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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G-221-AML-004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577406

2016-06-01 - 2001-06-01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ICD-10C92.A0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伴有多系發育不全,未達到緩解

比較 AG-221(CC-90007)相較於傳統照護療程使用於具有異檸檬酸去氫酶 2 (IDH2) 變異之較年長晚期急性骨髓性白血病受試者之療效與安全性的一項第 3 期、多中心、開放性、 隨機分配試驗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Celgene Corporation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郭明宗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試驗主持人 周聖傑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適應症

接受第二或第三線AML治療後療效不佳或復發之60歲以上異檸檬酸去氫酶2(IDH2)變異陽性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受試者

試驗目的

主要 • 依據整體存活率(OS),確認 AG-221 相較於傳統照護療程(CCR)使用於接 受第二線或第三線 AML 治療後療效不佳或復發且 IDH2 變異陽性之 60 歲以上 受試者的主要療效。 次要 • 確認 AG-221 相較於 CCR 之支持療效。 • 確認 AG-221 相較於 CCR 之安全性與耐受性。 • 確認 AG-221 相較於 CCR 對於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RQoL)之作用。

藥品名稱

AG-221 (CC-90007)

主成份

AG-221 (CC-90007)

劑型

口服錠劑

劑量

50 mg,100mg,150mg,200mg

評估指標

重要療效評估概覽
主要療效指標是整體存活率。
重點次要療效指標包括整體反應率與無事件存活率。將由盲性IRAC透過收集中央血液學參數、有關骨髓抽吸及/或切片、周邊血液抹片及細胞遺傳學資料的中央評估,以及其他相關檢測之結果,以回顧性方式評估反應。
重要安全性評估概覽
安全性評估包括身體檢查、生命徵象、心電圖、血液學、血清化學、心臟標記、空腹(建議)血脂資料、懷孕檢測(僅適用於具生育能力女性)、AE、併用藥物、併用程序與輸血。在篩選後,將於臨床上有需要時重複進行心臟超音波或多閘門式造影、尿液分析與凝血檢測。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標準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納入試驗:
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時年齡≥ 60歲
2. 受試者患有依據WHO分類之原發性(即:de novo)或繼發性(MDS或骨髓增生性腫瘤[MPN]或治療相關之惡化)AML。
3. 受試者曾接受第二或第三線治療之AML治療;請注意,有關在之前患有較高風險[依據國際預後評分系統為中度-2或高度風險]MDS時接受低甲基化藥物[例如:azacitidine或decitabine]後繼發AML的受試者,若在低甲基化療法期間或之後短期內[例如60天內]AML疾病惡化,可將該低甲基化治療計為一線。
4. 受試者具有以下疾病狀態:
a. 接受AML第二或第三線之密集治療(例如:「7 + 3」療程)後之難治性或復發性疾病:
骨髓中至少有5%白血病芽細胞(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密集治療的最少治療週期數);或
b. 接受第二或第三線之低強度AML治療(例如:LDAC、azacitidine或decitabine)後之難治性或復發性疾病:
至少2個治療週期後在骨髓中至少有5%白血病芽細胞
5. 受試者依據試驗主持人之評估符合接受預先選定傳統照護療程(CCR)治療選擇的條件且願意接受治療(註:患有退化性與毒性腦病變的受試者不得接受cytarabine,特別是在使用methotrexate或接受離子放射線治療後。)
6. 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量表為0、1或2
7. 受試者提供骨髓抽吸與周邊血液檢體進行IDH2基因變異之中央檢測(使用「僅供試驗性使用」之PCR檢定Abbott RealTime IDH2),且於骨髓抽吸及/或周邊血中確認為陽性。(註:若中央實驗室結果延遲且由當地評估證實IDH2基因變異的受試者排除急性的臨床處置時,該受試者可在醫療監測員核准後進行隨機分配。)
8. 受試者的器官功能正常運作,定義如下:
• 由醫療監測員評估為天冬胺酸轉胺酶(AST)/血清天冬胺酸轉胺酶(SGOT)與丙胺酸轉胺酶(ALT)/血清丙胺酸轉胺酶(SGPT)≤ 3 x正常值上限(ULN),除非因白血病器官侵犯引起;且
• 由醫療監測員評估為血清總膽紅素≤ 1.5 x ULN,除非因Gilbert氏症候群(例如:UGT1A1基因變異)或白血病器官侵犯引起;且
• 依據腎臟病中飲食調整(MDRD)腎絲球濾過率(GFR)之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GFR(mL/min/1.73 m2) = 175×(血清肌酸酐)-1.154 ×(年齡)-0.203 ×(0.742若為女性)×(1.212若為非裔美國人)
9. 具生育能力女性(FCBP)*可參與,前提是她們符合下列條件:
• 同意在篩選時、本試驗期間,以及在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之後的4個月內(最後一劑cytarabine後6個月),確實採取禁慾**或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例如:複方[含雌激素與黃體素]或黃體素單方且抑制排卵之口服、注射、陰道內、貼片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劑;雙側輸卵管結紮;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或伴侶絕育[請注意,伴侶輸精管結紮為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式,條件為該伴侶為FCBP試驗參與者的單一性伴侶且輸精管結紮之伴侶已由醫療評估顯示手術成功]);以及
• 在篩選期的血清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β(β-hCG)懷孕檢測為陰性(敏感度至少為 25 mIU/mL);以及
• 在開始治療期之試驗治療前的 72 小時內,β-hCG血清或尿液懷孕檢測(敏感度至少為25 mIU/mL)為陰性(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請注意,如果篩選期血清懷孕檢測是在 72 小時的時間範圍內進行,則其可做為開始治療期之試驗治療前的血清懷孕檢測)。
10.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篩選時與試驗期間確實採取禁慾**或與未懷孕之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式(如上所述),也應避免在試驗期間與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4個月內(最後一劑cytarabine後6個月內;加拿大為最後一劑azacitidine後6個月內)使伴侶受孕。
11. 受試者必須在進行任何研究相關的評估/程序之前,了解及自願簽署一份受試者同意書
12. 受試者需願意並能夠遵循試驗回診時間安排以及其他計畫書的要求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標準
若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受試者將無法納入試驗:
1. 受試者依據型態學、免疫分型、分子檢定或染色體核型疑似或證實患有急性前骨髓性細胞白血病
2. 受試者患有繼發於慢性骨髓性白血病(CML)的AML
3. 受試者曾接受對抗IDH2變異之標靶藥物
4. 受試者於展開試驗治療前< 14天曾接受全身性抗癌治療或放療。請注意,展開試驗治療前允許使用hydroxyurea控制白血球增多(然而,azacitidine給藥前72小時內與給藥後不得使用hydroxyurea)。
5. 受試者展開試驗治療前< 14天或藥物的5個半衰期內曾接受非細胞毒性或試驗性藥物,以較長者為準。
6. 受試者在展開試驗治療前60天內曾進行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HSCT),或者篩選時正在接受HSCT後之免疫抑制治療,或者患有臨床上顯著的移植體抗宿主疾病(GVHD)。允許使用穩定劑量之HSCT後口服類固醇及/或因持續皮膚GVHD而使用之局部類固醇。
7. 受試者患有之前治療引起之持續且臨床上顯著之非血液毒性。
8. 受試者曾經或疑似患有中樞神經系統(CNS)白血病。僅在篩選時疑似患有白血病CNS侵犯時需要評估腦脊液。
9. 受試者有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真菌、細菌或病毒感染(定義為持續發生與感染相關的徵象/症狀,儘管接受適當的抗生素、抗病毒療法及/或其他治療仍未有改善者)
10. 受試者患有會立即危及生命且重度之白血病併發症,例如未控制之出血、肺炎伴隨缺氧或休克,及/或血管內瀰漫性凝血。
11. 受試者展開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曾患有顯著的活動性心臟疾病,包括紐約心臟協會(NYHA)等級III或IV鬱血性心臟衰竭;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ACS);及/或中風;或者依據展開試驗治療前28天內之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閘門式造影(MUGA)掃描顯示為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40%。
12. 受試者曾有除骨髓增生異常症候群(MDS)、骨髓增生性腫瘤(MPN)或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外之惡性腫瘤病史,除非受試者在展開試驗治療前已無疾病≥ 1年。然而,允許具有以下病史/合併情況之受試者:
• 皮膚基底或鱗狀細胞癌
• 子宮頸原位癌
• 胸部原位癌
• 組織學上額外發現患有前列腺癌(依據腫瘤、淋巴結、轉移臨床分期系統之T1a或T1b)
13. 受試者已知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血清陽性或活動性感染,或者活動性感染B型肝炎病毒(HBV)或C型肝炎病毒(HCV)
14. 受試者已知患有吞嚥困難、短腸症候群、胃輕癱或限制服用或胃腸道吸收口服藥物的其他情況。
15. 受試者患有未控制之高血壓(收縮壓[BP] > 180 mmHg或舒張BP > 100 mmHg)
16. 受試者為已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17. 受試者已知或疑似對於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過敏
18. 受試者正在使用已知會延長QT間隔的藥物,除非受試者可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至少5個半衰期前能改為使用其他藥物。
19. 受試者篩選時的QTc間隔(即依據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QTcF])≥ 450 ms或有會增加QT延長或心律不整事件(例如:心臟衰竭、低血鉀、長QT間隔症候群家族病史)風險的其他因子。
20. 試驗將排除正在使用以下治療範圍狹窄敏感性CYP基質藥物之受試者,除非受試者可在展開試驗治療前至少5個半衰期改為使用其他藥物:paclitaxel與docetaxel(CYP2C8)、phenytoin(CYP2C9)、S-mephenytoin(CYP2C19)、thioridazine(CYP2D6)、theophylline與tizanidine(CYP1A2)。
21. 試驗應排除正在接受乳癌耐藥蛋白(BCRP)轉運蛋白敏感性基質rosuvastatin的受試者,除非受試者可在展開試驗治療前至少5個半衰期改為使用其他藥物。
22. 可能會阻礙受試者參與試驗之任何重大的醫療狀況、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或是精神疾病。
23. 如果受試者有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的情況,則參與研究會使其處於面臨無法接受之風險
24. 受試者有任何會混淆試驗資料解讀能力的情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31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