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A3011-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425279
2019-05-01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4
有關 Mecbotamab Vedotin (BA3011) 單一療法及合併使用 NIVOLUMAB 於成人和 12 歲以上青少年晚期實體腫瘤病人的一項第 1/2 期劑量遞增與劑量擴展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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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科文斯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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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BioAtla,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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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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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實體腫瘤(advanced solid tumor)
試驗目的
第 1 期目標:主要:-- 定義 BA3011 使用於晚期實體腫瘤病人的安全性資料,包括劑量限制毒性 (DLT),以及確認最大耐受劑量 (MTD) 和/或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 及其他安全性參數。次要:-- 評估 BA3011 的藥動學 (PK)。-- 評估 BA3011 的抗腫瘤活性。-- 評估 BA3011 的免疫原性。第 2 期目標:主要:-- 評估 BA3011 單一療法及合併 nivolumab 的抗腫瘤活性。-- 評估 BA3011 單一療法及合併 nivolumab 的安全性。次要:-- 進一步瞭解 BA3011 單一療法及合併 nivolumab 的臨床活性。探索性:-- 評估 BA3011 單一療法及合併 nivolumab 的 PK。-- 評估 BA3011 單一療法及合併 nivolumab 的免疫原性。-- 探索腫瘤 AXL 狀態與 BA3011 臨床反應間的關係。-- 評估潛在的候選腫瘤與血液生物標記,用於選擇病人或研究與 BA3011 抗腫瘤活性間的相關性。
藥品名稱
Mecbotamab Vedotin (BA3011)
主成份
CAB-AXL-ADC
劑型
IV infusion
劑量
5ml/vial (10 mg/mL)
評估指標
1. 測試不同劑量 BA3011 的安全性,並找出對於您和您的癌症有哪些影響,包括好的和/或壞的影響。
2. 選擇哪種劑量應在未來的試驗中進行研究。(僅限 A 部分)
3. 在更多患者身上測試 A 部分期間選定的劑量。(僅限 B 部分)(台灣受試者僅參與B 部分)
4. 確認本試驗中使用的最高試驗藥物劑量是患者能接受而不產生嚴重症狀。
5. 瞭解人體如何吸收和處理不同劑量的 BA3011,方法是測量接受 BA3011 之前、期間和之後的血中試驗藥物含量。這稱為藥物動力學 (pharmacokinetics, PK) 檢測。
6. 瞭解 BA3011 是否會導致您的免疫系統起反應而產生抗體(體內製造的蛋白質,對於身體的外來物質起反應),這可能會使試驗藥物無法作用,和/或增加您副作用的風險。這些抗體稱為抗藥物抗體 (anti-drug antibodies, ADA)。
2. 選擇哪種劑量應在未來的試驗中進行研究。(僅限 A 部分)
3. 在更多患者身上測試 A 部分期間選定的劑量。(僅限 B 部分)(台灣受試者僅參與B 部分)
4. 確認本試驗中使用的最高試驗藥物劑量是患者能接受而不產生嚴重症狀。
5. 瞭解人體如何吸收和處理不同劑量的 BA3011,方法是測量接受 BA3011 之前、期間和之後的血中試驗藥物含量。這稱為藥物動力學 (pharmacokinetics, PK) 檢測。
6. 瞭解 BA3011 是否會導致您的免疫系統起反應而產生抗體(體內製造的蛋白質,對於身體的外來物質起反應),這可能會使試驗藥物無法作用,和/或增加您副作用的風險。這些抗體稱為抗藥物抗體 (anti-drug antibodies, ADA)。
主要納入條件
1. 第一階段: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確認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實質腫瘤、曾以現有標準照護 (standard of care, SoC) 療法治療失敗,且目前並無治癒性療法,或對於標準療法不符資格、無法耐受或拒絕使用標準療法。
第二階段:
患者必須:
a. 有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確認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肉瘤。
b. 在納入前六個月內根據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 定義有惡化紀錄。惡化紀錄的要求並不適用於未核准治療的肉瘤子類型。
c. 患者無化學治療資格或已接受至少 1 次內含蔥環類藥物的療程和先前最多三線經核准轉移性疾病全身性治療(不超過兩線合併療程),包括 pazopanib、trabectedin、eribulin mesylate 或 tazemetostat,如適用,請參照各地區處方資訊。先前治療的要求並不適用於未核准治療的肉瘤子類型。
2. 依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 定義的可測量疾病。曾接受過放射治療的腫瘤病灶不應視為目標病灶。
3. 第一期: 年齡 ≥18 歲。(在台灣,由於當地成人年齡要求,將只納入 20 歲及以上之患者)
第二期: 年齡 ≥12 歲。(在台灣,由於當地成人年齡要求,將只納入 20 歲及以上之患者)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必須為 0 或 1。
a. 對於年齡介於 16 歲至 17 歲(含)之間的兒科病人,可以使用 Karnofsky 量表。病人的分數必須 ≥70,才符合試驗資格。
b. 對於年齡介於 12歲至 15 歲(含)之間的兒科病人,可使用 Lansky 量表。病人的分數必須 ≥70,才符合試驗資格。
5. 預期餘命必須有至少 3 個月。
6. 必須向試驗委託者提供用於 AXL 與其他基因表現檢測的留存腫瘤組織或適合切片的組織。所有患者必須同意提供治療前腫瘤檢體,用於生物標記試驗。對於較舊的留存檢體(例如:篩選前 12 個月以上獲取的檢體),必須取得試驗委託者的核准。若無法提供留存組織,患者必須同意在篩選時進行腫瘤切片。需要取得粗針(至少需要 3 份粗針檢體)或切除性切片或切除組織檢體。
7. 在第一階段劑量擴展和第二階段,患者必須依據留存組織或切片,使用 BioAtla AXL IHC 分析法確認患有 AXL 陽性疾病。至少需要 3 份粗針檢體才能確保獲得足夠數量的細胞。需要取得粗針、切除性切片或切除組織檢體。在第一階段劑量擴展期,截斷值為 ≥ 10% 腫瘤細胞中 AXL 的表現 ≥ 1+。在第二階段,得分百分比≥50(含 1+、2+ 和 3+ 強度)即認定為陽性。
8. 必須具有:
a. 在給予第一劑試驗劑量的至少5個半衰期或2週前,完成先前任何放療、化療和/或其他試驗性抗癌藥物的治療(且自治療相關毒性恢復)。在給予第一劑試驗劑量的至少 4 週前,完成先前任何生物製劑(例如單株抗體 [monoclonal antibody, mAb])的治療。例外為雙磷酸鹽、denosumab 和性腺激素釋放素促進劑或拮抗劑。
b. 在第一劑試驗劑量的至少 6 週前,完成先前任何氮芥類藥物(nitrogen mustard agents)、melphalan、或carmustine (BCNU) 的治療。
c. 在給予第一劑試驗劑量的至少 8 週前,接受任何先前的自體造血幹細胞輸注。
9. 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必要的基線實驗室數值條件如下: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μL 或 1.5 x 109/L。
b. 血小板 ≥100,000/µL 或 100 x 109/L。
c. 血紅素 ≥9.0 g/dL。
d. 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e. 血清肌酸酐 ≤1.5 × ULN。
f.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2.5 × ULN;若有肝臟轉移,ALT 和 AST ≤5 × ULN。
g.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 1.7 或凝血酶原時間 (prothrombin time) 高於對照組 < 4 秒(僅限第二階段)。
h. 白蛋白 > 3.5 g/dL(僅限第二階段)。
10. 可前往治療機構定期接受抽血、試驗相關評估與毒性管理,且願意遵從計畫的給藥時間表。
11. 接受第一劑 BA3011 之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的血清或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在整個試驗期間必須同意使用一種有效避孕法(可為屏障/子宮內避孕法或荷爾蒙避孕法),且持續至最後一劑 BA3011 後 6 個月。
a.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不論女性患者的年齡為何,從月經初潮後到停經都認定為有生育能力,永久絕育除外。
b.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指的是初潮前、或已停經超過 1 年、或曾接受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者。
具生殖能力的男性患者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採取有效避孕措施,且持續避孕至最後一劑BA3011 後 6 個月。
12. 在任何試驗特定檢測/程序之前提供書面知情同意(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確認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實質腫瘤、曾以現有標準照護 (standard of care, SoC) 療法治療失敗,且目前並無治癒性療法,或對於標準療法不符資格、無法耐受或拒絕使用標準療法。
第二階段:
患者必須:
a. 有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確認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肉瘤。
b. 在納入前六個月內根據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 定義有惡化紀錄。惡化紀錄的要求並不適用於未核准治療的肉瘤子類型。
c. 患者無化學治療資格或已接受至少 1 次內含蔥環類藥物的療程和先前最多三線經核准轉移性疾病全身性治療(不超過兩線合併療程),包括 pazopanib、trabectedin、eribulin mesylate 或 tazemetostat,如適用,請參照各地區處方資訊。先前治療的要求並不適用於未核准治療的肉瘤子類型。
2. 依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 定義的可測量疾病。曾接受過放射治療的腫瘤病灶不應視為目標病灶。
3. 第一期: 年齡 ≥18 歲。(在台灣,由於當地成人年齡要求,將只納入 20 歲及以上之患者)
第二期: 年齡 ≥12 歲。(在台灣,由於當地成人年齡要求,將只納入 20 歲及以上之患者)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必須為 0 或 1。
a. 對於年齡介於 16 歲至 17 歲(含)之間的兒科病人,可以使用 Karnofsky 量表。病人的分數必須 ≥70,才符合試驗資格。
b. 對於年齡介於 12歲至 15 歲(含)之間的兒科病人,可使用 Lansky 量表。病人的分數必須 ≥70,才符合試驗資格。
5. 預期餘命必須有至少 3 個月。
6. 必須向試驗委託者提供用於 AXL 與其他基因表現檢測的留存腫瘤組織或適合切片的組織。所有患者必須同意提供治療前腫瘤檢體,用於生物標記試驗。對於較舊的留存檢體(例如:篩選前 12 個月以上獲取的檢體),必須取得試驗委託者的核准。若無法提供留存組織,患者必須同意在篩選時進行腫瘤切片。需要取得粗針(至少需要 3 份粗針檢體)或切除性切片或切除組織檢體。
7. 在第一階段劑量擴展和第二階段,患者必須依據留存組織或切片,使用 BioAtla AXL IHC 分析法確認患有 AXL 陽性疾病。至少需要 3 份粗針檢體才能確保獲得足夠數量的細胞。需要取得粗針、切除性切片或切除組織檢體。在第一階段劑量擴展期,截斷值為 ≥ 10% 腫瘤細胞中 AXL 的表現 ≥ 1+。在第二階段,得分百分比≥50(含 1+、2+ 和 3+ 強度)即認定為陽性。
8. 必須具有:
a. 在給予第一劑試驗劑量的至少5個半衰期或2週前,完成先前任何放療、化療和/或其他試驗性抗癌藥物的治療(且自治療相關毒性恢復)。在給予第一劑試驗劑量的至少 4 週前,完成先前任何生物製劑(例如單株抗體 [monoclonal antibody, mAb])的治療。例外為雙磷酸鹽、denosumab 和性腺激素釋放素促進劑或拮抗劑。
b. 在第一劑試驗劑量的至少 6 週前,完成先前任何氮芥類藥物(nitrogen mustard agents)、melphalan、或carmustine (BCNU) 的治療。
c. 在給予第一劑試驗劑量的至少 8 週前,接受任何先前的自體造血幹細胞輸注。
9. 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必要的基線實驗室數值條件如下: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μL 或 1.5 x 109/L。
b. 血小板 ≥100,000/µL 或 100 x 109/L。
c. 血紅素 ≥9.0 g/dL。
d. 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e. 血清肌酸酐 ≤1.5 × ULN。
f.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2.5 × ULN;若有肝臟轉移,ALT 和 AST ≤5 × ULN。
g.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 1.7 或凝血酶原時間 (prothrombin time) 高於對照組 < 4 秒(僅限第二階段)。
h. 白蛋白 > 3.5 g/dL(僅限第二階段)。
10. 可前往治療機構定期接受抽血、試驗相關評估與毒性管理,且願意遵從計畫的給藥時間表。
11. 接受第一劑 BA3011 之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的血清或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在整個試驗期間必須同意使用一種有效避孕法(可為屏障/子宮內避孕法或荷爾蒙避孕法),且持續至最後一劑 BA3011 後 6 個月。
a.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不論女性患者的年齡為何,從月經初潮後到停經都認定為有生育能力,永久絕育除外。
b.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指的是初潮前、或已停經超過 1 年、或曾接受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者。
具生殖能力的男性患者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採取有效避孕措施,且持續避孕至最後一劑BA3011 後 6 個月。
12. 在任何試驗特定檢測/程序之前提供書面知情同意(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
主要排除條件
1. 試驗主持人判斷患有臨床上顯著的心臟疾病。
2. 已知患有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等級 II-IV)或需要治療的嚴重心律不整。可以納入病情穩定且用藥時間 ≥ 3 個月的患者。
3. 有中度 (Child-Pugh B) 或重度 (Child-Pugh C) 肝功能不全的患者。僅限第一階段,有輕度 (Child-Pugh A) 肝功能不全的患者,初始 BA3011 劑量不可大於 1.2 mg/kg,每 3 週 1 次(第 1 天)或 1.2 mg/kg,每 3 週 2 次(第 1 和第 8 天)。
4. 有重度腎功能不全(肌酸酐清除率 (Creatinine clearance, CrCL) 低於 30 mL/min)。
5. 已知患有未控制的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轉移。
6. 僅限第一階段:曾在第一次給予 BA3011 前 2 週內接受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或顆粒性白血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的支持。
7. 曾對於單株抗體(mAb)療法產生 ≥ 等級 3 的過敏反應,以及已知或疑似對於試驗期間給予的任何藥物過敏或無法耐受。
8. 曾在第一次給予 BA3011 前4週內接受大手術。
9. 已知腦內動靜脈畸形、腦動脈瘤或中風的病史。已接受過治療,並且患有穩定性疾病 ≥3 個月的病人可被納入試驗。
10. 曾接受目標作用於結合或非結合型 auristatin 衍生物/長春花結合部位之藥物療法。
11. 已知曾患有其他需要治療的活動性且/或惡化中的惡性腫瘤;患有其他惡性腫瘤、但曾接受根治性治療且已確認無疾病的病人可符合資格。
12. 目前患有周邊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 > 第 1 級,或最近(6 個月)出現第 1 級神經病變,和/或任何病因和/或任何遺傳性神經病變,包括但不限於恰克-馬利-杜斯氏症(進行性神經性腓骨萎縮症)造成的任何 > 第 2 級神經病變先前病史。
13. 患有臨床上顯著且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抗病毒劑/抗黴菌劑治療的活動性病毒性、細菌性或黴菌性感染。
14. 已知具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檢測陽性病史,或已知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15. 已知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即:具有 B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反應性),和/或 C 型肝炎(即:可偵測到 C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定性])。
16. 為懷孕中或哺乳中的女性。
17. 正在同時使用其他抗腫瘤藥物或實驗性藥物的治療。
18. 僅限第一階段:不得正在使用相當於一天 prednisone 12 mg 或更高劑量的皮質類固醇合併療法。
19. 使用中效或強效 CYP3A4 誘導劑或抑制劑,包括大麻二酚 (Cannabidiol)。
20. 使用 P-醣蛋白 (P-gp) 抑制劑。
21. 患有任何嚴重的潛在醫療病況,而由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認定為可能影響其接受或耐受計畫治療的能力。在此種情況下,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醫療監測員必須在納入前評估每個個案。
22. 有任何臨床上顯著的胸膜、心包膜和/或腹膜積液。(例如:影響正常器官功能和/或需要經皮引流或利尿控制的積液)。
23. 有任何肝性腦病變病史;任何身體檢查顯示目前具有臨床顯著的腹水;或者仍在進行中的藥物或酒精濫用。
24. 要符合 nivolumab 合併治療組的資格(僅限第二階段)
a. 患者不得患有間質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未控制疾病(包括肺纖維化和急性肺病等)病史。
b. 納入前 ≤ 4 週內注射活性疫苗。
附註:季節性的流感疫苗通常為非活性疫苗且允許施打。鼻內疫苗是活性疫苗且不允許施打。進入試驗之前,允許並建議接種不活化 SARS-CoV-2 疫苗。
c. 患有活動性、已知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的患者均要排除。患有第一型糖尿病、只需荷爾蒙替代療法的甲狀腺機能低下、不需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疾病(包括白斑症、牛皮癬或圓禿)患者,或在無外在觸發因素時預期不會再發生的病況則可允許納入。
d. 在納入前 ≤ 14 天內患有任何需要皮質類固醇(每日 > 10 mg 的 prednisone 或同等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全身性治療的病況。
附註:患者目前或先前曾接受以下任一種類固醇療程者不予排除:
-- 腎上腺替代類固醇(每日 ≤ 10 mg 的 prednisone 或同等藥物劑量)。
-- 最低量全身吸收的外用、眼睛、關節內、鼻腔內或吸入式類固醇。
-- 短期(≤ 7 日)的預防性(例如:對顯影劑過敏)皮質類固醇處方,或用於治療非自體免疫病況(例如:因接觸過敏原產生的延遲性過敏反應)。
e. 曾接受過異體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2. 已知患有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等級 II-IV)或需要治療的嚴重心律不整。可以納入病情穩定且用藥時間 ≥ 3 個月的患者。
3. 有中度 (Child-Pugh B) 或重度 (Child-Pugh C) 肝功能不全的患者。僅限第一階段,有輕度 (Child-Pugh A) 肝功能不全的患者,初始 BA3011 劑量不可大於 1.2 mg/kg,每 3 週 1 次(第 1 天)或 1.2 mg/kg,每 3 週 2 次(第 1 和第 8 天)。
4. 有重度腎功能不全(肌酸酐清除率 (Creatinine clearance, CrCL) 低於 30 mL/min)。
5. 已知患有未控制的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轉移。
6. 僅限第一階段:曾在第一次給予 BA3011 前 2 週內接受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或顆粒性白血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的支持。
7. 曾對於單株抗體(mAb)療法產生 ≥ 等級 3 的過敏反應,以及已知或疑似對於試驗期間給予的任何藥物過敏或無法耐受。
8. 曾在第一次給予 BA3011 前4週內接受大手術。
9. 已知腦內動靜脈畸形、腦動脈瘤或中風的病史。已接受過治療,並且患有穩定性疾病 ≥3 個月的病人可被納入試驗。
10. 曾接受目標作用於結合或非結合型 auristatin 衍生物/長春花結合部位之藥物療法。
11. 已知曾患有其他需要治療的活動性且/或惡化中的惡性腫瘤;患有其他惡性腫瘤、但曾接受根治性治療且已確認無疾病的病人可符合資格。
12. 目前患有周邊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 > 第 1 級,或最近(6 個月)出現第 1 級神經病變,和/或任何病因和/或任何遺傳性神經病變,包括但不限於恰克-馬利-杜斯氏症(進行性神經性腓骨萎縮症)造成的任何 > 第 2 級神經病變先前病史。
13. 患有臨床上顯著且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抗病毒劑/抗黴菌劑治療的活動性病毒性、細菌性或黴菌性感染。
14. 已知具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檢測陽性病史,或已知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15. 已知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即:具有 B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反應性),和/或 C 型肝炎(即:可偵測到 C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定性])。
16. 為懷孕中或哺乳中的女性。
17. 正在同時使用其他抗腫瘤藥物或實驗性藥物的治療。
18. 僅限第一階段:不得正在使用相當於一天 prednisone 12 mg 或更高劑量的皮質類固醇合併療法。
19. 使用中效或強效 CYP3A4 誘導劑或抑制劑,包括大麻二酚 (Cannabidiol)。
20. 使用 P-醣蛋白 (P-gp) 抑制劑。
21. 患有任何嚴重的潛在醫療病況,而由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認定為可能影響其接受或耐受計畫治療的能力。在此種情況下,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醫療監測員必須在納入前評估每個個案。
22. 有任何臨床上顯著的胸膜、心包膜和/或腹膜積液。(例如:影響正常器官功能和/或需要經皮引流或利尿控制的積液)。
23. 有任何肝性腦病變病史;任何身體檢查顯示目前具有臨床顯著的腹水;或者仍在進行中的藥物或酒精濫用。
24. 要符合 nivolumab 合併治療組的資格(僅限第二階段)
a. 患者不得患有間質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未控制疾病(包括肺纖維化和急性肺病等)病史。
b. 納入前 ≤ 4 週內注射活性疫苗。
附註:季節性的流感疫苗通常為非活性疫苗且允許施打。鼻內疫苗是活性疫苗且不允許施打。進入試驗之前,允許並建議接種不活化 SARS-CoV-2 疫苗。
c. 患有活動性、已知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的患者均要排除。患有第一型糖尿病、只需荷爾蒙替代療法的甲狀腺機能低下、不需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疾病(包括白斑症、牛皮癬或圓禿)患者,或在無外在觸發因素時預期不會再發生的病況則可允許納入。
d. 在納入前 ≤ 14 天內患有任何需要皮質類固醇(每日 > 10 mg 的 prednisone 或同等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全身性治療的病況。
附註:患者目前或先前曾接受以下任一種類固醇療程者不予排除:
-- 腎上腺替代類固醇(每日 ≤ 10 mg 的 prednisone 或同等藥物劑量)。
-- 最低量全身吸收的外用、眼睛、關節內、鼻腔內或吸入式類固醇。
-- 短期(≤ 7 日)的預防性(例如:對顯影劑過敏)皮質類固醇處方,或用於治療非自體免疫病況(例如:因接觸過敏原產生的延遲性過敏反應)。
e. 曾接受過異體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33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