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GO39942
試驗執行中
2017-12-19 - 2025-07-15
Phase III
召募中5
ICD-10C83.33
腹腔內淋巴結之瀰漫性巨大B-細胞淋巴瘤
一項第三期、多中心、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比較 POLATUZUMAB VEDOTIN 併用 RITUXIMAB 與 CHP (R-CHP),相對於 RITUXIMAB 與 CHOP (R-CHOP),用於不曾接受過治療的瀰漫性大 B 細胞淋巴瘤患者之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科文斯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富啓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適應症
瀰漫性大 B 細胞淋巴瘤
試驗目的
比較 polatuzumab vedotin 與其他四種藥物併用的療效利弊——利妥昔單抗 (rituximab, R)(也稱為 Rituxan® 和 MabThera®)、環磷醯胺 (cyclophosphamide, C)、艾黴素 (doxorubicin, H) 和強體松 (prednisone, P)(一起給藥時,稱為 R CHP);與長春新鹼 (vincristine, O) 併用 R-CHP(簡稱 R CHOP)治療您和您的淋巴瘤作比較,找出比較好的治療方法。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polatuzumab vedotin
劑型
220
劑量
140 mg
評估指標
本試驗將評估 1.8 mg/kg 劑量的 polatuzumab vedotin 加上化學免疫治療 (R-CHP),相對於 SOC 化學免疫治療 (R-CHOP),用於不曾接受過治療的 CD20 陽性 DLBCL 患者之療效、安全性、藥物動力學及患者自述結果。試驗主要評估指標,是試驗主持人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進入試驗的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未曾治療過的 CD20 陽性 DLBCL 患者,包含依 2016 年世界衛生組織 (WHO) 淋巴組織腫瘤分類的下列診斷之一:
-非特定型 (NOS) DLBCL,包含生發中心 B 細胞型 (germinal center B-cell type)、活化 B 細胞型 (activated B-cell type)
-T 細胞/組織細胞豐富型大 B 細胞淋巴瘤 (T-cell/histiocyte-rich large B-cell lymphoma)
-非特定型 Epstein-Barr 病毒陽性 DLBCL
-間變性淋巴瘤激酶陽性 (ALK-positive) 大 B 細胞淋巴瘤
-非特定型人類疱疹病毒第八型陽性 (HHV8-positive) DLBCL
-高級數 B 細胞淋巴瘤伴 MYC 與 BCL2 及/或 BCL6 基因重新排列 (雙突變或三突變淋巴瘤)
-高級數 B 細胞淋巴瘤,非特定型
-試驗收納之前可取得建檔或新採集的腫瘤組織。
-病理報告必須可供審查,並送交組織切塊以進行回溯性的中央診斷審查。
組織切塊最好能以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然而在使用不同固定劑的國家,也可接受標註了內含固定劑類型的組織切塊。
如果無法提供組織切塊,可接受至少 15 片未染色載玻片,或新切割的連續切片 (厚度為 3-5 μm) ,最好是附帶切塊打孔結果。如果無法提供建檔的組織或經判定不適合,就必須從篩選期所做的組織切片取得腫瘤組織。
如果無法對提交的材料進行中央審查,也可能要求提供用於診斷的染色載玻片及/或其他腫瘤組織檢體。值得注意的是,在試驗收納前,不需要接受腫瘤樣本或中央診斷審查。
-IPI 分數 2-5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80 歲,並願意遵守試驗計畫的程序,包含患者自述結果 (PRO) 測量
-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0、1 或 2 分
-預期壽命>= 12 個月
-至少有一個雙向可測量病灶,定義為依 CT 或 MRI 測量最長處>=1.5 cm
-多時閘心室造影 (MUGA) 掃描或心臟超音波檢查 (ECHO) 之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50%
-適當的血液學功能 (除非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係由於原有疾病所致,例如廣泛的骨髓侵襲或 DLBCL 侵襲脾臟引發之續發性脾功能亢進) 定義如下:
血紅素>=9.0 g/dL,在第一次治療前 14 天內未曾接受濃縮紅血球 (packed RBC) 輸血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000/microL
血小板計數>=75,000/microL
-對於可能生育的婦女: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施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2 個月,保持禁慾 (避免異性間性交) 或使用每年失敗率<1% 的避孕方法。婦女必須同意不在此期間捐贈卵子。
已經來潮但尚未到達停經後狀態 (連續≥ 12 個月無月經,且未發現停經以外的其他原因),且未接受過絕育手術 (摘除卵巢/子宮) 的婦女,被視為可能生育的婦女。可能生育的定義可以根據當地規範或要求加以調整。
每年失敗率<1%的避孕方法包含: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結紮、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藥、釋放荷爾蒙的子宮內避孕器、銅環子宮內避孕器。
應該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與患者偏好及平常的生活方式,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式禁慾 (例如月經週期表、排卵期、基礎體溫、排卵期後避孕法) 與體外射精,都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 天內接受血清驗孕,且驗孕結果為陰性。認定不具生育能力的婦女不需要接受驗孕。
-在男性受試者方面:同意保持禁慾 (避免異性間性交) 或使用保險套,並同意避免捐贈精子,如下定義: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如具有生育能力或已經懷孕,則男性受試者必須在治療期間與施用最後一劑 rituximab 後 3 個月內,以及施用最後一劑盲性 vincristine / 安慰劑、盲性 polatuzumab vedotin / 安慰劑或 cyclophosphamide 後至少 6 個月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免在懷孕期間影響胎兒。男性在上述期間也必須避免捐贈精子。
應該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與患者偏好及平常的生活方式,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式禁慾 (例如月經週期表、排卵期、基礎體溫、排卵期後避孕法) 與體外射精,都是不可接受的避免藥物接觸的方法。
考慮保留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可以在試驗治療前將精子存入精子銀行。
-加入中國延伸群體者必須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患者將無法進入試驗:
-對 R-CHOP任一個別成分有禁忌症,包含之前曾使用蒽環黴素 (anthracycline),或對人化單株抗體或鼠類單株抗體有嚴重過敏或過敏反應病史,或已知會對鼠類產品出現敏感或過敏反應之前曾接受器官移植
-經臨床檢驗目前發生>1 級周邊神經病變
-或脫髓鞘型進行性神經性腓骨萎縮症 (Charcot-Marie-Tooth disease)
-和緩性淋巴瘤 (indolent lymphoma) 病史
-目前的診斷如下:第 3B 級濾泡淋巴瘤;無法分類型 B 細胞淋巴瘤,具有 DLBCL 與典型 Hodgkin 氏淋巴瘤 (灰區淋巴瘤) 之間的特徵;原發縱膈 (胸腺) 大 B 細胞淋巴瘤;Burkitt 氏淋巴瘤 (Burkitt lymphoma);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 (原發性或續發性)、原發性積液 DLBCL、原發性皮膚 DLBCL
-篩選期之前 5 年內曾因為任何病症 (例如癌症、類風濕性關節炎) 而接受細胞毒性藥物治療,或之前曾使用任何抗 CD20 抗體
-在第 1 療程開始前 3 個月內曾使用過任何單株抗體;在第 1 療程開始前28日內接受過任何試驗性治療;在第 1 療程開始前28日內接種過活疫苗
-縱膈膜/心包區之前接受過放射治療
-之前曾接受 DLBCL 治療。皮質類固醇參閱下一點
-為了控制淋巴瘤症狀以外目的,使用每日劑量 > 30 mg 的 prednisone 或同類藥物之皮質類固醇
為了控制淋巴瘤症狀以外目的 (如類風溼性關節炎) 接受每日劑量≤ 30 mg 的 prednisone 或同類藥物之皮質類固醇治療的患者,必須由病歷記載證明在第 1 療程開始前至少 4 週就維持穩定劑量。
在篩選期間需要控制淋巴瘤症狀的患者可按下列方式接受類固醇治療:
在篩選期間,包括最終確定分期之前 (不包括作爲階段前治療的一部分),為了控制淋巴瘤症狀,最高可使用每日劑量 30 mg 的 prednisone 或同類藥物。如果在試驗治療開始前,因為要控制淋巴瘤症狀而急需以更高劑量進行糖皮質素治療,必須在開始糖皮質素治療之前 先完成腫瘤評估,然後開始每日給予 > 30-100 mg 的 prednisone 或同類藥物,最長可以 7 日,作為階段前治療。階段前治療不得施用 vincristine。
-其他惡性腫瘤病史,可能影響試驗計畫遵循或結果判讀
在試驗之前已治癒基底或鱗狀細胞癌、皮膚黑色素瘤或子宮頸原位癌病史的患者符合資格。
曾經以意圖治癒手術適當治療惡性腫瘤,且惡性腫瘤在加入本試驗前≥2年未經治療已緩解的患者符合資格。
在試驗前任何時候均無需治療的低級別、早期前列腺癌 (Gleason評分6分或以下,1 級或 2 級) 患者符合資格。
-有證據證明其患有顯著不受控制的共病,而可能影響試驗計畫遵循或結果判讀,包括重大心血管疾病 (如紐約心臟協會 III 級或 IV 級心臟病、過去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的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或肺部疾病 (包括阻塞性肺病與支氣管痙攣病史)
-近期曾接受重大手術 (在第 1 療程開始前 4 週內),診斷目的除外
-曾發生試驗主持人認定具臨床意義的心電圖異常,包括左束支完全阻滯、二級或三級心臟傳導阻滯,或有證據顯示曾發生心肌梗塞
-在試驗收納時已知遭受活性細菌、病毒、真菌、分枝桿菌、寄生蟲或其他感染 (不包含指甲甲床的真菌感染),或在試驗第 1 療程開始前 2 週內曾發生顯著感染
-具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包括活性病毒性肝炎或其他肝炎、目前有酒精濫用或肝硬化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在篩選期前 12 個月內曾使用禁藥或酒精濫用
以下任何實驗室數值異常 (由原有淋巴瘤造成的異常除外):
-未接受抗凝血治療情況下,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 (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 (PT)>1.5x正常上限 (ULN)
-無狼瘡抗凝血因子情況下,部分凝血酶原時間 (PTT)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1.5x ULN
-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與丙胺酸轉胺酶 (ALT)≥2.5x ULN
總膽紅素≥1.5x ULN。
病歷記載罹患 Gilbert 氏症的患者,如果總膽紅素≤3.0xULN,也可參加試驗。
血清肌酸酐廓清率<40 mL/min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疑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的患者 (透過陽性干擾素 -γ 釋放檢測證實)
-慢性 B 型肝炎感染檢驗結果陽性,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血清結果為陽性
潛隱性或之前感染過 B 型肝炎的患者 (定義為總 B 型肝炎核心抗體為陽性,但 HBsAg 為陰性),如果在篩選期檢測不到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可參加試驗。這些患者必須願意每個月進行 DNA 檢驗,並按照指示接受合適的抗病毒療法。
-C 型肝炎檢驗結果為陽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血清檢驗)
HCV 抗體陽性的患者如果對 HCV RNA 的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呈陰性,則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
-已知有 HIV 血清陽性狀態病史
對於 HIV 狀態未知的患者,若當地法規要求,將在篩選期檢驗 HIV。
-人類嗜 T 淋巴球病毒一型 (HTLV-1) 陽性結果
HTLV 疾病流行的國家 (日本、美拉尼西亞、加勒比海盆地國家、南美洲、中美洲、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患者需要做 HTLV 檢驗。
-有進行性多灶性白質腦病 (progressive multifocal leukoencephalopathy) 病史的患者
-懷孕、哺乳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懷孕者
進入試驗的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未曾治療過的 CD20 陽性 DLBCL 患者,包含依 2016 年世界衛生組織 (WHO) 淋巴組織腫瘤分類的下列診斷之一:
-非特定型 (NOS) DLBCL,包含生發中心 B 細胞型 (germinal center B-cell type)、活化 B 細胞型 (activated B-cell type)
-T 細胞/組織細胞豐富型大 B 細胞淋巴瘤 (T-cell/histiocyte-rich large B-cell lymphoma)
-非特定型 Epstein-Barr 病毒陽性 DLBCL
-間變性淋巴瘤激酶陽性 (ALK-positive) 大 B 細胞淋巴瘤
-非特定型人類疱疹病毒第八型陽性 (HHV8-positive) DLBCL
-高級數 B 細胞淋巴瘤伴 MYC 與 BCL2 及/或 BCL6 基因重新排列 (雙突變或三突變淋巴瘤)
-高級數 B 細胞淋巴瘤,非特定型
-試驗收納之前可取得建檔或新採集的腫瘤組織。
-病理報告必須可供審查,並送交組織切塊以進行回溯性的中央診斷審查。
組織切塊最好能以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然而在使用不同固定劑的國家,也可接受標註了內含固定劑類型的組織切塊。
如果無法提供組織切塊,可接受至少 15 片未染色載玻片,或新切割的連續切片 (厚度為 3-5 μm) ,最好是附帶切塊打孔結果。如果無法提供建檔的組織或經判定不適合,就必須從篩選期所做的組織切片取得腫瘤組織。
如果無法對提交的材料進行中央審查,也可能要求提供用於診斷的染色載玻片及/或其他腫瘤組織檢體。值得注意的是,在試驗收納前,不需要接受腫瘤樣本或中央診斷審查。
-IPI 分數 2-5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80 歲,並願意遵守試驗計畫的程序,包含患者自述結果 (PRO) 測量
-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0、1 或 2 分
-預期壽命>= 12 個月
-至少有一個雙向可測量病灶,定義為依 CT 或 MRI 測量最長處>=1.5 cm
-多時閘心室造影 (MUGA) 掃描或心臟超音波檢查 (ECHO) 之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50%
-適當的血液學功能 (除非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係由於原有疾病所致,例如廣泛的骨髓侵襲或 DLBCL 侵襲脾臟引發之續發性脾功能亢進) 定義如下:
血紅素>=9.0 g/dL,在第一次治療前 14 天內未曾接受濃縮紅血球 (packed RBC) 輸血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000/microL
血小板計數>=75,000/microL
-對於可能生育的婦女: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施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2 個月,保持禁慾 (避免異性間性交) 或使用每年失敗率<1% 的避孕方法。婦女必須同意不在此期間捐贈卵子。
已經來潮但尚未到達停經後狀態 (連續≥ 12 個月無月經,且未發現停經以外的其他原因),且未接受過絕育手術 (摘除卵巢/子宮) 的婦女,被視為可能生育的婦女。可能生育的定義可以根據當地規範或要求加以調整。
每年失敗率<1%的避孕方法包含: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結紮、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藥、釋放荷爾蒙的子宮內避孕器、銅環子宮內避孕器。
應該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與患者偏好及平常的生活方式,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式禁慾 (例如月經週期表、排卵期、基礎體溫、排卵期後避孕法) 與體外射精,都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 天內接受血清驗孕,且驗孕結果為陰性。認定不具生育能力的婦女不需要接受驗孕。
-在男性受試者方面:同意保持禁慾 (避免異性間性交) 或使用保險套,並同意避免捐贈精子,如下定義: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如具有生育能力或已經懷孕,則男性受試者必須在治療期間與施用最後一劑 rituximab 後 3 個月內,以及施用最後一劑盲性 vincristine / 安慰劑、盲性 polatuzumab vedotin / 安慰劑或 cyclophosphamide 後至少 6 個月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免在懷孕期間影響胎兒。男性在上述期間也必須避免捐贈精子。
應該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與患者偏好及平常的生活方式,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式禁慾 (例如月經週期表、排卵期、基礎體溫、排卵期後避孕法) 與體外射精,都是不可接受的避免藥物接觸的方法。
考慮保留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可以在試驗治療前將精子存入精子銀行。
-加入中國延伸群體者必須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患者將無法進入試驗:
-對 R-CHOP任一個別成分有禁忌症,包含之前曾使用蒽環黴素 (anthracycline),或對人化單株抗體或鼠類單株抗體有嚴重過敏或過敏反應病史,或已知會對鼠類產品出現敏感或過敏反應之前曾接受器官移植
-經臨床檢驗目前發生>1 級周邊神經病變
-或脫髓鞘型進行性神經性腓骨萎縮症 (Charcot-Marie-Tooth disease)
-和緩性淋巴瘤 (indolent lymphoma) 病史
-目前的診斷如下:第 3B 級濾泡淋巴瘤;無法分類型 B 細胞淋巴瘤,具有 DLBCL 與典型 Hodgkin 氏淋巴瘤 (灰區淋巴瘤) 之間的特徵;原發縱膈 (胸腺) 大 B 細胞淋巴瘤;Burkitt 氏淋巴瘤 (Burkitt lymphoma);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 (原發性或續發性)、原發性積液 DLBCL、原發性皮膚 DLBCL
-篩選期之前 5 年內曾因為任何病症 (例如癌症、類風濕性關節炎) 而接受細胞毒性藥物治療,或之前曾使用任何抗 CD20 抗體
-在第 1 療程開始前 3 個月內曾使用過任何單株抗體;在第 1 療程開始前28日內接受過任何試驗性治療;在第 1 療程開始前28日內接種過活疫苗
-縱膈膜/心包區之前接受過放射治療
-之前曾接受 DLBCL 治療。皮質類固醇參閱下一點
-為了控制淋巴瘤症狀以外目的,使用每日劑量 > 30 mg 的 prednisone 或同類藥物之皮質類固醇
為了控制淋巴瘤症狀以外目的 (如類風溼性關節炎) 接受每日劑量≤ 30 mg 的 prednisone 或同類藥物之皮質類固醇治療的患者,必須由病歷記載證明在第 1 療程開始前至少 4 週就維持穩定劑量。
在篩選期間需要控制淋巴瘤症狀的患者可按下列方式接受類固醇治療:
在篩選期間,包括最終確定分期之前 (不包括作爲階段前治療的一部分),為了控制淋巴瘤症狀,最高可使用每日劑量 30 mg 的 prednisone 或同類藥物。如果在試驗治療開始前,因為要控制淋巴瘤症狀而急需以更高劑量進行糖皮質素治療,必須在開始糖皮質素治療之前 先完成腫瘤評估,然後開始每日給予 > 30-100 mg 的 prednisone 或同類藥物,最長可以 7 日,作為階段前治療。階段前治療不得施用 vincristine。
-其他惡性腫瘤病史,可能影響試驗計畫遵循或結果判讀
在試驗之前已治癒基底或鱗狀細胞癌、皮膚黑色素瘤或子宮頸原位癌病史的患者符合資格。
曾經以意圖治癒手術適當治療惡性腫瘤,且惡性腫瘤在加入本試驗前≥2年未經治療已緩解的患者符合資格。
在試驗前任何時候均無需治療的低級別、早期前列腺癌 (Gleason評分6分或以下,1 級或 2 級) 患者符合資格。
-有證據證明其患有顯著不受控制的共病,而可能影響試驗計畫遵循或結果判讀,包括重大心血管疾病 (如紐約心臟協會 III 級或 IV 級心臟病、過去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的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或肺部疾病 (包括阻塞性肺病與支氣管痙攣病史)
-近期曾接受重大手術 (在第 1 療程開始前 4 週內),診斷目的除外
-曾發生試驗主持人認定具臨床意義的心電圖異常,包括左束支完全阻滯、二級或三級心臟傳導阻滯,或有證據顯示曾發生心肌梗塞
-在試驗收納時已知遭受活性細菌、病毒、真菌、分枝桿菌、寄生蟲或其他感染 (不包含指甲甲床的真菌感染),或在試驗第 1 療程開始前 2 週內曾發生顯著感染
-具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包括活性病毒性肝炎或其他肝炎、目前有酒精濫用或肝硬化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在篩選期前 12 個月內曾使用禁藥或酒精濫用
以下任何實驗室數值異常 (由原有淋巴瘤造成的異常除外):
-未接受抗凝血治療情況下,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 (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 (PT)>1.5x正常上限 (ULN)
-無狼瘡抗凝血因子情況下,部分凝血酶原時間 (PTT)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1.5x ULN
-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與丙胺酸轉胺酶 (ALT)≥2.5x ULN
總膽紅素≥1.5x ULN。
病歷記載罹患 Gilbert 氏症的患者,如果總膽紅素≤3.0xULN,也可參加試驗。
血清肌酸酐廓清率<40 mL/min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疑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的患者 (透過陽性干擾素 -γ 釋放檢測證實)
-慢性 B 型肝炎感染檢驗結果陽性,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血清結果為陽性
潛隱性或之前感染過 B 型肝炎的患者 (定義為總 B 型肝炎核心抗體為陽性,但 HBsAg 為陰性),如果在篩選期檢測不到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可參加試驗。這些患者必須願意每個月進行 DNA 檢驗,並按照指示接受合適的抗病毒療法。
-C 型肝炎檢驗結果為陽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血清檢驗)
HCV 抗體陽性的患者如果對 HCV RNA 的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呈陰性,則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
-已知有 HIV 血清陽性狀態病史
對於 HIV 狀態未知的患者,若當地法規要求,將在篩選期檢驗 HIV。
-人類嗜 T 淋巴球病毒一型 (HTLV-1) 陽性結果
HTLV 疾病流行的國家 (日本、美拉尼西亞、加勒比海盆地國家、南美洲、中美洲、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患者需要做 HTLV 檢驗。
-有進行性多灶性白質腦病 (progressive multifocal leukoencephalopathy) 病史的患者
-懷孕、哺乳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懷孕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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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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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87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