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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G120-C-009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173248

2017-07-18 - 2024-06-30

Phase III

召募中6

ICD-10C92.A0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伴有多系發育不全,未達到緩解

一項第 3 期、多中心、雙盲、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試驗,在罹患先前未治療且帶有 IDH1 突變之急 性骨髓性白血病的 ≥ 18 歲受試者中,探討 AG-120 併用 Azacitidine 療法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gios Pharmaceuticals,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銘崇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蕭聖諺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賴冠銘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Audit

試驗主持人 侯信安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試驗主持人 蕭惠樺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帶有 IDH1突變之急 性骨髓性白血病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 在罹患先前未治療之異檸檬酸脫氫酶 1 基因突變陽性 (isocitrate dehydrogenase 1 mutation-positive, IDH1m)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cute myeloid leukemia,AML) 的受試者中,判定相較於安慰劑併 用 Azacitidine 的治療,AG-120 併用 Azacitidine 的治療是否顯著延長整體存活期 (overall survival,OS)。

藥品名稱

Ivosidenib (AG-120);Azacitidine

主成份

Azacitidine
Ivosidenib (AG-120)

劑型

口服錠劑
注射用

劑量

250
100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評估指標將是 O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日開始,直到因任何原因死亡當天所經過的時間。
關鍵次要評估指標:
• 無事件存活期 (Event-free survival, EFS),定義為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的反應,從隨機分配時開
始,直到發生任何原因死亡、緩解或 MLFS 後疾病復發、疾病惡化或 24 週時未達到 CR 或
CRi (包括 CRp) (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為止所經過的時間。緩解係定義為 CR 或 CRi (包括
CRp)。若受試者於 24 週時未達到 CR 或 CRi (包括 CRp),則將該受試者視為在該時間點發生
EFS 事件。如果在任何 EFS 事件之前開始使用新抗癌療法,則無事件存活期將進行設限。
• CR 率 (CR 係定義為骨髓芽細胞 < 5% 且沒有奧爾氏桿 (Auer rods)、沒有髓外疾病、
ANC > 1.0 × 109 /L [1000/µL]、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
/L [100,000/µL],而且不仰賴紅血球輸注)。
• CR + CRh 率 (CRh 係定義為 CR 合併周邊血球計數的部分恢復 [骨髓芽細胞 < 5%、
血小板 > 50,000/µL、ANC > 500/µL]);CRh 將由試驗委託者算出。
• ORR,定義為 CR、CRi (包括 CRp)、PR 和 MLFS 的發生率。
額外的次要評估指標:
• CR + CRi (包括 CRp) 率 (CRi (包括 CRp) 係定義為達到所有 CR 標準但不包括殘餘嗜中性白血
球減少 (ANC < 1.0 × 109/L [1000/µL]) 或血小板減少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 [100,000/µL];
疾病評估前至少 1 週內未輸注血小板)。
• 達到 CR 受試者的 DOCR;達到 CR 或 CRh 受試者的 DOCRh;達到 CR、CRi (包括 CRp)、PR
及/或 MLFS 受試者的 DOR;以及達到 CR 或 CRi (包括 CRp) 受試者的 DOCRi。
• 達到 CR 受試者的 TTCR;達到 CR 或 CRh 受試者的 TTCRh;達到 CR、CRi (包括 CRp)、PR
及/或 MLFS 受試者的 TTR;以及達到 CR 或 CRi (包括 CRp) 受試者的 TTCRi。
• 理學檢查結果、生命徵象,以及 ECOG PS、ECG 及臨床上有必要時用於測定 LVEF 之 ECHO
或 MUGA (方法由試驗機構標準照護方式決定,且同一名受試者在整個試驗期間應使用同一方
法;位於德國的試驗單位只能採用 ECHO) 的結果。
• 臨床實驗室評估 (血液學、化學和凝血)。
• AE、AESI、SAE 及導致停藥或死亡的 AE。
• 併用藥物的使用。
• 輸血需求 (血小板和 RBC;所輸注的單位數,以及每個治療週期的輸血次數)、感染率、住院
天數,以及其他可能代表臨床效益的療效和安全性指標。
• QoL 評估 (EORTC QLC-C30 和 EQ-5D-5L) 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 以對偶基因變異分數 (variant allele fraction,VAF) 為指標,評估突變型與野生型 IDH1 比例上
的變化,以偵測分子 MRD。
• AG-120/安慰劑與 Azacitidine 的藥物暴露,包括劑量調整和 Azacitidine 劑量強度。
• AG-120 和 2-HG 在循環血漿中的濃度。
探索性評估指標:
• 評估多種已確立和探索性生物標記,以偵測治療期間有無形態學、功能、代謝和生物學上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有資格進入本試驗:
1. 年齡 ≥ 18 歲。
2. 患有先前未治療且依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標準所定義的 AML,
而且骨髓內有 ≥ 20% 的白血病芽細胞。只患有髓外疾病 (亦即沒有可測得之骨髓 AML,
也沒有可測得之周邊血液 AML) 的受試者,不符合本試驗參加資格。
3. 由中央實驗室檢測(使用一種試驗用的聚合酶連鎖反應[PCR]分析,Abbott RealTime IHD1)判
定,在其骨髓抽吸液和/或周邊血液檢體中帶有異檸檬酸脫氫酶 1 (IDH1) 基因突變,而引起
R132C、R132G、R132H、R132L、或 R132S 取代。
(註:在醫療監測員核准後,允許依據當地檢測判定資格及進行隨機分配;然而,結果必須顯
示帶有 IDH1 突變且引起 R132C、R132G、R132H、R132L、或 R132S 取代。中央實驗室在隨
機分配前必須收到用於中央檢測的周邊血液和骨髓抽吸檢體。)
4. ECOG PS 分數為 0 到 2 分。
5. 有充足的肝功能,證據為:
a. 血清總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 ULN),除非數值經認定是由 Gilbert 氏症候群或潛在
的白血病造成,此情況下必須 < 3 × ULN。
b.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鹼性磷酸酶 (ALP) ≤ 3.0 × ULN,除非數
值經認定是由潛在的白血病造成。
6. 有充足的腎功能,證據為血清肌酸酐 ≤ 2.0 × ULN,或以 Cockcroft-Gault 腎絲球過濾率算出的
肌酸酐清除率  40 mL/min。
7. 已同意接受連續的血液和骨髓採樣。
8. 能夠理解且願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9. 願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及治療停止後指定時間點上,完成 QoL 評估。
10. 如果是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試驗治療開始前必須取得陰性血清驗孕結果。具有生育能力的
女性受試者係定義為性成熟、未曾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或至少連
續 24 個月未經歷自然停經的女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以及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其具有
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必須同意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開始、整個試驗期間及施用最後一劑試驗
藥物後持續 90 天 (男性和女性皆適用),使用 2 種有效的避孕方法 (包含至少 1 種屏障法)。有
效的避孕方法係定義為荷爾蒙口服避孕藥、注射劑、貼片、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荷爾蒙釋放
系統、雙側輸卵管結紮、以保險套搭配殺精劑,或男性伴侶接受結紮。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將排除於本試驗之外:
1. 適合接受且願意以加強誘導性化療 (induction chemotherapy,IC) 治療其 AML。
2. 先前曾為 AML 接受任何治療,用於穩定疾病之非溶瘤治療(例如羥基尿素)或白血球分離術除外。
3. 曾以低甲基化藥物治療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 (myelodysplastic syndrome,MDS)。
4. 曾以實驗性藥物治療 MDS 的受試者,必須等到施用該實驗性藥物最後一劑以來,已經過至少
該藥劑 5 個半衰期的洗除期後,才能接受隨機分配。
5. 曾接受 IDH1 抑制劑的治療。
6. 已知對 AG-120、外觀相仿之安慰劑或 Azacitidine 中任何成分過敏。
7. 是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的女性。
8. 正在使用已知的強效細胞色素 P450 (CYP) 3A4 誘導劑,或療效區間 (therapeutic window) 狹窄
的敏感性 CYP3A4 受質藥物,除非在用藥前 ≥ 5 個半衰期內可以將這類藥物換成其他藥物。
9. 正在使用對 P-醣蛋白 (P-gp) 運輸蛋白敏感且療效區間狹窄的受質藥物,除非在施用試驗治療
前 ≥ 5 個半衰期內可以將這類藥物換成其他藥物。
10. 患有活動性、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真菌、細菌或病毒感染,而且雖已接受合適的抗生素、抗病
毒和/或其他治療,但仍未改善。
11. 先前有 MDS 或骨髓增生性疾患以外的惡性腫瘤病史,除非受試者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已有
≥ 1 年體內無該疾病。不過,有下列病史/當前有下列狀況或類似的惰性癌症的受試者,仍可參
加本試驗:
a. 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
b. 子宮頸原位癌
c. 乳房原位癌
d. 意外的攝護腺癌組織學發現
12. 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6 個月內曾罹患重大活動性心臟病,包括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 或 IV 級鬱血
性心臟衰竭、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和/或中風。
13. 利用 Fridericia 法以心跳速率校正後的 QT 間期 (QTcF) ≥ 470 msec,或有任何其他因子會提高
QT 間期延長或發生心律不整事件的風險 (例如心臟衰竭、低血鉀、有長 QT 間期症候群的家
族史)。在有束支傳導阻滯的條件下 QTcF 間期延長的受試者,仍可參加本試驗。
14. 患有由人類免疫缺陷病毒、B 型肝炎病毒或 C 型肝炎病毒引起,且治療後無法獲得控制的活
動性病毒感染。
15. 患有吞嚥困難、短腸症候群、胃輕癱,或任何其他使口服型藥物攝取或胃腸吸收受限的狀況。
16. 患有未受控制的高血壓 (收縮期血壓 [BP] > 180 mmHg 或舒張期 BP > 100 mmHg)。
17. 有指向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白血病的臨床症狀,或已知患有 CNS 白血病。只有當篩選
期間於臨床上懷疑白血病已侵犯 CNS 時,才需要在篩選期間進行腦脊液評估。
18. 患有具急迫性、威脅性命的白血病重度併發症,例如未受控制的出血、肺炎併發缺氧或敗血
症,和/或瀰漫性血管內凝血。
19. 有任何其他醫學或心理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很可能干擾受試者提供知情同意或參加本試驗的能力。
20. 正在使用已知會延長 QT 間隔的藥物(附錄 15.5),除非可在給藥前≥ 5 個半衰期內改用其他
藥物,或者除非試驗期間可適當監測該藥物。(若無法取得等效藥物,將依據第 9.12.2 節之
規定密切監測依據心跳速率較正的 QT 間隔 (QTc)。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39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