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K3475-119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555657
2015-10-01 - 2019-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ICD-10C50
乳房惡性腫瘤
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標示於轉移性三重陰性乳癌(mNTBC)比較使用單一藥物Pembrolizumab治療與醫師所選擇的單一化學療法之第三期臨床試驗(Keynote-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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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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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國默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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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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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6 終止收納
Audit
CRO
適應症
轉移性三重陰性乳癌
試驗目的
主要試驗目的及假說
經由中央影像中心確認罹患轉移性三重陰性乳癌(mNTBC)的受試者,比較Pembrolizumab與醫師選擇第二線(2L)或第三線(3L)單一藥物療法(TPC) 的治療:
1.試驗目的:比較PD-L1陽性腫瘤(CPS ≥10)的受試者之整體存活期(OS)。
2.試驗目的:比較PD-L1陽性腫瘤(CPS ≥1)受試者的整體存活期(OS)。
3.試驗目的:比較所有受試者之整體存活期(OS)。
本試驗無論於期中分析或最終分析,使用Pembrolizumab的PD-L1陽性腫瘤(CPS ≥10 [H1]或CPS ≥1 [H2])的受試者或所有受試者(H3)之整體存活期(OS)皆優於醫師選擇療法(TPC),即被認為達成主要目的。
藥品名稱
Pembrolizumab (MK-3475)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100 mg/ 4 mL/ vial
評估指標
1.比較PD-L1陽性腫瘤(CPS ≥10)的受試者之整體存活期(OS)。
2.比較PD-L1陽性腫瘤(CPS ≥1)受試者的整體存活期(OS)。
3.比較所有受試者之整體存活期(OS)。
2.比較PD-L1陽性腫瘤(CPS ≥1)受試者的整體存活期(OS)。
3.比較所有受試者之整體存活期(OS)。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參與本試驗:
1.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 18歲。(於臺灣則為20歲)
3.曾接受一或二次針對轉移性乳癌的全身性治療,且在最近一次的治療當中證實有疾病惡化情形。
4.曾接受(先導性)輔助形式或用以治療轉移性疾病的anthracycline及/或taxane。
5.經試驗中心確認罹患轉移性三重陰性乳癌(mNTBC) (利用新取自轉移腫瘤病灶的粗針穿刺或切除性組織切片,而非之前照射過放射線的腫瘤病灶)。
6.由試驗單位主持人及當地放射審查人員依據RECIST 1.1評估,具有可供測量的病灶。
7.已提供新取自轉移腫瘤病灶的粗針穿刺或切除性組織切片(非之前照射過放射線的腫瘤病灶),供試驗中心判定是否為三重陰性乳癌以及分析PD-L1生物標記。經中央實驗室確認具有適當的組織檢體切片可進行上述分析。如果未提供適當腫瘤組織,可能需要再次提供檢體。
8.治療開始前的10天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日常體能狀態分數為0或1。
9.證實具有適當器官功能。
10.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應於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72小時內,其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且同意採取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請見第5.7.2節。若尿液檢測為陽性或無法被判定為陰性,則需要接受血清懷孕檢測。男性受試者應同意於隨機分配開始,直到接受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或醫師選擇療法(TPC)之後至少120天(依照當地標準照護規範),使用適當的避孕方法。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參與本試驗:
1.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 18歲。(於臺灣則為20歲)
3.曾接受一或二次針對轉移性乳癌的全身性治療,且在最近一次的治療當中證實有疾病惡化情形。
4.曾接受(先導性)輔助形式或用以治療轉移性疾病的anthracycline及/或taxane。
5.經試驗中心確認罹患轉移性三重陰性乳癌(mNTBC) (利用新取自轉移腫瘤病灶的粗針穿刺或切除性組織切片,而非之前照射過放射線的腫瘤病灶)。
6.由試驗單位主持人及當地放射審查人員依據RECIST 1.1評估,具有可供測量的病灶。
7.已提供新取自轉移腫瘤病灶的粗針穿刺或切除性組織切片(非之前照射過放射線的腫瘤病灶),供試驗中心判定是否為三重陰性乳癌以及分析PD-L1生物標記。經中央實驗室確認具有適當的組織檢體切片可進行上述分析。如果未提供適當腫瘤組織,可能需要再次提供檢體。
8.治療開始前的10天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日常體能狀態分數為0或1。
9.證實具有適當器官功能。
10.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應於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72小時內,其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且同意採取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請見第5.7.2節。若尿液檢測為陽性或無法被判定為陰性,則需要接受血清懷孕檢測。男性受試者應同意於隨機分配開始,直到接受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或醫師選擇療法(TPC)之後至少120天(依照當地標準照護規範),使用適當的避孕方法。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則不得參與此試驗:
1.曾參與且在隨機分配之前4週內曾接受或正接受試驗藥物/醫療器材的試驗。
2.在隨機分配前4週內,曾接受抗腫瘤的單株抗體(mAb)治療
3.在隨機分配前2週內曾接受化學療法、小分子標靶療法或放射療法
4.尚未自之前療法所引發的不良事件中恢復(即≤ 1級或相當於基準期狀態)。
5.過去2年中,因活動性免疫疾病,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
6.在隨機分配前7天內,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7.過去5年內,已罹患其他已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惡性腫瘤。然已接受可能根治療法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及子宮頸原位癌除外。
8.已知具有活動性腦部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
9.具有需要接受類固醇治療的肺炎或其病史,或是具有活動性間質性肺病病史。
10.罹患需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1.曾經患有、或目前有證據顯示受試者患有任何症狀、接受任何療法或出現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且經負責治療之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12.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且可能導致受試者無法配合試驗之要求。
13.正懷孕或哺乳,或預期將於試驗計畫期間(自篩選診視起,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20天)懷孕或使人受孕。
14.曾接受包含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的療法,或含有直接針對另一個共同抑制之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40、CD137)的藥物,或曾參與默克MK-3475的臨床試驗。
15.已知曾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具有HIV第1型/第2型抗體)。
16.已知有活動性B型肝炎(例如具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反應)或C型肝炎(例如可偵測到C型肝炎病毒[HCV] RNA [定性檢測])。
17.於隨機分配之前30天內曾接種過活體疫苗。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則不得參與此試驗:
1.曾參與且在隨機分配之前4週內曾接受或正接受試驗藥物/醫療器材的試驗。
2.在隨機分配前4週內,曾接受抗腫瘤的單株抗體(mAb)治療
3.在隨機分配前2週內曾接受化學療法、小分子標靶療法或放射療法
4.尚未自之前療法所引發的不良事件中恢復(即≤ 1級或相當於基準期狀態)。
5.過去2年中,因活動性免疫疾病,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
6.在隨機分配前7天內,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7.過去5年內,已罹患其他已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惡性腫瘤。然已接受可能根治療法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及子宮頸原位癌除外。
8.已知具有活動性腦部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
9.具有需要接受類固醇治療的肺炎或其病史,或是具有活動性間質性肺病病史。
10.罹患需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1.曾經患有、或目前有證據顯示受試者患有任何症狀、接受任何療法或出現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且經負責治療之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12.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且可能導致受試者無法配合試驗之要求。
13.正懷孕或哺乳,或預期將於試驗計畫期間(自篩選診視起,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20天)懷孕或使人受孕。
14.曾接受包含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的療法,或含有直接針對另一個共同抑制之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40、CD137)的藥物,或曾參與默克MK-3475的臨床試驗。
15.已知曾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具有HIV第1型/第2型抗體)。
16.已知有活動性B型肝炎(例如具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反應)或C型肝炎(例如可偵測到C型肝炎病毒[HCV] RNA [定性檢測])。
17.於隨機分配之前30天內曾接種過活體疫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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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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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