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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31-08-257

2010-12-01 - 2014-04-01

Phase III

終止收納6

評估口服aripiprazole/escitalopram合併療法對於重鬱症患者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的一項多中心、為期52週、且開放性研究

  • 試驗申請者

    科文斯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Otsuka Pharmaceutical Co., Lt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景彥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陳志根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唐子俊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楊延光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周煌智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重鬱症

試驗目的

評估52週口服aripiprazole/escitalopram合併療法對重鬱症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Aripiprazole/Escitalopram

主成份

Aripiprazole/Escitalopram

劑型

膠囊

劑量

12毫克/10毫克
12毫克/20毫克
3毫克/10毫克
3毫克/20毫克
6毫克/10毫克
6毫克/20毫克

評估指標

主要試驗指標:
安全性是透過不良事件(AEs)的發生率和嚴重程度來做主要評估,包括嚴重不良事件(SAEs)以及因不良事件(AEs)導致中止治療。
其他試驗指標:
療效:療效評估包括臨床整體評估-嚴重程度量表(CGI-S)和患者整體評估--嚴重程度量表(PGI-S)。
安全:除了不良反應外,本研究檢查的安全參數還包括身體檢查、生命體徵、體重、身體質量指數(Body mass index)、臨床實驗室檢測、心電圖、異常非自主運動量表(AIMS)、辛普森-安格斯量表(SAS)、巴恩斯Akathisia評分量表(BARS)、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評分評分(C-SSRS)和麻省總醫院性功能量表(MGH SFI)。
結果:Sheehan失能量表(SDS)、生活品質享受和滿意度問卷調查-簡表(Q-LES-Q-Short Form),以及麻省總醫院認知和生理功能問卷(CPFQ)。將概敘資源利用表中的回覆,以探討治療對保健資源的影響。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標準和排除標準
• 納入標準
1. 開始試驗規定的程序之前,受試者有能力提供書面的知情同意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 IRB/IEC 規定)。
2. 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能夠了解研究性質並遵照試驗要求,包括規定的給藥方案、服用藥片/膠囊以及停止同時使用的禁用藥物;閱讀和了解書面文字,以便填寫受試者報告的療效指標;並根據評估量表接受可靠評級。
3. 男性和女性門診病人在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年齡介於 18 到 66 歲之間(含)。
4. 受試者曾參加研究方案 31-08-255、31-08-256 或 31-08-263,而且研究員認為其有可能從口服 aripiprazole/escitalopram 合併療法受益。合格的受試者包括以下:
a) 完成隨機分配階段(階段 C,第 14 週回診)或
b) 在前瞻性治療階段結束時(階段 B,第 8 週回診)符合反應標準,而且在 B+階段(第 14 週就診)結束時未符合緩解標準(定義為 MADRS 總分 ≤ 10)。
• 排除標準
性別和生殖狀況
1. 有性生活的男性在研究期間和最後一劑研究藥物治療後 90 天內未採取兩種不同的避孕方法,或在研究期間和最後一劑研究藥物治療後 90 天內未保持禁欲;有生育能力且有性生活的女性在研究期間和最後一劑研究藥物治療後 30 天內未採取兩種不同的避孕方法,或在研究期間和最後一劑研究藥物治療後 30 天內未保持禁欲。如有避孕,必須採取以下任兩種預防措施:
輸精管切除術、輸卵管結紮、避孕膜、子宮內節育器(IUD)、口服避孕藥、埋植避孕劑、保險套或殺精子劑海綿。
2. 女性在接受研究藥物前正在哺乳和(或)驗孕結果呈陽性。
目標疾病
3. 受試者目前需要強制住院或因重鬱症發作已於基礎期回診前住院不到或等於28天。
4. 受試者目前確診以下第一軸(DSM-IV-TR)疾病:
• 譫妄、癡呆、遺忘或其他認知障礙
•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或其他精神障礙
• 第一型或第二型躁鬱症
• 飲食障礙(包括神經性厭食症或貪食症)
• 強迫症
• 恐慌症
•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5. 受試者目前確診臨床顯著的第二軸(DSM-IV-TR)疾病:邊緣化、反社會、偏執、精神分裂、分裂型或戲劇化人格障礙。
6. 受試者在目前憂鬱症發作期間經歷幻覺、妄想或任何精神病狀。
病史和併發症
7. 根據病史、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和(或)基於C-SSRS的評估,受試者有顯著的自殺風險。
8. 受試者因過去 6 個月內(基礎期回診前)曾濫用物質,以及(或)過去 12 個月內(含)(基礎期回診前)曾依賴酒精和苯二氮(但不包括咖啡因和尼古丁)而符合 DSM-IV-TR 標準。兩次古柯鹼篩檢呈陽性的受試者不得參與本研究。經試驗主持人決定,受試者可在試驗期間的任何時間點接受測試。
9. 受試者的甲狀腺機能減退或甲狀腺機能亢進(除非在基礎期就診至少 90 天前經過藥物治療狀況達到穩定)。基礎期時甲狀腺機能測試(即 TSH)異常者,在接受研究藥物之前可重複測試。重複測試後 TSH 異常的受試者不得參與研究。
10. 受試者目前患有臨床顯著的神經、肝、腎、代謝、血液、免疫、心血管、肺或胃腸障礙。例如未受到妥善控制的糖尿病,以及症狀與憂鬱症重疊的纖維肌痛症。在試驗期間,如果受試者的狀況輕微或受到良好控制,不會讓受試者因顯著的不良事件而曝露於不當的危險中或干擾安全或療效的評估,則可列入考慮接受。
11. 患有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IDDM)的受試者不得參與研究。如果非 IDDM 患者符合以下所有標準且獲認定狀況穩定,則可能有資格參與研究:
• 糖化血紅蛋白(HbA1c)< 7.0%,
• 基礎期葡萄糖(非空腹)< 200 mg/dL。(如果非空腹葡萄糖 ≥ 200 mg/dL,受試者必須在空腹狀態下重新接受測試。空腹葡萄糖必須 ≤ 125 mg/dL),
• 受試者在基礎期回診前以口服抗糖尿病藥物控制達到穩定至少 28 天,或在基礎期回診前以過飲食妥善控制糖尿病至少 28 天,
• 受試者在基礎期前 12 個月內(含)未因糖尿病或糖尿病併發症住院,以及
• 受試者的糖尿病不是在研究基礎期間新診斷出。
12. 患有癲癇或有顯著癲癇發作史的受試者,但是單次兒童熱性驚厥、外傷後癲癇等除外。基礎期就診前 24 個月內(含)曾發作戒酒性癲癇者不得參與研究。
身體檢查和檢驗結果
13. 受試者的古柯鹼或其他毒品濫用(不包括興奮劑和其他處方藥物及大麻)兩次結果呈陽性。如果根據主持人記載的意見,受試者不符合物質濫用或依賴的DSM-IV-TR標準,而且根據主持人記載的意見,該陽性反應測試不代表受試者的臨床狀況會影響其安全或對研究結果的解釋,毒品測試檢出的大麻、巴比妥酸鹽或鴉片值則不構成排除理由。
14. 以下化驗測試結果為排除性質:
1) 血小板 ≤ 75,000/mm3
2) 血紅蛋白  9 g/dL
3)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 ≤ 1000/mm3
4) AST (天門冬胺酸轉胺酵素)> 中央實驗室的正常值上限3倍
5) ALT (丙胺酸轉胺酵素 ) > 中央實驗室的正常值上限3倍
6) 肌酸酐 ≥ 2 mg/dL
由於研究計畫 31-08-257 收納期間不太可能獲得研究計畫 31-08-255、31-08-256 或 31-08-263 的第 14 週檢驗測試結果,因此試驗主持人必須審核受試者在研究計畫 31-08-255、31-08-256 或 31-08-263 最近一次的檢驗測試結果,以確定是否符合上述的排除標準並出現異常的檢驗測試結果,經試驗主持人判斷這些異常結果具有醫療重要性,且會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或是對研究結果的解釋。符合任何這些標準的受試者均不得參加研究計畫 31-08-257。
當可獲得研究計畫 31-08-255、31-08-256 或 31-08-263 的第 14 週結果時,如果其中一項或多項數值符合上述的排除標準,研究主持人可以在研究地點獲得檢驗結果當日之後七天內重複進行一次結果超出範圍的檢查項目。如果重新檢查的結果仍然異常(亦即符合上述的排除標準),則受試者必須退出研究計畫 31-08-257。
此外,如果受試者在研究計畫 31-08-255、31-08-256 或 31-08-263 的第 14 週檢驗結果具有任何其他異常,經研究主持人判斷該異常結果具有醫療重要性,會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或是對研究結果的解釋,則受試者也應該退出研究計畫 31-08-257。
此外,如果受試者的生命體徵結果或心電圖結果有其他任何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判斷該異常結果具有醫療重要性,會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或是對研究結果的解釋,則受試者也不應該參加研究。如果生命體徵出現異常結果,在根據上述標準將受試者排除在外之前,應重複進行檢測一次,以確保異常結果的再現性。中央心電圖服務會提供每隔約五分鐘進行一次共三次心電圖記錄的校正(報告的每個心電圖結果取自每個時間點所做的三次心電圖記錄的平均值)。根據中央服務報告的QTcB或QTcF校正值,若完成三次心電圖的三個時間點中,有兩個時間點的任一校正值 ≥ 475 msec,則必須排除該受試者。若任一校正因子只有一個三次心電圖時間點的校正後 QTc ≥ 475 msec,且另兩個時間點無法重現該結果,則可將該受試者納入研究。
禁用的療法或藥物
15. 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很可能需要在治療前或治療中使用禁止的治療。
16. 在研究期間預期可能會需要使用 diphenhydramine 或 hydroxyzine 以及其他用於治療激動、焦慮或失眠的抗組織胺劑。
過敏和不良藥物反應
17. 有 aripiprazole 或escitalopram 過敏或敏感史。
18. 受試者有抗精神病藥惡性症候群或血清素症候群史。
其它
19. 犯人或被強制拘留(非自願性拘留)治療精神或生理(如傳染病)疾病的受試者,不得參與本研究。
20. 主持人認為不應參與本研究的任何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0 人

  • 全球人數

    15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