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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K3475-063
尚未開始召募

2016-12-15 - 2020-06-08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ICD-10C16.0

賁門部惡性腫瘤

比較使用Pembrolizumab (MK-3475)及Paclitaxel於接受第一線療法Platinum及Fluoropyrimidine後惡化之晚期胃部或胃食道交接處腺癌亞洲患者的第三期、隨機分配、開放性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陳彥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陳新炫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張義芳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張義芳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晚期胃部或胃食道交接處腺癌

試驗目的

接受前一線療法治療後惡化之PD-L1陽性表現的晚期胃癌或胃食道交接處(GEJ)腺癌受試者。 1. 主要目的與假說 1) 目的:比較整體存活期(OS)。 假說:Pembrolizumab相較於太平洋紫杉醇(paclitaxel)可延長OS。 2) 目的:比較無惡化存活期(PFS),依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版的盲性中央放射科醫師檢視結果。 假說:Pembrolizumab相較於太平洋紫杉醇(paclitaxel)可延長PFS,依照RECIST 1.1版的盲性中央放射科醫師檢視結果。 如果pembrolizumab在整體存活期(OS) (期中或期末分析)或期末之無惡化存活期(PFS)分析中優於太平洋紫杉醇(paclitaxel),則視為本試驗符合其主要評估目標。 2. 次要目的與假說 1) 評估客觀反應率(ORR),依照RECIST 1.1 版的盲性中央放射科醫師檢視之判定。 假說:Pembrolizumab相較於太平洋紫杉醇(paclitaxel)可改善客觀反應率(ORR),依照RECIST 1.1 版的盲性中央醫事放射師檢視之判定。 2) 目的:評估pemb

藥品名稱

Keytruda®/吉舒達®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MK-3475)

劑型

IV Infusion

劑量

100mg/4mL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1. 整體存活期(OS)
2. 無惡化存活期(PFS),依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 版的盲
性中央醫事放射師檢視結果
次要評估指標
客觀反應率(ORR),依照RECIST 1.1 版的盲性中央醫事放射師檢視結果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具備試驗參與資格:
1. 願意且有能力提供本試驗已完成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贊同書。受試者也可能提供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同意書。然而,受試者可能參與主要試驗,而未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年滿 18歲(或依據當地法規的可接受年齡,以較大年齡為準)。
3. 具有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為罹患胃部或胃食道交接處(GEJ)腺癌。
4. 具有轉移性疾病或局部晚期、無法切除的疾病。
5. 依試驗主持人依RECIST 1.1版判定,具有可供測量的病灶。位於之前放射區域的病灶若能證實疾病惡化,則視其為可供測量的病灶。
a. 註:整個試驗期間必須使用完全相同的影像取得方式及處理參數。
6. 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3天內,具有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日常體能狀態分數為0或1。
7. 曾於接受任何含鉑/氟嘧啶(platinum/fluoropyrimidine)雙重合併治療之第一線療法期間或之後,有紀錄證實經客觀放射影像或臨床上判定疾病惡化。
a. 必須有記錄證實受試者於接受第一線療法後疾病惡化,方可視為第二線治療。可以透過可由電腦斷層(CT)或臨床證據(例如由新產生的腹水及胸腔積液所得到的細胞學報告)證實疾病惡化。
b. 如適用,可由病理標準(組織學及/或細胞學)確認任何新發生或惡化的惡性積液(經超音波記錄證實)。
c. 曾於接受最後一劑輔助治療或前導性治療期間、或治療後6個月內出現臨床疾病惡化的受試者,將符合納入資格;但必須曾接受鉑/氟嘧啶(platinum/fluoropyrimidine)雙重合併治療,。
d. 受試者必須曾至少接受過一劑含鉑(platinum)和氟嘧啶(fluoropyrimidine)之療法治療,方可符合資格。降低劑量及停用這兩種藥物的其中一種,於第一線治療中轉換/增加新的藥物是允許的。不過必須有接受第一線治療期間/之後疾病惡化的記錄。因此,於接受第一線治療時,因不良事件在疾病惡化前中止治療的受試者,除非有記錄確認疾病惡化,否則不符合資格。
8. 願意提供組織供PD-L1生物標記分析;且經確認組織檢體品質適合用於評估PD-L1狀態,收到來自核心實驗室有關檢體量足夠的通知。如果未提供適合的檢體,可能需要再次提供檢體。新取得之切片檢體較建檔之檢體為佳;且以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組織塊檢體較切片為佳。
a. 新取得之定義為在第1天開始接受治療前6週(42天)內取得之檢體。無法提供新取得之內視鏡檢體(例如難以取得或考量受試者安全性)的受試者可提供建檔的檢體。
9. 有腫瘤表現PD-L1陽性(依據核心實驗室提供的檢體分析)。
10. 受試者的腫瘤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HER-2/neu)為陰性者,將符合資格;具有HER-2/neu陽性或有不確認腫瘤狀態的受試者,則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如果HER-2/neu為陽性,受試者必須有記錄證實接受含trastuzumab的治療後疾病惡化。
b. 具有不確定狀態的受試者則必須在當地判定HER-2/neu狀態。如果HER-2/neu為陰性,受試者將符合資格。如果HER-2/neu為陽性,受試者必須有記錄證實接受含trastuzumab的治療後疾病惡化。
11.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應願意於試驗期間直到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之後,pembrolizumab組別持續120天,太平洋紫杉醇(paclitaxel)組別持續180天,使用2種避孕方法或手術絕育,或避免異性性行為(試驗計畫書第5.7.2節)。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為並未手術絕育,或尚未停經> 1年的受試者。
男性受試者應同意於開始第一劑試驗治療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pembrolizumab組別持續120天,太平洋紫杉醇(paclitaxel)組別持續180天,使用一種適當的避孕方式。
12. 證實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定義如表1。應於治療開始10天內,執行所有篩選用的實驗室檢測。
13.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於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72小時內的尿液或血液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若尿液檢測結果為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則需進行血液懷孕檢測。
受試者排除條件
如果受試者有下列情形,則不可參與試驗:
1. 目前正在參與並接受試驗療法,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參與一項研究性藥物試驗並已接受試驗療法,或使用研究性醫療器材。
2. 罹患鱗狀細胞癌或未分化胃癌。
3. 罹患活性自體免疫疾病,且過去2年中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亦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不視為全身性治療。
4. 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或任何其他類型的免疫抑制療法。於諮詢試驗委託者之後,可能會核准使用生理劑量的皮質類固醇。
5.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使用抗癌單株抗體(mAb),或是尚未自超過4週前投予之藥物的不良事件中恢復(即≤ 第1級或基準值)的受試者。
6.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週內曾接受化學療法、標靶小型分子療法、放射療法或接受其他藥物做為癌症的全身性治療,或是尚未自先前給予的治療的不良事件中恢復(即≤ 第1級或基期值)的受試者。註:具有 ≤ 第2級神經病變或 ≤ 第2級掉髮的受試者不在此限,且可能符合試驗資格。
a. 如果受試者曾接受重大手術,必須於開始接受治療前自該介入性治療的毒性及/或併發症中充分恢復。
7. 已知罹患惡化中或最近五年內已接受積極治療的其他惡性疾病。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之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不在此限。
註:罹患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原位癌(例如:乳腺癌、子宮頸原位癌)且已接受可能根治療法的受試者仍可參與。
8. 已知罹患活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曾接受治療之腦部轉移受試者若放射學顯示病情已穩定,即重複造影顯示至少4週無惡化之證據(請注意,重複造影應於試驗篩選期間進行),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14天臨床病情穩定且不需要類固醇治療,則可參與本試驗。
9. 具有需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之病史,或目前正罹患肺炎。
10. 罹患需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性感染。
11. 具有病史或目前有證據顯示受試者有任何症狀、療法或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且經負責治療之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12. 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行為,且可能妨礙受試者配合試驗之要求。
13. 已懷孕或哺乳中,或預計於試驗計畫期間(從篩選診視開始,pembrolizumab組別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20天,太平洋紫杉醇(paclitaxel)組別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80天為止)受孕或讓女性伴侶受孕。
14. 先前曾接受包含一種抗PD-1、抗PD-L1或抗PD-L2 製劑的療法,或含有直接針對另一個刺激性或共同抑制之T細胞受體(例如 CTLA-4, OX-40, CD137)的藥物。
15. 已知曾經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 (具有第1/2型 HIV的抗體)。
16. 已知患有活性B型或C型肝炎。活性B型肝炎的定義為已知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結果為陽性。活性C型肝炎的定義為已知C型肝炎抗體(Hepatitis C Ab)結果為陽性或已知量化HCV RNA結果大於分析法偵測的下限。
17. 於試驗治療預計開始前30天內曾接種活體疫苗。
a. 註:注射型的季節性流感疫苗一般為去活化流感疫苗,可允許使用;然而鼻內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為活性減毒疫苗,則不允許使用。
18. 已知對太平洋紫杉醇(paclitaxel)或太平洋紫杉醇(paclitaxel)製劑使用之任何成分過敏或具有高敏感性,或有不適合使用紫杉醇(taxane)療法的其他禁忌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2 人

  • 全球人數

    3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