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K-3475-158
試驗執行中
2015-12-01 - 2026-12-31
Phase II
召募中5
ICD-9140.0
上唇紅緣惡性腫瘤
一項在晚期實質固態瘤患者使用Pembrolizumab (MK-3475)評估預測性生物標記之臨床試驗(KEYNOTE-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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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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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國默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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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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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無法切除及/或轉移性)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目的1:針對罹患多種晚期(轉移性及/或無法切除)實體腫瘤中的任何一種、未選擇生物標記的受試者(A – J組),由獨立中央放射學審查者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評估pembrolizumab的整體反應率(ORR)。
目的2:針對罹患多種晚期(轉移性及/或無法切除)實體腫瘤中的任何一種、已選擇生物標記的受試者(A – K組),由獨立中央放射學審查者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評估pembrolizumab的整體反應率(ORR)。待評估的主要生物標記有(1)以免疫化學法(IHC)評估腫瘤的PD-L1表現量(A – J組),(2)以RNA分析評估腫瘤的基因表現分析(GEP) (A – J組),以及(3)腫瘤的高度微衛星不穩定性(MSI-H) (A – K組)。
目的3 (僅L組):由獨立中央放射學審查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針對來自中國大陸並具中國血統,且其患有dMMR/MSI-H實體腫瘤之受試者進行評估的結果,評估pembrolizumab的客觀反應率(ORR)。
目的4 (僅M組):由獨立中央放射學審查根據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劑型
270
劑量
100mg/4ml
評估指標
1.以RECIST1.1之標準評估pembrolizumab (MK-3475)對於先前接受過治療的晚期實質固態瘤病患是否具有抗腫瘤活性. 評估指標包括整體反應率(ORR).治療反應持續時間(DOR).無惡化存活期(PFS).整體存活期(OS)
2.測試研究試驗藥物pembrolizumab (MK-3475)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測試研究試驗藥物pembrolizumab (MK-3475)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參與本試驗:
(1) 願意且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受試者亦可能提供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同意。但即使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受試者仍可參與主試驗。
(2) 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 18歲。
(3) 在組織學或細胞學上有相關記錄、屬於無法治癒、先前第一線標準治療(SOC)已宣告失敗的晚期(轉移性及/或無法切除)實體腫瘤。受試者必需於接受目前臨床有效的療程後惡化或是無法耐受。先前的療程並無次數上的限制。
註:先前包括在初始治療中的先導性療程或輔助療程可能不會被視為是第一線或後線的標準治療(SOC),除非目前腫瘤復發之前的12個月內即已完成這類治療。
(4) 罹患其中一種以下類型的晚期(無法切除及/或轉移性)腫瘤:
(A) 肛門鱗狀細胞癌、
(B) 膽道腺癌(膽囊與膽道系統(肝內或肝外膽管癌),但不包括乏特氏壺腹癌)、
(C) 神經內分泌腫瘤 (位於肺臟、闌尾、小腸、大腸、直腸或胰臟且分化良好與中度分化者)、
(D) 子宮內膜癌、a(肉瘤和間質瘤除外)
(E) 子宮頸鱗狀細胞癌、
(F) 外陰鱗狀細胞癌、
(G) 小細胞肺癌、
(H) 間皮瘤(惡性肋膜間皮瘤)、
(I) 甲狀腺癌(乳突亞型或濾泡亞型)、
(J) 唾腺癌、a(肉瘤和間質瘤除外)
或
(K) 任何屬於高度微衛星不穩定性(MSI-H)的晚期實體腫瘤(大腸直腸癌(CRC)除外)。
註:在此組別最初納入約100位受試者後,將限制後續的受試者腫瘤納入類型,使得此MSI-H癌症組別中,任一單一特定腫瘤類型的受試者不多於約20位。將使用IVRS系統以決定具特定類型MSI-H腫瘤受試者是否可被納入。
(L) 中國大陸的中國血統病患所患有之任何具有dMMR/MSI-H的晚期實體腫瘤(包括CRC *)。
L組的非CRC和CRC受試者應符合計劃書第5.1.2節所述的所有納入條件。
此外,L組的CRC受試者應符合以下列出的特定治療條件:患有經組織學證明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CRC (為dMMR/MSI-H),並曾接受2線治療。
註:病患必須在不同線療法中曾接受oxaliplatin和irinotecan,這些藥物通常與fluoropyrimidine一起提供 (例如,FOLFOX和FOLFIRI)。
註:可接受與先前療法(XOLFOX,XOLFIRI)中等同於fluoropyrimidine 的capecitabine。
註:先前於相同且唯一的化學療法療程一部分中曾接受fluoropyrimidine, oxaliplatin和irinotecan的病患,例如FOLFOXIRI或FOLFIRINOX,將視其為2L病患,不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
註:若在化學療法完成後的6個月內有記錄病情惡化,輔助性化學療法則視為先前第一線的全身性療法。
註:所有的全身性細胞毒性化學療法,包括帶有細胞毒性藥物的抗體藥物複合體,均視為前一線療法。
註:以根治性為目的之確定性手術和放射線療法或全身性投予放射藥物療法,不視為先前的一線療法。
註:若由於任何原因停止一種療程並開始進行不同的療程,則應將其視為新的一線療法。轉換(例如,cisplatin換成carboplatin),將不視為一線療法的改變(除非治療延遲≥2個月)。中斷用藥不視為一線療法的改變(除非中斷用藥 ≥ 2個月)。
註:目的在於維持治療療程後反應的維持療程將不視為一線療法。
註:允許接受過腹腔溫熱化學療法(HIPEC)或其他局部區域療法,但不視為前一線療法。
(M) 至少經過一線治療但失敗且為TMB-H (≥ 10 mut/Mb,F1CDx測定法)的任何晚期實體瘤,但dMMR/MSI-H腫瘤除外。
註:對於要符合資格納入M組的受試者,其必須至少曾接受一線標準照護的全身治療(即非首次接受治療)但失敗,若為CRC受試者必須曾接受至少2線標準照護的全身性治療且失敗(根據CRC的特定資格條件[請參閱下文])。有關前線治療的定義,請參閱計畫書第7.1.1.6.1節。
註:TMB-H族群可包含原發性腦腫瘤(例如膠質母細胞瘤[GBM]);用於確定TMB狀態的組織,必須是在暴露於temozolomide之前採集的。
M組患有TMB-H腫瘤的非CRC和CRC受試者應符合計劃書第5.1.2節所述的所有納入條件。
此外,M組的CRC受試者應符合以下列出的特定治療條件:患有經組織學證明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CRC,並為TMB-H。
註:病患必須在不同線療法中曾接受oxaliplatin和irinotecan,這些藥物通常與fluoropyrimidine一起提供 (例如,FOLFOX和FOLFIRI)。
註:capecitabine可識為等同於fluoropyrimidine於先前療法(XOLFOX,XOLFIRI)中。
註:先前於相同且唯一的化學療法療程中曾同時接受fluoropyrimidine, oxaliplatin和irinotecan的病患,例如FOLFOXIRI或FOLFIRINOX,將視其為2L病患,不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
註:若在化學療法完成後的6個月內有記錄病情惡化,輔助性化學療法則視為先前第一線的全身性療法。
註:允許使用HIPEC或其他局部療法,但其不視為前一線療法。
註:有關額外治療的說明,請參閱計畫書第7.1.1.6.1節。
(5) 提交一份可評估的組織檢體以供生物標記分析,檢體來源為先前未曾照過放射線的腫瘤病灶(可在諮詢過並取得試驗委託者同意後考量例外情形),(詳細說明請參閱實驗室手冊)。提交分析的腫瘤組織必須來自單一的腫瘤組織檢體,且檢體的質量足以進行「所有」必要的主要生物標記評估。
註:除非全部三種主要生物標記(腫瘤PD-L1表現量、基因表現分析(GEP)分數與微衛星不穩定性(MSI-H)狀態)都能用同一份腫瘤檢體的組織進行分析,否則受試者將不符合資格被納入到A – J組。註:在最初納入約100位屬於MSI-H癌症之K組別受試者後,除非先前用於MSI檢測的相同單一腫瘤檢體可被提供進行後續的回溯性MSI檢測,否則其餘受試者將不符合納入K組別之資格。
註:除非使用取自同一份腫瘤檢體的組織評估dMMR/MSI-H的狀態,否則受試者將不符合納入L組的資格。
註:除非使用取自同一份腫瘤檢體的組織評估TMB和MSI的狀態,否則受試者將不符合納入M組的資格。先前已知dMMR和/或MSI-H狀態的受試者不應對M組進行篩選。
(6) 若A – J組的招募目標已移向生物標記豐富性,則其腫瘤須由中央實驗室判定預設的一或多個主要生物標記為陽性。這類具有豐富性的生物標記可以是以免疫化學法(IHC)評估PD-L1的表現量(預設一個百分比)、陽性腫瘤RNA基因表現分析(GEP)分數(預設一個閾值)以及/或腫瘤微衛星不穩定性(MSI-H)。
(7) 根據RECIST 1.1定義,具有可供放射線測量之疾病。須經由獨立中央放射學審查者根據RECIST 1.1確認存在可供放射線測量之疾病,受試者方具備試驗資格(詳細說明請參閱試驗單位影像學手冊)。位於之前放射區域的腫瘤病灶若能證實疾病惡化,則此腫瘤視為可測量的病灶。
(8)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的日常體能狀態評估分數為0或1。此體能狀態評估必須於第一劑pembrolizumab給藥前的3天內確認,否則必須排除此受試者。
(9) 預期壽命長達3個月以上。
(10) 證實具有如表1所定義的適當器官功能。
(11) 女性參與者如果並非懷孕或哺餵母乳中,且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具有參加資格:
• 不是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
或
• 是WOCBP,而且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20天內,如計畫書第5.7.2節所述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年失敗率< 1%),或避免與異性從事性行為,作為其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長期且持續禁慾)。試驗主持人應評估與第一劑用藥時間相關的潛在性避孕失敗(即未依照指示進行避孕、近期才開始使用)。
• WOCBP進行首次試驗介入治療前72小時內,高度敏感性驗孕檢測結果(尿液)必須為陰性。
• 如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檢測。若參與者血清驗孕檢測的結果為陽性,則不可參與試驗。
• 試驗介入期間與之後的其他驗孕檢測規定列於計畫書第5.7.2節。
• 試驗主持人有責任審查醫療病史、月經史和近期性行為,以避免納入處於早期未被偵測為懷孕狀態的女性。
• 女性使用的避孕方法必須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規定。
(12) 男性參與者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20天,需同意遵守下列事項,方具有試驗資格:
• 不可進行異性性行為,若此為偏好的日常生活方式(長期並持續禁慾)且同意維持禁慾
或
必須同意進行避孕,
除經確認為無精子(輸精管結紮術或繼發於醫療原因[計畫書第5.7.2節]),詳細說明如下:
• 與具生育能力且目前尚未懷孕的女性(WOCBP)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時,同意使用男性保險套且伴侶使用另一種避孕方法。註:伴侶已懷孕或正在哺乳,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不可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或每次進行陰莖-陰道性交時必須使用男性保險套。
• 男性使用的避孕方法必須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規定。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則不得參與此試驗:
(1) 目前正參與並接受試驗治療,或於接受第一劑治療之前4週內,曾參與一項使用研究性藥物的試驗並已接受試驗治療或使用研究性器材。
(2) 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7天內,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諮詢試驗委託者之後,可能可以使用生理劑量的皮質類固醇。
(3) 過去2年中,具活性自體免疫疾病,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或用以使機能亢進的甲狀腺(例如在葛瑞夫茲氏病[Grave’s disease])減少產生甲狀腺荷爾蒙的藥物治療(例如neomercazole, carbimazole等)不視為一種自體免疫疾病之全身性治療。
(4) 試驗第1天之前4週內曾使用抗癌單株抗體(mAb),或是因為超過4週前所接受的mAb而出現不良事件(AE)且尚未恢復(即≤第1級或基期值)的受試者。
(5) 試驗第1天之前2週內曾接受化學療法、標靶小型分子療法或放射療法,或是因為之前所接受的藥物而出現AE且尚未恢復(即≤第1級或基期值)的受試者。
i. 註:具有≤第2級神經病變或≤第2級掉髮的受試者不在此限,且可能具有試驗資格。
ii. 註:若受試者曾接受重大手術,則受試者在療程開始之前必須已自該手術的任何毒性及/或併發症中充分緩解。
(6) 已知於納入前2年內曾罹患其他癌症,但曾進行痊癒性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以及/或曾進行痊癒性切除的原位癌除外。
註:對於在納入試驗前2年內,有記錄顯示罹患Lynch氏症,或有其他DNA修復方面之基因缺陷,及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之受試者,諮詢並取得試驗委託者同意之後,可能獲准為此排除條件之例外。
(7) 已知具有現行性中樞神經(CNS)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針對先前治療過腦轉移的受試者,假如這類腦轉移處於穩定(在至少4週的期間內無影像學證據顯示惡化,任何神經學症狀也都回復到基期值)、無新生或腫大型腦轉移(首劑試驗治療前28天內以影像學方式確認)、以及在試驗治療前至少有7天未使用類固醇,則受試者將得以參與。此例外並不包括癌性腦膜炎,無論其臨床穩定度為何。
(8) 已知罹患腦幹的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
(9) 具有需接受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患有肺炎。
(10) 罹患需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性感染。
(11) 曾經患有、或目前有證據顯示受試者患有任何症狀、接受任何療法或出現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且經負責治療之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12) 已知罹患一種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且可能導致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之能力。
(13) 正懷孕、哺乳,或預期將於試驗計畫期間(自篩選診視起,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20天)懷孕或使人受孕。
(14) 先前曾參與任何其他pembrolizumab (MK-3475)的試驗、或先前曾接受抗PD-1、抗PD-L1、抗PD-L2、或任何其他免疫調節單株抗體(mAb) (包括ipilimumab和任何其他特別針對T細胞共同刺激或檢查點路徑的抗體或藥物)的療程。
(15) 已知曾經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 (存在HIV 1/2抗體)。除非當地主管機關要求,否則不須進行HIV檢測。
(16) 已知罹患活動性B型肝炎(即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或C型肝炎(例如可偵測到C型肝炎病毒(HCV) RNA [定性法])。除非當地主管機關要求,否則不須進行B型肝炎及C型肝炎檢測。
(17) 於試驗治療預計開始日之前30天內接種活體疫苗。
註:注射季節性流感疫苗時所使用的死病毒疫苗可在允許之列;但鼻內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為減毒性活疫苗,不得使用。
(18) 對pembrolizumab及/或任何其賦形劑嚴重過敏(≥第3級)。
(19) 已知具有活動性肺結核病史(TB,結核菌Bacillus tuberculosis)。
(20) 曾進行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21) 患有黑色素瘤或非小細胞肺癌(NSCLC) (僅限M組)。
(1) 願意且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受試者亦可能提供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同意。但即使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受試者仍可參與主試驗。
(2) 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 18歲。
(3) 在組織學或細胞學上有相關記錄、屬於無法治癒、先前第一線標準治療(SOC)已宣告失敗的晚期(轉移性及/或無法切除)實體腫瘤。受試者必需於接受目前臨床有效的療程後惡化或是無法耐受。先前的療程並無次數上的限制。
註:先前包括在初始治療中的先導性療程或輔助療程可能不會被視為是第一線或後線的標準治療(SOC),除非目前腫瘤復發之前的12個月內即已完成這類治療。
(4) 罹患其中一種以下類型的晚期(無法切除及/或轉移性)腫瘤:
(A) 肛門鱗狀細胞癌、
(B) 膽道腺癌(膽囊與膽道系統(肝內或肝外膽管癌),但不包括乏特氏壺腹癌)、
(C) 神經內分泌腫瘤 (位於肺臟、闌尾、小腸、大腸、直腸或胰臟且分化良好與中度分化者)、
(D) 子宮內膜癌、a(肉瘤和間質瘤除外)
(E) 子宮頸鱗狀細胞癌、
(F) 外陰鱗狀細胞癌、
(G) 小細胞肺癌、
(H) 間皮瘤(惡性肋膜間皮瘤)、
(I) 甲狀腺癌(乳突亞型或濾泡亞型)、
(J) 唾腺癌、a(肉瘤和間質瘤除外)
或
(K) 任何屬於高度微衛星不穩定性(MSI-H)的晚期實體腫瘤(大腸直腸癌(CRC)除外)。
註:在此組別最初納入約100位受試者後,將限制後續的受試者腫瘤納入類型,使得此MSI-H癌症組別中,任一單一特定腫瘤類型的受試者不多於約20位。將使用IVRS系統以決定具特定類型MSI-H腫瘤受試者是否可被納入。
(L) 中國大陸的中國血統病患所患有之任何具有dMMR/MSI-H的晚期實體腫瘤(包括CRC *)。
L組的非CRC和CRC受試者應符合計劃書第5.1.2節所述的所有納入條件。
此外,L組的CRC受試者應符合以下列出的特定治療條件:患有經組織學證明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CRC (為dMMR/MSI-H),並曾接受2線治療。
註:病患必須在不同線療法中曾接受oxaliplatin和irinotecan,這些藥物通常與fluoropyrimidine一起提供 (例如,FOLFOX和FOLFIRI)。
註:可接受與先前療法(XOLFOX,XOLFIRI)中等同於fluoropyrimidine 的capecitabine。
註:先前於相同且唯一的化學療法療程一部分中曾接受fluoropyrimidine, oxaliplatin和irinotecan的病患,例如FOLFOXIRI或FOLFIRINOX,將視其為2L病患,不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
註:若在化學療法完成後的6個月內有記錄病情惡化,輔助性化學療法則視為先前第一線的全身性療法。
註:所有的全身性細胞毒性化學療法,包括帶有細胞毒性藥物的抗體藥物複合體,均視為前一線療法。
註:以根治性為目的之確定性手術和放射線療法或全身性投予放射藥物療法,不視為先前的一線療法。
註:若由於任何原因停止一種療程並開始進行不同的療程,則應將其視為新的一線療法。轉換(例如,cisplatin換成carboplatin),將不視為一線療法的改變(除非治療延遲≥2個月)。中斷用藥不視為一線療法的改變(除非中斷用藥 ≥ 2個月)。
註:目的在於維持治療療程後反應的維持療程將不視為一線療法。
註:允許接受過腹腔溫熱化學療法(HIPEC)或其他局部區域療法,但不視為前一線療法。
(M) 至少經過一線治療但失敗且為TMB-H (≥ 10 mut/Mb,F1CDx測定法)的任何晚期實體瘤,但dMMR/MSI-H腫瘤除外。
註:對於要符合資格納入M組的受試者,其必須至少曾接受一線標準照護的全身治療(即非首次接受治療)但失敗,若為CRC受試者必須曾接受至少2線標準照護的全身性治療且失敗(根據CRC的特定資格條件[請參閱下文])。有關前線治療的定義,請參閱計畫書第7.1.1.6.1節。
註:TMB-H族群可包含原發性腦腫瘤(例如膠質母細胞瘤[GBM]);用於確定TMB狀態的組織,必須是在暴露於temozolomide之前採集的。
M組患有TMB-H腫瘤的非CRC和CRC受試者應符合計劃書第5.1.2節所述的所有納入條件。
此外,M組的CRC受試者應符合以下列出的特定治療條件:患有經組織學證明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CRC,並為TMB-H。
註:病患必須在不同線療法中曾接受oxaliplatin和irinotecan,這些藥物通常與fluoropyrimidine一起提供 (例如,FOLFOX和FOLFIRI)。
註:capecitabine可識為等同於fluoropyrimidine於先前療法(XOLFOX,XOLFIRI)中。
註:先前於相同且唯一的化學療法療程中曾同時接受fluoropyrimidine, oxaliplatin和irinotecan的病患,例如FOLFOXIRI或FOLFIRINOX,將視其為2L病患,不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
註:若在化學療法完成後的6個月內有記錄病情惡化,輔助性化學療法則視為先前第一線的全身性療法。
註:允許使用HIPEC或其他局部療法,但其不視為前一線療法。
註:有關額外治療的說明,請參閱計畫書第7.1.1.6.1節。
(5) 提交一份可評估的組織檢體以供生物標記分析,檢體來源為先前未曾照過放射線的腫瘤病灶(可在諮詢過並取得試驗委託者同意後考量例外情形),(詳細說明請參閱實驗室手冊)。提交分析的腫瘤組織必須來自單一的腫瘤組織檢體,且檢體的質量足以進行「所有」必要的主要生物標記評估。
註:除非全部三種主要生物標記(腫瘤PD-L1表現量、基因表現分析(GEP)分數與微衛星不穩定性(MSI-H)狀態)都能用同一份腫瘤檢體的組織進行分析,否則受試者將不符合資格被納入到A – J組。註:在最初納入約100位屬於MSI-H癌症之K組別受試者後,除非先前用於MSI檢測的相同單一腫瘤檢體可被提供進行後續的回溯性MSI檢測,否則其餘受試者將不符合納入K組別之資格。
註:除非使用取自同一份腫瘤檢體的組織評估dMMR/MSI-H的狀態,否則受試者將不符合納入L組的資格。
註:除非使用取自同一份腫瘤檢體的組織評估TMB和MSI的狀態,否則受試者將不符合納入M組的資格。先前已知dMMR和/或MSI-H狀態的受試者不應對M組進行篩選。
(6) 若A – J組的招募目標已移向生物標記豐富性,則其腫瘤須由中央實驗室判定預設的一或多個主要生物標記為陽性。這類具有豐富性的生物標記可以是以免疫化學法(IHC)評估PD-L1的表現量(預設一個百分比)、陽性腫瘤RNA基因表現分析(GEP)分數(預設一個閾值)以及/或腫瘤微衛星不穩定性(MSI-H)。
(7) 根據RECIST 1.1定義,具有可供放射線測量之疾病。須經由獨立中央放射學審查者根據RECIST 1.1確認存在可供放射線測量之疾病,受試者方具備試驗資格(詳細說明請參閱試驗單位影像學手冊)。位於之前放射區域的腫瘤病灶若能證實疾病惡化,則此腫瘤視為可測量的病灶。
(8)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的日常體能狀態評估分數為0或1。此體能狀態評估必須於第一劑pembrolizumab給藥前的3天內確認,否則必須排除此受試者。
(9) 預期壽命長達3個月以上。
(10) 證實具有如表1所定義的適當器官功能。
(11) 女性參與者如果並非懷孕或哺餵母乳中,且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具有參加資格:
• 不是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
或
• 是WOCBP,而且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20天內,如計畫書第5.7.2節所述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年失敗率< 1%),或避免與異性從事性行為,作為其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長期且持續禁慾)。試驗主持人應評估與第一劑用藥時間相關的潛在性避孕失敗(即未依照指示進行避孕、近期才開始使用)。
• WOCBP進行首次試驗介入治療前72小時內,高度敏感性驗孕檢測結果(尿液)必須為陰性。
• 如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檢測。若參與者血清驗孕檢測的結果為陽性,則不可參與試驗。
• 試驗介入期間與之後的其他驗孕檢測規定列於計畫書第5.7.2節。
• 試驗主持人有責任審查醫療病史、月經史和近期性行為,以避免納入處於早期未被偵測為懷孕狀態的女性。
• 女性使用的避孕方法必須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規定。
(12) 男性參與者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20天,需同意遵守下列事項,方具有試驗資格:
• 不可進行異性性行為,若此為偏好的日常生活方式(長期並持續禁慾)且同意維持禁慾
或
必須同意進行避孕,
除經確認為無精子(輸精管結紮術或繼發於醫療原因[計畫書第5.7.2節]),詳細說明如下:
• 與具生育能力且目前尚未懷孕的女性(WOCBP)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時,同意使用男性保險套且伴侶使用另一種避孕方法。註:伴侶已懷孕或正在哺乳,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不可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或每次進行陰莖-陰道性交時必須使用男性保險套。
• 男性使用的避孕方法必須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規定。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則不得參與此試驗:
(1) 目前正參與並接受試驗治療,或於接受第一劑治療之前4週內,曾參與一項使用研究性藥物的試驗並已接受試驗治療或使用研究性器材。
(2) 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7天內,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諮詢試驗委託者之後,可能可以使用生理劑量的皮質類固醇。
(3) 過去2年中,具活性自體免疫疾病,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或用以使機能亢進的甲狀腺(例如在葛瑞夫茲氏病[Grave’s disease])減少產生甲狀腺荷爾蒙的藥物治療(例如neomercazole, carbimazole等)不視為一種自體免疫疾病之全身性治療。
(4) 試驗第1天之前4週內曾使用抗癌單株抗體(mAb),或是因為超過4週前所接受的mAb而出現不良事件(AE)且尚未恢復(即≤第1級或基期值)的受試者。
(5) 試驗第1天之前2週內曾接受化學療法、標靶小型分子療法或放射療法,或是因為之前所接受的藥物而出現AE且尚未恢復(即≤第1級或基期值)的受試者。
i. 註:具有≤第2級神經病變或≤第2級掉髮的受試者不在此限,且可能具有試驗資格。
ii. 註:若受試者曾接受重大手術,則受試者在療程開始之前必須已自該手術的任何毒性及/或併發症中充分緩解。
(6) 已知於納入前2年內曾罹患其他癌症,但曾進行痊癒性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以及/或曾進行痊癒性切除的原位癌除外。
註:對於在納入試驗前2年內,有記錄顯示罹患Lynch氏症,或有其他DNA修復方面之基因缺陷,及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之受試者,諮詢並取得試驗委託者同意之後,可能獲准為此排除條件之例外。
(7) 已知具有現行性中樞神經(CNS)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針對先前治療過腦轉移的受試者,假如這類腦轉移處於穩定(在至少4週的期間內無影像學證據顯示惡化,任何神經學症狀也都回復到基期值)、無新生或腫大型腦轉移(首劑試驗治療前28天內以影像學方式確認)、以及在試驗治療前至少有7天未使用類固醇,則受試者將得以參與。此例外並不包括癌性腦膜炎,無論其臨床穩定度為何。
(8) 已知罹患腦幹的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
(9) 具有需接受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患有肺炎。
(10) 罹患需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性感染。
(11) 曾經患有、或目前有證據顯示受試者患有任何症狀、接受任何療法或出現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且經負責治療之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12) 已知罹患一種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且可能導致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之能力。
(13) 正懷孕、哺乳,或預期將於試驗計畫期間(自篩選診視起,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20天)懷孕或使人受孕。
(14) 先前曾參與任何其他pembrolizumab (MK-3475)的試驗、或先前曾接受抗PD-1、抗PD-L1、抗PD-L2、或任何其他免疫調節單株抗體(mAb) (包括ipilimumab和任何其他特別針對T細胞共同刺激或檢查點路徑的抗體或藥物)的療程。
(15) 已知曾經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 (存在HIV 1/2抗體)。除非當地主管機關要求,否則不須進行HIV檢測。
(16) 已知罹患活動性B型肝炎(即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或C型肝炎(例如可偵測到C型肝炎病毒(HCV) RNA [定性法])。除非當地主管機關要求,否則不須進行B型肝炎及C型肝炎檢測。
(17) 於試驗治療預計開始日之前30天內接種活體疫苗。
註:注射季節性流感疫苗時所使用的死病毒疫苗可在允許之列;但鼻內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為減毒性活疫苗,不得使用。
(18) 對pembrolizumab及/或任何其賦形劑嚴重過敏(≥第3級)。
(19) 已知具有活動性肺結核病史(TB,結核菌Bacillus tuberculosis)。
(20) 曾進行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21) 患有黑色素瘤或非小細胞肺癌(NSCLC) (僅限M組)。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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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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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59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