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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GS-US-373-1499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862574

2016-12-15 - 2019-12-31

Phase II

終止收納6

ICD-10M06

其他類風濕性關節炎

ICD-10M06.9

類風濕性關節炎

ICD-9714.0

類風濕性關節炎

評估GS-5745作為腫瘤壞死因子抑制劑與methotrexate療法之輔助治療對於中度至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受試者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相成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藍忠亮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宏安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方耀凡 風濕免疫科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臺灣區總主持人

方耀凡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試驗主持人 張棋楨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適應症

Rheumatoid arthritis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如下: 在罹患中度至重度活動性類風濕性關節炎(RA)的受試者中,評估GS-5745相較於安慰劑作為TNF抑制劑併用methotrexate之輔助療法的療效 本試驗的次要目標如下: •在罹患中度至重度活動性RA的受試者中,評估GS-5745相較於安慰劑作為TNF抑制劑併用methotrexate(MTX)之輔助療法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在罹患中度至重度活動性RA的受試者中,評估GS-5745作為TNF抑制劑併用methotrexate(MTX)之輔助療法的藥物動力學(PK)特性 本試驗探索性目標如下: •在罹患中度至重度活動性RA的受試者中,探索GS-5745作為輔助療法時,具有臨床效益的生物標記、作用機轉和影響

藥品名稱

GS-5745

主成份

GS-5745

劑型

Solution for injection in pre-filled syringe

劑量

150 mg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是DAS28(CRP)在第12週時相較於基準點的平均變化。主要分析將以混合模型重複測量(MMRM)方式,以兩個GS-5745治療組分別與安慰劑組進行比較。
2. 次要評估指標:
次要評估指標包括第12週時DAS28(CRP)達到<3.2分的受試者比例,以及第12週時DAS28(CRP)達到<2.6分的受試者比例。將採用針對隨機分配分層因子校正的Cochran-Mantel-Haenszel方法,以每個GS-5745治療組分別與安慰劑組進行比較。

主要納入條件

1. 納入條件:
1) 必須有能力了解並簽署紙本受試者同意書,而且該同意書必須在開始進行試驗程序前完成簽署;本試驗不允許需要代表/監護人以提供同意的受試者參加
2) 最初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年滿18歲(在台灣為20歲)(含)至80歲(含)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3) 在篩選時已確認診斷有類風溼性關節炎(依據2010年美國風濕病學會(ACR)/ 歐洲抗風濕聯盟(EULAR)分類標準判定)
4) 篩選時,您必須符合美國風濕病學會1991年修訂版類風濕性關節炎整體功能狀態標準中,對第I、II或III類的定義
5) 必須已連續使用口服型或腸道外 methotrexate(MTX;劑量為 7.5 到 25 mg/週)至少12週並耐受此藥,而且劑量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6 週內保持穩定(定義為處方無變化)。
• 使用MTX的受試者也可能同時使用chloroquine或hydroxychloroquine,且於基準點前劑量已穩定至少4週(定義為處方未變):如果屬實,這些受試者應計畫繼續在整個試驗期間使用此藥
• 必須在第1天和整個試驗期間補充葉酸或活化型葉酸(劑量由試驗主持人決定)
6) 必須正接受已核准之腫瘤壞死因子(TNF)抑制劑(adalimumab、certolizumab、etanercept或golimumab,或已上市的生物仿製腫瘤壞死因子抑制劑)皮下注射(SC)劑型 ≥ 12週的治療,且接受穩定劑量(定義為處方沒有變化)至少6週,定義為:
• 必須在篩選時採用CRP的28關節疾病活動性分數(DAS28(CRP)) >3.2分

• 必須在篩選和基準點(不需要是同一處關節)時,於評估(採用DAS28)的28個關節中有≥ 3個腫脹關節及≥ 3個壓痛關節。
7) 您如果先前曾以其他生物性疾病修飾型抗風濕藥物(DMARD)治療類風溼性關節炎,則仍有受試資格,但必須已符合這些藥物的下列洗除期:
• Rituximab – 在基準點前至少6個月內未使用任何劑量,而且篩選時您的CD19+ B細胞數落在正常範圍內(依據中央實驗室的)
• Infliximab – 在基準點前至少8週內未使用任何劑量
• Tocilizumab – 在基準點前至少8週內未使用任何劑量
8) 允許施用非類固醇抗消炎藥物(NSAID)和/或口服型皮質類固醇(≤ 10 mg prednisone/日,或等效藥物),但劑量在基準點前須已穩定≥ 4週(定義為處方未變);而在整個試驗盲性期間,也允許為了類風溼性關節炎以外的適應症,於需要時使用NSAID類藥物。
9) 結核菌篩檢:受試者必須符合a項或b項 :
a. 無結核菌感染史,以及QuantiFERON® TB-Gold診斷試管組和胸部X光檢查結果呈陰性(見下文)。若QuantiFERON®檢測的結果不明確,則可重複進行檢測一次。如果重複檢測的結果還是不明確,本試驗將排除該名受試者。

b. 有潛伏性肺結核病史且按當地準則接受完整預防性療程的受試者,可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定允許加入。試驗主持人有責任確認先前的治療是否適當,並應提供適當記錄。在這些情況下,無需取得QuantiFERON®檢測結果。此外,在納入前必須先經過醫療監測員核准。(不允許任何新診斷的潛伏性肺結核或未經治療/部分治療的潛伏性肺結核 [亦即,試驗期間需要對肺結核進行預防性治療的受試者]。排除任何之前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的受試者[無論是否曾接受治療]。
10) 篩選時;或是在篩選的90天內(若X光片或報告可供試驗主持人審查),針對活動性肺結核或其他肺部疾病進行的胸部X光檢查結果為陰性(按照當地準則進行檢查)
11) 在篩選時和第1天試驗藥物給藥前,具有生育能力(根據試驗計畫書所定義)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取得陰性驗孕結果。女性受試者不得在最後一劑GS-5745後30天內懷孕
12) 如果您具有生育能力(根據試驗計畫書所定義),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30天內,使用試驗計畫書明訂的避孕措施。女性受試者不得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30天內懷孕。使用methotrexate和其他藥物的男性和女性受試者也應遵循相關產品當地標示中的避孕指引
13) 哺乳中的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藥物給藥前及試驗期間停止哺乳。

主要排除條件

2. 排除條件:
1) 目前正接受MTX、chloroquine或hydroxychloroquine以外任何疾病修飾型抗風濕藥物(DMARD)的治療,或其他免疫調節性/抑制性非生物製劑和生物製劑的治療
2) 基準點前4週內曾接受皮質類固醇的關節內注射
3) 有任何感染而需要在基準點前2週內接受口服抗微生物療法。
4) 曾接受GS-5745的治療;已知對GS-5745或製劑中的賦形劑過敏。
5) 已知對受試者在篩選時正使用的腫瘤壞死因子抑制劑或製劑中的賦形劑過敏
6)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4週內曾接種任何活性或減毒疫苗,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2週內任何時間點上接種這類疫苗。
7) 目前患有類風溼性關節炎以外的發炎性關節疾病,例如痛風、反應性關節炎、乾癬性關節炎、血清陰性脊椎關節炎或萊姆病,或目前患有其他自體免疫疾病,例如: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SLE)、發炎性腸病、纖維肌痛症、風濕性多肌痛、硬皮症、發炎性肌病變、混合型結締組織疾病,或其他會干擾類風溼性關節炎評估或需要以本試驗計畫禁用之藥物治療的重疊症候群(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罹患Sjogren氏症候群或受控制之甲狀腺炎的受試者,不予排除)
8) 患有由類風溼性關節炎引起的活動性全身性侵犯,例如血管炎或Felty氏症候群
9) 基準點前12個月內有下列任一項的病史:
a) 需要腸道外抗生素或住院治療的感染、
b) 任何危及性命的感染、
c) 敗血症
10) 在任何時間點上曾發生人工關節感染,且人工關節仍在原位上
11) 在試驗第1天之前的12週內大量失血(> 450mL)或接受輸血。
12) 篩選時於中央實驗室進行的下列實驗室檢測,滿足下列任一項條件(在諮詢試驗委託廠商或其指定人員後,於判定受試者篩選失敗前,可對超出範圍的實驗室檢測值重新檢查一次):
a) 血紅素<8.0 g/dL(國際單位制 [SI]: <80 g/L);
b) 白血球<3.0 x 103 cells/mm3(SI: <3.0 x 109 cells/L);
c) 嗜中性白血球<1.5 x 103 cells/mm3(SI: <1.5 x 109 cells/L);
d) 淋巴球<0.5 x 103 cells/mm3(SI: <0.5 x 109 cells/L);
e) 血小板<100 x 103 cells/mm3(SI: <100 x 109 cells/L);
f) 丙胺酸轉胺酶(ALT)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2.0倍正常值上限;
g) 總膽紅素濃度≥2倍正常值上限,除非受試者已診斷出患有Gilbert氏症候群且有明確之證據;
h) 根據Modified of Diet in Renal Disease(MDRD)公式,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40 mL/min/1.73m2。
i) 篩選時HIV血清學檢測陽性
j) 活動性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的證據。本試驗排除在篩選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的受試者。HBsAg呈陰性且HBV核心抗體呈陽性的受試者需要進行HBV去氧核醣核酸(DNA)的反射檢測。在篩選時HBV DNA呈陽性的受試者將予以排除。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定,HBV核心抗體呈陽性而HBV DNA呈陰性的受試者符合試驗參加資格,但可能需要根據HBV治療準則/當地標准照護接受預防性治療,並且需要按評估時間表所述,持續每3個月進行血液檢測以監測HBV DNA。在試驗期間,具有活動性B型肝炎證據(如證明為DNA陽性)的受試者,將按試驗計畫書所述停用試驗藥物。
k) 活動性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的證據。在篩選時HCV抗體呈陽性的受試者需要進行HCV核醣核酸(RNA)的反射檢測。在篩選時HCV RNA呈陽性的受試者將予以排除。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定,HCV抗體呈陽性但HCV RNA呈陰性的受試者符合受試資格,但需要持續每3個月監測HCV RNA。在試驗期間,具有活動性C型肝炎證據(如證明為RNA陽性)的受試者,將按試驗計畫書所述停用試驗藥物。
13)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定,有任何未受控制且臨床上重大的實驗室檢驗值異常,而可能影響試驗資料的判讀或受試者對本試驗的參與。
14) 目前患有惡性腫瘤,篩選前10年內有惡性腫瘤或淋巴增生性疾患病史,但有下列例外:
a) 已成功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
b) 基底或鱗狀細胞癌,或其他已治療成功的局部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15) 篩選前1個月內(適用於小分子藥物)或篩選前3個月或5個藥物半衰期內(適用於生物製劑;以較長者為準)曾參加另一項研究性藥物的試驗
16) 不願意在試驗期間和其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90天內避免捐贈精子的男性受試者
17) 不願意在試驗期間及其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最多30天內,避免卵子捐贈或卵子採集(為了在當前或未來授精)的女性受試者
18) 有任何狀況而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損及受試者參加本試驗的能力,例如物質濫用、酗酒,或患有不穩定的精神疾病。
19) 已知對橡膠或乳膠過敏
20) 曾在篩選前12週內接受類風溼性關節炎的手術治療(包括滑膜切除術或關節成形術),或計畫於試驗期間接受該項手術
21) 先前或當前患有中度至重度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NYHA]第III或IV級),或於過去6個月內曾發生腦血管意外、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不穩定型心律不整、或是在篩選時有新的或重大的心電圖異常,或有任何其他心血管狀況,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受試者在參加本試驗時有風險。
22) 患有任何慢性、未受控制、使受試者在試驗期間的風險較高的醫學病症,例如未受控制的:糖尿病、高血壓、病態肥胖、甲狀腺、腎上腺、肺臟、肝臟、腎臟、神經或精神疾病,或其他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值得關注的疾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7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