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K4305-028
2010-07-07 - 2012-07-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ICD-10G47.00
非特定的失眠症
ICD-10G47.01
身體病況引起的失眠症
ICD-10G47.09
其他失眠症
ICD-9780.52
其他失眠
一項多中心、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之第三期臨床試驗,評估MK-4305改善原發性失眠之有效性以及安全性 (研究A)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原發性失眠
試驗目的
評估服用不同劑量的研究藥物 (即MK-4305) 或是安慰劑 (即外觀與研究藥物相同,但不含任何活性成分),在治療原發性失眠的療效、安全性以及耐受性。
藥品名稱
MK4305
主成份
MK4305
劑型
Tablet
劑量
15, 20, 30, 40
評估指標
維持睡眠之效力 (Maintenance):
1. 比較高劑量之MK-4305及安慰劑在治療前與治療後1個月之主觀總睡眠時間 (sTSTm) 的差異
2. 比較高劑量之MK-4305及安慰劑在治療前與治療後1個月之入睡後清醒的時間 (WASO) 的差異
3. 比較高劑量之MK-4305及安慰劑在治療前與治療後3個月之主觀總睡眠時間 (sTSTm) 的差異
4. 比較高劑量之MK-4305及安慰劑在治療前與治療後3個月之入睡後清醒的時間 (WASO) 的差異
藥效開始作用時間 (Onset):
5. 比較高劑量之MK-4305及安慰劑在治療前與治療後1個月之主觀的入睡時間 (sTSOm) 的差異
6. 比較高劑量之MK-4305及安慰劑在治療前與治療後1個月之持續睡眠時間的 (LPS) 差異
7. 比較高劑量之MK-4305及安慰劑在治療前與治療後3個月之主觀的入睡時間 (sTSOm) 的差異
8. 比較高劑量之MK-4305及安慰劑在治療前與治療後3個月之持續睡眠時間 (LPS) 的差異
安全性:
9. 評估MK-4305治療失眠三個月間之安全性及耐受性
1. 比較高劑量之MK-4305及安慰劑在治療前與治療後1個月之主觀總睡眠時間 (sTSTm) 的差異
2. 比較高劑量之MK-4305及安慰劑在治療前與治療後1個月之入睡後清醒的時間 (WASO) 的差異
3. 比較高劑量之MK-4305及安慰劑在治療前與治療後3個月之主觀總睡眠時間 (sTSTm) 的差異
4. 比較高劑量之MK-4305及安慰劑在治療前與治療後3個月之入睡後清醒的時間 (WASO) 的差異
藥效開始作用時間 (Onset):
5. 比較高劑量之MK-4305及安慰劑在治療前與治療後1個月之主觀的入睡時間 (sTSOm) 的差異
6. 比較高劑量之MK-4305及安慰劑在治療前與治療後1個月之持續睡眠時間的 (LPS) 差異
7. 比較高劑量之MK-4305及安慰劑在治療前與治療後3個月之主觀的入睡時間 (sTSOm) 的差異
8. 比較高劑量之MK-4305及安慰劑在治療前與治療後3個月之持續睡眠時間 (LPS) 的差異
安全性:
9. 評估MK-4305治療失眠三個月間之安全性及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a 18歲以上的男性或是女性受試者
1.b 研究醫師根據心理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 (即DSM-IV-TR) 以及受試者之失眠病史,判定為原發性失眠
1.c 65歲以上之受試者,其簡易智能狀態測驗 (MMSE) 分數須大於或等於25分
1.d 經研究醫師判定,受試者的身體與精神狀態皆屬正常
1.e 若為具有生育力之女性受試者,需有陰性的懷孕檢驗結果 (β-hCG),且同意於研究期間進行有效的避孕
1.f 在第一次訪視的前4週中,每週的7個晚上內至少有三晚的睡眠時間少於6.5小時
1.g 在第一次訪視的前4週中,每週的7個晚上內至少有三晚所需入睡時間超過 (含) 30分鐘以上
1.h 在第一次訪視的前4週中,每週的7個晚上內至少有三晚之入睡後清醒的時間超過 (含) 1小時以上
*若受試者長期服用催眠或抗焦慮的藥物來治療失眠 (長期服用定義: 一週超過(含) 4次以上),則需要於第一次門前4週 (或5次的半衰期,擇一較長的時間),停止服用該藥物 (washout)。
1.i在第一次訪視的前4週中,每週的7個晚上內至少有三晚,每晚需花上6.5到9小時的時間躺在床上。
1.j 受試者之就寢時間介於晚上9點至凌晨1點之間
1.k 同意於研究期間,不要午睡 (打盹)
1.l 同意參與研究的受試者,需了解研究進行流程、其他的替代療法、參與研究可能承受的風險以及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m 同意於研究期間,飲酒量每天不超過2杯,且於睡前3小時禁酒
*一杯 = 一罐啤酒 (355 mL,含14 克的酒精) = 一杯紅酒 (118 mL,含12克的酒精 = 30 mL的酒精性飲料 (濃度40%的酒精性飲料,含9克的酒精)
1.n 同意於研究期間,每日飲用含咖啡因的飲料不超過: 5杯 (178 mL/杯),或咖啡因含量不超過600毫克,且於下午4點以後不得飲用
1.o 同意於研究期間限制尼古丁的使用,詳見計畫書第3.2.2.4節的敘述
1.p 受試者具有閱讀能力,且能夠暸解並可完成研究所需要配合填寫的問卷或受試者日誌卡 (包含電子式日誌卡)
僅適用於PQ組
1.q 同意於規定的訪視,在睡眠研究室內過夜以接受睡眠多項生理檢查
1.r 同意於睡眠研究室過夜時,躺在床上的時間至少8小時
1.s 同意在進行睡眠多項生理檢查前24小時內禁酒
1.t 同意於進行睡眠多項生理檢查當天的下午1點以後避免飲用含咖啡因之飲料 (詳見計畫書附錄6.7)
主要排除條件:
1.a 若女性受試者已懷孕 (陽性的血液檢驗結果)、授乳中或是計畫懷孕
1.b 受試者於研究期間內,有意願捐贈卵子或是精子
1.c 過去或是現在經醫師診斷判定有以下情形:
�俞t嗜睡症
�俞t猝倒 (家族性或自發性)
�俞t晝夜節律睡眠障礙
�俞t類睡症 (parasomnia),包括作惡夢、半夜驚醒、夢遊或是快速動眼期行為異常
�俞t與睡眠有關的呼吸異常 (例如阻塞性或是中樞性睡眠呼吸暫停症候群、或是中樞性肺泡通氣不足症候群)
�俞t週期性肢體運動障礙
�俞t睡眠腳動症史症候群
�俞t原發性多眠症
�俞t非歸因於原發性失眠的日間過度嗜眠 (EDS)
1.d 經由研究醫師判定,受試者失眠是因為某些複雜的醫療狀況造成,例如: 慢性的疼痛症候群、慢性偏頭痛、心臟病、每晚超過三次以上的夜尿、氣喘、胃食道逆流 (GERD) 或是臉潮紅等
1.e 於研究開始前兩週內,曾有跨國旅遊 (跨越三個時區以上,或是時差三小時以上),或是計畫於研究期間內進行跨國旅遊 (跨越三個時區以上,或是時差三小時以上);(PQ組的受試者在PSG訪視的前一週亦需限制上述旅遊)
1.f 於研究開始前兩週內,進行輪班工作 (夜班或是晝夜輪班),或是計劃於研究期間內,進行輪班工作
1.g 過去曾患有神經異常的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癲癇症 (兒童時期發生單次的熱經孿例外)、中風、暫時性腦缺血發作、多發性硬化、認知功能障礙或是過去10年內曾有嚴重的頭部外傷導致失去意識
1.h 有以下情形發生:
�俞t雙重人格、精神障礙或是創傷後壓力失調的病史
�俞t需要服用本研究禁用服用的藥物以治療精神疾病
�俞t患有其他的精神疾病,且經研究醫師判定,可能會影響受試者繼續參與研究
1.i 目前患有憂鬱症 (根據M.I.N.I. [迷你國際神經精神疾病會談量表結果判定])、明顯的憂鬱症狀 (快速憂鬱症狀總覽表-自我評估量表 [QIDS-SR16] 分數≥ 20分) 或自殺頃向(QIDS-SR16第12項),或是根據醫師評估,受試者無法適當且安全地完成研究
1.j 過去曾有濫用或是依賴下列物品的紀錄 (已完全戒除物品濫用或依賴至少一年以上,或根據DSM-IV-TR之標準判定已提早完全戒除物品濫用或依賴之受試者除外): 酒精、大麻、安眠藥、處方藥物、藥物濫用,但不包括尼古丁依賴性。若根據DSM-IV-TR標準判定為持續的戒除,而經醫師評估認定未來藥物依賴或濫用的機率很低之受試者,也可以被納入。
1.k 於研究前6個月內曾有心血管疾病的紀錄,或是現有的證據指出患有不穩定或嚴重的心血管疾病。心血管疾病包含但是不限於以下:
�俞t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俞t不穩定的心絞痛
�俞t充血性心臟衰竭
�俞t心源性暈厥
�俞t心肌病
�俞t任何症狀性的心律失常
1.l 經研究醫師評估、根據病史、現有證據、治療方式、實驗室檢測值異常、心電圖異常或其他的情形,可能會影響研究結果的評估,或是可能導致受試者中途退出研究,例如 (但不限於): HIV或其導致的感染、急性或慢性的肝炎、胃繞道手術或胃束帶手術或是內分泌失調 (若於第二次訪視前1個月,已接受穩定劑量之治療且控制良好的胰島素依賴的第二型糖尿病患者或甲狀腺低能症之患者,則可以參與此研究)
1.m 於第一次訪視之心電圖檢查結果,發現有臨床意義之房室傳導異常 (第二或第三度的房室阻滯)、病竇症候群、心搏過緩 (靜止心率 < 40)、心臟不正常之副傳導路徑 (Wolff-Parkinson-White症候群)
1.n 受試者於隨機分派前之實驗室檢測值異常 (如下)、其他嚴重的檢測值異常或經研究醫師判定異常:
�俞tSGPT/ALT > 1.5倍的正常上限值
�俞tSGOT/AST > 1.5倍的正常上限值
�俞t總膽紅素> 1.5倍的正常上限值
�俞t血清肌酸肝> 2 mg/dL
1.o 陽性的尿液藥物檢驗結果(例如對Benzodiazepine類、大麻類、古柯鹼類藥物呈現陽性)備註:此項檢驗可經由醫師評估受試者之病史與併用藥物使用之狀況,再重複檢測。但檢驗結果必須為陰性,才能隨機分派,否則研究醫師需與贊助商討論此受試者參與研究之資格
1.p 過去曾對2種或以上的藥物過敏或有特異體質反應的紀錄 (包括處方與非處方藥物)
1.q 受試者於第二次訪視之正在服用或研究期間會服用或計畫服用下列藥物:研究用藥物,強烈的CYP3A4抑制劑或誘導劑,抗組織胺 (鎮靜),安眠藥,抗憂鬱藥物,抗癲癇藥物,抗精神病藥,抗焦慮藥(benzodiazepines, non-benzodiapines),作用於中樞神經的抗膽鹼藥物,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的鎮定劑,情緒穩定劑,興奮劑,影響神經的補充劑,抗凝血劑、全身性的糖皮質類固醇、isotretinoin、減肥藥
1.r 若受試者一天之抽菸量大於15根菸,研究醫師則必須確認此受試者之睡眠問題是否歸因於菸癮發作 (受試者無法於夜間禁煙、半夜需起床抽菸者、或於醒來後30分鐘內需要抽煙)
1.s 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8週內曾捐血或接受放血超過300 mL,或是於研究期間想要捐血或接受輸血
1.t 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含) 5年內,曾有惡性腫瘤,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麟狀細胞癌患者或是子宮原位癌患者除外
1.u 身體質量指數 (BMI) 大於40 kg/m2
1.v 曾參與MK-4305的其他臨床研究
1.w 受試者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30天內曾參與其他的臨床研究,且於加入本研究前,不願意中止其他的臨床研究
1.x 不可能遵守計畫書內規定的研究流程及限制、也無法於既定的訪視期間返診之受試者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搬家之情況
1.a 18歲以上的男性或是女性受試者
1.b 研究醫師根據心理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 (即DSM-IV-TR) 以及受試者之失眠病史,判定為原發性失眠
1.c 65歲以上之受試者,其簡易智能狀態測驗 (MMSE) 分數須大於或等於25分
1.d 經研究醫師判定,受試者的身體與精神狀態皆屬正常
1.e 若為具有生育力之女性受試者,需有陰性的懷孕檢驗結果 (β-hCG),且同意於研究期間進行有效的避孕
1.f 在第一次訪視的前4週中,每週的7個晚上內至少有三晚的睡眠時間少於6.5小時
1.g 在第一次訪視的前4週中,每週的7個晚上內至少有三晚所需入睡時間超過 (含) 30分鐘以上
1.h 在第一次訪視的前4週中,每週的7個晚上內至少有三晚之入睡後清醒的時間超過 (含) 1小時以上
*若受試者長期服用催眠或抗焦慮的藥物來治療失眠 (長期服用定義: 一週超過(含) 4次以上),則需要於第一次門前4週 (或5次的半衰期,擇一較長的時間),停止服用該藥物 (washout)。
1.i在第一次訪視的前4週中,每週的7個晚上內至少有三晚,每晚需花上6.5到9小時的時間躺在床上。
1.j 受試者之就寢時間介於晚上9點至凌晨1點之間
1.k 同意於研究期間,不要午睡 (打盹)
1.l 同意參與研究的受試者,需了解研究進行流程、其他的替代療法、參與研究可能承受的風險以及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m 同意於研究期間,飲酒量每天不超過2杯,且於睡前3小時禁酒
*一杯 = 一罐啤酒 (355 mL,含14 克的酒精) = 一杯紅酒 (118 mL,含12克的酒精 = 30 mL的酒精性飲料 (濃度40%的酒精性飲料,含9克的酒精)
1.n 同意於研究期間,每日飲用含咖啡因的飲料不超過: 5杯 (178 mL/杯),或咖啡因含量不超過600毫克,且於下午4點以後不得飲用
1.o 同意於研究期間限制尼古丁的使用,詳見計畫書第3.2.2.4節的敘述
1.p 受試者具有閱讀能力,且能夠暸解並可完成研究所需要配合填寫的問卷或受試者日誌卡 (包含電子式日誌卡)
僅適用於PQ組
1.q 同意於規定的訪視,在睡眠研究室內過夜以接受睡眠多項生理檢查
1.r 同意於睡眠研究室過夜時,躺在床上的時間至少8小時
1.s 同意在進行睡眠多項生理檢查前24小時內禁酒
1.t 同意於進行睡眠多項生理檢查當天的下午1點以後避免飲用含咖啡因之飲料 (詳見計畫書附錄6.7)
主要排除條件:
1.a 若女性受試者已懷孕 (陽性的血液檢驗結果)、授乳中或是計畫懷孕
1.b 受試者於研究期間內,有意願捐贈卵子或是精子
1.c 過去或是現在經醫師診斷判定有以下情形:
�俞t嗜睡症
�俞t猝倒 (家族性或自發性)
�俞t晝夜節律睡眠障礙
�俞t類睡症 (parasomnia),包括作惡夢、半夜驚醒、夢遊或是快速動眼期行為異常
�俞t與睡眠有關的呼吸異常 (例如阻塞性或是中樞性睡眠呼吸暫停症候群、或是中樞性肺泡通氣不足症候群)
�俞t週期性肢體運動障礙
�俞t睡眠腳動症史症候群
�俞t原發性多眠症
�俞t非歸因於原發性失眠的日間過度嗜眠 (EDS)
1.d 經由研究醫師判定,受試者失眠是因為某些複雜的醫療狀況造成,例如: 慢性的疼痛症候群、慢性偏頭痛、心臟病、每晚超過三次以上的夜尿、氣喘、胃食道逆流 (GERD) 或是臉潮紅等
1.e 於研究開始前兩週內,曾有跨國旅遊 (跨越三個時區以上,或是時差三小時以上),或是計畫於研究期間內進行跨國旅遊 (跨越三個時區以上,或是時差三小時以上);(PQ組的受試者在PSG訪視的前一週亦需限制上述旅遊)
1.f 於研究開始前兩週內,進行輪班工作 (夜班或是晝夜輪班),或是計劃於研究期間內,進行輪班工作
1.g 過去曾患有神經異常的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癲癇症 (兒童時期發生單次的熱經孿例外)、中風、暫時性腦缺血發作、多發性硬化、認知功能障礙或是過去10年內曾有嚴重的頭部外傷導致失去意識
1.h 有以下情形發生:
�俞t雙重人格、精神障礙或是創傷後壓力失調的病史
�俞t需要服用本研究禁用服用的藥物以治療精神疾病
�俞t患有其他的精神疾病,且經研究醫師判定,可能會影響受試者繼續參與研究
1.i 目前患有憂鬱症 (根據M.I.N.I. [迷你國際神經精神疾病會談量表結果判定])、明顯的憂鬱症狀 (快速憂鬱症狀總覽表-自我評估量表 [QIDS-SR16] 分數≥ 20分) 或自殺頃向(QIDS-SR16第12項),或是根據醫師評估,受試者無法適當且安全地完成研究
1.j 過去曾有濫用或是依賴下列物品的紀錄 (已完全戒除物品濫用或依賴至少一年以上,或根據DSM-IV-TR之標準判定已提早完全戒除物品濫用或依賴之受試者除外): 酒精、大麻、安眠藥、處方藥物、藥物濫用,但不包括尼古丁依賴性。若根據DSM-IV-TR標準判定為持續的戒除,而經醫師評估認定未來藥物依賴或濫用的機率很低之受試者,也可以被納入。
1.k 於研究前6個月內曾有心血管疾病的紀錄,或是現有的證據指出患有不穩定或嚴重的心血管疾病。心血管疾病包含但是不限於以下:
�俞t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俞t不穩定的心絞痛
�俞t充血性心臟衰竭
�俞t心源性暈厥
�俞t心肌病
�俞t任何症狀性的心律失常
1.l 經研究醫師評估、根據病史、現有證據、治療方式、實驗室檢測值異常、心電圖異常或其他的情形,可能會影響研究結果的評估,或是可能導致受試者中途退出研究,例如 (但不限於): HIV或其導致的感染、急性或慢性的肝炎、胃繞道手術或胃束帶手術或是內分泌失調 (若於第二次訪視前1個月,已接受穩定劑量之治療且控制良好的胰島素依賴的第二型糖尿病患者或甲狀腺低能症之患者,則可以參與此研究)
1.m 於第一次訪視之心電圖檢查結果,發現有臨床意義之房室傳導異常 (第二或第三度的房室阻滯)、病竇症候群、心搏過緩 (靜止心率 < 40)、心臟不正常之副傳導路徑 (Wolff-Parkinson-White症候群)
1.n 受試者於隨機分派前之實驗室檢測值異常 (如下)、其他嚴重的檢測值異常或經研究醫師判定異常:
�俞tSGPT/ALT > 1.5倍的正常上限值
�俞tSGOT/AST > 1.5倍的正常上限值
�俞t總膽紅素> 1.5倍的正常上限值
�俞t血清肌酸肝> 2 mg/dL
1.o 陽性的尿液藥物檢驗結果(例如對Benzodiazepine類、大麻類、古柯鹼類藥物呈現陽性)備註:此項檢驗可經由醫師評估受試者之病史與併用藥物使用之狀況,再重複檢測。但檢驗結果必須為陰性,才能隨機分派,否則研究醫師需與贊助商討論此受試者參與研究之資格
1.p 過去曾對2種或以上的藥物過敏或有特異體質反應的紀錄 (包括處方與非處方藥物)
1.q 受試者於第二次訪視之正在服用或研究期間會服用或計畫服用下列藥物:研究用藥物,強烈的CYP3A4抑制劑或誘導劑,抗組織胺 (鎮靜),安眠藥,抗憂鬱藥物,抗癲癇藥物,抗精神病藥,抗焦慮藥(benzodiazepines, non-benzodiapines),作用於中樞神經的抗膽鹼藥物,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的鎮定劑,情緒穩定劑,興奮劑,影響神經的補充劑,抗凝血劑、全身性的糖皮質類固醇、isotretinoin、減肥藥
1.r 若受試者一天之抽菸量大於15根菸,研究醫師則必須確認此受試者之睡眠問題是否歸因於菸癮發作 (受試者無法於夜間禁煙、半夜需起床抽菸者、或於醒來後30分鐘內需要抽煙)
1.s 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8週內曾捐血或接受放血超過300 mL,或是於研究期間想要捐血或接受輸血
1.t 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含) 5年內,曾有惡性腫瘤,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麟狀細胞癌患者或是子宮原位癌患者除外
1.u 身體質量指數 (BMI) 大於40 kg/m2
1.v 曾參與MK-4305的其他臨床研究
1.w 受試者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30天內曾參與其他的臨床研究,且於加入本研究前,不願意中止其他的臨床研究
1.x 不可能遵守計畫書內規定的研究流程及限制、也無法於既定的訪視期間返診之受試者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搬家之情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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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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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9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