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HR-BLTN-Ⅲ-NSCLC
試驗執行中
2020-10-15 - 2026-03-31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試驗,針對帶有 HER2 外顯子 20 突變且在含鉑藥物化學療法治療期間或之後惡化的晚期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患者,研究 Pyrotinib 相較於 Docetaxel 的療效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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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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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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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HER2 外顯子 20 突變的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對於帶有 HER2 外顯子 20 突變且在含鉑化療治療後惡化的晚期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患者,比較 pyrotinib 相較於 docetaxel 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PFS 指標將由盲性獨立放射學審查委員會 (BIRC) 判定。
次要目的:
•透過評估由 BIRC 評估的整體存活期 (OS)、客觀反應率 (ORR)、疾病控制率 (DCR)、反應持續時間 (DoR) 和腫瘤惡化前所經時間 (TTP),以及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的 ORR、DCR、DoR、TTP、PFS 和下一線治療之無惡化存活期 (PFS2),對於帶有 HER2 外顯子 20 突變且在含鉑化療治療後惡化的晚期非鱗狀 NSCLC 患者,比較 pyrotinib 相較於 docetaxel 的療效;
•對於帶有 HER2 外顯子 20 突變且在含鉑化療治療後惡化的晚期非鱗狀 NSCLC 患者,評估 pyrotinib 相較於 docetaxel 的安全性;
•評估 pyrotinib 相較於 docetaxel 治療組的患者報告結果 (PRO);
•對於帶有 HER2 外顯子 20 突變且在含鉑化療治療後惡化的晚期非鱗狀 NSCLC 患者,評估 pyrotinib 的藥動學 (PK)。
藥品名稱
Pyrotinib Maleate Tablet
主成份
Pyrotinib Maleate
劑型
film-coated tablet
劑量
80 mg/tablet、160 mg/tablet
評估指標
由盲性獨立審查委員會 (BIRC) 依據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版本 1.1 (RECIST v1.1)評估的 PFS。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所有下列納入條件,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 簽署經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倫理委員會 (EC) 核准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願意且能夠遵從排定治療、試驗就診時的所有檢查以及其他試驗程序。
2. 男性或女性,≥18 歲。
3.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ECOG PS)分數 0-1(有關 ECOG PS 條件,請參閱附錄 2)。
4.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必須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為無法接受治癒性手術或放射療法)或轉移性非鱗狀 NSCLC 疾病(第 IIIB-IV 期,根據國際肺癌研究協會 (IASLC) 癌症分期系統第 8 版 [附錄 3])。
5. 在納入前,必須提供證明帶有 HER2 基因外顯子 20 活化突變的資料。應提供足夠的腫瘤組織檢體,用於以回溯性方式確認 HER2 基因的突變狀態。有關 HER2 (ERBB2) 外顯子 20 突變的範例,請參閱附錄 4。
腫瘤組織檢體應符合下列條件:置於中性緩衝液內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組織塊,或至少 6-12 片新鮮或留存(最好是新鮮檢體)的未染色腫瘤組織切片(6-10 片手術切片,或至少 12 片粗針切片)。針對無法提供所需切片的患者,可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其納入。
6. 必須患有依據 RECIST 版本 1.1 的可測量疾病。作為目標病灶之 CT 或 MRI 可測量病灶的定義:根據 RECIST 版本 1.1,這類病灶在螺旋式 CT 掃描中的長徑應 ≥10 mm,或腫大淋巴結的短徑 ≥15 mm;在依據 RECIST 版本 1.1 標準確認發生惡化後,可使用先前接受局部治療的病灶作為目標病灶。
7. 針對晚期 NSCLC,患者必須在含鉑化療、加上或未加上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細胞程式死亡-1 (PD-1)/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1 (PD-L1) 抑制劑)和/或抗血管新生藥物治療期間或之後發生疾病惡化。不允許曾接受超過 2 線全身性療法。可被允許曾接受前導輔助性/輔助性療法的兩種情況:a) 曾接受輔助性或前導輔助性含鉑化療、且在完成療法後 6 個月內發生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b) 在接受輔助性或前導輔助性含鉑化療後 >6 個月發生復發性疾病、且隨後在為復發接受含鉑療程期間或之後惡化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8. 實驗室檢驗數值必須符合下列標準,以顯示重要器官/系統的功能程度符合要求:
• 血液學(在檢測前 14 天內,未以輸注血液/血液製劑、或輸注造血刺激因子(例如: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促血小板生成素 (TPO) 等)進行矯正):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 × 109/L;血小板 (PLT) ≥100 × 109/L;血紅素 (Hb) ≥80 g/L;
• 血液生物化學(肝功能):總膽紅素 (TBIL) ≤1.0 × 正常值上限 (ULN);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1.5 × ULN 且鹼性磷酸酶 (ALP) ≤2.5 × ULN;
• 血液生物化學(腎功能):肌酸酐 (Cr) ≤1.5 × ULN 和肌酸酐清除率 (CrCL) ≥5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
9. 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在第一劑前 7 天內進行血清驗孕,且結果必須為陰性。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患者和其伴侶為 WOCBP 的男性患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後 8 週內使用有效避孕方法(若僅接受 docetaxel 治療,則對於其伴侶為 WOCBP 的男性患者而言為最後一劑後 3 個月內,對於具生育能力女性患者而言則為最後一劑後 6 個月內)。
1. 簽署經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倫理委員會 (EC) 核准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願意且能夠遵從排定治療、試驗就診時的所有檢查以及其他試驗程序。
2. 男性或女性,≥18 歲。
3.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ECOG PS)分數 0-1(有關 ECOG PS 條件,請參閱附錄 2)。
4.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必須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為無法接受治癒性手術或放射療法)或轉移性非鱗狀 NSCLC 疾病(第 IIIB-IV 期,根據國際肺癌研究協會 (IASLC) 癌症分期系統第 8 版 [附錄 3])。
5. 在納入前,必須提供證明帶有 HER2 基因外顯子 20 活化突變的資料。應提供足夠的腫瘤組織檢體,用於以回溯性方式確認 HER2 基因的突變狀態。有關 HER2 (ERBB2) 外顯子 20 突變的範例,請參閱附錄 4。
腫瘤組織檢體應符合下列條件:置於中性緩衝液內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組織塊,或至少 6-12 片新鮮或留存(最好是新鮮檢體)的未染色腫瘤組織切片(6-10 片手術切片,或至少 12 片粗針切片)。針對無法提供所需切片的患者,可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其納入。
6. 必須患有依據 RECIST 版本 1.1 的可測量疾病。作為目標病灶之 CT 或 MRI 可測量病灶的定義:根據 RECIST 版本 1.1,這類病灶在螺旋式 CT 掃描中的長徑應 ≥10 mm,或腫大淋巴結的短徑 ≥15 mm;在依據 RECIST 版本 1.1 標準確認發生惡化後,可使用先前接受局部治療的病灶作為目標病灶。
7. 針對晚期 NSCLC,患者必須在含鉑化療、加上或未加上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細胞程式死亡-1 (PD-1)/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1 (PD-L1) 抑制劑)和/或抗血管新生藥物治療期間或之後發生疾病惡化。不允許曾接受超過 2 線全身性療法。可被允許曾接受前導輔助性/輔助性療法的兩種情況:a) 曾接受輔助性或前導輔助性含鉑化療、且在完成療法後 6 個月內發生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b) 在接受輔助性或前導輔助性含鉑化療後 >6 個月發生復發性疾病、且隨後在為復發接受含鉑療程期間或之後惡化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8. 實驗室檢驗數值必須符合下列標準,以顯示重要器官/系統的功能程度符合要求:
• 血液學(在檢測前 14 天內,未以輸注血液/血液製劑、或輸注造血刺激因子(例如: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促血小板生成素 (TPO) 等)進行矯正):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 × 109/L;血小板 (PLT) ≥100 × 109/L;血紅素 (Hb) ≥80 g/L;
• 血液生物化學(肝功能):總膽紅素 (TBIL) ≤1.0 × 正常值上限 (ULN);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1.5 × ULN 且鹼性磷酸酶 (ALP) ≤2.5 × ULN;
• 血液生物化學(腎功能):肌酸酐 (Cr) ≤1.5 × ULN 和肌酸酐清除率 (CrCL) ≥5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
9. 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在第一劑前 7 天內進行血清驗孕,且結果必須為陰性。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患者和其伴侶為 WOCBP 的男性患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後 8 週內使用有效避孕方法(若僅接受 docetaxel 治療,則對於其伴侶為 WOCBP 的男性患者而言為最後一劑後 3 個月內,對於具生育能力女性患者而言則為最後一劑後 6 個月內)。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有下列任何情況,將不會被隨機分配至試驗中:
1. 目標疾病排除條件
1) 帶有其他病理類型的惡性腫瘤,例如混合癌、雙重原發性癌症;
2) 過去 5 年內曾有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病史;
例外:在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日期時已完全緩解至少 2 年、且不需要或預期在試驗期間不需要其他治療的基底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鱗狀細胞皮膚癌、前列腺原位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3) 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的受試者,將予以排除。曾患有或有證據顯示目前患有軟腦膜轉移的受試者,將予以排除。
若受試者 CNS 轉移經過適當治療(手術或放射療法)且受試者在納入前已在神經學上恢復至基期程度至少 2 週(不包括有關 CNS 治療的殘餘徵象或症狀),可符合資格。此外,受試者必須停用皮質類固醇,或正在接受每天 ≤10 mg 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的穩定或遞減劑量。
4) 曾接受針對 HER2 基因突變的標靶藥物(包括但不限於 trastuzumab 及其複合藥物、pertuzumab、lapatinib、pyrotinib、neratinib、afatinib、dacomitinib、poziotinib)治療;
5) 曾接受 docetaxel 治療;
6)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給藥日期時,先前藥物治療/醫療介入的清除期不符合下列要求:
• 抗腫瘤藥物,例如含鉑藥物、其他化療藥物、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等(包括臨床試驗中的相同類別試驗藥物)≥3 週(或 5 個藥物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 抗腫瘤傳統中藥治療 ≥2 週;
• 重大手術(需要住院)≥2 週;
• 微創手術(穿刺、切片、內視鏡等)≥1 週;
• >30 Gy 的非胸腔放射療法 ≥4 週;
• >30 Gy 的胸腔放射療法 ≥24 週;
• ≤30 Gy 的緩和性放射療法 ≥2 週。
此外,先前藥物治療/醫療介入治療引起的不良事件必須已緩解(在 NCI-CTCAE 版本 5.0 第 1 級內的掉髮或疲倦屬於例外)。
2. 病史排除條件
1) 患有活動性(未接受醫療治療)CNS 疾病的患者,例如良性腦部腫瘤、良性腦膜瘤、其他軟腦膜疾病,以及控制不良(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發生)的腦血管意外(包括短暫性腦缺血發作、腦出血、腦梗塞等)。若上述疾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已接受適當治療且臨床上穩定(依據放射學評估 [首選方式為以顯影劑增強的 MRI 或 CT],且維持至少 2 週,而相關症狀也已緩解至 NCI-CTCAE 版本 5.0 ≤ 第 1 級至少 2 週),則患者可符合資格;
2) 嚴重心臟疾病,包括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2 個月內發生的下列疾病:(1) 心肌梗塞;(2) 心臟衰竭;以及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個月內發生的疾病:(1) 嚴重/不穩定性心絞痛;(2) 需要持續藥物治療的心室性心律不整;但在持續給予藥物後控制良好的心房性心律不整可符合資格;(3) ≥ 第 2 級的心肌缺血;(4) 依據紐約心臟協會 (NYHA) 功能分類的 ≥ 第 2 級心臟功能不全(附錄 5);(5) 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6) 曾接受或預期將接受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手術;(7) QTcF >450 ms(男性),QTcF >470 ms(女性)(校正後 QT (QTc) 間隔是以 Fridericia 公式計算;若 QTc 異常,可每間隔 2 分鐘做三重覆檢測,且將使用平均值);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患有任何其他心臟疾病而不適合參與臨床試驗;
3)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患者有以下狀況:無法吞嚥、慢性腹瀉、腸阻塞、胃腸穿孔或曾接受胃切除術、結腸炎,或者會影響藥物給予和吸收的其他疾病或特殊狀況;
4)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患者具有嚴重積液伴隨臨床症狀(例如大量肋膜積液、腹水或心包膜積液),且需要反覆放置治療性穿刺引流器(允許使用管路);
5)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週內,具有嚴重感染的症狀或有微生物/病毒學診斷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因感染住院、菌血症或嚴重肺炎;口服或靜脈給予治療性抗生素;
6) 先天性或後天性免疫缺乏(例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
7) 患有活動性肝炎感染的患者。若患者的 B 型肝炎病毒 (HBV) - 去氧核糖核酸 (DNA) <500 IU/mL(或如果 copy/mL 是試驗中心唯一可用的單位,則必須為 <2500 copy/mL;如果試驗中心的正常範圍不同,則不得符合陽性標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曾接受抗 HBV 療法至少 14 天(依據當地標準照護接受治療,例如:entecavir),且願意在整個試驗期間接受抗病毒療法,可符合資格;若患者的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檢測結果為陽性,必須依據當地標準治療準則接受抗病毒療法,且肝功能緩解至 CTCAE ≤ 第 1 級;
3. 過敏與藥物不良反應
1) 有對試驗藥物或成分過敏的病史,例如含有Tween-80的輸注液。
4. 懷孕或哺乳中。
5. 併用治療排除條件
1)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或在試驗期間,患者接受或預期會持續接受 強效CYP3A4誘導劑或抑制劑、P-醣蛋白 (P-gp) 抑制劑(有關常用 強效CYP3A4誘導劑或抑制劑和 P-gp 抑制劑列表,請參閱附錄 6),或已知會導致 QT/QTc 延長的藥物;
6. 其他
1)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若有會對患者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或者會使參與試驗不符合患者最佳利益的其他疾病或實驗室檢測證據,將予以排除(包括但不限於:上腔靜脈症候群、嚴重肺病 [未治療的結核病、未治療或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個月內發生的肺栓塞、除了阻塞性肺炎之外的活動性肺炎]、未受控制的癲癇或心理疾病、計畫在不久後接受器官移植、遺傳性或後天性出血傾向)。
2)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其他可能混淆試驗結果或影響受試者遵守試驗程序能力的情況,例如酗酒、藥物濫用、刑事拘留等,則予以排除。
1. 目標疾病排除條件
1) 帶有其他病理類型的惡性腫瘤,例如混合癌、雙重原發性癌症;
2) 過去 5 年內曾有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病史;
例外:在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日期時已完全緩解至少 2 年、且不需要或預期在試驗期間不需要其他治療的基底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鱗狀細胞皮膚癌、前列腺原位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3) 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的受試者,將予以排除。曾患有或有證據顯示目前患有軟腦膜轉移的受試者,將予以排除。
若受試者 CNS 轉移經過適當治療(手術或放射療法)且受試者在納入前已在神經學上恢復至基期程度至少 2 週(不包括有關 CNS 治療的殘餘徵象或症狀),可符合資格。此外,受試者必須停用皮質類固醇,或正在接受每天 ≤10 mg 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的穩定或遞減劑量。
4) 曾接受針對 HER2 基因突變的標靶藥物(包括但不限於 trastuzumab 及其複合藥物、pertuzumab、lapatinib、pyrotinib、neratinib、afatinib、dacomitinib、poziotinib)治療;
5) 曾接受 docetaxel 治療;
6)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給藥日期時,先前藥物治療/醫療介入的清除期不符合下列要求:
• 抗腫瘤藥物,例如含鉑藥物、其他化療藥物、免疫檢查點抑制劑等(包括臨床試驗中的相同類別試驗藥物)≥3 週(或 5 個藥物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 抗腫瘤傳統中藥治療 ≥2 週;
• 重大手術(需要住院)≥2 週;
• 微創手術(穿刺、切片、內視鏡等)≥1 週;
• >30 Gy 的非胸腔放射療法 ≥4 週;
• >30 Gy 的胸腔放射療法 ≥24 週;
• ≤30 Gy 的緩和性放射療法 ≥2 週。
此外,先前藥物治療/醫療介入治療引起的不良事件必須已緩解(在 NCI-CTCAE 版本 5.0 第 1 級內的掉髮或疲倦屬於例外)。
2. 病史排除條件
1) 患有活動性(未接受醫療治療)CNS 疾病的患者,例如良性腦部腫瘤、良性腦膜瘤、其他軟腦膜疾病,以及控制不良(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發生)的腦血管意外(包括短暫性腦缺血發作、腦出血、腦梗塞等)。若上述疾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已接受適當治療且臨床上穩定(依據放射學評估 [首選方式為以顯影劑增強的 MRI 或 CT],且維持至少 2 週,而相關症狀也已緩解至 NCI-CTCAE 版本 5.0 ≤ 第 1 級至少 2 週),則患者可符合資格;
2) 嚴重心臟疾病,包括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2 個月內發生的下列疾病:(1) 心肌梗塞;(2) 心臟衰竭;以及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個月內發生的疾病:(1) 嚴重/不穩定性心絞痛;(2) 需要持續藥物治療的心室性心律不整;但在持續給予藥物後控制良好的心房性心律不整可符合資格;(3) ≥ 第 2 級的心肌缺血;(4) 依據紐約心臟協會 (NYHA) 功能分類的 ≥ 第 2 級心臟功能不全(附錄 5);(5) 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6) 曾接受或預期將接受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手術;(7) QTcF >450 ms(男性),QTcF >470 ms(女性)(校正後 QT (QTc) 間隔是以 Fridericia 公式計算;若 QTc 異常,可每間隔 2 分鐘做三重覆檢測,且將使用平均值);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患有任何其他心臟疾病而不適合參與臨床試驗;
3)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患者有以下狀況:無法吞嚥、慢性腹瀉、腸阻塞、胃腸穿孔或曾接受胃切除術、結腸炎,或者會影響藥物給予和吸收的其他疾病或特殊狀況;
4)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患者具有嚴重積液伴隨臨床症狀(例如大量肋膜積液、腹水或心包膜積液),且需要反覆放置治療性穿刺引流器(允許使用管路);
5)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週內,具有嚴重感染的症狀或有微生物/病毒學診斷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因感染住院、菌血症或嚴重肺炎;口服或靜脈給予治療性抗生素;
6) 先天性或後天性免疫缺乏(例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
7) 患有活動性肝炎感染的患者。若患者的 B 型肝炎病毒 (HBV) - 去氧核糖核酸 (DNA) <500 IU/mL(或如果 copy/mL 是試驗中心唯一可用的單位,則必須為 <2500 copy/mL;如果試驗中心的正常範圍不同,則不得符合陽性標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曾接受抗 HBV 療法至少 14 天(依據當地標準照護接受治療,例如:entecavir),且願意在整個試驗期間接受抗病毒療法,可符合資格;若患者的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檢測結果為陽性,必須依據當地標準治療準則接受抗病毒療法,且肝功能緩解至 CTCAE ≤ 第 1 級;
3. 過敏與藥物不良反應
1) 有對試驗藥物或成分過敏的病史,例如含有Tween-80的輸注液。
4. 懷孕或哺乳中。
5. 併用治療排除條件
1)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或在試驗期間,患者接受或預期會持續接受 強效CYP3A4誘導劑或抑制劑、P-醣蛋白 (P-gp) 抑制劑(有關常用 強效CYP3A4誘導劑或抑制劑和 P-gp 抑制劑列表,請參閱附錄 6),或已知會導致 QT/QTc 延長的藥物;
6. 其他
1)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若有會對患者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或者會使參與試驗不符合患者最佳利益的其他疾病或實驗室檢測證據,將予以排除(包括但不限於:上腔靜脈症候群、嚴重肺病 [未治療的結核病、未治療或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個月內發生的肺栓塞、除了阻塞性肺炎之外的活動性肺炎]、未受控制的癲癇或心理疾病、計畫在不久後接受器官移植、遺傳性或後天性出血傾向)。
2)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其他可能混淆試驗結果或影響受試者遵守試驗程序能力的情況,例如酗酒、藥物濫用、刑事拘留等,則予以排除。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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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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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