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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ZH-20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601950

2016-07-01 - 2024-10-31

Phase II

召募中1

ICD-10C49.9

結締及軟組織之惡性腫瘤

一項以患有INI1 陰性腫瘤或復發/難治型滑膜肉瘤之成人受試者為對象,使用 EZH2 抑制劑 Tazemetostat 之第二期、多中心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Epizyme,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偉武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INI1 陰性腫瘤或復發/難治型滑膜肉瘤(INI1-Negative Tumors or Relapsed/Refractory Synovial Sarcoma)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在每天兩次(BID)口服 tazemetostat 800 mg後,評估受試者的整體反應率(ORR)。 *在每天兩次口服 tazemetostat 800 mg 後,評估受試者經 16 週治療的無惡化存活(PFS)率。 次要目的: *患者的反應持續時間,達成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的比例 *疾病控制率 (DCR) *病患的整體反應率 (ORR) *無惡化存活及整體存活 (OS)。 *評估 tazemetostat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評估 tazemetostat 的族群藥物動力學(PK)參數。 *對腫瘤組織評估 tazemetostat 的藥效(PD)作用。 探索性目的: *在資料允許下,探討血清藥物動力學和腫瘤藥效標記之間的關係。 *對腫瘤組織和血液評估體細胞突變、生殖細胞變異,傳訊核糖核酸(mRNA)及/或蛋白質作為 tazemetostat 反應候選指標之可行性。

藥品名稱

Tazemetostat (EPZ-6438)

主成份

Tazemetostat

劑型

錠劑

劑量

Tazemetostat 200 mg in each Tablet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第一、三、四、五、六和第七組採用適用於疾病的標準化治療反應評估標準(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腫瘤:神經腫瘤評估標準 [RANO];其他:RECIST 1.1),評估 INI1 陰性腫瘤受試者經 tazemetostat 治療後之客觀反應率(經確認之完全反應及部分反應)。
*第二組(復發/難治型滑囊肉瘤): 經 16 週 tazemetostat 治療後之無惡化存活 (PFS) 率。 該數值係指在第 16 週評估時,確認達完全反應、或部分反應或病情穩定(SD)之受試者人數。
*第八組:口服施用 tazemetostat 1600 mg QD 之後的安全性及耐受性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滿足所有條件才可招收至本試驗中。
1.(簽署同意書/贊同書時)年齡:大於等於18 歲。
2.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 功能狀態為 0、1 或 2 級。
注意:若受試者因癱瘓而無法行走但可靠輪椅行動,則在受試者的功能狀態評估中視其為具有行動能力。
3.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4. 預期餘命 >3 個月。
5. 具惡性腫瘤:
*且目前無可用之標準療法(第一組、第三組、第四組及第五組)。
*復發或難以治療者, 定義為先前已接受經批准的療法治療(如有治療存在),仍惡化為轉移性或無法切除性之局部晚期疾病(第二組)。
*加入試驗前的六個月內即已惡化(僅針對擴大的第五組,第6組和第8組)。
6. 經臨床實驗室改進修正案(CLIA)/美國病理學會(CAP)或其他經試驗贊助者許可之實驗室認證確認,具有記錄之原活體切片局部診斷病理。
7. 第一組(類橫紋肌細胞瘤):局部實驗室必須獲得以下檢驗結果:
*型態及免疫表現型必須符合類橫紋肌細胞瘤。
*經 IHC 確認 INI1 或 SMARCA4 缺失,或
*INI1 或 SMARCA4 IHC 之結果不明確或無法取得時,經分子學檢查確認腫瘤雙等位基因INI1 或 SMARCA4 缺失或突變。
8. 第二組(復發/難治型滑囊肉瘤受試者): 局部實驗室必須獲得以下檢驗結果:
*型態符合滑囊肉瘤,且
*細胞基因學或螢光原位雜合技術(FISH) 及/或分子學(例如:DNA 定序)確認 SS18 重新排列 t(X;18)(p11;q11)。
9. 第三組、第四組、第五組、第七組和第八組(INI 陰性腫瘤或任何實體腫瘤合併EZH2功能獲得型突變之受試者):局部實驗室必須獲得以下檢驗結果:
*型態及免疫表現型必須符合 INI 陰性腫瘤(不適用於任何合併EZH2功能獲得型突變之實體腫瘤),及。
*經 IHC 確認 INI1 缺失,或
*INI1 或 SMARCA4 IHC 之結果不明確或無法取得時,經分子學檢查確認腫瘤雙等位基因INI1 或 SMARCA4 缺失或突變。
*分子證據顯示有EZH2功能獲得型突變。
10. 對於第6組群(進行選擇性組織切片檢查的上皮樣肉瘤患者):
*形態學及免疫表現型與上皮樣肉瘤相符(例如,CD34、EMA、角蛋白與INI1)
*若提供選擇性組織切片,願意簽署用藥前及用藥後之組織切片檢查同意書。
11. 收案時依據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CTCAE)4.03版判定為所有過去治療(即化學療法、免疫療法、放射療法)相關之具臨床意義毒性緩解至≤1級,或臨床狀況穩定且無臨床意義。
若過去曾接受抗癌治療,則必須依據計畫書所述條件已完成各項治療。
12. 具充足腫瘤組織(玻片或組織塊),可供中央 免疫組織染色 確認性檢驗及/或細胞基因學/FISH 及/或 DNA 突變分析(進入試驗所需,但收案係依據當地結果進行)。
13. 依據固體腫瘤之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1.1 版 (RECIST 1.1),以及中樞神經系統腫瘤之神經腫瘤評估標準 (RANO),具可測量之疾病。
14. 依據計畫書定義,具備充足血液學(骨髓 [BM] 與凝血因子)、腎臟及肝臟功能
15. 僅適用於中樞神經系統腫瘤受試者: 在預定接受第一劑 tazemetostat 至少 21 天前,受試者的癲癇發作必須處於穩定、無更為頻繁或嚴重之狀況,且利用目前使用的抗癲癇發作藥物獲得控制。
注意: 受試者可在收案前使用葡萄糖皮質素(劑量穩定或調整)控制中樞神經系統症狀,但必須與預定接受第一劑 tazemetostat 的時間相距至少 7 天。
16. 經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時閘心室造影(MUGA)掃描,左心室短縮分率 >27% 或射出分率 ≥ 50%,且紐約心臟協會 (NYHA) 心臟衰退分級 ≤ 2。
17. 經 Fridericia 公式修正之 QT 間期 (QTcF) ≤480 毫秒。
18.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
*篩選時及預計接受第一劑tazemetostat治療前14天內,β-人類絨毛膜激素(β-hCG)懷孕試驗為陰性(尿液或血清試驗皆可接受,但陽性尿液試驗結果必須以血清檢測確認),且
*同意自最少第一劑的7天前開始至接受最後一劑tazemetostat治療後6個月內,使用有效避孕方法,而且男性伴侶使用保險套,或
*施行真正的禁慾,或
*男性伴侶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
19.男性受試者之女性伴侶具有生育能力時,其必須:
*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或
*同意自接受第一劑tazemetostat治療至接受最後一劑tazemetostat治療後3個月內,使用保險套,或
*女性伴侶不具有生育能力
20. 僅適用於法國受試者:為一項社會安全福利之參加人或受益人。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符合下述任一標準的受試者不得進入本試驗:
1. 曾暴露於 tazemetostat 或 zeste 同源基因-2 強化劑 (EZH2)。
2. 在預定使用第一劑 tazemetostat 的 30 天或 5 倍半衰期內,曾參加另一項介入式臨床試驗,且接受試驗藥物。
3. 具原發性顱骨外腫瘤之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或任何軟腦膜轉移。
過去曾接受腦部轉移治療之受試者若病情穩定(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4週的攝影檢查未發現惡化跡象,且所有神經症狀皆已穩定)、無新腦部轉移或腦部轉移擴大之跡象,而且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7天類固醇劑量穩定或調整,即可參與本試驗。
注意: 篩選時經核磁共振攝影發現無臨床症狀的腦轉移受試者,如根據治療醫師的意見及放射線治療或神經外科之諮詢意見,無須接受立即性手術或立即接受放射線治療,則可進入本研究而無須事先經過腦部放射線治療。
4. 曾患有試驗對象惡性腫瘤外之其他惡性腫瘤。
例外: 受試者無疾病時間已達 5 年,或曾患有非黑色素瘤皮膚癌且已完全切除,或是原位癌經成功治療者仍符合資格。
5. 收案前 3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注意:收案前3週內允許執行小型手術(例如顱外部位小型切片手術、中央靜脈導管置放、引流管重建手術)。
6. 根據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CTCAE) 4.03 版標準,有 大於等於3 級的血小板減少症、嗜中性白血球低下症或貧血或之前有任何骨髓惡性腫瘤史,包括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 (MDS)。在細胞遺傳學檢測和 DNA 定序中觀察到已知與 MDS(例如 5 號染色體長臂缺失、7 號染色體異常)和 骨髓增生性腫瘤 (MPN) (例如 JAK2 V617F 點突變)相關的異常。
附註: 在中央實驗室進行異常周邊血液抹片形態學評估後,將進行骨髓抽吸/組織切片檢查。在骨髓抽吸/組織切片檢查顯示異常結果後,進行細胞遺傳學檢測和 DNA 定序。
7. 有T细胞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T 细胞淋巴母细胞性淋巴瘤 (T-ALL/T-LBL) 的病史
8. 自收案起至參加試驗期間不願從飲食剔除葡萄柚汁、酸橙及葡萄柚,以及含有這些水果的食物。
9. 預定第一劑 tazemetostat 前 6 個月內具心血管障礙、鬱血性心臟衰竭病史(高於紐約心臟協會第二級)、控制不良之動脈高血壓、不穩定心絞痛、心肌梗塞或中風,或是具心室性心律不整而需要治療者。
10. 目前正使用任何計畫書中所敘述之禁用藥物。
11. 具活動性感染而需要全身性治療者。
12. 免疫功能受損(即具先天性免疫功能不全),包括已知具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感染病史之受試者。
注意: 基於與可能發生影響 tazemetostat 藥物動力學的考量,正在接受抗反轉錄病毒療法的人類免疫不全病毒陽性受試者也不符資格。
13. 已知具 B 型肝炎病毒或 C 型肝炎病毒急性感染。
註:有B或C型肝炎病史,但ALT正常且偵測不到HBV DNA或HCV RNA的受試者符合本試驗參與資格。
14. 進入試驗前2週內曾經歷具症狀之靜脈血栓。
注意: 進入試驗前 >2週曾有深層靜脈血栓病史的受試者若正以低分子量肝素作為抗凝血治療,則視為符合本試驗條件。
15. 中樞神經系統侵犯(原發性腫瘤或轉移癌)之受試者: 收案時存在開始試驗藥物治療前14天內執行之篩選核磁共振成像檢查(MRI),顯示患有大於出血點尺寸之任何進行中出血或新腫瘤內出血、具已知出血體質,或接受抗血小板或抗血栓藥物治療。
16. 已知對tazemetostat成分或其他EZH2抑制劑成分過敏。
17. 無法服用口服藥物,或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任何其他無法控制、可能影響tazemetostat生物利用率的胃腸問題(例如噁心、腹瀉或嘔吐)。
18. 有無法控制的間歇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無法控制的感染、精神疾病/會限制遵從研究規定的社會狀況。
19. 針對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懷孕或哺乳。
20. 針對男性受試者:從進入試驗起至最後一劑 tazemetostat 至少 3個月內,不願遵守避孕條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29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