試者,必須等到施用該實驗性藥物最後一劑以來,已經過至少該實驗性藥劑 5 個半衰期的清除期後,才能接受隨機分配。
5.曾接受 IDH1 抑制劑的治療。
6.已知對 AG-120、外觀相仿之安慰劑或 Azacitidine (委丹扎,Vidaza®)中任何成分
過敏。
7.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的女性。
8.正在使用已知的強效細胞色素 P450 (CYP) 3A4 誘導劑,或療效區間 (therapeutic window) 狹窄的敏感性 CYP3A4 受質藥物,除非在用藥前 ≥ 5 個半衰期內可以將這類藥物轉換成其他藥物。
9.排除條件 #9 已自試驗計畫書修訂 5 第 6.0 版移除。
10.患有活動性、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真菌、細菌或病毒感染,而且雖已接受合適的抗生素、抗病毒療法和/或其他治療,但仍未改善。
11.先前有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 (MDS) 或骨髓增生性疾患以外的惡性腫瘤病史,除非受試者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已有 ≥ 1 年體內無該疾病。不過,有下列病史/當前有下列狀況或類似的慢性癌症 (indolent cancer) 的受試者,仍可參加本試驗:
a.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
b.子宮頸原位癌
c.乳房原位癌
d.意外的攝護腺癌組織學發現
12.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6 個月內曾罹患重大活動性心臟病,包括紐約心臟學會(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分類第 III 或 IV 級鬱血性心臟衰竭、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和/或中風。
13.利用 Fridericia 法以心跳速率校正後之心電圖顯示 QT 區間 (QTcF) ≥ 470 毫秒(msec),或有任何其他因子會提高 QT 間期延長或發生心律不整事件的風險 (例如NYHA分類第 III 或 IV 級鬱血性心臟衰竭、低血鉀、有長 QT 間期症候群的家族史)。在有束支傳導阻滯的條件下 QTcF 間期延長的受試者,仍可參加本試驗。
14.患有由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或活動性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引起,且治療後無法獲得控制的已知感染。
15.患有吞嚥困難、短腸症候群、胃輕癱,或任何其他使口服型藥物攝取或胃腸吸收受限的狀況。
16.患有未受控制的高血壓 (收縮期血壓 [BP] > 180 mmHg 或舒張期 BP > 100 mmHg)。
17.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白血病的臨床症狀,或已知患有 CNS 白血病。只有當篩選期間於臨床上懷疑白血病已侵犯 CNS 時,才需要在篩選期間進行腦脊液評估。
18.患有具急迫性、威脅性命的白血病重度併發症,例如未受控制的出血、肺炎併發缺氧或敗血症,和/或瀰漫性血管內凝血。
19.有任何其他醫學或心理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很可能干擾受試者提供知情同意或參加本試驗的能力。
20.正在使用已知會延長 QT 間隔的藥物,除非可在給藥前 ≥5 個半衰期內轉換為其他藥物,或者除非可在試驗期間適當監測該藥物 (若無法取得等效藥物,將密切監測依據心跳速率校正的 QT 間隔 [QTc])。
21.已知有漸進性多病灶腦白質病 (Progressive Multifocal Leukoencephalopathy, PML) 病史的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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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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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9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