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1 - 2021-01-10
Phase III
召募中6
ICD-10C92.A0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伴有多系發育不全,未達到緩解
ICD-10C92
骨髓性白血病
以 Quizartinib 合併導入性與鞏固性化學療法以及做為持續療法在18 至 75 歲新診斷為 FLT3-ITD (+)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受試者之第 3 期、雙盲、安慰劑對照研究 (QuANTUM-Fir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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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科文斯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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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富啓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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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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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為比較 quizartinib 與安慰劑(以標準導入療法與鞏固性化學療法給藥,之後以持續療法的方式持續給藥,長達36個療程)兩者對新診斷 FLT3-ITD突變AML 的受試者無事件存活率 (EFS) 和整體存活期(OS)這兩個主要試驗指標的影響。
次要關鍵目標:
對受試者投予 quizartinib 或安慰劑(以標準導入法及鞏固性化學療法給藥,之後以持續療法的方式持續給藥,長達 36 個療程)之後,比較兩組受試者在以下項目的表現:
• 整體存活期(OS);
• 完全緩解 (CR) 率;
• 複合性完全緩解率(CRc = CR + 伴隨嗜中性白血球或血小板不完全復原的 CR [Cri]);
• 接受導入療法後達到 CR 且 FLT3 FLT3FLT3-ITDITDITD 微量 或可測殘留病灶 (MRD) 呈陰性之受試者的比率。
其他次要目標:
進一步確認本試驗療法(以標準導入法及鞏固性化學療法投予 quizartinib,之後以持續療法的方式持續給藥,長達 36 個療程)的安全性資料特點。
評估 quizartinib 與其代謝物 (AC886) 的藥物動力學 (PK)。
探索性目標:
對受試者投予 quizartinib 或安慰劑(以標準導入法及鞏固性化學療法給藥,之後以持續療法的方式持續給藥,長達 36 個療程)之後,比較兩組受試者在以下項目的表現:
• 無白血病存活率 (LFS);
• 完全緩解 (CR) 期;
• 複合性完全緩解 (CRc) 期;
• 首次導入療程結束時的完全緩解率。
• 首次導入療程結束時的複合性完全緩解率;
• 導入性療法後含部分血液學恢復(CRh)的 CR率(僅供獨立審查委員會 [IRC] 評估反應用);
• 導入性療法後無白血病形態(MLFS)率(僅供IRC 評估反應用)
• 導入性療法達到 CRc 後,在鞏固期終止時的復發率;
• 導入性療法達到 CRc 後,在持續期終止時的復發率;
• 移植率;
• 醫療資源使用情形;
• 對受試者回報之生活品質 (QoL) 與症狀的影響,由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 (EORTC) 生活品質核心問卷 (QLQ-C30) 進行評估。
• 整體健康狀態變化以 EQ-5D-5L 測量。
評估 quizartinib 的群體藥物動力學 (PopPK) 及對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之 QT 間隔 (QTcF) 的暴露量 - 反應關係,包括評估在使用蒽環糖甘類抗生素(anthracycline)之後給藥、以及臨床反應的測量。
評估 quizartinib 的藥物動力學以及生物標記。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標準,才能進行隨機分組:
1. 受試者必須能在進行任何試驗特定的療程或測試前,理解倫理委員會或機構審查委員會所核准的知情同意書 (ICF)、簽名且載明日期;
2. ≥20歲或成年的最低法定年齡(以年齡較長者為準)且 ≤75 歲(篩選時年齡);
3.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 (WHO) 2008 年分類,於篩選時呈現新診斷、型態記錄為原發性 AML 或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的繼發性 AML;
4. 篩選時,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為 0-2
5. 骨髓存在 FLT3-ITD 突變(等位基因比 ≥ 3% FLT3-ITD / 總 FLT3);
6. 受試者依照計畫書規定,正在接受標準 "7+3" 導入性化療;
7. 腎臟功能符合條件定義如下:
a. 血清肌酐酸 ≤1.5 倍的正常值上限 (ULN);或
b. 以修正後的 Cockcroft Gault 公式計算所得的腎絲球濾過率 >50 mL/min/1.73m2
8. 肝臟功能符合條件定義如下:
a. 總血清膽紅素 ≤1.5 倍 ULN,除非受試者有記錄在案的吉伯特氏症候群,或是升高和溶血
造成的非結合性(間接)膽紅素升高有關;
b. 血清中的鹼性磷酸酶、麩胺酸苯醋酸轉氨基酶、以及麩胺酸丙酮酸轉氨基酶 ≤2.5 × ULN;
9. 血清電解質在試驗機構的正常限值內:鉀、鈣(總鈣,如果是低白蛋白血症,則是針對血清白
蛋白修正後的鈣或是游離鈣)和鎂。若超出試驗機構的正常範圍,受試者必須等電解質校正完後才能符合資格;
10. 女性必須已經進入停經期(最少 12 個月沒有生理期)或經手術後不具生育能力,或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加入本試驗時血清懷孕檢測必須呈陰性,且願意在治療期間使用最有效的雙重屏障避孕法,並在給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避孕 3 個月;
11. 男性必須經手術後不具生育能力,或願意在接受招募時、試驗療程進行中、及給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 個月內使用有效的雙重屏障避孕法;
排除標準:
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的受試者不符接受隨機分組的資格:
1. 診斷為急性前骨髓細胞性白血病 (APL) 且英美法合作小組分類為 M3,或 WHO 對轉移的 APL 分類為 t(15;17)(q22;q12),或 BCR-ABL 陽性白血病(如急性轉化期中的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2. 診斷出之前因其他腫瘤接受化療或放療,造成繼發性 AML;
3. 之前已接受過 AML 治療,不包含以下許可條件:
a. 白血球分離術;
b. 以愛治 (hydroxyurea) 治療超高白血球增多症;
c. 以顱部放射線療法治療中樞神經 (CNS) 白血球鬱積症;
d. 預防性脊髓腔注射化療;
e. 生長因子 / 細胞激素支持;
4. 之前曾使用 quizartinib 或其他 FLT3-ITD 抑制劑治療;
5. 隨機分組前 30 天內曾接過任何試驗藥物或器材治療,或目前正參與其他試驗療程。
6. 有中樞神經白血病病史(包括腦脊液中含有 AML 芽細胞),建議有中樞神經白血病症狀的受試者使用腰椎穿刺排除牽涉髓外中樞神經的情形。
7. 有惡性腫瘤病史,不包含妥善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已治癒的原位癌、或其他已治癒且至少 2 年無疾病證據的實體瘤;
8. 未控制或明顯的心血管疾病,包含以下任一項內容:
a. 心跳過慢,每分鐘心搏少於 50 下,除非受試者裝有節律器;
b. QTcF 間隔 >450 ms;
c. 診斷或疑似 QT 間隔延長症候群(包含具 QT 間隔延長症候的家族病史);
d. 收縮壓 ≥180 mmHg 或舒張壓 ≥110 mmHg;
e. 據臨床相關的心室性心律不整(如心室性頻脈、心室性纖維顫動、或多型性心室性心律不整);
f. 有第二度 (Mobitz II) 或第三度房室傳導阻滯的病史(裝有節律器的受試者若沒有昏厥病史、或使用節律器時沒有臨床相關的心律不整病史,即符合本試驗資格);
g. 篩選前 6 個月內有未獲控制的心絞痛或心肌梗塞病史;
h. 具紐約心臟協會(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第 3 或 4 級心衰竭病史;
i. 根據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的多閘門式造影掃描(MUGA) 或心電圖之左心室收縮分率(LVEF) ≤45% 或少於機構正常範圍下限;
j. 有完全性左或完全性右束支傳導阻滯;
9. 急性或慢性全身性真菌、細菌、或病毒活動性感染,且使用抗真菌、抗菌、或抗病毒療法控制不佳;
10. 已知有臨床相關肝臟活動性疾病(如活動性 B 型肝炎或活動性 C 型肝炎)
11.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病史。若當地 法規或EC 規定,應在隨機分組前對受試者進行 HIV 檢測;
12. 曾對任何 quizartinib / 安慰劑錠劑的賦形劑過敏;
13. 已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14. 其他試驗主持人視為不適合參與本試驗的因素。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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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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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3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