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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H3B-6527-G000-1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834780

2017-03-24 - 2020-02-29

Phase I

終止收納3

ICD-10C22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一項第一期開放標示、多中心試驗,於晚期肝細胞癌受試者中,評估 H3B-6527 的安全性、藥物動力學與藥物藥效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Eisai Co., Ltd., H3 Biomedicine Inc. (United States Research Subsidiary of Eisai Co., Lt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楊勝舜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試驗主持人 黃志富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立宗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適應症

晚期肝細胞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1. 決定使用於晚期肝細胞癌(HCC)受試者的 H3B-6527 最大耐受劑量(MTD)和/或建議的第二期劑量(RP2D) 2. 評估 H3B-6527 以口服方式單獨使用時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次要目標 1. 評估 H3B-6527 的藥物動力學(PK)資料 2. 評估患有晚期肝細胞癌(HCC)且由試驗委託者指定實驗室進行檢測判定腫瘤表現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 19 (FGF 19) 陽性的受試者使用H3B-6527 第二期劑量(RP2D)與時程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探索性目標 1. 探索生物標記及其與安全性與療效指標之間的相關性 2. 利用血液檢體上的 FGF19、Ki67、膽酸,以及其他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4 (FGFR4) 相關生物標記評估 H3B-6527的藥物藥效學影響 3. 探索藥物動力學(PK)與藥物藥效學之間的關係 4. 可能會評估腫瘤檢體內的 H3B-6527 暴露量 5. 探索血漿與尿液中的 H3B-6527 代謝物資料

藥品名稱

H3B-6527

主成份

H3B-6527

劑型

膠囊

劑量

50 mg, 100 mg and 200 mg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
1. 決定使用於晚期肝細胞癌(HCC)受試者的 H3B-6527 最大耐受劑量(MTD)和/或建議的第二期劑量(RP2D)
2. 評估 H3B-6527 以口服方式單獨使用時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次要目標
1. 評估 H3B-6527 的藥物動力學(PK)資料
2. 評估患有晚期肝細胞癌(HCC)且由試驗委託者指定實驗室進行檢測判定腫瘤表現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 19 (FGF 19)陽性的受試者使用H3B-6527 第二期劑量(RP2D)與時程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探索性目標
1. 探索生物標記及其與安全性與療效指標之間的相關性
2. 利用血液檢體上的 FGF19、Ki67、膽酸,以及其他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4 (FGFR4) 相關生物標記評估 H3B-6527的藥物藥效學影響
3. 探索藥物動力學(PK)與藥物藥效學之間的關係
4. 可能會評估腫瘤檢體內的 H3B-6527 暴露量
5. 探索血漿與尿液中的 H3B-6527 代謝物資料

主要納入條件

1.主要納入條件:
1. 年滿 18 歲。
2.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表現狀態得分為 0 或 1。
3. 有符合下列條件的肝細胞癌(HCC)或肝內膽管癌(ICC)診斷:
• 經可得的病理學紀錄或最新的組織切片確認(有關 HCC 受試者,可依據組織學
檢查或者歐洲肝臟學會 [European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the Liver] 或美國肝
臟學會 [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Liver] 疾病準則的非侵入性條件來確認診斷)
• 晚期、無法切除或復發型
• 自上次接受抗腫瘤療法以來已出現惡化
• Child-Pugh 分級為 A 級
• 無具臨床意義的腹水
• 必須曾接受至少一種標準照護治療或拒絕該治療。
4. 必須之前曾接受過含鉑療法(cisplatin 或 oxaliplatin)(僅適用於肝內膽管癌 [ICC] 受試者),除非有禁忌症。
5. 在納入試驗之劑量擴充期之前,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實驗室確認腫瘤為 FGF19 陽性。
6. 之前若有接受化療、單株抗體或免疫療法(如:用以控制癌症病情的腫瘤疫苗、細胞
激素或生長因子),必須已在投予試驗藥物前至少 4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短
者為準)完成,並且所有不良事件(AE)均必須已復原至基期或消退至 0 或 1 級。
7. 之前若有接受明確的放射線療法,必須已在投予試驗藥物前至少 3 週完成;之前若有接受局部放射線療法,必須已在投予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完成;若有意將之當作
目標病灶進行追蹤,則照射的病灶應有納入條件 7 定義的增大證據。放射藥物療法(鍶、釤、釔)必須已在投予試驗藥物前至少 8 週完成。
8. 可提供下列腫瘤組織:
a. 第 1 部份劑量遞增期:會請受試者提供腫瘤組織檢體(篩選時取得或已取得的保存組織檢體)但非強制要求。
b. 第 2 部份擴充期:必須有新鮮腫瘤組織(篩選時取得)而且受試者必須有可取得的腫瘤,以便重複執行組織切片並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取得其腫瘤組織。若可提供,應送交保存組織,但非強制要求。
9. 具有下列可測疾病:
a. 第 1 部份劑量遞增期:受試者可能會有 RECIST 1.1 版/mRECIST 定義的可測量或不可測量的疾病(視腫瘤類型而定)。
b. 第 2 部份擴充期:受試者必須有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測量的疾病:
i. 肝細胞癌(HCC)受試者:根據 mRECIST 至少含 1 處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測得的目標病灶:
• 肝臟病灶
- 該病灶可在至少單面準確測得 ≥ 1.0 cm
- 該病灶適合重複測量
- 該病灶在顯影劑加強後的電腦斷層掃描(CT)或磁振造影(MRI)
上顯示腫瘤內動脈相增大。
• 非肝臟病灶
- 短軸至少單面測得 ≥1.5 cm 的淋巴結(LN)病灶,短軸測得 ≥2.0
cm 的肝門淋巴結(LN) 除外。
- 最長直徑測得 ≥1.0 cm 的非節結病灶之前接受放射線療法或局部區域療法的病灶必須在 X 光片上有 mRECIST 定義的病情惡化證據,可被視為目標病灶。
ii. 肝內膽管癌(ICC)受試者:
• 根據 RECIST 1.1 版有至少一處可使用 CT/MRI 連續測量、最長直徑 ≥1.0公分的病灶之非淋巴結或短軸直徑 ≥1.5 公分的病灶之淋巴結。
• 曾接受過外束放射線療法(EBRT)或局部區域療法(如:射頻 [RF] 燒灼術或化學藥物栓塞治療)的病灶必須證明出現 RECIST 1.1 版定義的病情惡化才能視為目標病灶。
10. 心臟超音波或多閘門式 (MUGA) 掃描顯示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50%。
11. 具有適當的腎臟功能,定義:血清肌酸酐 <1.5×ULN(或根據 Cockcroft 與 Gault公式計算出來的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
12. 具有適當的骨髓功能,定義: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1500/mm3(≥1.5 × 109/L)
b. 血小板計數 ≥ 75,000/mm3(≥75 × 109/L)
c. 血紅素 ≥9.0 g/dL(可能已進行過輸血)。
13. 具有適當的肝臟功能,定義:
a. 以國際標準化比值(INR)≤1.5 為其證據的適當凝血功能。
b. 總膽紅素 ≤1.5 × ULN。
c. 丙胺酸轉胺酶(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值≤ 5 × ULN。
d. 無膽管堵塞證據,除非堵塞情況已經透過局部治療予以控制或是可利用內視鏡或經皮支架為膽道減壓並且之後膽紅素減少至 ≤1.5×ULN。
14. 女性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時或基期時未哺乳或懷孕(以敏感度至少為β-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ß-hCG] 25 IU/L 或當量單位的 β-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ß-hCG] 檢驗結果為陰性為依據)。如果篩選用的懷孕檢測為陰性的結果取得的時間超過第一劑試驗藥
物前 72 小時,則必須另外執行基期評估。
註:除非已進入停經期(至少連續 12 個月無月經、屬於正確的年齡群而且無其他已知或可疑起因)或已透過手術絕育(亦即:兩側輸卵管結紮、子宮完全切除或兩側卵巢切除,全部均需在投藥前至少 1 個月完成),否則所有女性均將被視為具有生育能力。
15.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均應避免在接受治療期間以及結束治療後至少 1 個月內懷孕並應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不得在進入試驗前 30 天內進行無保護措施的性行為並且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停用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使用高
度有效的避孕方式(如:完全禁慾、子宮內避孕器、值入型避孕藥、口服型避孕藥或已經切除輸精管且確認已無精子的伴侶)。使用激素型避孕藥的女性必須已在投藥前使用相同激素型避孕產品的劑量穩定達至少 4 週而且必須繼續在試驗期間以及停用
試驗藥物後 30 天使用相同的避孕藥。口服激素型避孕藥的女性必須增加一種屏障法。
16. 願意且能夠遵照計畫書的各項規定。
17. 在執行任何試驗特定程序前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主要排除條件

1. 之前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已完成根治療法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第 1期前列腺癌、表淺性膀胱癌或原位子宮頸癌或乳癌除外。
2. 目前有角膜疾患/角膜病變證據,包括但不限於角膜表皮變薄、泡性/帶狀角膜病變、角膜擦傷、發炎/潰瘍或角膜結膜炎(必須透過眼科檢查予以確認)。既有的白內障不構成排除原因。
3. 有腦部或硬膜下轉移的受試者不符資格,除非他們在開始本試驗的治療前已完成局部療法並且已停用相關皮質類固醇至少達 4 週。任何的腦部轉移徵象(如:X 光片或症狀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已穩定達至少 4 週。
4. 有可能增加檢視安全數據困難度的肝臟遺傳疾病。
5.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6. 無法控制的顯著活性感染,B 型肝炎(HBV)或 C 型肝炎(HCV)除外。有 HBV 的受試者符合資格但是應在需要時服用相關抗病毒藥物。有 HCV 的受試者符合資格但是在接受H3B-6527 期間不得同時接受 HCV 的治療。
7. 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動過大型手術或接受過其他局部區域治療,或在試驗藥物給藥前 8 週內接受過放射性核種治療(如:90 釔動脈內治療)。
8. 無法口服藥物或存在吸收不良症候或任何其他無法控制、可能妨礙 H3B-6527 生體可利用率的胃腸問題(如:噁心、腹瀉或嘔吐)。之前動過胃切除術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9. 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內服用過以及試驗執行期間將繼續服用任何屬於CYP3A4 酶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的藥物,除非有必須使用這類藥物的緊急或危及生命的醫療情況發生。
10. 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內服用過以及試驗執行期間將繼續服用任何已知會延長 QTc 間隔的藥物。
11. 無法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3 天以及在試驗期間停止使用氫離子幫浦抑制劑的治療;允許使用制酸劑,但不包括碳酸鈣制酸劑(例如:Tums® )。
12. 在投予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或至少 5 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內曾使用其他試驗性藥物。
13. 之前接受過選擇性 FGF19-FGFR4 標靶療法。
14. 在開始試驗療法前 4 週(28 天)內使用任何活性疫苗。
15. 存在需要積極治療的胃或食道靜脈曲張。
16. 具臨床意義的心電圖(ECG)異常,包括基期明顯延長的 QTc 間隔(如:重複顯示 >500 ms 的 QTc 間隔)。
17. 明顯的心血管受損:有大於紐約心臟協會第 2 級的鬱血性心臟病、無法控制的動脈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或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6 個月內中風或需要醫治(含口服抗凝血劑)的心律不整等病史。
18. 經主持人判定將會大幅增加受試者參與本試驗之相關風險或將影響受試者安全完成本試驗之能力的任何其他重大疾病、醫療情況或併用藥物。
19. 尚未成功切除輸精管(確認已無精子)或本身與其女性伴侶不符上述條件(亦即:不具生育能力或在本試驗期間以及停用試驗藥物後 90 天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的男性。試驗期間以及停用試驗藥物後 90 天內不得捐贈精子。
20. 對試驗藥物或任何賦形劑過敏。
21. 對電腦斷層掃描(CT)和磁振造影(MRI)顯影劑均不耐受或過敏,因此將無法取得計畫書規定的三相肝臟影像者。
22. 無機磷 > ULN。 註:受試者得正在接受高磷血症治療,但是篩選時的濃度必須正常才能參與本試驗。 篩選時濃度過高的受試者後續仍可接受治療並重新篩選;若其濃度在試驗前穩定持續達 2 週即可納入試驗。
23. 總血清鈣或血清游離鈣 > ULN。註:受試者得正在接受高鈣血症治療,但是篩選時的濃度必須正常才能參與本試驗。 篩選時濃度過高的受試者後續仍可接受治療並
重新篩選;若其濃度在試驗前穩定持續達 2 週即可納入試驗。
24. 內分泌改變、可能導致鈣或磷酸鹽濃度增加(包括但不限於副甲狀腺功能亢進和類腫瘤鈣質沈積症)。
25. 過去曾罹患和/或目前證據顯示有類腫瘤鈣質沈積症或組織鈣化。
26. 服用鈣或維生素 D 補充劑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最後一次投予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和第一劑試驗藥物彼此應至少間隔 2 週。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8 人

  • 全球人數

    12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