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20 - 2025-08-15
Phase III
終止收納10
ICD-10C44.42
頭皮及頸部皮膚之鱗狀細胞癌
有關局部晚期鱗狀細胞頭頸癌受試者接受pembrolizumab合併化放療作為維持治療相較於單獨接受化放療的一項隨機分配第III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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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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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Merck Sharp & Dohme Co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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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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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5 終止收納
Audit
無
臺灣區總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5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無事件存活期(EFS)
2.關鍵次要試驗指標
整體存活期(OS)
主要納入條件
具有LA HNSCC的男性及女性受試者,且年齡至少18歲,將可納入本試驗。
受試者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具備試驗參與資格:
1. 經病理學證明新診斷患有下列鱗狀細胞癌:
a. p16陽性口咽癌
i. T4 (N0-N3)、M0;或
ii. N3 (T1-T4)、M0
或
b. p16陰性口咽癌
i. 任何T3-4 (N0-N3)、M0;或
ii. 任何N2a-3 (T1-T4)、M0
或
c. 喉/下咽/口腔(不分p16)
i. 任何T3-4 (N0-N3)、M0;或
ii. 任何N2a-3 (T1-T4)、M0
註:口腔腫瘤受試者需要具有無法切除之疾病
註:具有多發性同時發生性腫瘤之受試者不可納入本試驗
2. 願意且能夠為試驗提供書面知情同意。受試者也可提交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同意書。不過受試者可以只參與主要試驗而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3. 可提供以CINtec p16組織學檢定和70%分界點進行p16 IHC檢測之(當地)口咽癌HPV狀態檢測結果(詳細資料請參閱第7.1.5節,腫瘤組織的收集)。若曾以此法檢測HPV狀態,無須進行額外檢測。
註:必須採用標準程序,以CINtec p16組織學檢測(Ventana Medical Systems Inc., Tucson AZ)進行IHC分析,來評估腫瘤的p16表現。陽性p16表現之定義為,70%以上腫瘤細胞的核與細胞質呈現強烈且擴散性染色。
註:本試驗將使用特定方法,依據當地檢測的HPV狀態,為口咽癌受試者進行HPV分層。
註:若無法取得當地p16檢測結果,或當地無法以特定方法進行評估,腫瘤組織檢體可能送往指定中央實驗室進行p16檢測。
註:口腔癌、下咽癌和喉癌無須依據p16 IHC進行HPV檢測,因為這些腫瘤部位一般為HPV陰性。
4. 已提供粗針或切除性切片(不接受細針抽吸[FNA])組織,用於進行PD-L1生物標記分析。如果受試者有做過切除性或切開性切片,只要殘留疾病符合試驗所需的分期標準(例如淋巴結殘留T4原發灶切除性切片),受試者仍然有資格參與試驗。 對於正在研究的頭頸部癌症,先前的手術切除包括扁桃體切除術是不允許的。
註:將不會在納入前進行有關PD-L1的中央病理學評估。建議提供甲醛固定石蠟包埋(FFPE)腫瘤組織檢體。若送交未染色切片玻片,應在切片玻片製作日期後14天內將新鮮的切片玻片送往檢測實驗室(有關送交腫瘤組織的詳細資料,請參閱中央實驗室手冊)。
5.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大於等於18歲。
6. 具有可採用CT掃描或MRI依據RECIST版本1.1評估之可評估腫瘤負荷(可測量及/或無法測量腫瘤病灶)。
7. 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符合確認性CRT資格,且不考慮進行初步手術。
8. 展開治療前10天內評估之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組織(ECOG)體能狀態(PS)分數為0或1。
9.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於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72小時之內的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如果尿液檢測為陽性或無法確認是否為陰性,將需要進行血清懷孕檢測。
10.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第5.9.2節),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80天內,依據第5.9.2節-避孕所述使用一種適當避孕方式。
註:如果禁慾是受試者平常的生活方式,也是偏好的避孕方式,則可接受以禁慾來避孕。
11. 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第5.9.2節),必須同意自開始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80天內,依據第5.9.2節-避孕所述使用一種適當避孕方式。
註:如果禁慾是受試者平常的生活方式,也是偏好的避孕方式,則可接受以禁慾來避孕。
12. 顯示適當的器官功能,定義如表1所有篩選實驗室檢測應於試驗治療開始前10天內執行,且於受試者隨機分配前評估。如果一個篩選實驗室檢測結果不符合納入條件,而於第一天隨機分配前重複檢測並評估,結果符合納入條件,則此受試者符合資格,意即第一天的實驗室檢測結果可以用來決定是否符合資格。於篩選期間、試驗治療開始前10天內進行的實驗室檢測不需要於治療1:第一週期第一天重複檢測,除非臨床上有需要。
主要排除條件
如果受試者有下列情形,則不可參與試驗:
1. 目前正在參與或接受試驗性藥物的治療,或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使用試驗性器材。
2. 曾接受抗PD-1、抗PD-L1、抗PD-L2藥物或直接作用於另一種共同抑制T細胞受體的藥物(例如:CTLA-4、OX-40、CD137或其他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或者曾參與默克MK-3475臨床試驗。
3. 曾於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30天內接受活性疫苗。
4. 患有位於口咽、喉、下咽或口腔外之癌症,例如鼻咽癌、鼻竇癌、其它副鼻竇癌,或其它原發部位不明之HNC。
5. 曾為進行試驗的頭頸癌接受全身性治療、標靶治療、放療或根除性手術。
6. 聽力檢查顯示患有等級大於等於2之聽力喪失。註:未有伴隨第二級(含)以上聽力喪失之相對應臨床症狀之聽力異常將不會成為被排除的原因。
7. 患有等級大於等於2之神經病變。
8. 因潛在惡性腫瘤而發生等級3 – 4之出血。
9. 如果受試者曾接受重大手術,並且受試者尚未於開始接受試驗治療之前自該介入性治療的毒性以及/或併發症中適度恢復。
10. 已知患有活動性B型肝炎(例如:HBsAg再活化)或C型肝炎(例如:可測得HCV RNA [定性])。
11. 已知具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 (HIV-1/2抗體)史。
12. 確診為免疫不全,或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7天內正在接受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或任何其他類型的免疫抑制療法。允許作為過敏反應(例如:IV顯影劑)前驅藥物或者試驗計畫書所規定化療相關不良事件之預防性處置所給予的皮質類固醇。經試驗委託者同意之後,短期的類固醇藥物可能可以作為併用藥物用以治療不良事件或身體病況。
13. 曾經罹患(非感染性)需類固醇治療的肺炎或目前患有肺炎。
14. 過去2年中,具活性免疫疾病,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也就是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等等)不視為全身性治療。
15. 曾診斷患有血液或原發性實質惡性腫瘤及/或因而接受治療,除非隨機分配前已緩解至少5年。允許納入Gleason分數小於等於6的T1-2前列腺癌、表淺性膀胱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可在諮詢試驗委託者後考量其它例外。
16. 已知具有活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
17. 曾接受異體組織/實質器官移植。
18. 正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的感染。
19. 曾對於pembrolizumab、cisplatin或放療或其類似物發生嚴重過敏反應(例如:全身性皮疹/發紅、低血壓、支氣管痙攣、血管性水腫或過敏性反應)。
20.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或者計畫於預期的試驗治療期內(自篩選回診起,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80天內)受孕或男性預計將使他人受孕者。
21. 患有嚴重共同疾病,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可能影響參與試驗及/或接受治療。
22. 證實現有症狀、療法或實驗室異常或相關病史而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者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由治療主持人判定。
23. 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且可能導致受試者無法配合試驗之要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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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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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