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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M0010-301 (Sequoia; J1L-AM-JZGB)

2017-06-02 - 2020-02-28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ICD-10C25

胰臟惡性腫瘤

ICD-9157.8

胰臟其他特定部位之惡性腫瘤

A Randomized Phase 3 Study of AM0010 in Combination with FOLFOX Compared with FOLFOX Alone as Second-line Therapy in Patients with Metastatic Pancreatic Cancer that has Progressed During or Following a First-Line Gemcitabine Containing Regimen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Eli Lilly and Company (Lilly)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李重賓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11 停止召募

Audit

CRO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沈延盛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適應症

Metastatic Pancreatic Cancer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比較 AM0010 併用 FOLFOX 對比 FOLFOX 單獨使用在轉移性胰臟癌病患的療效,以整體存活率(OS)測量 次要目的 比較 AM0010 併用 FOLFOX 對比 FOLFOX 單獨使用的療效,測量方式: *無惡化存活率(PFS)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v.1.1 的整體反應率(ORR)、疾病控制率(DCR)與反應持續時間( DoR) *一年整體存活率 比較 AM0010 併用 FOLFOX 對比 FOLFOX 單獨使用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探索性目的 探索可預測腫瘤反應、免疫活化和臨床療效結果相關性的生物標記物。 探索在病患報告症狀、功能、和使用EORTC QLQ-30評估之整體健康狀態/生活品質之間的相關性,以及目前健康狀態與用於健康照護經濟學評估之依據EQ-5D-5L的EQ-5D指數之間的相關性。

藥品名稱

AM0010 (Pegilodecakin; LY3500518)

主成份

AM0010 (PEG-rHuIL-10)

劑型

皮下注射液

劑量

2 mg/mL, 0.5 mL/vial, 5 vials/kit

評估指標

安全性評估
安全性與耐受性將透過持續報告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 AE) 和嚴重不良事件 (serious adverse event, SAE) 加以監測。安全性將由身體檢查、標準臨床與實驗室檢驗(血液學、血液化學和凝血)和病患經歷劑量修改、劑量中斷和/或提前終止試驗藥物(含終止試驗藥物的理由)的發生率評估。所有 AE 都會評估其與試驗治療之間的相關性,且毒性分級將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NCI CTCAE) v4.03 定義。

PK/抗藥抗體 (anti-drug antibodies, ADA) 評估
PK/ADA 血液檢體將從所有第 1 組病患中收集,ADA 檢體將從第 1 和 2 組病患中收集。病患必須同意取得 PK/ADA 血液檢體,如 ICF 中所述。每個 14 天週期之內(第一次給藥日定義為第 1 天)。將依據下列方式於取得血液檢體:
•第 1 和 2 週期第 1 和 13 天
•僅第 3 週期第 1 天
•僅第 4 週期第 13 天
•僅第 5 週期第 1 天
•EOT 和 EOT 後 30 天的追蹤回診(僅 ADA)
•如果因臨床試驗中心上班時間、週末或假日期間導致錯過PK/ADA收集的時間點,不需要在其他的日子補足這些時間點。

療效評估
整體存活率將自隨機分配日開始評估。
腫瘤反應將於基準期、第 8 週(± 3 天),及之後每隔 8 週(± 3 天)依 RECIST v.1.1 標準評估(例如螺旋 CT;若對顯影劑過敏則用 MRI),不論週期編號為何,也不論任何劑量中斷。有 PR 或 CR 的病患於確定反應後最遲 4 週(± 3 天)內將進行確認性掃描,其中使用與基準期掃描相同的技術。如果觀察到疾病臨床惡化,將取得螺旋 CT 或 MRI 掃描以確認疾病惡化。將取得醣質抗原 (carbohydrate antigen 19-9, CA 19-9) 及其他探索性生物標記物,以判定與療效結果的相關性。將封存掃描結果,用於之後可能使用 RECIST v.1.1 進行的盲性、中央獨立影像學審查之評估。該審查時間將由Lilly基於達到主要存活試驗指標決定。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若要有資格納入本試驗,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
1.罹患轉移性胰臟腺癌加上以下 1 項條件:
a.組織學診斷為胰臟腺癌,經病理學確診,或是
b.病理科醫師確診的組織學/細胞學腺癌診斷,符合來源為胰臟的情況,搭配以下任一條件:
i.胰臟中出現團塊,或是
ii.胰臟腺癌病史。
2.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v.1.1 可測量的疾病。
3.病患必須有經記錄的腫瘤惡化,發生在包含健擇(Gemcitabine)且用以治療轉移性疾病的治療方案施行期間或之後。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進行惡化診斷(依據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或核磁共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掃描或臨床惡化)。
4.僅限一個先前包含健擇(Gemcitabine)療法,且先前不得有其他轉移性疾病的療法。
5.男性或未懷孕、未哺乳女性,年齡 ≥ 18 歲。(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以上)
a.若為具生育能力(以月經週期為證據)的女性,在第一次施用試驗藥物前,必須記錄為血清驗孕(β人類絨毛膜性腺刺激素 [β 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in, β-hCG])陰性。
b.若有性生活,該病患必須同意在施用試驗藥物期間,使用試驗主持人視為充分且合適的避孕方法。此外,男性與女性病患必須於治療結束後使用避孕方法,依據藥局手冊所提供及試驗計畫書中臨床試驗協調小組 (Clinical Trial Facilitation Group) 所提供組成 FOLFOX 產品之個別藥物的產品特性摘要或處方資訊之建議使用。
6.提供已簽署的書面知情同意書。
7.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Performance Status, PS) 為 0 1。
8.病患必須在隨機分配至少 2 週前完成先前的化療和任何試驗性療法(排空期),且毒性恢復至第 1 級或基準期的情況。
9.願意且能夠遵循所有試驗要求。
10.依據基準期時的下列實驗室評估(隨機分配前 ≤ 21 天取得),病患具有充分器官功能:
血液學
�雃憭p板 ≥ 100 × 109/L
�雃戭鶦� ≥ 9.0 g/dL
�僆搕予吤捰撗y絕對數量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 1.5 × 109/L
�鳦f患必須有可接受的凝血功能數值(於隨機分配前 ≤ 21 天取得),證明方式如下:凝血酶原時間 (prothrombin time, PT) 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PTT) ≤ 1.5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若接受可邁丁 [Coumadin] 治療,病患必須更改為接受低分子量肝素 [low molecular weight heparin, LMWH] 或使用第 II 或 Xa 因子抗凝血劑,其半衰期須小於 24 小時)。
肝臟
�雂悛虪V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 3 正常值上限 (ULN)(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 5 正常值上限 [ULN])
�剺P性磷酸酶 ≤ 2.0 × 正常值上限 (ULN)(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 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僋`膽紅素 ≤ 1.5 正常值上限 (ULN)
�雈梜J白 ≥ 3.0 g/dL
腎臟
�僊鴭韟撗M肌酸酐濃度超過機構正常值的病患,血清肌酸酐 < 2.0 mg/dL或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 60 毫升/分鐘 (mL/min)。如果使用肌酸酐清除率,實際體重應使用於計算肌酸酐清除率(例如使用腎臟疾病飲食調整 [Modification of Diet in Renal Disease, MDRD] 公式)(Levey, Coresh 等人,2006 年)。對於身體質量指數 (body mass index, BMI) > 30 kg/m2 的病患,應改為使用去脂肪體重。
11.依試驗主持人意見,病患預期壽命應 ≥ 4 個月。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病患不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
1.診斷為胰島腫瘤、腺泡細胞瘤、非腺癌(例如淋巴癌、肉瘤)、起源自膽道的腺癌或囊腺癌。
2.篩選就診到隨機分配前 72 小時內,病患經歷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erformance status, PS) 降低。
3.接受可邁丁(Coumadin)治療且不願更改為低分子量肝素 (LMWH) 或口服第 II 或 Xa 因子抑制劑(半衰期小於 24 小時)的病患。
4.病患先前曾接受過 AM0010 或含鉑(platinum)的治療方案。
5.病患無法耐受包含健擇 (Gemcitabine) 的治療方案(不能接受至少 8 週治療)。
6.先前罹患惡性腫瘤的病史,不包括下列: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原位癌、基底、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其他癌症(例如乳癌和攝護腺癌)且該病患無出現疾病至少 3 年。試驗將不排除曾患有癌症且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獲得充分控制的病患。
7.有任何嚴重醫療病症、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精神疾病,或共病症,而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使該病患不適合參加本試驗。
8.本試驗將排除基準期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KG) 異常的病患(男性 QT 或 QTc 間隔 > 450 毫秒 (msec);女性 QT/QTc 間隔> 470 毫秒 (msec))。
9.嚴重全身性真菌、細菌、病毒或其他感染,其未受控制或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
10.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陽性病史(不論其免疫狀態為何)。
11.已知慢性活動性或活動性的 A 型、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感染。
12.隨機分配前兩週內有臨床意義的出血(例如腸胃道 [gastrointestinal, GI] 出血或顱內出血)。
13.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14.有免疫媒介型神經異常病史,例如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格林-巴利症候群(Guillain-Barré),或發炎性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周邊神經系統 (peripheral nervous system, PNS) 異常。
15.隨機分配前過去 6 個月內心肌梗塞、症狀性充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分級 > 第 2 級)、不穩定性心絞痛,或需要用藥的不穩定性心律不整。
16.有臨床意義的腹水,定義為每 2 週需 ≥ 1 次穿刺放液。
17.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定義為涉及全身麻醉和顯著劃切傷口(亦即比放置中央靜脈導管、經皮餵食管或切片所需者還大的傷口)的任何手術程序;或預期在試驗期間接受手術。
18.先前接受過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抗細胞毒殺型 T 淋巴細胞相關抗原 4 (anti-cytotoxic T lymphocyte-associated antigen 4, anti-CTLA4)、抗程序性細胞死亡 1 (anti-programmed cell death-1, anti-PD1)、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1 (anti-programmed cell death ligand 1, anti-PD-L1))的病史。
19.周邊神經病變(> 第 1 級)。
20.已知二氫嘧啶脫氫脢 (DPD) 缺乏症病史。
21.先前接受過胰臟癌的放射療法或手術(如惠普式 (Whipple) 手術或胰臟切除術等)。先前接受過健澤 (Gemcitabine) 或任何其他化療輔助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56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