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ES101002
2019-09-15 - 2024-01-30
Phase III
召募中6
終止收納1
ICD-10K51.90
潰瘍性結腸炎未伴有併發症
ICD-10K51.911
潰瘍性結腸炎併直腸出血
ICD-10K51.912
潰瘍性結腸炎併腸阻塞
ICD-10K51.913
潰瘍性結腸炎併廔管
ICD-10K51.914
潰瘍性結腸炎併膿瘍
ICD-10K51.918
潰瘍性結腸炎併其他併發症
ICD-10K51.919
潰瘍性結腸炎併未明示之併發症
ICD-9556.9
潰瘍性結腸炎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雙盲、多中心試驗,評估以 Etrasimod 作為中度至重度活動型潰瘍性結腸炎受試者誘導和維持治療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科文斯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Everstar Therapeutics Limite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中度至重度活動型潰瘍性結腸炎
試驗目的
*誘導期目標:
1. 主要目標
- 對於中度至重度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 (ulcerative colitis, UC) 受試者,證明 etrasimod 相較於安慰劑在誘導期第 12週臨床緩解(修正後 Mayo 分數)上的療效。
2. 關鍵次要目標
- 對於中度至重度活動性 UC 受試者,證明 etrasimod 相較於安慰劑在誘導期第 12 週內視鏡改善上的療效
- 對於中度至重度活動性 UC 受試者,證明 etrasimod 相較於安慰劑在誘導期第 12 週臨床反應上的療效
*維持期目標:
1. 主要目標
- 對於中度至重度活動性 UC 受試者,證明 etrasimod 相較於安慰劑在維持期第 40 週臨床緩解上的療效
2. 關鍵次要目標
- 對於中度至重度活動性 UC 受試者,證明 etrasimod 相較於安慰劑在維持期第 40 週內視鏡改善上的療效
- 對於中度至重度活動性 UC 受試者,證明 etrasimod 相較於安慰劑在維持期第 40 週臨床反應上的療效
*開放期的目標:
1. 主要目標
- 對於接受 etrasimod 開放標籤治療的受試者評估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Etrasimod
主成份
Etrasimod L- arginine
劑型
膜衣錠劑
劑量
2mg
評估指標
療效指標
*誘導期:
1. 主要療效指標
- 誘導期第 12 週達到臨床緩解的病患比例
2. 次要療效指標
- 誘導期第 12 週內視鏡檢查改善的病患比例
- 誘導期達到臨床反應的病患比例。
3. 其他次要療效指標
- 誘導期第 12 週內視鏡檢查正常化的病患比例
- 隨時間表現出直腸出血 (RB) 和排便頻率 (SF) 症狀反應結果的病患比例
- 隨時間表現出 RB 和 SF 症狀緩解結果的病患比例
- 隨時間表現出非侵入性臨床反應的病患比例
- 誘導期第 12 週黏膜癒合的病患比例
4. 其他指標
- 誘導期第 12 週 Mayo 臨床總分自基準期以來降低的病患比例
- 接受併用療法(包括皮質類固醇和 5-ASA)之病患子群組的關鍵指標。
- 誘導期第 2(僅適用於高敏感度 C-反應蛋白 [High sensitivity C-Reactive Protein, hs-CRP])、4、8 和 12 週時,生物標記(胎兒鈣衛蛋白、hs-CRP)濃度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 誘導期第 2、4、8 和 12 週時,淋巴球計數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和百分比變化。
- 誘導期第 12 週時,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QOL) 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 誘導期第 12 週時,組織學改善的病患比例
- 誘導期第 12 週時,達到組織學緩解的病患比例
*維持期:
1. 主要療效指標
- 誘導期第 40 週達到臨床維持的病患比例
2. 次要療效指標
- 維持期第 40 週時,內視鏡檢查改善的病患比例
- 維持期第 40 週時,達到臨床反應的病患比例
3. 其他次要指標
- 維持期第 40 週時,內視鏡檢查正常化的病患比例
- 維持期第 40 週時,黏膜癒合的病患比例
- 隨時間表現出 RB 和 SF 症狀反應結果的病患比例
- 隨時間表現出 RB 和 SF 症狀緩解結果的病患比例
- 隨時間表現出非侵入性臨床反應的病患比例
- 在維持期第 40 週達到臨床反應、且在誘導期第 12 週表現出臨床反應的病患比例
- 在維持期第 40 週達到臨床緩解、且在誘導期第 12 週表現出臨床緩解的病患比例
- 在維持期第 40 週達到黏膜癒合、且在誘導期第 12 週表現出黏膜癒合的病患比例
- 在維持期第 40 週達到內視鏡檢查改善、且在誘導期第 12 週表現出內視鏡檢查改善的病患比例
- 在維持期第 40 週達到內視鏡檢查正常化、且在誘導期第 12 週表現出內視鏡檢查正常化的病患比例
- 在基準期時使用口服皮質類固醇、已停用皮質類固醇 ≥12 週且維持期第 40 週表現出臨床緩解的病患比例
- 在基準期時使用口服皮質類固醇、已自維持期第 12、20、28 和 36 週停用皮質類固醇且維持期第 40 週表現出臨床緩解的病患比例
4. 其他指標
- 維持期第 40 週時,Mayo 總分(與誘導期第 12 週相同)維持率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 維持期第 12、16、24、32、40 週時,生物標記(胎兒鈣衛蛋白、hs-CRP)濃度維持率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 維持期第 12、16、24、32、40 週時,淋巴球計數維持率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和百分比變化
- 接受併用療法(包括皮質類固醇和 5-ASA)之病患子群組的關鍵指標
- 維持期第 40 週時,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QOL) 維持率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 維持期第 40 週達到組織學改善的病患比例
- 維持期第 40 週達到組織學緩解的病患比例
*開放標籤治療期
開放標籤治療期的主要目標為安全性。次要和其他指標如下:
1. 次要指標
- 隨時間達到症狀反應的病患比例
- 隨時間達到症狀緩解的病患比例
2. 其他指標
- 隨時間表現出直腸出血改善的病患比例
- 隨時間表現出排便頻率改善的病患比例
- 隨時間表現出非侵入性臨床反應的病患比例
- 治療結束時,達到內視鏡檢查改善的病患比例(僅適用於接受內視鏡檢查的病患)
- 治療結束時,達到內視鏡檢查正常化的病患比例(僅適用於接受內視鏡檢查的病患)
- 最後一次回診時,下列評估項目自開放標籤治療期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 修正後 Mayo 分數(僅適用於接受內視鏡檢查和切片的病患)
- Mayo 總分(僅適用於接受內視鏡檢查和切片的病患)
藥物動力學指標
*誘導期:
- 給藥前、第 0 週/第 1 天給藥後 4 小時與誘導期第 2、4、8、12 週給藥前(最低濃度)的 etrasimod 血漿濃度
*維持期
- 維持期第 4、8、12、20、28、36、40 週給藥前(最低濃度)的 etrasimod 血漿濃度
安全性指標
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 AE)、嚴重不良事件 (serious adverse event, SAE)、生命徵象、身體檢查、標準實驗室檢測結果(臨床化學、血液學、凝血、尿液分析等)、肺功能、眼底鏡檢查評估,以及 12 導程心電圖結果。
*誘導期:
1. 主要療效指標
- 誘導期第 12 週達到臨床緩解的病患比例
2. 次要療效指標
- 誘導期第 12 週內視鏡檢查改善的病患比例
- 誘導期達到臨床反應的病患比例。
3. 其他次要療效指標
- 誘導期第 12 週內視鏡檢查正常化的病患比例
- 隨時間表現出直腸出血 (RB) 和排便頻率 (SF) 症狀反應結果的病患比例
- 隨時間表現出 RB 和 SF 症狀緩解結果的病患比例
- 隨時間表現出非侵入性臨床反應的病患比例
- 誘導期第 12 週黏膜癒合的病患比例
4. 其他指標
- 誘導期第 12 週 Mayo 臨床總分自基準期以來降低的病患比例
- 接受併用療法(包括皮質類固醇和 5-ASA)之病患子群組的關鍵指標。
- 誘導期第 2(僅適用於高敏感度 C-反應蛋白 [High sensitivity C-Reactive Protein, hs-CRP])、4、8 和 12 週時,生物標記(胎兒鈣衛蛋白、hs-CRP)濃度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 誘導期第 2、4、8 和 12 週時,淋巴球計數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和百分比變化。
- 誘導期第 12 週時,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QOL) 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 誘導期第 12 週時,組織學改善的病患比例
- 誘導期第 12 週時,達到組織學緩解的病患比例
*維持期:
1. 主要療效指標
- 誘導期第 40 週達到臨床維持的病患比例
2. 次要療效指標
- 維持期第 40 週時,內視鏡檢查改善的病患比例
- 維持期第 40 週時,達到臨床反應的病患比例
3. 其他次要指標
- 維持期第 40 週時,內視鏡檢查正常化的病患比例
- 維持期第 40 週時,黏膜癒合的病患比例
- 隨時間表現出 RB 和 SF 症狀反應結果的病患比例
- 隨時間表現出 RB 和 SF 症狀緩解結果的病患比例
- 隨時間表現出非侵入性臨床反應的病患比例
- 在維持期第 40 週達到臨床反應、且在誘導期第 12 週表現出臨床反應的病患比例
- 在維持期第 40 週達到臨床緩解、且在誘導期第 12 週表現出臨床緩解的病患比例
- 在維持期第 40 週達到黏膜癒合、且在誘導期第 12 週表現出黏膜癒合的病患比例
- 在維持期第 40 週達到內視鏡檢查改善、且在誘導期第 12 週表現出內視鏡檢查改善的病患比例
- 在維持期第 40 週達到內視鏡檢查正常化、且在誘導期第 12 週表現出內視鏡檢查正常化的病患比例
- 在基準期時使用口服皮質類固醇、已停用皮質類固醇 ≥12 週且維持期第 40 週表現出臨床緩解的病患比例
- 在基準期時使用口服皮質類固醇、已自維持期第 12、20、28 和 36 週停用皮質類固醇且維持期第 40 週表現出臨床緩解的病患比例
4. 其他指標
- 維持期第 40 週時,Mayo 總分(與誘導期第 12 週相同)維持率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 維持期第 12、16、24、32、40 週時,生物標記(胎兒鈣衛蛋白、hs-CRP)濃度維持率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 維持期第 12、16、24、32、40 週時,淋巴球計數維持率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和百分比變化
- 接受併用療法(包括皮質類固醇和 5-ASA)之病患子群組的關鍵指標
- 維持期第 40 週時,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QOL) 維持率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 維持期第 40 週達到組織學改善的病患比例
- 維持期第 40 週達到組織學緩解的病患比例
*開放標籤治療期
開放標籤治療期的主要目標為安全性。次要和其他指標如下:
1. 次要指標
- 隨時間達到症狀反應的病患比例
- 隨時間達到症狀緩解的病患比例
2. 其他指標
- 隨時間表現出直腸出血改善的病患比例
- 隨時間表現出排便頻率改善的病患比例
- 隨時間表現出非侵入性臨床反應的病患比例
- 治療結束時,達到內視鏡檢查改善的病患比例(僅適用於接受內視鏡檢查的病患)
- 治療結束時,達到內視鏡檢查正常化的病患比例(僅適用於接受內視鏡檢查的病患)
- 最後一次回診時,下列評估項目自開放標籤治療期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 修正後 Mayo 分數(僅適用於接受內視鏡檢查和切片的病患)
- Mayo 總分(僅適用於接受內視鏡檢查和切片的病患)
藥物動力學指標
*誘導期:
- 給藥前、第 0 週/第 1 天給藥後 4 小時與誘導期第 2、4、8、12 週給藥前(最低濃度)的 etrasimod 血漿濃度
*維持期
- 維持期第 4、8、12、20、28、36、40 週給藥前(最低濃度)的 etrasimod 血漿濃度
安全性指標
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 AE)、嚴重不良事件 (serious adverse event, SAE)、生命徵象、身體檢查、標準實驗室檢測結果(臨床化學、血液學、凝血、尿液分析等)、肺功能、眼底鏡檢查評估,以及 12 導程心電圖結果。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年滿 18 至 75 歲的男性或女性病患(含上下限;但在台灣,由於當地成人年齡要求,將只納入 20 歲及以上之病患。)
2. 提供註明日期且已簽名的書面知情同意書
3. 資料顯示篩選前至少 6 個月診斷患有潰瘍性結腸炎。潰瘍性結腸炎診斷必須透過內視鏡檢查和組織學證據確認。該內視鏡檢查和組織學報告應存於原始(病例)紀錄中;然而,若無法取得,篩選(期的)內視鏡檢查和組織學報告可做為原始紀錄。
4. 患有中度至重度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定義為修正後 Mayo 分數4-9(含上下限),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0 天內內視鏡檢查分數 ≥2,且直腸出血子分數 ≥1
5. 內視鏡檢查確認患有延伸至直腸近端的活動型潰瘍性結腸炎(患病結腸 ≥15 公分)
6. 若病患患有廣泛性結腸炎 >8 年或左側結腸炎 >12 年,無論年齡為何,均必須在篩選回診前的 1 年內進行過結腸鏡檢查(可接受篩選期時的結腸鏡檢查資料)。切片檢查顯示患有分化異常或癌症的病患,將予以排除。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必須切除所有腺瘤性息肉
先前治療失敗標準
7. 在過去 5 年期間,對下列至少一種藥物反應不佳、失去反應或無法耐受,定義如下:
口服 5-胺基水楊酸 (5-aminosalicylic acid, 5-ASAs)
- 儘管每天口服接受 5-ASA ≥3 克,4 週後仍有持續活動型疾病的徵象與症狀
- 有無法耐受 5-ASA 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頭痛、肝功能檢測結果異常和腹痛)
皮質類固醇
- 儘管曾靜脈 (intravenous, IV) 給予過每天 prednisone ≥40 mg(或 prednisone 的等效劑量)的劑量至少 1 週,或口服每天 prednisone >20 mg(或 prednisone 的等效劑量)的劑量至少 4 週,仍有持續活動性疾病的徵象與症狀,或
- 在 3 個月內曾嘗試將皮質類固醇遞減至每天 prednisone ≥10 mg(或 prednisone 等效劑量)失敗一次,或
- 完成一個皮質類固醇療程及停用皮質類固醇後 3 個月內復發,或
- 有無法耐受皮質類固醇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庫欣氏症候群、骨質缺乏症/骨質疏鬆症、高血糖、失眠和感染)
免疫抑制劑
- 儘管曾接受至少 3 個月的口服 azathioprine(每天 ≥1 mg/kg)、6-mercaptopurine(每天 ≥0.5 mg/kg)、methotrexate(每週 ≥15 mg)療程,仍有持續活動性疾病的徵象與症狀,或
- 有無法耐受至少其中一種免疫抑制劑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噁心/嘔吐、腹痛、胰臟炎、肝功能檢測異常、淋巴球減少、硫嘌呤 S-甲基轉移酶 [thiopurine S-methyltransferase, TPMT] 或 NUDT15 基因突變、感染)
生物治療(腫瘤壞死因子-α [tumor necrosis factor-α, TNF-α] 拮抗劑、抗整合素抗體)或 JAK 抑制劑
- 反應不佳:儘管依據目前仿單和/或機構標準照護的劑量完成一個誘導療程,仍有持續活動性疾病的徵象與症狀,或
- 失去反應:在之前獲得臨床效益後,於維持治療期間症狀復發(儘管獲得臨床效益而終止治療者,不符合條件),或
- 無法耐受:包括但不限於輸注或注射相關反應、脫髓鞘、鬱血性心臟衰竭、感染或其他導致降低劑量或停用藥物的相關不良事件
附註:對傳統療法和生物療法均反應不佳、失去反應或無法耐受的受試者將予以分類,並計入生物療法和 JAK 抑制劑。
併用療法條件
8. 允許受試者接受下列藥物的治療劑量:
- 口服 5-胺基水楊酸 (5-aminosalicylic acid, 5-ASA) 化合物,前提是劑量在剛要進行內視鏡評估前已穩定使用 ≥2 週
- 口服皮質類固醇療法(穩定劑量的每天 prednisone ≤20 毫克,或等效皮質類固醇),前提是該劑量在剛要進行篩選內視鏡檢查評估前 4 週內維持穩定
- 免疫抑制劑(例如:口服 AZA 或 6-MP)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2 週停用
- 用於控制慢性腹瀉的止瀉劑(例如:loperamide、diphenoxylate 與atropine)
9. 若最近停用口服胺基水楊酸或皮質類固醇,則必須在用於基準期修正後 Mayo 分數的內視鏡檢查前停用至少 2 週;
一般條件
10. 具生育能力女性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30 天內,必須使用適當的避孕方法,以避免懷孕。
在參與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30 天內,參與試驗的男性也應採取上述預防措施,避免使他人受孕。
- 具生育能力女性包括曾經歷初潮、且未曾成功接受手術絕育(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結紮或雙側卵巢切除術)的任何女性;或者未停經(停經定義為在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連續 ≥12 個月)。
- 即使是正在使用口服、植入式或注射型避孕荷爾蒙或機械性產品(如子宮內避孕器或屏障法(例如:避孕膜、保險套、殺精子劑等))以防止懷孕、完全禁慾或者伴侶絕育(例如: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女性,仍應被視為具有生育能力。
11. 適當的血液功能,定義如下:白血球計數 ≥3.5 X 109/升,且嗜中性白血球計數≥1.5 X 109/升,淋巴球計數 ≥0.8 X 109/升,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升,血紅素 ≥9 克/公合
12. 適當的肝功能,定義為:丙胺酸轉胺酶 (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2 X正常值上限,總膽紅素≤1.5 X 正常值上限。總膽紅素>1.5 X 正常值上限且ALT/AST 為正常的吉伯特氏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 病患可參與試驗
13. 適當的腎功能,定義為篩選時根據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 (CKD-EPI) 公式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30 毫升/分鐘/1.73 平方公尺
1. 年滿 18 至 75 歲的男性或女性病患(含上下限;但在台灣,由於當地成人年齡要求,將只納入 20 歲及以上之病患。)
2. 提供註明日期且已簽名的書面知情同意書
3. 資料顯示篩選前至少 6 個月診斷患有潰瘍性結腸炎。潰瘍性結腸炎診斷必須透過內視鏡檢查和組織學證據確認。該內視鏡檢查和組織學報告應存於原始(病例)紀錄中;然而,若無法取得,篩選(期的)內視鏡檢查和組織學報告可做為原始紀錄。
4. 患有中度至重度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定義為修正後 Mayo 分數4-9(含上下限),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0 天內內視鏡檢查分數 ≥2,且直腸出血子分數 ≥1
5. 內視鏡檢查確認患有延伸至直腸近端的活動型潰瘍性結腸炎(患病結腸 ≥15 公分)
6. 若病患患有廣泛性結腸炎 >8 年或左側結腸炎 >12 年,無論年齡為何,均必須在篩選回診前的 1 年內進行過結腸鏡檢查(可接受篩選期時的結腸鏡檢查資料)。切片檢查顯示患有分化異常或癌症的病患,將予以排除。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必須切除所有腺瘤性息肉
先前治療失敗標準
7. 在過去 5 年期間,對下列至少一種藥物反應不佳、失去反應或無法耐受,定義如下:
口服 5-胺基水楊酸 (5-aminosalicylic acid, 5-ASAs)
- 儘管每天口服接受 5-ASA ≥3 克,4 週後仍有持續活動型疾病的徵象與症狀
- 有無法耐受 5-ASA 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頭痛、肝功能檢測結果異常和腹痛)
皮質類固醇
- 儘管曾靜脈 (intravenous, IV) 給予過每天 prednisone ≥40 mg(或 prednisone 的等效劑量)的劑量至少 1 週,或口服每天 prednisone >20 mg(或 prednisone 的等效劑量)的劑量至少 4 週,仍有持續活動性疾病的徵象與症狀,或
- 在 3 個月內曾嘗試將皮質類固醇遞減至每天 prednisone ≥10 mg(或 prednisone 等效劑量)失敗一次,或
- 完成一個皮質類固醇療程及停用皮質類固醇後 3 個月內復發,或
- 有無法耐受皮質類固醇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庫欣氏症候群、骨質缺乏症/骨質疏鬆症、高血糖、失眠和感染)
免疫抑制劑
- 儘管曾接受至少 3 個月的口服 azathioprine(每天 ≥1 mg/kg)、6-mercaptopurine(每天 ≥0.5 mg/kg)、methotrexate(每週 ≥15 mg)療程,仍有持續活動性疾病的徵象與症狀,或
- 有無法耐受至少其中一種免疫抑制劑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噁心/嘔吐、腹痛、胰臟炎、肝功能檢測異常、淋巴球減少、硫嘌呤 S-甲基轉移酶 [thiopurine S-methyltransferase, TPMT] 或 NUDT15 基因突變、感染)
生物治療(腫瘤壞死因子-α [tumor necrosis factor-α, TNF-α] 拮抗劑、抗整合素抗體)或 JAK 抑制劑
- 反應不佳:儘管依據目前仿單和/或機構標準照護的劑量完成一個誘導療程,仍有持續活動性疾病的徵象與症狀,或
- 失去反應:在之前獲得臨床效益後,於維持治療期間症狀復發(儘管獲得臨床效益而終止治療者,不符合條件),或
- 無法耐受:包括但不限於輸注或注射相關反應、脫髓鞘、鬱血性心臟衰竭、感染或其他導致降低劑量或停用藥物的相關不良事件
附註:對傳統療法和生物療法均反應不佳、失去反應或無法耐受的受試者將予以分類,並計入生物療法和 JAK 抑制劑。
併用療法條件
8. 允許受試者接受下列藥物的治療劑量:
- 口服 5-胺基水楊酸 (5-aminosalicylic acid, 5-ASA) 化合物,前提是劑量在剛要進行內視鏡評估前已穩定使用 ≥2 週
- 口服皮質類固醇療法(穩定劑量的每天 prednisone ≤20 毫克,或等效皮質類固醇),前提是該劑量在剛要進行篩選內視鏡檢查評估前 4 週內維持穩定
- 免疫抑制劑(例如:口服 AZA 或 6-MP)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2 週停用
- 用於控制慢性腹瀉的止瀉劑(例如:loperamide、diphenoxylate 與atropine)
9. 若最近停用口服胺基水楊酸或皮質類固醇,則必須在用於基準期修正後 Mayo 分數的內視鏡檢查前停用至少 2 週;
一般條件
10. 具生育能力女性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30 天內,必須使用適當的避孕方法,以避免懷孕。
在參與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30 天內,參與試驗的男性也應採取上述預防措施,避免使他人受孕。
- 具生育能力女性包括曾經歷初潮、且未曾成功接受手術絕育(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結紮或雙側卵巢切除術)的任何女性;或者未停經(停經定義為在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連續 ≥12 個月)。
- 即使是正在使用口服、植入式或注射型避孕荷爾蒙或機械性產品(如子宮內避孕器或屏障法(例如:避孕膜、保險套、殺精子劑等))以防止懷孕、完全禁慾或者伴侶絕育(例如: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女性,仍應被視為具有生育能力。
11. 適當的血液功能,定義如下:白血球計數 ≥3.5 X 109/升,且嗜中性白血球計數≥1.5 X 109/升,淋巴球計數 ≥0.8 X 109/升,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升,血紅素 ≥9 克/公合
12. 適當的肝功能,定義為:丙胺酸轉胺酶 (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2 X正常值上限,總膽紅素≤1.5 X 正常值上限。總膽紅素>1.5 X 正常值上限且ALT/AST 為正常的吉伯特氏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 病患可參與試驗
13. 適當的腎功能,定義為篩選時根據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 (CKD-EPI) 公式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30 毫升/分鐘/1.73 平方公尺
主要排除條件
胃腸道排除條件
1. 依據下列證據,顯示患有嚴重廣泛性結腸炎
- 醫師判斷,病患可能需要在隨機分配的 12 週內住院,接受潰瘍性結腸炎的醫療照護或手術治療(例如:結腸切除術),或
- 目前有猛爆性結腸炎、毒性巨結腸症的證據,或近期(6 個月內)曾有發生毒性巨結腸症或腸道穿孔的病史,或
- 曾接受結腸切除(部分或全結腸切除術)
2. 診斷患有克隆氏症或不確定型結腸炎,或者目前或曾經患有符合克隆氏症的瘻管
3. 在篩選前 12 週內因需要靜脈給予皮質類固醇的 UC 復發而住院(曾於急診室接受單劑 IV皮質類固醇者,可符合資格)
4. 診斷患有顯微性結腸炎、缺血性結腸炎、感染性結腸炎或結腸黏膜分化異常
5. 篩選時病原體的糞便培養呈陽性(卵或寄生蟲檢查、細菌)或困難梭狀芽孢桿菌毒素檢測呈陽性(若困難梭狀芽孢桿菌呈陽性,受試者可接受治療並在完成治療 ≥4 週後重新檢測)
6.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斷,篩選時無法排除潰瘍性結腸炎伺機性感染(巨細胞
病毒感染或人類皰疹病毒第四型)
與藥物相關的排除條件
7. 曾接受 S1P 抑制劑治療
8. 隨機分配前 8 週內(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任何生物製劑治療
9. 隨機分配前 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小分子藥物治療
10. 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曾接受試驗性療法治療
11. 篩選前 2 週內曾接受局部(直腸)5-ASA、皮質類固醇或傳統醫藥/草藥灌腸劑/栓劑治療
12. 曾接受淋巴細胞消除療法(例如 rituximab、cyclophosphamide、全身放療、骨髓移植)的治療
13. 曾接受 D-penicillamin、thalidomide、dimethyl fumarate 或pyrimidine 合成抑制劑治療
14. 曾接受核准用於治療潰瘍性結腸炎的 ≥ 3種生物性藥物或 ≥ 2種生物性藥物加上JAK 抑制劑的治療
15. 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曾接受免疫球蛋白靜脈注射劑、血漿分離術的治療
16. 篩選前 16 週內曾接受 cyclosporine、tacrolimus、sirolimus或mycophenolate mofetil (MMF)或篩選前 8 週內曾接受 methotrexate 治療
17. 曾接受 natalizumab 治療
18. 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使用屬於中效或強效細胞色素 (cytochrome, CYP) 4502C8、2C9 誘導劑/抑制劑或 UGT1A7 抑制劑的藥物
19. 篩選前 4 週內曾接種活性疫苗)
20. 已知患有活動性感染(包含伺機性感染,例如:肺囊蟲 (pneumocystis jirovecii)、隱球菌腦膜炎 (cryptococcal meningitis)、漸進性多病灶腦白質病(progressive multifocal leukoencephalopathy, PML) 或嚴重的細菌、病毒或黴菌感染)而需要在篩選前 30 天內住院治療或接受靜脈內抗感染治療,或在篩選前14 天內曾接受口服抗感染治療。允許指甲床黴菌感染
21. 在篩選前 8 週內連續規律使用非類固醇消炎藥 (NSAID)(允許偶爾使用NSAID 治療頭痛、關節炎、肌痛、月經痛等)
心臟相關排除條件
22. 有以下任何一項病情或接受可能影響心血管功能的治療:
• 在篩選回診前的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中風/短暫性腦缺血發作、代償不全性心臟衰竭需要住院或第 III/IV 級心臟衰竭
• 有二度或三度房室傳導阻滯、病竇症候群或心律停止時間 > 3 秒的病史
• 有復發型症狀性心搏過緩或復發型心源性昏厥的病史
• 篩選或第 1 天隨機分配前的生命徵象(以坐姿測量)為心率 (HR) < 55 bpm 或收縮壓 < 90毫米汞柱或舒張壓 < 60毫米汞柱。在一次回診期間生命徵象最多可重複測量 3 次以確認異常讀值。
• 篩選或第 1 天隨機分配前的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結果為 PR 間隔> 200 ms 或使用 Fridericia 公式的校正後 QT 間隔 (QTcF) 男性 ≥450 ms,女性 ≥470 ms
• 在隨機分配前 1 週內開始、停止服用第 I 至 IV 級抗心律不整藥或改變其劑量
病史/病況相關排除條件
23. 有視網膜黃斑部水腫或其他視網膜疾病的病史或診斷
24. 過去 5 年內有惡性腫瘤病史
25. 篩選時有臨床上顯著的白血球減少症或淋巴球減少病史
26. 有淋巴增生疾病、淋巴瘤、白血病、骨髓增生性疾病或多發性骨髓瘤的病史
27. 篩選時患有 HBV 或 HCV 感染(B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陽性,或 HBsAg 陰性且可測得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抗體陽性,且可測得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28. 任何已確認的先天性或後天免疫缺陷(例如:常見性變異性免疫缺乏症、HIV 感染、器官移植)
29. 受試者曾發生超過一次的帶狀皰疹,或有瀰散性帶狀疱疹病史或瀰散性單純疱疹
30. 隨機分配前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 (tuberculosis, TB) 的證據,定義如下:
- 有診斷出潛伏性或活動性 TB 感染的病史,或
- 篩選時結核病檢測結果呈陽性,定義為 QuantiFERON 檢測呈陽性或連續 2 次無法確定結果之 QuantiFERON 檢測,或
- 篩選時胸部 X 光或胸部 CT 無法排除活動性或潛伏性肺結核
31. 篩選時肺功能檢測一秒用力呼氣量 (forced expiratory volume in one second, FEV1) 或用力呼氣肺活量 (forced vital capacity, FVC) 數值 < 預測值的 70%,且 FEV1/FVC 比 <0.70
32. 未控制的糖尿病,定義為篩選時糖化血色素 (HbA1c) >9%,或受試者患有糖尿病且伴隨重大合併症,例如視網膜病變
一般排除條件
33. 在篩選回診時正在哺乳期或血清驗孕呈陽性的女性
34. 隨機分配前 1 年內有酗酒或濫用藥物的記錄
35. 對於 etrasimod 藥錠或安慰劑化合物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有過敏病史
36. 患有由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危及受試者安全或干擾試驗評估的任何疾病或病況
37. 可能無法遵從試驗計畫書或用藥的個人
38. 涉入本試驗的規劃和執行(例如:試驗委託者員工或試驗中心工作人員)
39. 試驗期間預定進行任何重大排定的手術
1. 依據下列證據,顯示患有嚴重廣泛性結腸炎
- 醫師判斷,病患可能需要在隨機分配的 12 週內住院,接受潰瘍性結腸炎的醫療照護或手術治療(例如:結腸切除術),或
- 目前有猛爆性結腸炎、毒性巨結腸症的證據,或近期(6 個月內)曾有發生毒性巨結腸症或腸道穿孔的病史,或
- 曾接受結腸切除(部分或全結腸切除術)
2. 診斷患有克隆氏症或不確定型結腸炎,或者目前或曾經患有符合克隆氏症的瘻管
3. 在篩選前 12 週內因需要靜脈給予皮質類固醇的 UC 復發而住院(曾於急診室接受單劑 IV皮質類固醇者,可符合資格)
4. 診斷患有顯微性結腸炎、缺血性結腸炎、感染性結腸炎或結腸黏膜分化異常
5. 篩選時病原體的糞便培養呈陽性(卵或寄生蟲檢查、細菌)或困難梭狀芽孢桿菌毒素檢測呈陽性(若困難梭狀芽孢桿菌呈陽性,受試者可接受治療並在完成治療 ≥4 週後重新檢測)
6.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斷,篩選時無法排除潰瘍性結腸炎伺機性感染(巨細胞
病毒感染或人類皰疹病毒第四型)
與藥物相關的排除條件
7. 曾接受 S1P 抑制劑治療
8. 隨機分配前 8 週內(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任何生物製劑治療
9. 隨機分配前 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小分子藥物治療
10. 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曾接受試驗性療法治療
11. 篩選前 2 週內曾接受局部(直腸)5-ASA、皮質類固醇或傳統醫藥/草藥灌腸劑/栓劑治療
12. 曾接受淋巴細胞消除療法(例如 rituximab、cyclophosphamide、全身放療、骨髓移植)的治療
13. 曾接受 D-penicillamin、thalidomide、dimethyl fumarate 或pyrimidine 合成抑制劑治療
14. 曾接受核准用於治療潰瘍性結腸炎的 ≥ 3種生物性藥物或 ≥ 2種生物性藥物加上JAK 抑制劑的治療
15. 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曾接受免疫球蛋白靜脈注射劑、血漿分離術的治療
16. 篩選前 16 週內曾接受 cyclosporine、tacrolimus、sirolimus或mycophenolate mofetil (MMF)或篩選前 8 週內曾接受 methotrexate 治療
17. 曾接受 natalizumab 治療
18. 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使用屬於中效或強效細胞色素 (cytochrome, CYP) 4502C8、2C9 誘導劑/抑制劑或 UGT1A7 抑制劑的藥物
19. 篩選前 4 週內曾接種活性疫苗)
20. 已知患有活動性感染(包含伺機性感染,例如:肺囊蟲 (pneumocystis jirovecii)、隱球菌腦膜炎 (cryptococcal meningitis)、漸進性多病灶腦白質病(progressive multifocal leukoencephalopathy, PML) 或嚴重的細菌、病毒或黴菌感染)而需要在篩選前 30 天內住院治療或接受靜脈內抗感染治療,或在篩選前14 天內曾接受口服抗感染治療。允許指甲床黴菌感染
21. 在篩選前 8 週內連續規律使用非類固醇消炎藥 (NSAID)(允許偶爾使用NSAID 治療頭痛、關節炎、肌痛、月經痛等)
心臟相關排除條件
22. 有以下任何一項病情或接受可能影響心血管功能的治療:
• 在篩選回診前的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中風/短暫性腦缺血發作、代償不全性心臟衰竭需要住院或第 III/IV 級心臟衰竭
• 有二度或三度房室傳導阻滯、病竇症候群或心律停止時間 > 3 秒的病史
• 有復發型症狀性心搏過緩或復發型心源性昏厥的病史
• 篩選或第 1 天隨機分配前的生命徵象(以坐姿測量)為心率 (HR) < 55 bpm 或收縮壓 < 90毫米汞柱或舒張壓 < 60毫米汞柱。在一次回診期間生命徵象最多可重複測量 3 次以確認異常讀值。
• 篩選或第 1 天隨機分配前的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結果為 PR 間隔> 200 ms 或使用 Fridericia 公式的校正後 QT 間隔 (QTcF) 男性 ≥450 ms,女性 ≥470 ms
• 在隨機分配前 1 週內開始、停止服用第 I 至 IV 級抗心律不整藥或改變其劑量
病史/病況相關排除條件
23. 有視網膜黃斑部水腫或其他視網膜疾病的病史或診斷
24. 過去 5 年內有惡性腫瘤病史
25. 篩選時有臨床上顯著的白血球減少症或淋巴球減少病史
26. 有淋巴增生疾病、淋巴瘤、白血病、骨髓增生性疾病或多發性骨髓瘤的病史
27. 篩選時患有 HBV 或 HCV 感染(B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陽性,或 HBsAg 陰性且可測得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抗體陽性,且可測得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28. 任何已確認的先天性或後天免疫缺陷(例如:常見性變異性免疫缺乏症、HIV 感染、器官移植)
29. 受試者曾發生超過一次的帶狀皰疹,或有瀰散性帶狀疱疹病史或瀰散性單純疱疹
30. 隨機分配前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 (tuberculosis, TB) 的證據,定義如下:
- 有診斷出潛伏性或活動性 TB 感染的病史,或
- 篩選時結核病檢測結果呈陽性,定義為 QuantiFERON 檢測呈陽性或連續 2 次無法確定結果之 QuantiFERON 檢測,或
- 篩選時胸部 X 光或胸部 CT 無法排除活動性或潛伏性肺結核
31. 篩選時肺功能檢測一秒用力呼氣量 (forced expiratory volume in one second, FEV1) 或用力呼氣肺活量 (forced vital capacity, FVC) 數值 < 預測值的 70%,且 FEV1/FVC 比 <0.70
32. 未控制的糖尿病,定義為篩選時糖化血色素 (HbA1c) >9%,或受試者患有糖尿病且伴隨重大合併症,例如視網膜病變
一般排除條件
33. 在篩選回診時正在哺乳期或血清驗孕呈陽性的女性
34. 隨機分配前 1 年內有酗酒或濫用藥物的記錄
35. 對於 etrasimod 藥錠或安慰劑化合物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有過敏病史
36. 患有由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危及受試者安全或干擾試驗評估的任何疾病或病況
37. 可能無法遵從試驗計畫書或用藥的個人
38. 涉入本試驗的規劃和執行(例如:試驗委託者員工或試驗中心工作人員)
39. 試驗期間預定進行任何重大排定的手術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33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