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30 - 2013-12-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6
ICD-10Y92.130
軍事基地之廚房是肇事發生地點
ICD-10Y92.131
軍事基地之食堂是肇事發生地點
ICD-10Y92.133
軍事基地之軍營是肇事發生地點
ICD-10Y92.135
軍事基地之車庫是肇事發生地點
ICD-10Y92.136
軍事基地之游泳池是肇事發生地點
ICD-10Y92.137
軍事基地之花園或院子是肇事發生地點
ICD-10Y92.138
軍事基地之其他地方是肇事發生地點
ICD-10Y92.139
軍事基地之未明示地方是肇事發生地點
ICD-10Y92.810
汽車是肇事發生地點
ICD-10Y92.811
巴士是肇事發生地點
ICD-10Y92.812
卡車是肇事發生地點
ICD-10Y92.813
飛機是肇事發生地點
ICD-10Y92.814
船是肇事發生地點
ICD-10Y92.815
火車是肇事發生地點
ICD-10Y92.816
地鐵車廂是肇事發生地點
ICD-10Y92.818
其他運輸車輛是肇事發生地點
ICD-10Y92.820
沙漠是肇事發生地點
ICD-10Y92.821
森林是肇事發生地點
ICD-10Y92.828
其他荒野區是肇事發生地點
ICD-10Y92.84
軍事訓練場是肇事發生地點
ICD-10Y92.85
鐵軌是肇事發生地點
ICD-10Y92.86
屠宰場是肇事發生地點
ICD-10Y92.89
其他特定之場所外因發生處
ICD-9E849.8
肇事處為其他特定之場所
評估口服aripiprazole/escitalopram合併療法對於重鬱症患者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的多中心、隨機、雙盲研究
-
試驗申請者
科文斯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大塚製藥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指標是從B階段(第8週回診)結束至C階段(第14週回診)結束期間,使用最後觀測值推估(LOCF)資料集計算蒙哥馬利-艾森貝格憂鬱量表(MADRS)總分的平均變化。此外,會以混合效應重複測量模型(MMRM)來進行從B階段(第8週回診)結束至C階段(第14週回診)結束之MADRS總分的靈敏度分析。
採用共變數分析(ANCOVA)模型的雙樣本t檢定進行統計分析。該模型包括基線(第8週回診)MADRS總分作為共變數,此被認為是治療的主要效應。
次要試驗指標:
療效:
在確定主要試驗指標的統計顯著性後,以每5%顯著性水準的階級次序分析下列關鍵的次要療效指標:
1) CGI-S分數從B階段(第8週回診)結束至C階段(第14週回診,LOCF)結束的平均變化;
2) 從B階段(第8週回診)結束至C階段(第14週回診,LOCF)結束期間,生活品質享受和滿意度問卷─簡表(Q-LES-Q-SF)的子分數總分(最前面14項的總和)的平均變化;
3) 漢彌頓焦慮評定量表(HAM-A)總分從B階段(第8週回診)結束至C階段(第14週回診,LOCF)結束的平均變化;
4) C階段(14週回診,LOCF)結束時,患者整體印象改善(PGI-I) 的改善之平均分數。
其他療效參數包括:
1) MADRS反應,反應的定義是MADRS總分自B階段結束(第8週回診)後降低 50%;
2) MADRS緩解,緩解的定義是MADRS總分 10;
3) C階段(第14週回診,LOCF)結束時的CGI-改善(CGI-I)平均值;
4) CGI-I反應,反應的定義是CGI-I分數為1或2(非常有改善或很有改善);
5) 達到部分MADRS反應的時間,部分反應的定義是MADRS總分自B階段第8週回診結束後降低 25%;
6) 達到MADRS反應的時間,反應的定義是MADRS總分自B階段(第8週回診)結束後降低 50%。
7) Sheehan失能量表(SDS)總分中從B階段(第8週回診)結束至C階段(第14週回診,LOCF)結束的平均變化;
8) 從B階段(第8週回診)結束至C階段(第14週回診,LOCF)結束期間,麻省總醫院認知與生理功能問卷(CPFQ)總分的平均變化;
9) 從B階段(第8週回診)結束至C階段(第14週回診,LOCF)結束期間,HAM-D17焦慮子量表分數的平均變化;
10) PGI-I反應,反應的定義是PGI-I分數為1或2(非常有改善或很有改善)。
11) 患者整體印象嚴重程度(PGI-S)分數從B階段(第8週回診)結束至C階段(第14週回診,LOCF)結束的平均變化;
亦會為B階段和B+階段提供療效指標的適當摘要。
安全:分析的標準安全參數包括不良反應、身體檢查、生命體徵、體重、身體質量指數、臨床實驗室檢測和心電圖。一般而言,會根據所有可用資料為安全參數提供摘要統計。除了標準安全參數分析以外,也會評估其他安全參數,如異常非自主運動量表(AIMS)、辛普森-安格斯量表(SAS)、巴恩斯Akathisia 評分量表(BARS)、C-SSRS和麻省總醫院性功能量表(MGH SFI)。會為C階段提供所有安全參數的摘要,並在適當時為B階段和B+階段提供該等摘要。
藥物藥效學:只會在第12週和第14週結束時收集隨機分配受試者的aripiprazole和escitalopram血漿濃度。會根據治療和劑量製作escitalopram、aripiprazole和dehydroaripiprazole血漿濃度摘要。收集PK樣本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定研究期間對治療的暴露程度,如果資料允許,也會進行額外的PK/PD模擬。
主要納入條件
1. 開始研究方案規定的程序之前,受試者有能力提供書面的知情同意和/或取得法律認可代表的同意(如人體試驗委員會規定)。
2. 主要主持人認為,受試者能夠了解研究性質並遵照研究計畫要求,包括規定的給藥方案、服用藥片/膠囊以及停止禁用的伴隨藥物;閱讀和了解書面文字,以便填寫受試者報告的療效指標;並根據評估量表接受可靠評級。
3. 男性和女性門診病人在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年齡介於18到65歲之間(含)。
4. 根據DSM-IV-TR標準定義診斷並由M.I.N.I. 確認,受試者目前具有重鬱症發作。目前的憂鬱症發作必須持續8週或以上,並且符合以下標準:
受試者具有對於目前重鬱症發作的治療史,曾對至少一種但不超過三種針對escitalopram之外的獲准抗憂鬱藥物的充分試驗具有不充分反應。不充分反應的定義是憂鬱症狀的嚴重程度降低不足50%,由麻省總醫院抗憂鬱治療反應問卷(ATRQ)的患者自我報告評定並由研究員評估,作為受試者醫療和精神病史的一部分。充分試驗的定義是以麻省總醫院抗憂鬱治療反應問卷(ATRQ)中核定劑量持續至少六週(或至少三週的結合治療)的抗憂鬱治療。如果受試者的目前發作對任何抗憂鬱試驗的改善大於或等於 50%,則受試者在篩選就診之前必須對後來另一種抗憂鬱治療的充分抗憂鬱試驗(如以上的ATRQ定義)具有不充分反應。對於最近一次的抗憂鬱試驗,受試者報告的改善不可大於或等於50%(如以上所述的ATRQ定義)。
5. 受試者在前瞻性治療階段的基線就診中,HAM-D17總分大於或等於 18。
6. 受試者願意從簽署知情同意書起,以及整個研究期間停止所有禁用的精神藥物
進入C階段(雙盲隨機分配階段)規定的納入標準
7. 第8週就診的HAM-D17總分大於或等於14
8. 第8週就診的HAM-D17總分較基線就診降低不到50%
9. 第6週和第8週就診的CGI-I 分數大於或等於 3
• 排除標準
性別和生殖狀況
1. 有性生活的男性在研究期間和最後一劑研究藥物治療後90天內未採取兩種不同的避孕方法,或在研究期間和最後一劑研究藥物治療後90天內未保持禁欲;有生育能力且有性生活的女性在研究期間和最後一劑研究藥物治療後30天內未採取兩種不同的避孕方法,或在研究期間和最後一劑研究藥物治療後30天內未保持禁欲。如有避孕,必須採取以下任兩種預防措施:輸精管切除術、輸卵管結紮、避孕膜、子宮內避孕器(IUD)、口服避孕藥、節育埋植劑、保險套或殺精劑海綿。
2. 女性在領取研究藥物前正在哺乳和/或驗孕結果呈陽性。
目標疾病
3. 在目前憂鬱症發作期間,之前未接受抗憂鬱藥物治療。
4. 受試者報告在目前憂鬱症發作期內,進行輔助或單藥抗精神病治療。
5. 受試者在過去10年接受過ECT。
6. 受試者曾植入控制難治性憂鬱症的迷走神經刺激裝置,或是在過去10年內(含)及/或目前憂鬱症發作期間內接受過以下任何附加軀體治療:磁性癲癇療法(MST)、重複性顱磁刺激(rTMS)、深度腦刺激(DBS)。
7. 受試者目前需要強制住院或目前重鬱症發作的篩選就診後已住院不到或等於28天。
8. 受試者目前確診以下第一軸(DSM-IV-TR)疾病:
• 譫妄、癡呆、遺忘或其他認知障礙
•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或其他精神障礙
• 一型或二型躁鬱症
• 飲食障礙(包括神經性厭食症或貪食症)
• 強迫症
• 恐慌症
•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9. 受試者目前確診臨床顯著的第二軸(DSM-IV-TR)疾病:邊緣化、反社會、偏執、精神分裂、分裂型或戲劇化人格障礙。
10. 受試者在目前憂鬱症發作期間經歷幻覺、妄想或任何精神病狀。
11. 受試者在基線就診後42天內(含)或參加試驗的任何時間內,曾接受新型精神療法(個人、團體、婚姻或家庭療法)。
病史和併發症
12. 根據病史、研究員的判斷和(或)基於C-SSRS的評估,受試者有顯著的自殺風險。
13. 受試者由於過去6個月(篩選就診前)濫用物質以及/或過去12個月(含)(篩選就診前)依賴酒精和苯二氮(但不包括咖啡因和尼古丁)而符合DSM-IV-TR標準。兩次古柯鹼篩選就診呈陽性的受試者不得參與本研究。經研究員自行決定,受試者可在研究的任何節點接受測試。
14. 受試者的甲狀腺機能減退或甲狀腺機能亢進(除非在篩選就診至少90天前經過藥物治療狀況達到穩定)。篩選就診時甲狀腺機能測試(即TSH)異常者,在B階段給予研究藥物之前可重複測試。重複測試後TSH異常的受試者不得參與研究。
15. 受試者目前具有臨床上顯著的神經、肝、腎、代謝、血液、免疫、心血管、肺或胃腸障礙。例如未受到妥善控制的糖尿病,以及症狀與憂鬱症重疊的纖維肌痛症。如果受試者的狀況輕微或受到良好控制,在試驗期間不會造成顯著的不良事件或干擾安全性或功效的評估,則可列入考慮接受。
16. 患有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IDDM)的受試者不得參與研究。如果非IDDM患者符合以下所有標準且獲認定狀況穩定,則可能有資格參與研究:
• 糖化血紅蛋白(HbA1c)< 7.0%),
• 篩選葡萄糖(非禁食)< 200 mg/dL。(如果非禁食葡萄糖 200 mg/dL,受試者必須在禁食狀態下重新測試。節食葡萄糖必須 125 mg/dL),
• 受試者在篩選就診前透過抗糖尿病藥物保持穩定至少28天,或在篩選就診前透過飲食妥善控制糖尿病至少28天,
• 受試者在篩選前12個月內(含)未因糖尿病或糖尿病併發症住院,以及
• 受試者的糖尿病不是在研究篩選期間新診斷出。
17. 患有癲癇或有顯著癲癇發作史的受試者,但是單次兒童熱性驚厥、外傷後癲癇等除外。篩選就診前24個月內(含)發作戒酒性癲癇者不得參與研究。
體檢和化驗結果
18. 受試者的古柯鹼或其他毒品濫用(不包括興奮劑和其他處方藥物及大麻)兩次篩檢呈陽性。如果根據研究員記載的意見,受試者不符合物質濫用或依賴的DSM-IV-TR標準,而且根據研究員記載證明,該陽性反應測試不代表其臨床狀況會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或研究結果的解釋,毒品篩檢測出的大麻、巴比妥酸鹽或鴉片值則不構成排除理由。
19. 以下化驗測試、生命體徵和心電圖結果將構成排除理由:
1) 血小板 75,000/mm3
2} 血紅蛋白 9 g/dL
3} 絕對嗜中性粒細胞 1000/mm3
4) AST > 中央實驗室確定的正常值上限3倍
5) ALT > 中央實驗室確定的正常值上限3倍
6) 肌酸酐 2 mg/dL
7) 舒張壓 > 105 mmHg
8) 三聯心電圖的3個時間點中有2個的QTcB(Bazett’s)或QTcF(Fridericia)改正量QTc > 475 msec(參見以下注釋)
禁用的療法或藥物
20. 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很可能需要禁用的預先治療或伴隨治療。
21. 研究期間預計需使用diphenhydramine或hydroxyzine以及其他用於治療激動、焦慮或失眠的抗組織胺劑。
22. 過去曾參與Aripiprazole臨床試驗。
過敏和不良藥物反應
23. 有Aripiprazole或Escitalopram過敏或敏感史。
24. 受試者有抗精神病藥惡性症候群或血清素症候群史。
其他
25. 犯人或被強制拘留治療精神或生理(如傳染病)疾病的受試者,不得參與本研究。
26. 篩選就診前至少30天內(含)曾參與研究藥物或裝置的試驗。
27. 研究員認為不應參與本研究的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0 人
-
全球人數
12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