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IM128-027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265744
2015-01-01 - 2018-01-31
Phase II
終止收納4
ICD-10L93.0
盤狀紅斑性狼瘡
ICD-10L93.1
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
ICD-10L93.2
其他局部紅斑性狼瘡
ICD-9695.4
紅斑性狼瘡
一項第2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對於正在接受特定標準照護治療活性期全身性紅斑狼瘡的受試者,評估BMS-931699相對於安慰劑之安全性與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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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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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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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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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全身性紅斑狼瘡(SLE)
試驗目的
本試驗目的為對於具活性期表徵的全身性紅斑狼瘡(SLE)受試者(至少有抗核抗體(ANA)增加、關節炎以及/或皮膚表徵符合BILAG「A」或「B」標準),在穩定的標準照護治療背景下,評估接受BMS-931699治療及安慰劑治療24週後的臨床療效。評估依據為以BILAG (由英國狼瘡評估團隊制訂的評估標準)為主的狼瘡綜合評估(BICLA)指數。
藥品名稱
BMS-931699
主成份
Anti-CD28dAb (BMS-931699)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12.5mg/ 3ml/vial
評估指標
主要目的:
第169天,在接受24週的BMS-931699或安慰劑治療搭配穩定背景療法之後,比較達到BICLA反應的受試者比例(BICLA反應率)。
次要目的:
評估:
BMS-931699對於活性期SLE受試者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第169天,在接受24週的BMS-931699或安慰劑治療搭配穩定背景療法之後,達到SLE反應指數(4) [SRI(4)]、SRI(5)以及SRI(6)反應標準的患者比例。
第85天,在接受12週的BMS-931699或安慰劑治療搭配穩定背景療法之後,符合SLE反應指數[SRI(4)、SRI(5)以及SRI(6)]的患者比例。
第85天,在接受12週的BMS-931699或安慰劑治療搭配穩定背景療法之後,符合BICLA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第85及169天的表皮及黏膜改善程度,測量依據為表皮紅斑狼瘡疾病區域及嚴重度指數(CLASI)。
第85及169天的關節疼痛、觸痛及腫脹程度,依照美國風濕學院(ACR) 28標準。
第29、57、85、113、141及169天的其他SLE活性指數,包括: - 相較於基期,整體BILAG-2004分數的變化情形。主要反應的定義如Yee等人於2010年所述(A = 12;B = 8;C = 1;D/E = 0) 。
- 整體全身性紅斑狼瘡疾病活性分數(SLEDAI 2K)的變化情形
- 相較於基期,醫師整體評估之疾病活性(MDGA)分數的變化情形
BMS-931699於SLE受試者的全身暴露量。
皮質類固醇以及免疫抑制劑的累計用量。
BMS-931699的免疫原性。
第85及169天的血清生物標記C3、C4、抗雙股去氧核糖核酸(抗dsDNA)、抗核抗體(ANA)以及其他自體抗體。
BMS-931699的藥效動力學(PD),包括可能與目標點作用(包括受體佔有率[RO])的評估。
第169天,在接受24週的BMS-931699或安慰劑治療搭配穩定背景療法之後,比較達到BICLA反應的受試者比例(BICLA反應率)。
次要目的:
評估:
BMS-931699對於活性期SLE受試者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第169天,在接受24週的BMS-931699或安慰劑治療搭配穩定背景療法之後,達到SLE反應指數(4) [SRI(4)]、SRI(5)以及SRI(6)反應標準的患者比例。
第85天,在接受12週的BMS-931699或安慰劑治療搭配穩定背景療法之後,符合SLE反應指數[SRI(4)、SRI(5)以及SRI(6)]的患者比例。
第85天,在接受12週的BMS-931699或安慰劑治療搭配穩定背景療法之後,符合BICLA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第85及169天的表皮及黏膜改善程度,測量依據為表皮紅斑狼瘡疾病區域及嚴重度指數(CLASI)。
第85及169天的關節疼痛、觸痛及腫脹程度,依照美國風濕學院(ACR) 28標準。
第29、57、85、113、141及169天的其他SLE活性指數,包括: - 相較於基期,整體BILAG-2004分數的變化情形。主要反應的定義如Yee等人於2010年所述(A = 12;B = 8;C = 1;D/E = 0) 。
- 整體全身性紅斑狼瘡疾病活性分數(SLEDAI 2K)的變化情形
- 相較於基期,醫師整體評估之疾病活性(MDGA)分數的變化情形
BMS-931699於SLE受試者的全身暴露量。
皮質類固醇以及免疫抑制劑的累計用量。
BMS-931699的免疫原性。
第85及169天的血清生物標記C3、C4、抗雙股去氧核糖核酸(抗dsDNA)、抗核抗體(ANA)以及其他自體抗體。
BMS-931699的藥效動力學(PD),包括可能與目標點作用(包括受體佔有率[RO])的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已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2. 目標族群
a) 受試者必須罹患全身性紅斑狼瘡(SLE),其定義為符合美國風濕學院11項SLE分類標準中的4項,可為接續發生或同時發生。此4項標準不需於進入試驗時出現,但必須發生於疾病進程的某個時間,且有紀錄可證實。
b) 受試者重新篩選:本試驗允許重新篩選因治療前失敗(即受試者未曾接受隨機分配/未曾接受治療)而停止參與試驗之受試者。如重新篩選,受試者必須再次提供同意書。
c) 篩選時:
i) 受試者必須有升高的ANA ≥ 1:80 (經中央實驗室以免疫螢光法加以分析)及/或抗dsDNA陽性或抗Sm高於正常值(由中央實驗室判定)。
ii) 受試者必須SLEDAI ≥ 6,才符合資格。至少4分必須為臨床標準所致,包括至少下列其中一項臨床參數:關節炎、皮疹、肌炎、黏膜潰瘍、胸膜炎、心包膜炎、血管炎,但狼瘡性頭痛以及器質性腦部症候群的分數則排除在外。必須經由外部仲裁委員會判定。
iii) 受試者必須至少有下列其中一項SLE表徵(定義依據為本試驗所使用之修飾後BILAG標準),必須經由外部仲裁委員會確認:
(1) BILAG黏膜與皮膚身體系統評分為A或B
(2) BILAG肌肉骨骼身體系統因活性期多發性關節炎而評分為A或B
iv) 受試者目前必須至少正接受下列其中一種療法:簽署同意書之前至少已使用12週,且已接受穩定劑量至少56天(8週),允許使用類固醇節用藥物:azathioprine (AZA)、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或methotrexate (MTX)。
v) 受試者於篩選時,Prednisone (或prednisone等效藥物)不可高於30mg/天,且必須於第1天(隨機分配)前處於最高10 mg/天的穩定劑量至少5天。(請參閱附件1所列之prednisone或prednisone等效藥物)。
vi) 其他所有免疫抑制藥物或生物性藥物在進入試驗前將需要藥物排除期,如附件2所示。
vii) 若受試者正使用NSAID (包括市售COX-2抑制劑),於第1天(隨機分配)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必須使用穩定劑量達14天,且受試者必須於試驗期間均維持相同劑量。
3. 年齡與生育狀態
a) 年齡18 (含) ~ 70 (含)歲的男性和女性。
b)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24小時內,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必須取得陰性的血清或尿液懷孕檢測(敏感度至少25 IU/L或等量之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HCG])結果。
c) 女性受試者不可哺乳。
d) WOCBP必須同意遵守避孕指示,避孕期間為試驗藥物BMS-931699治療期間加上試驗藥物BMS-931699的5個半衰期(7天)再加上30天(排卵週期),即治療完成後仍需避孕65天。
e) 與WOCBP有性生活的男性必須同意遵守避孕指示,避孕期間為試驗藥物BMS-931699治療期間加上試驗藥物BMS-931699的5個半衰期(7天)再加上90天(精子周期),即治療完成後仍需避孕125天。
f) 無精症之男性以及持續未與男性發生性行為的WOCBP可不用避孕。不過仍必須依本章節所述進行懷孕檢測。
1. 已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2. 目標族群
a) 受試者必須罹患全身性紅斑狼瘡(SLE),其定義為符合美國風濕學院11項SLE分類標準中的4項,可為接續發生或同時發生。此4項標準不需於進入試驗時出現,但必須發生於疾病進程的某個時間,且有紀錄可證實。
b) 受試者重新篩選:本試驗允許重新篩選因治療前失敗(即受試者未曾接受隨機分配/未曾接受治療)而停止參與試驗之受試者。如重新篩選,受試者必須再次提供同意書。
c) 篩選時:
i) 受試者必須有升高的ANA ≥ 1:80 (經中央實驗室以免疫螢光法加以分析)及/或抗dsDNA陽性或抗Sm高於正常值(由中央實驗室判定)。
ii) 受試者必須SLEDAI ≥ 6,才符合資格。至少4分必須為臨床標準所致,包括至少下列其中一項臨床參數:關節炎、皮疹、肌炎、黏膜潰瘍、胸膜炎、心包膜炎、血管炎,但狼瘡性頭痛以及器質性腦部症候群的分數則排除在外。必須經由外部仲裁委員會判定。
iii) 受試者必須至少有下列其中一項SLE表徵(定義依據為本試驗所使用之修飾後BILAG標準),必須經由外部仲裁委員會確認:
(1) BILAG黏膜與皮膚身體系統評分為A或B
(2) BILAG肌肉骨骼身體系統因活性期多發性關節炎而評分為A或B
iv) 受試者目前必須至少正接受下列其中一種療法:簽署同意書之前至少已使用12週,且已接受穩定劑量至少56天(8週),允許使用類固醇節用藥物:azathioprine (AZA)、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或methotrexate (MTX)。
v) 受試者於篩選時,Prednisone (或prednisone等效藥物)不可高於30mg/天,且必須於第1天(隨機分配)前處於最高10 mg/天的穩定劑量至少5天。(請參閱附件1所列之prednisone或prednisone等效藥物)。
vi) 其他所有免疫抑制藥物或生物性藥物在進入試驗前將需要藥物排除期,如附件2所示。
vii) 若受試者正使用NSAID (包括市售COX-2抑制劑),於第1天(隨機分配)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必須使用穩定劑量達14天,且受試者必須於試驗期間均維持相同劑量。
3. 年齡與生育狀態
a) 年齡18 (含) ~ 70 (含)歲的男性和女性。
b)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24小時內,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必須取得陰性的血清或尿液懷孕檢測(敏感度至少25 IU/L或等量之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HCG])結果。
c) 女性受試者不可哺乳。
d) WOCBP必須同意遵守避孕指示,避孕期間為試驗藥物BMS-931699治療期間加上試驗藥物BMS-931699的5個半衰期(7天)再加上30天(排卵週期),即治療完成後仍需避孕65天。
e) 與WOCBP有性生活的男性必須同意遵守避孕指示,避孕期間為試驗藥物BMS-931699治療期間加上試驗藥物BMS-931699的5個半衰期(7天)再加上90天(精子周期),即治療完成後仍需避孕125天。
f) 無精症之男性以及持續未與男性發生性行為的WOCBP可不用避孕。不過仍必須依本章節所述進行懷孕檢測。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應排除之目標疾病
a) 受試者罹患藥物引發之SLE,而非「原發性」SLE。
b) 受試者罹患其他自體免疫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RA)、多發性硬化症(MS)]。
c) 受試者若其SLE或類SLE症候群的唯一特徵或主要特徵為原發性抗磷脂抗體症候群,則不可參與試驗。不過罹患繼發性抗磷脂症候群的受試者仍可納入試驗,除非該受試者在簽署同意書之前1年內發生嚴重血栓事件(肺栓塞、中風、深層靜脈栓塞)。本試驗可納入長期使用coumadin或enoxaparin的受試者。
2. 醫療病史與併存疾病
a) 投予試驗藥物(第1天)之前6週內進行任何重大手術,或計劃於試驗期間進行任何非急需性手術。
b) 下列受試者不可進入本試驗:
i) 具結核病(TB)病史或風險的受試者
ii) 具活性期或不穩定之神經精神性狼瘡表徵(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定義為BILAG「A」的症狀)的受試者,但多發性單神經炎及多發性神經病變此二者可納入試驗。
iii) 具活性期、重度的狼瘡性腎炎(WHO分類III、IV)且需要或可能需要接受細胞毒性藥物或高劑量皮質類固醇治療的受試者。先前曾罹患腎臟疾病但已受到控制,且其殘餘蛋白尿最多為3g/天或尿蛋白/肌酸酐比為3 mg/mg或339 mg/mmol的受試者,可納入試驗。
iv) 曾罹患帶狀皰疹且緩解時距篩選不到2個月的受試者。
v) 在可能篩選的期間證實(根據主持人的評估結果)具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細菌或病毒感染的受試者,包括證實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的受試者,其定義為HIV-1、-2抗體陽性。
vi) 正使用hydroxychloroquine或chloroquine且於篩選之前6個月內證實有視網膜病變的受試者,或篩選之前1年內未曾接受眼科評估,且將不會進行此類檢查的受試者,或是參與試驗期間不願意或無法定期接受眼科檢查的受試者。
c) 依試驗主持人判定,若罹患可能需要於試驗期間額外進行全身性糖皮質類固醇治療的合併症(例如氣喘),則不可納入試驗。不過可允許使用吸入性皮質類固醇療法治療氣喘。
d) 經乳癌篩檢評估結果懷疑可能罹患癌症,且經過進一步的臨床、實驗室檢驗或其他診斷性評估仍無法合理排除罹癌可能性的女性受試者。
e) 過去5年內曾罹患癌症(局部切除即能治癒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細胞癌除外)。目前若患有非黑色素瘤皮膚細胞癌,則必須在隨機分配(第1天治療)前切除。可允許已接受根治性手術治療的原位癌。
f) 具任何急性及/或慢性嚴重之細菌性或病毒性感染(例如肺炎、腎臟感染以及鼻竇炎)的受試者。必須於第1天(隨機分配)前於病歷中記載證實已恢復。
g) 投予試驗藥物之前4週內捐血予血庫或於臨床試驗中抽血(篩選回診除外),僅捐血漿則為前2週內。
h) 投予試驗藥物前4週內接受輸血。
i) 無法接受靜脈穿刺和/或無法耐受靜脈採血。
j)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之任何其他合理的醫學、精神病學和/或社會性理由。
3 理學檢查與實驗室檢測結果
a) 器官功能異常的佐證或任何理學檢查、生命徵象、心電圖(ECG)或臨床實驗室判定情況顯著偏離正常值而與目標族群不相符。
b) 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
c) C型肝炎抗體陽性,且以重組免疫點墨分析法(RIBA)或聚合酶連鎖反應(PCR)分析為陽性。
d) 白血球(WBC) < 1,200/mm3 (1.2 x 109/L)。
e) 血小板 < 50,000/mm3 (50 x 109/L)。
f) 血紅素 < 8 g/dL,若因SLE相關之溶血性貧血則 < 7 g/dL。
g) 蛋白尿 > 3.0 g/天 (3000 mg/天)或以蛋白質/肌酸酐比評估之等量蛋白尿(3 mg/mg或339 mg/mmol)。
h) 血清肌酸酐 > 2.0 mg/dL。
i) 活性尿沉渣,定義如下:
i) RBC圓柱體
j)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 > 2倍正常值上限(ULN),除非試驗主持人判定為與狼瘡直接相關。
k) 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2倍ULN,除非試驗主持人判定為與狼瘡直接相關。
l) 非法藥物濫用之尿液篩檢結果為陽性,除非為處方開立用以舒緩疼痛的麻醉性藥品。
m) 任何其他經主持人認定,可能使受試者因參與試驗而承受不可接受之風險的實驗室檢測結果。
4. 過敏和藥物不良反應
a) 任何明顯的藥物過敏史(例如全身性過敏反應或肝毒性)。
5. 其他排除條件
a) 囚犯或遭非自願性監禁的受試者。
b) 被強制拘留以接受心理或生理(例如:傳染病)疾病治療的受試者。
c) 無法遵守章節3.4所列之限制以及禁止之活動/治療。
1. 應排除之目標疾病
a) 受試者罹患藥物引發之SLE,而非「原發性」SLE。
b) 受試者罹患其他自體免疫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RA)、多發性硬化症(MS)]。
c) 受試者若其SLE或類SLE症候群的唯一特徵或主要特徵為原發性抗磷脂抗體症候群,則不可參與試驗。不過罹患繼發性抗磷脂症候群的受試者仍可納入試驗,除非該受試者在簽署同意書之前1年內發生嚴重血栓事件(肺栓塞、中風、深層靜脈栓塞)。本試驗可納入長期使用coumadin或enoxaparin的受試者。
2. 醫療病史與併存疾病
a) 投予試驗藥物(第1天)之前6週內進行任何重大手術,或計劃於試驗期間進行任何非急需性手術。
b) 下列受試者不可進入本試驗:
i) 具結核病(TB)病史或風險的受試者
ii) 具活性期或不穩定之神經精神性狼瘡表徵(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定義為BILAG「A」的症狀)的受試者,但多發性單神經炎及多發性神經病變此二者可納入試驗。
iii) 具活性期、重度的狼瘡性腎炎(WHO分類III、IV)且需要或可能需要接受細胞毒性藥物或高劑量皮質類固醇治療的受試者。先前曾罹患腎臟疾病但已受到控制,且其殘餘蛋白尿最多為3g/天或尿蛋白/肌酸酐比為3 mg/mg或339 mg/mmol的受試者,可納入試驗。
iv) 曾罹患帶狀皰疹且緩解時距篩選不到2個月的受試者。
v) 在可能篩選的期間證實(根據主持人的評估結果)具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細菌或病毒感染的受試者,包括證實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的受試者,其定義為HIV-1、-2抗體陽性。
vi) 正使用hydroxychloroquine或chloroquine且於篩選之前6個月內證實有視網膜病變的受試者,或篩選之前1年內未曾接受眼科評估,且將不會進行此類檢查的受試者,或是參與試驗期間不願意或無法定期接受眼科檢查的受試者。
c) 依試驗主持人判定,若罹患可能需要於試驗期間額外進行全身性糖皮質類固醇治療的合併症(例如氣喘),則不可納入試驗。不過可允許使用吸入性皮質類固醇療法治療氣喘。
d) 經乳癌篩檢評估結果懷疑可能罹患癌症,且經過進一步的臨床、實驗室檢驗或其他診斷性評估仍無法合理排除罹癌可能性的女性受試者。
e) 過去5年內曾罹患癌症(局部切除即能治癒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細胞癌除外)。目前若患有非黑色素瘤皮膚細胞癌,則必須在隨機分配(第1天治療)前切除。可允許已接受根治性手術治療的原位癌。
f) 具任何急性及/或慢性嚴重之細菌性或病毒性感染(例如肺炎、腎臟感染以及鼻竇炎)的受試者。必須於第1天(隨機分配)前於病歷中記載證實已恢復。
g) 投予試驗藥物之前4週內捐血予血庫或於臨床試驗中抽血(篩選回診除外),僅捐血漿則為前2週內。
h) 投予試驗藥物前4週內接受輸血。
i) 無法接受靜脈穿刺和/或無法耐受靜脈採血。
j)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之任何其他合理的醫學、精神病學和/或社會性理由。
3 理學檢查與實驗室檢測結果
a) 器官功能異常的佐證或任何理學檢查、生命徵象、心電圖(ECG)或臨床實驗室判定情況顯著偏離正常值而與目標族群不相符。
b) 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
c) C型肝炎抗體陽性,且以重組免疫點墨分析法(RIBA)或聚合酶連鎖反應(PCR)分析為陽性。
d) 白血球(WBC) < 1,200/mm3 (1.2 x 109/L)。
e) 血小板 < 50,000/mm3 (50 x 109/L)。
f) 血紅素 < 8 g/dL,若因SLE相關之溶血性貧血則 < 7 g/dL。
g) 蛋白尿 > 3.0 g/天 (3000 mg/天)或以蛋白質/肌酸酐比評估之等量蛋白尿(3 mg/mg或339 mg/mmol)。
h) 血清肌酸酐 > 2.0 mg/dL。
i) 活性尿沉渣,定義如下:
i) RBC圓柱體
j)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 > 2倍正常值上限(ULN),除非試驗主持人判定為與狼瘡直接相關。
k) 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2倍ULN,除非試驗主持人判定為與狼瘡直接相關。
l) 非法藥物濫用之尿液篩檢結果為陽性,除非為處方開立用以舒緩疼痛的麻醉性藥品。
m) 任何其他經主持人認定,可能使受試者因參與試驗而承受不可接受之風險的實驗室檢測結果。
4. 過敏和藥物不良反應
a) 任何明顯的藥物過敏史(例如全身性過敏反應或肝毒性)。
5. 其他排除條件
a) 囚犯或遭非自願性監禁的受試者。
b) 被強制拘留以接受心理或生理(例如:傳染病)疾病治療的受試者。
c) 無法遵守章節3.4所列之限制以及禁止之活動/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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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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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