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T-P10 3.4
2015-09-01 - 2021-01-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平行分組、活性藥物對照、雙盲試驗,比較CT-P10 與 Rituxan 對於罹患低腫瘤惡性度濾泡性淋巴瘤患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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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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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CELLTRION, Inc.(試驗委託者)/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C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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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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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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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濾泡性淋巴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為了證明 CT- P10 與Rituxan在療效方面相似,根據修訂的惡性淋巴瘤反應標準,由在7個月(在維持治療期的第3週期之前)的總體反應率(完全緩解 (CR) + 未經證實的完全緩解 (CRu) + 部分緩解(PR))決定。
次要目標:
• 根據修訂后的惡性淋巴瘤反應標準評估試驗期間的總體反應率(完全緩解 (CR) + 未經證實的完全緩解 (CRu) + 部分緩解 (PR))。
• 評估其他療效參數(根據修訂后的惡性淋巴瘤反應標準評估無惡化存活期、疾病惡化時間和整體存活期)。
• 對比Rituxan(Rituxan),評估藥動學、藥效學(B 淋巴細胞 [B細胞] 動力學)、整體安全性包括免疫原性和CT-P10的生物標記物。
藥品名稱
CT-P10
主成份
CT-P10
劑型
Intravenous Infusion
劑量
500mg /50mL
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將對腫瘤部位和乳酸脫氫酶的濃度採用口服或靜脈注射造影劑的電腦斷層掃描 (CT)、採用或不採用磁共振成像、檢查骨髓、B 症狀(B-systems)及身體檢查等方式來評估療效。
主要療效終點:
主要療效終點為:
• 根據修訂后的惡性淋巴瘤反應標準,在第7個月時(在維持治療試驗期第3週期之前)的總體反應率(CR + CRU + PR)
次要療效終點:
以下的療效參數將作為試驗藥物 (CT-P10或Rituxan)的次要療效終點:
• 在試驗期間的總體反應率(CR + CRu + PR)
• 無疾病惡化存活期,定義為在隨機分組和疾病惡化/復發或任何原因引起死亡(以先發生者為準)的時間間隔期間
• 疾病惡化時間,定義為在隨機分組和病病惡化/復發或因為淋巴瘤而死亡(以先發生者為準)的時間間隔期間
• 總體存活期,定義為在隨機分組和任何原因引起死亡的時間間隔期間
安全性評估:
• 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併用藥物、過度的過敏反應(通過生命體徵監測包括收縮和舒張血壓、心率、呼吸頻率和體溫)、體檢結果、生命體徵測量、臨床實驗室分析、
x光胸片結果、心電圖檢查結果、感染、輸注相關反應、免疫原性測試、免疫球蛋白測試和結核病評估。
生物標記物評估(可選):只適用於另外簽署生物標記物評估(基因型)受試者同意書(ICF)的患者。用於評估FcãR基因型(FcãRIIa、IIIa和/或任何必要的基因型)的血液檢體將僅在隨機分組後和前導試驗期的第1週期第1天給予試驗藥物前採集。
次要的生物標記物終點:
• FcãR基因型(FcãRIIa,IIIa,和/或任何必要的基因型)
主要療效終點:
主要療效終點為:
• 根據修訂后的惡性淋巴瘤反應標準,在第7個月時(在維持治療試驗期第3週期之前)的總體反應率(CR + CRU + PR)
次要療效終點:
以下的療效參數將作為試驗藥物 (CT-P10或Rituxan)的次要療效終點:
• 在試驗期間的總體反應率(CR + CRu + PR)
• 無疾病惡化存活期,定義為在隨機分組和疾病惡化/復發或任何原因引起死亡(以先發生者為準)的時間間隔期間
• 疾病惡化時間,定義為在隨機分組和病病惡化/復發或因為淋巴瘤而死亡(以先發生者為準)的時間間隔期間
• 總體存活期,定義為在隨機分組和任何原因引起死亡的時間間隔期間
安全性評估:
• 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併用藥物、過度的過敏反應(通過生命體徵監測包括收縮和舒張血壓、心率、呼吸頻率和體溫)、體檢結果、生命體徵測量、臨床實驗室分析、
x光胸片結果、心電圖檢查結果、感染、輸注相關反應、免疫原性測試、免疫球蛋白測試和結核病評估。
生物標記物評估(可選):只適用於另外簽署生物標記物評估(基因型)受試者同意書(ICF)的患者。用於評估FcãR基因型(FcãRIIa、IIIa和/或任何必要的基因型)的血液檢體將僅在隨機分組後和前導試驗期的第1週期第1天給予試驗藥物前採集。
次要的生物標記物終點:
• FcãR基因型(FcãRIIa,IIIa,和/或任何必要的基因型)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標準
每位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可被納入本試驗:
1. 患者為≥18歲的男性或女性。(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20歲或以上。)
2.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2008年分類,患者經組織學證實為CD20+ 濾泡性淋巴瘤(FL) 1到3a級;具有自第一次給予試驗藥物治療前6個月內的組織切片。
3. 患者具有至少1個在2維上可測量的腫瘤塊,腫塊大小必須為:
• 淋巴結病灶的最長邊 >15 mm(毫米);或
• 淋巴結病灶的最長邊 >10 mm至 ≤15 mm,且最短邊 >10 mm;或
• 淋巴結外病灶長短邊均 ≥10 mm。
4. 患者患有Ann Arbor分期(安阿伯分期)第II、III或IV期疾病。
5. 患者具有低腫瘤惡性度,其定義乃根據濾泡性淋巴瘤研究小組(GELF)標準:
• 無B症狀(B symptoms)(顯著的突發性發燒[>38ºC];不明原因的經常性大量夜間盜汗;在前 6 個月內體重減輕超過 10%,原因不明)、
• 乳酸脫氫酶(LDH)<正常值上限 (ULN)、
• 最大淋巴結或其他的腫塊 <7 cm(公分)、
• <3處的淋巴結,且直徑 ≥ 3cm、
• 臨床上或使用電腦斷層(CT)並未檢測出顯著的漿液性積液(使用電腦斷層(CT scan)掃描發現的少量、臨床上無明顯積液並不視為有顯著意義),
• 根據CT(電腦斷層)的結果,脾臟 ≤16公分,且
• 無任何臨床器官功能衰竭或器官受壓迫(例如:輸尿管阻塞)
6. 患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 0 至 1分。
7. 針對男性和女性患者及其具有生育能力的伴侶,患者應在試驗期間和停用試驗藥物後12個月內,同意真正做到禁慾(當這與受試者偏好且習慣的生活形態相同時)或使用下列任一種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和已絕孕的男性除外):
• 屏障避孕法(男用保險套、女用保險套或隔膜併用殺精凝膠)
• 荷爾蒙避孕藥(植入式、注射劑、複合型口服避孕藥、經皮貼片或避孕環)
• 子宮內避孕器
在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6個月內,已接受絕孕手術的男性或女性患者及其伴侶必須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使用一種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方法,或真正做到禁慾。
停經女性的最後一次月經週期必須是在進入試驗(即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當時)前至少12個月才能歸類為不具生育能力。
停經前女性和發生停經時間小於或等於12個月的女性患者,在篩選期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
8. 根據下列檢測值,患者具有足夠的骨髓、肝、腎功能儲量:
• 血色素濃度 ≥10 g/d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
• 血小板計數 ≥100 000/mm3
• 總膽紅素濃度 ≤2.0 mg/dL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和丙胺酸轉胺酶濃度 ≤3 倍實驗室參考正常值上限(若已知淋巴瘤轉移到肝臟,則為≤5 倍 實驗室參考正常值上限)
• 血清肌酸酐濃度 ≤1.5倍實驗室參考正常值上限,或根據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出的肌酸酐廓清率 ≥50 mL/min
9. 患者能夠理解口頭和/或書面說明,並遵守所有試驗要求。
10. 患者已進行知情過程,獲得充足的時間和機會來閱讀和/或理解有關試驗的參與,並已提供經簽署和註明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ICF)。
每位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可被納入本試驗:
1. 患者為≥18歲的男性或女性。(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20歲或以上。)
2.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2008年分類,患者經組織學證實為CD20+ 濾泡性淋巴瘤(FL) 1到3a級;具有自第一次給予試驗藥物治療前6個月內的組織切片。
3. 患者具有至少1個在2維上可測量的腫瘤塊,腫塊大小必須為:
• 淋巴結病灶的最長邊 >15 mm(毫米);或
• 淋巴結病灶的最長邊 >10 mm至 ≤15 mm,且最短邊 >10 mm;或
• 淋巴結外病灶長短邊均 ≥10 mm。
4. 患者患有Ann Arbor分期(安阿伯分期)第II、III或IV期疾病。
5. 患者具有低腫瘤惡性度,其定義乃根據濾泡性淋巴瘤研究小組(GELF)標準:
• 無B症狀(B symptoms)(顯著的突發性發燒[>38ºC];不明原因的經常性大量夜間盜汗;在前 6 個月內體重減輕超過 10%,原因不明)、
• 乳酸脫氫酶(LDH)<正常值上限 (ULN)、
• 最大淋巴結或其他的腫塊 <7 cm(公分)、
• <3處的淋巴結,且直徑 ≥ 3cm、
• 臨床上或使用電腦斷層(CT)並未檢測出顯著的漿液性積液(使用電腦斷層(CT scan)掃描發現的少量、臨床上無明顯積液並不視為有顯著意義),
• 根據CT(電腦斷層)的結果,脾臟 ≤16公分,且
• 無任何臨床器官功能衰竭或器官受壓迫(例如:輸尿管阻塞)
6. 患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 0 至 1分。
7. 針對男性和女性患者及其具有生育能力的伴侶,患者應在試驗期間和停用試驗藥物後12個月內,同意真正做到禁慾(當這與受試者偏好且習慣的生活形態相同時)或使用下列任一種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和已絕孕的男性除外):
• 屏障避孕法(男用保險套、女用保險套或隔膜併用殺精凝膠)
• 荷爾蒙避孕藥(植入式、注射劑、複合型口服避孕藥、經皮貼片或避孕環)
• 子宮內避孕器
在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6個月內,已接受絕孕手術的男性或女性患者及其伴侶必須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使用一種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方法,或真正做到禁慾。
停經女性的最後一次月經週期必須是在進入試驗(即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當時)前至少12個月才能歸類為不具生育能力。
停經前女性和發生停經時間小於或等於12個月的女性患者,在篩選期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
8. 根據下列檢測值,患者具有足夠的骨髓、肝、腎功能儲量:
• 血色素濃度 ≥10 g/d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
• 血小板計數 ≥100 000/mm3
• 總膽紅素濃度 ≤2.0 mg/dL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和丙胺酸轉胺酶濃度 ≤3 倍實驗室參考正常值上限(若已知淋巴瘤轉移到肝臟,則為≤5 倍 實驗室參考正常值上限)
• 血清肌酸酐濃度 ≤1.5倍實驗室參考正常值上限,或根據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出的肌酸酐廓清率 ≥50 mL/min
9. 患者能夠理解口頭和/或書面說明,並遵守所有試驗要求。
10. 患者已進行知情過程,獲得充足的時間和機會來閱讀和/或理解有關試驗的參與,並已提供經簽署和註明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ICF)。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標準
符合下述任何條件的病患將被排除於本試驗:
1. 患者曾接受過rituximab(莫須瘤)(或建議的rituximab生物仿製藥產品)。
2. 患者對放射造影顯影劑、鼠類、嵌合、人類或人源蛋白過敏或敏感。
3. 患者經組織學證實轉型為高等級或瀰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
4. 已知患者的淋巴瘤擴散至中樞神經系統或任何佐證顯示壓迫到脊髓。
5. 患者曾接受過非何杰金氏淋巴瘤(NHL)的治療:
• 接受過的治療包括化學療法、放射療法、免疫療法和/或手術(之前的組織切片檢查除外)。
• 用於治療NHL的所有皮質素療法劑量。
• 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4週內接受皮質素療法,伴隨每天接受 >20 毫克(mg)的prednisone(培尼皮質酮)(或相等劑量的其他類固醇藥物)用於NHL以外的任何目的。
6. 患者有嚴重的感染,例如:敗血症、膿腫、活動性肺結核(TB)或機會性感染。
7. 患者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B型肝炎或C型肝炎(B型肝炎和C型肝炎帶原者不得納入試驗中)。
8. 施打第一劑試驗藥物前6個月內,患者具有紐約心臟協會(Raphael 等人,2007年)第III或IV級心臟衰竭、嚴重且不受控制之心臟疾病(不穩定型心絞痛、具臨床意義的心電圖 [ECG] 異常)或心肌梗塞。
9. 患者患有非何杰金氏淋巴瘤(NHL)以外的任何惡性腫瘤,但在施打第一劑試驗藥物前5年內經過適當治療的皮膚鱗狀或基底細胞癌,或原位子宮頸癌不在此限。
10. 患者目前或最近(施打第一劑試驗藥物前42天或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在篩選之前)接受任何其他試驗性藥品或裝置的治療。
11. 即使在接受胰島素治療後,患者仍患有不受控制的糖尿病。
12. 患者懷孕或哺乳中。在施打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前、期間或之後12個月內,計劃懷孕或哺乳的患者,不得納入試驗。
13. 在施打第一劑試驗藥物前4週內,患者正接種活體、活體減毒或非活體疫苗。
14. 患者經證明具有任何其他共存疾病或醫學或心理病症、代謝功能障礙、不穩定的肺部病症、由身體檢查結果或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合理懷疑患有某種禁止使用試驗產品的疾病或病症,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患者產生治療併發症的風險過高。
符合下述任何條件的病患將被排除於本試驗:
1. 患者曾接受過rituximab(莫須瘤)(或建議的rituximab生物仿製藥產品)。
2. 患者對放射造影顯影劑、鼠類、嵌合、人類或人源蛋白過敏或敏感。
3. 患者經組織學證實轉型為高等級或瀰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
4. 已知患者的淋巴瘤擴散至中樞神經系統或任何佐證顯示壓迫到脊髓。
5. 患者曾接受過非何杰金氏淋巴瘤(NHL)的治療:
• 接受過的治療包括化學療法、放射療法、免疫療法和/或手術(之前的組織切片檢查除外)。
• 用於治療NHL的所有皮質素療法劑量。
• 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4週內接受皮質素療法,伴隨每天接受 >20 毫克(mg)的prednisone(培尼皮質酮)(或相等劑量的其他類固醇藥物)用於NHL以外的任何目的。
6. 患者有嚴重的感染,例如:敗血症、膿腫、活動性肺結核(TB)或機會性感染。
7. 患者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B型肝炎或C型肝炎(B型肝炎和C型肝炎帶原者不得納入試驗中)。
8. 施打第一劑試驗藥物前6個月內,患者具有紐約心臟協會(Raphael 等人,2007年)第III或IV級心臟衰竭、嚴重且不受控制之心臟疾病(不穩定型心絞痛、具臨床意義的心電圖 [ECG] 異常)或心肌梗塞。
9. 患者患有非何杰金氏淋巴瘤(NHL)以外的任何惡性腫瘤,但在施打第一劑試驗藥物前5年內經過適當治療的皮膚鱗狀或基底細胞癌,或原位子宮頸癌不在此限。
10. 患者目前或最近(施打第一劑試驗藥物前42天或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在篩選之前)接受任何其他試驗性藥品或裝置的治療。
11. 即使在接受胰島素治療後,患者仍患有不受控制的糖尿病。
12. 患者懷孕或哺乳中。在施打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前、期間或之後12個月內,計劃懷孕或哺乳的患者,不得納入試驗。
13. 在施打第一劑試驗藥物前4週內,患者正接種活體、活體減毒或非活體疫苗。
14. 患者經證明具有任何其他共存疾病或醫學或心理病症、代謝功能障礙、不穩定的肺部病症、由身體檢查結果或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合理懷疑患有某種禁止使用試驗產品的疾病或病症,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患者產生治療併發症的風險過高。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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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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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7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