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09227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428333
2020-12-01 - 2021-06-29
Phase II/III
召募中1
終止收納6
ICD-9V10.21
喉頭惡性腫瘤病史
一項比較 GSK3359609 併用 Pembrolizumab 和 5FU-含鉑化療相較於安慰劑併用 Pembrolizumab 和 5FU-含鉑化療,作為第一線治療復發性/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之隨機分配、雙盲、適應性的第 II/III 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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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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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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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復發性/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將評估 GSK3359609 併用 pembrolizumab 和 5FU-含鉑化療(第 1 組)相較於安慰劑併用 pembrolizumab 和 5FU-含鉑化療(第 2 組)作為 HNSCC 標準第一線療程之療效、安全性和患者自評結果。
藥品名稱
GSK3359609
主成份
GSK3359609
劑型
IV injection
劑量
10 mg/ml
評估指標
‧ 比較 GSK3359609 併用 pembrolizumab + 5FU-含鉑化療相較於安慰劑併用 pembrolizumab + 5FU-含鉑化療,用於整體族群(所有 PD-L1 CPS)和 PD-L1 陽性 (CPS?1) 族群中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參與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 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贊同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之要求與限制。
2. 在取得同意時年齡≧18 歲的男性或女性(依據當地主管機關規定的最低年齡要求)(在臺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
3. 有罹患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HNSCC) 的組織學或細胞學紀錄,此 HNSCC 經診斷為復發性或轉移性且經認定無法以局部療法治癒
4. 原發腫瘤位置在口腔、口咽、下咽或喉部
5. 未曾在復發性或轉移性情境下接受全身性療法(> 6 個月之前完成的全身性療法為例外,前提是其為局部晚期疾病多重模式治療的一部分,而且治癒性全身性治療完成後 6 個月內沒有疾病惡化/復發)
6.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準則,屬可測量的疾病
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量表 (PS) 評分為 0 或 1 分。
8. 有合適的器官功能,如下表所定義
9. 預期餘壽命至少 12 週
10. 女性參與者:不可為懷孕中(在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中,以血清 β-人類?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 檢測陰性結果確認)、不可為哺乳中,且符合下列至少一種情況:
a. 不是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b. 同意從隨機分配 30 天前開始,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120 天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註:最後一劑化療後的避孕持續時間必須符合當地要求;但最短持續時間為最後一劑化療後 180 天)。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c. 試驗主持人必須負責回顧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發生未測得早期懷孕之女性的風險
11. 女性伴侶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120 天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且在此期間內避免捐贈精子(註:最後一劑化療後的避孕持續時間必須符合當地要求;但最短持續時間為最後一劑化療後 180 天)。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12. 從隨機分配前 2 年內取得的切除性或粗針切片中(不接受細針抽吸和骨骼切片),提供腫瘤組織給中央實驗室進行 PD-L1 免疫組織化學檢測 (IHC)。如果先前取得的腫瘤組織(即封存腫瘤組織)已取得 > 2 年或無法使用/不適合進行 PD-L1 檢測,則將需要使用對參與者而言安全的程序,來對未曾接受放射線照射的病灶(除非病灶惡化)進行新鮮腫瘤切片。
13. 依中央實驗室檢測判定,具有 PD-L1 IHC 綜合陽性分數 (CPS) 狀態。歐盟委員會管轄國家的參與者,必須具有 PD-L1 CPS >1 的狀態。
a) 如果實施 PD-L1 CPS 狀態上限,可能需要特定 PD-L1 CPS 狀態才能符合受試資格(依據 PD-L1 CPS 狀態,試驗族群比例將不超過 PD-L1 CPS 子群體預定比例的 5%(CPS≧20、1 ? CPS <20 和 CPS <1)
14. 若為口咽癌,須取得 HPV 狀態檢測結果
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參與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 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贊同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之要求與限制。
2. 在取得同意時年齡≧18 歲的男性或女性(依據當地主管機關規定的最低年齡要求)(在臺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
3. 有罹患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HNSCC) 的組織學或細胞學紀錄,此 HNSCC 經診斷為復發性或轉移性且經認定無法以局部療法治癒
4. 原發腫瘤位置在口腔、口咽、下咽或喉部
5. 未曾在復發性或轉移性情境下接受全身性療法(> 6 個月之前完成的全身性療法為例外,前提是其為局部晚期疾病多重模式治療的一部分,而且治癒性全身性治療完成後 6 個月內沒有疾病惡化/復發)
6.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準則,屬可測量的疾病
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量表 (PS) 評分為 0 或 1 分。
8. 有合適的器官功能,如下表所定義
9. 預期餘壽命至少 12 週
10. 女性參與者:不可為懷孕中(在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中,以血清 β-人類?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 檢測陰性結果確認)、不可為哺乳中,且符合下列至少一種情況:
a. 不是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b. 同意從隨機分配 30 天前開始,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120 天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註:最後一劑化療後的避孕持續時間必須符合當地要求;但最短持續時間為最後一劑化療後 180 天)。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c. 試驗主持人必須負責回顧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發生未測得早期懷孕之女性的風險
11. 女性伴侶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120 天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且在此期間內避免捐贈精子(註:最後一劑化療後的避孕持續時間必須符合當地要求;但最短持續時間為最後一劑化療後 180 天)。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12. 從隨機分配前 2 年內取得的切除性或粗針切片中(不接受細針抽吸和骨骼切片),提供腫瘤組織給中央實驗室進行 PD-L1 免疫組織化學檢測 (IHC)。如果先前取得的腫瘤組織(即封存腫瘤組織)已取得 > 2 年或無法使用/不適合進行 PD-L1 檢測,則將需要使用對參與者而言安全的程序,來對未曾接受放射線照射的病灶(除非病灶惡化)進行新鮮腫瘤切片。
13. 依中央實驗室檢測判定,具有 PD-L1 IHC 綜合陽性分數 (CPS) 狀態。歐盟委員會管轄國家的參與者,必須具有 PD-L1 CPS >1 的狀態。
a) 如果實施 PD-L1 CPS 狀態上限,可能需要特定 PD-L1 CPS 狀態才能符合受試資格(依據 PD-L1 CPS 狀態,試驗族群比例將不超過 PD-L1 CPS 子群體預定比例的 5%(CPS≧20、1 ? CPS <20 和 CPS <1)
14. 若為口咽癌,須取得 HPV 狀態檢測結果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參與者如果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加本試驗:
1. 先前曾接受抗 PD-1/L1/L2 、抗 ICOS藥物治療
2. 在 30 天內或 5 個藥物半衰期內接受已核准或試驗性全身性抗癌療法,以較短者為準。先前抗癌藥物的最後一劑與隨機分配日之間必須間隔至少 14 天
3. 出血風險高(例子包括但不限於腫瘤覆蓋或浸潤了大血管 [即頸動脈、頸靜脈、支氣管動脈],及/或表現出其他高風險特徵,例如?管、顯著的空洞病灶、先前有出血病史[≦60 天])
註:在試驗主持人與 GSK 醫療監測員商談過後,某些個案可能會在 GSK 醫療監測員審查個案後獲得核准(此審查可能包括提供影像的要求)
4. 活動性腫瘤出血
5. 等級 3 或等級 4 高血鈣症
6. 在隨機分配的≦28 天前接受重大手術。參與者在隨機分配前,也必須已經從任何手術(重大或輕微)及/或其併發症中完全恢復
7. 之前抗癌治療留下的毒性,包括:
a. 經認定與之前免疫療法相關且導致治療終止的等級 3/等級 4 毒性
b. 與之前治療相關且尚未緩解至≦等級 1 的毒性(脫髮、聽力喪失、使用補充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病變,以及必須是≦等級 2 的周邊神經病變除外)
8.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接受過血液製劑輸注(包括血小板或紅血球)或施用群落刺激因子(包括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G-CSF]、顆粒性白血球-巨噬?胞群落刺激因子、重組紅血球生成素)
9. 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但以下除外:
患有無症狀的 CNS 轉移,且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14 天於臨床上穩定且無需使用類固醇的參與者
註:患有癌性腦膜炎或軟腦膜擴散的參與者,不論臨床穩定性為何,都不得參加本試驗
10. 患有侵入性惡性腫瘤,或在過去 3 年內有除了本試驗疾病之外的侵入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下述除外:
a. 若患有任何其他符合下列條件的侵入性惡性腫瘤:參與者已為此接受決定性治療、已無疾病≧ 3 年,而且根據試驗主持人和 GSK 醫療監測員的意見不會影響試驗治療對目前欲治療之惡性腫瘤的效果之評估,則可能納入本臨床試驗中
b. 已接受治癒性療法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已成功治療的原位癌
c. 低風險早期攝護腺癌,定義如下:屬於 T1c 或 T2a 期、Gleason 分數 ? 6 且攝護腺特異抗原 (PSA) <10 ng/mL、不是接受過決定性治療就是在主動監測下未接受治療,而且在隨機分配前一年內保持穩定
11. 自體免疫疾病(目前或過去罹患),或在過去 2 年內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症候群
註:替代療法(包括用於治療內分泌病變 [例如腎上腺機能不全] 的生理劑量皮質類固醇)不視為是全身性治療。
12. 有免疫缺陷的診斷,或者在隨機分配前 7 天內正在接受全身性類固醇(口服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劑
註:
a) 如果參與者正使用穩定劑量,可繼續使用用於治療內分泌病變的生理劑量皮質類固醇或全身吸收極少的類固醇,包括局部、吸入型或鼻內皮質類固醇
b) 允許使用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前趨藥物(例如:電腦斷層 [CT] 掃描的前趨藥物)
13. 在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接種任何活性疫苗
14. 曾接受異體/自體骨髓或實質器官移植
15. 目前患有肺炎,或有需要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劑之非感染性肺炎的病史
註:如果試驗主持人和醫療監測員同意,可允許發生與先前的放射治療和/或無需治療的無症狀輻射誘導肺炎(等級 1)有關的肺部放射後變化
16. 近期(過去 6 個月內)有控制不良的症狀性腹水、肋膜或心包膜積液之病史
17. 近期(過去 6 個月內)有需要手術的胃腸阻塞、急性憩室炎、發炎性腸道疾病或腹內膿瘍之病史
18. 隨機分配的 4 週內有曾接受過敏原脫敏療法的近期病史
19.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有心臟異常的病史或證據,包括:
a. 嚴重、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或臨床上顯著的心電圖異常,包括第二級(第 II 型)或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
b. 心肌病變、心肌梗塞、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包括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支架置入術或繞道移植術
c. 依據美國紐約心臟協會功能分級系統定義的鬱血性心臟衰竭(第 II、III 或 IV 級)
d. 症狀性心包炎
20.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目前患有不穩定之肝臟或膽道疾病,定義為出現腹水、腦病變、凝血病變、低白蛋白血症、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持續性黃疸或肝硬化
註:如果參與者在其他方面都符合參與條件,則可接受患有穩定慢性肝臟疾病(包括吉伯特氏症候群或無症狀膽結石)
21. 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活動性感染
22. 已知有愛滋病毒 (HIV) 感染,或者 B 型肝炎活動性感染(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C 型肝炎活動性感染檢測結果為陽性
23. 對單株抗體或所研究的化療有發生重度過敏的病史,包括製劑中使用的任何成分
24. 已知有開放性肺結核的病史
25. 任何嚴重(�d 等級 3)和/或原已存在的不穩定身體病況(除惡性腫瘤之外)
註:在試驗主持人與 GSK 醫療監測員商談過後,某些個案可能會在 GSK 醫療監測員審查個案後獲得核准
26. 有任何精神障礙或其他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預參與者的安全、取得受試者同意書或遵從試驗程序
27. 目前正在參與或曾參與一項試驗性藥物的試驗,或在隨機分配日前 4 週內曾使用試驗性器材
註:已進入試驗性研究追蹤階段的參與者可參與本試驗,前提是在之前的試驗性藥物的最後一劑後 4 週。
參與者如果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加本試驗:
1. 先前曾接受抗 PD-1/L1/L2 、抗 ICOS藥物治療
2. 在 30 天內或 5 個藥物半衰期內接受已核准或試驗性全身性抗癌療法,以較短者為準。先前抗癌藥物的最後一劑與隨機分配日之間必須間隔至少 14 天
3. 出血風險高(例子包括但不限於腫瘤覆蓋或浸潤了大血管 [即頸動脈、頸靜脈、支氣管動脈],及/或表現出其他高風險特徵,例如?管、顯著的空洞病灶、先前有出血病史[≦60 天])
註:在試驗主持人與 GSK 醫療監測員商談過後,某些個案可能會在 GSK 醫療監測員審查個案後獲得核准(此審查可能包括提供影像的要求)
4. 活動性腫瘤出血
5. 等級 3 或等級 4 高血鈣症
6. 在隨機分配的≦28 天前接受重大手術。參與者在隨機分配前,也必須已經從任何手術(重大或輕微)及/或其併發症中完全恢復
7. 之前抗癌治療留下的毒性,包括:
a. 經認定與之前免疫療法相關且導致治療終止的等級 3/等級 4 毒性
b. 與之前治療相關且尚未緩解至≦等級 1 的毒性(脫髮、聽力喪失、使用補充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病變,以及必須是≦等級 2 的周邊神經病變除外)
8.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接受過血液製劑輸注(包括血小板或紅血球)或施用群落刺激因子(包括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G-CSF]、顆粒性白血球-巨噬?胞群落刺激因子、重組紅血球生成素)
9. 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但以下除外:
患有無症狀的 CNS 轉移,且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14 天於臨床上穩定且無需使用類固醇的參與者
註:患有癌性腦膜炎或軟腦膜擴散的參與者,不論臨床穩定性為何,都不得參加本試驗
10. 患有侵入性惡性腫瘤,或在過去 3 年內有除了本試驗疾病之外的侵入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下述除外:
a. 若患有任何其他符合下列條件的侵入性惡性腫瘤:參與者已為此接受決定性治療、已無疾病≧ 3 年,而且根據試驗主持人和 GSK 醫療監測員的意見不會影響試驗治療對目前欲治療之惡性腫瘤的效果之評估,則可能納入本臨床試驗中
b. 已接受治癒性療法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已成功治療的原位癌
c. 低風險早期攝護腺癌,定義如下:屬於 T1c 或 T2a 期、Gleason 分數 ? 6 且攝護腺特異抗原 (PSA) <10 ng/mL、不是接受過決定性治療就是在主動監測下未接受治療,而且在隨機分配前一年內保持穩定
11. 自體免疫疾病(目前或過去罹患),或在過去 2 年內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症候群
註:替代療法(包括用於治療內分泌病變 [例如腎上腺機能不全] 的生理劑量皮質類固醇)不視為是全身性治療。
12. 有免疫缺陷的診斷,或者在隨機分配前 7 天內正在接受全身性類固醇(口服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劑
註:
a) 如果參與者正使用穩定劑量,可繼續使用用於治療內分泌病變的生理劑量皮質類固醇或全身吸收極少的類固醇,包括局部、吸入型或鼻內皮質類固醇
b) 允許使用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前趨藥物(例如:電腦斷層 [CT] 掃描的前趨藥物)
13. 在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接種任何活性疫苗
14. 曾接受異體/自體骨髓或實質器官移植
15. 目前患有肺炎,或有需要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劑之非感染性肺炎的病史
註:如果試驗主持人和醫療監測員同意,可允許發生與先前的放射治療和/或無需治療的無症狀輻射誘導肺炎(等級 1)有關的肺部放射後變化
16. 近期(過去 6 個月內)有控制不良的症狀性腹水、肋膜或心包膜積液之病史
17. 近期(過去 6 個月內)有需要手術的胃腸阻塞、急性憩室炎、發炎性腸道疾病或腹內膿瘍之病史
18. 隨機分配的 4 週內有曾接受過敏原脫敏療法的近期病史
19.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有心臟異常的病史或證據,包括:
a. 嚴重、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或臨床上顯著的心電圖異常,包括第二級(第 II 型)或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
b. 心肌病變、心肌梗塞、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包括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支架置入術或繞道移植術
c. 依據美國紐約心臟協會功能分級系統定義的鬱血性心臟衰竭(第 II、III 或 IV 級)
d. 症狀性心包炎
20.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目前患有不穩定之肝臟或膽道疾病,定義為出現腹水、腦病變、凝血病變、低白蛋白血症、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持續性黃疸或肝硬化
註:如果參與者在其他方面都符合參與條件,則可接受患有穩定慢性肝臟疾病(包括吉伯特氏症候群或無症狀膽結石)
21. 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活動性感染
22. 已知有愛滋病毒 (HIV) 感染,或者 B 型肝炎活動性感染(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C 型肝炎活動性感染檢測結果為陽性
23. 對單株抗體或所研究的化療有發生重度過敏的病史,包括製劑中使用的任何成分
24. 已知有開放性肺結核的病史
25. 任何嚴重(�d 等級 3)和/或原已存在的不穩定身體病況(除惡性腫瘤之外)
註:在試驗主持人與 GSK 醫療監測員商談過後,某些個案可能會在 GSK 醫療監測員審查個案後獲得核准
26. 有任何精神障礙或其他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預參與者的安全、取得受試者同意書或遵從試驗程序
27. 目前正在參與或曾參與一項試驗性藥物的試驗,或在隨機分配日前 4 週內曾使用試驗性器材
註:已進入試驗性研究追蹤階段的參與者可參與本試驗,前提是在之前的試驗性藥物的最後一劑後 4 週。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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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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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