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GO3994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274492
2017-12-19 - 2025-07-15
Phase III
召募中5
ICD-10C83.33
腹腔內淋巴結之瀰漫性巨大B-細胞淋巴瘤
一項第三期、多中心、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比較 POLATUZUMAB VEDOTIN 併用 RITUXIMAB 與 CHP (R-CHP),相對於 RITUXIMAB 與 CHOP (R-CHOP),用於不曾接受過治療的瀰漫性大 B 細胞淋巴瘤患者之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科文斯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F. Hoffmann-La Roche Lt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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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瀰漫性大 B 細胞淋巴瘤
試驗目的
本試驗將評估 1.8 mg/kg 劑量的 polatuzumab vedotin 加上化學免疫治療 (R-CHP),相對於SOC 化學免疫治療 (R-CHOP),用於不曾接受過治療的 CD20 陽性 DLBCL 患者之療效、安全性、藥物動力學及患者自述結果。試驗主要評估指標,是試驗主持人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藥品名稱
Polatuzumab vedotin
主成份
polatuzumab vedotin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140 mg
評估指標
本試驗將評估 1.8 mg/kg 劑量的 polatuzumab vedotin 加上化學免疫治療 (R-CHP),相對於 SOC 化學免疫治療 (R-CHOP),用於不曾接受過治療的 CD20 陽性 DLBCL 患者之療效、安全性、藥物動力學及患者自述結果。試驗主要評估指標,是試驗主持人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主要納入條件
進入試驗的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未曾治療過的 CD20 陽性 DLBCL 患者,包含依 2016 年世界衛生組織 (WHO) 淋巴組織腫瘤分類的下列診斷之一:
-非特定型 (NOS) DLBCL,包含生發中心 B 細胞型 (germinal center B-cell type)、活化 B 細胞型 (activated B-cell type)
-T 細胞/組織細胞豐富型大 B 細胞淋巴瘤 (T-cell/histiocyte-rich large B-cell lymphoma)
-非特定型 Epstein-Barr 病毒陽性 DLBCL
-間變性淋巴瘤激酶陽性 (ALK-positive) 大 B 細胞淋巴瘤
-非特定型人類疱疹病毒第八型陽性 (HHV8-positive) DLBCL
-高級數 B 細胞淋巴瘤伴 MYC 與 BCL2 及/或 BCL6 基因重新排列 (雙突變或三突變淋巴瘤)
-高級數 B 細胞淋巴瘤,非特定型
-試驗收納之前可取得建檔或新採集的腫瘤組織。
-病理報告必須可供審查,並送交組織切塊以進行回溯性的中央診斷審查。
組織切塊最好能以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然而在使用不同固定劑的國家,也可接受標註了內含固定劑類型的組織切塊。
如果無法提供組織切塊,可接受至少 15 片未染色載玻片,或新切割的連續切片 (厚度為 3-5 μm) ,最好是附帶切塊打孔結果。如果無法提供建檔的組織或經判定不適合,就必須從篩選期所做的組織切片取得腫瘤組織。
如果無法對提交的材料進行中央審查,也可能要求提供用於診斷的染色載玻片及/或其他腫瘤組織檢體。值得注意的是,在試驗收納前,不需要接受腫瘤樣本或中央診斷審查。
-IPI 分數 2-5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80 歲,並願意遵守試驗計畫的程序,包含患者自述結果 (PRO) 測量
-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0、1 或 2 分
-預期壽命>= 12 個月
-至少有一個雙向可測量病灶,定義為依 CT 或 MRI 測量最長處>=1.5 cm
-多時閘心室造影 (MUGA) 掃描或心臟超音波檢查 (ECHO) 之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50%
-適當的血液學功能 (除非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係由於原有疾病所致,例如廣泛的骨髓侵襲或 DLBCL 侵襲脾臟引發之續發性脾功能亢進) 定義如下:
血紅素>=9.0 g/dL,在第一次治療前 14 天內未曾接受濃縮紅血球 (packed RBC) 輸血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000/microL
血小板計數>=75,000/microL
-對於可能生育的婦女: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施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2 個月,保持禁慾 (避免異性間性交) 或使用每年失敗率<1% 的避孕方法。婦女必須同意不在此期間捐贈卵子。
已經來潮但尚未到達停經後狀態 (連續≥ 12 個月無月經,且未發現停經以外的其他原因),且未接受過絕育手術 (摘除卵巢/子宮) 的婦女,被視為可能生育的婦女。可能生育的定義可以根據當地規範或要求加以調整。
每年失敗率<1%的避孕方法包含: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結紮、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藥、釋放荷爾蒙的子宮內避孕器、銅環子宮內避孕器。
應該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與患者偏好及平常的生活方式,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式禁慾 (例如月經週期表、排卵期、基礎體溫、排卵期後避孕法) 與體外射精,都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 天內接受血清驗孕,且驗孕結果為陰性。認定不具生育能力的婦女不需要接受驗孕。
-在男性受試者方面:同意保持禁慾 (避免異性間性交) 或使用保險套,並同意避免捐贈精子,如下定義: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如具有生育能力或已經懷孕,則男性受試者必須在治療期間與施用最後一劑 rituximab 後 3 個月內,以及施用最後一劑盲性 vincristine / 安慰劑、盲性 polatuzumab vedotin / 安慰劑或 cyclophosphamide 後至少 6 個月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免在懷孕期間影響胎兒。男性在上述期間也必須避免捐贈精子。
應該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與患者偏好及平常的生活方式,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式禁慾 (例如月經週期表、排卵期、基礎體溫、排卵期後避孕法) 與體外射精,都是不可接受的避免藥物接觸的方法。
考慮保留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可以在試驗治療前將精子存入精子銀行。
-加入中國延伸群體者必須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未曾治療過的 CD20 陽性 DLBCL 患者,包含依 2016 年世界衛生組織 (WHO) 淋巴組織腫瘤分類的下列診斷之一:
-非特定型 (NOS) DLBCL,包含生發中心 B 細胞型 (germinal center B-cell type)、活化 B 細胞型 (activated B-cell type)
-T 細胞/組織細胞豐富型大 B 細胞淋巴瘤 (T-cell/histiocyte-rich large B-cell lymphoma)
-非特定型 Epstein-Barr 病毒陽性 DLBCL
-間變性淋巴瘤激酶陽性 (ALK-positive) 大 B 細胞淋巴瘤
-非特定型人類疱疹病毒第八型陽性 (HHV8-positive) DLBCL
-高級數 B 細胞淋巴瘤伴 MYC 與 BCL2 及/或 BCL6 基因重新排列 (雙突變或三突變淋巴瘤)
-高級數 B 細胞淋巴瘤,非特定型
-試驗收納之前可取得建檔或新採集的腫瘤組織。
-病理報告必須可供審查,並送交組織切塊以進行回溯性的中央診斷審查。
組織切塊最好能以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然而在使用不同固定劑的國家,也可接受標註了內含固定劑類型的組織切塊。
如果無法提供組織切塊,可接受至少 15 片未染色載玻片,或新切割的連續切片 (厚度為 3-5 μm) ,最好是附帶切塊打孔結果。如果無法提供建檔的組織或經判定不適合,就必須從篩選期所做的組織切片取得腫瘤組織。
如果無法對提交的材料進行中央審查,也可能要求提供用於診斷的染色載玻片及/或其他腫瘤組織檢體。值得注意的是,在試驗收納前,不需要接受腫瘤樣本或中央診斷審查。
-IPI 分數 2-5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80 歲,並願意遵守試驗計畫的程序,包含患者自述結果 (PRO) 測量
-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0、1 或 2 分
-預期壽命>= 12 個月
-至少有一個雙向可測量病灶,定義為依 CT 或 MRI 測量最長處>=1.5 cm
-多時閘心室造影 (MUGA) 掃描或心臟超音波檢查 (ECHO) 之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50%
-適當的血液學功能 (除非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係由於原有疾病所致,例如廣泛的骨髓侵襲或 DLBCL 侵襲脾臟引發之續發性脾功能亢進) 定義如下:
血紅素>=9.0 g/dL,在第一次治療前 14 天內未曾接受濃縮紅血球 (packed RBC) 輸血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000/microL
血小板計數>=75,000/microL
-對於可能生育的婦女: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施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2 個月,保持禁慾 (避免異性間性交) 或使用每年失敗率<1% 的避孕方法。婦女必須同意不在此期間捐贈卵子。
已經來潮但尚未到達停經後狀態 (連續≥ 12 個月無月經,且未發現停經以外的其他原因),且未接受過絕育手術 (摘除卵巢/子宮) 的婦女,被視為可能生育的婦女。可能生育的定義可以根據當地規範或要求加以調整。
每年失敗率<1%的避孕方法包含: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結紮、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藥、釋放荷爾蒙的子宮內避孕器、銅環子宮內避孕器。
應該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與患者偏好及平常的生活方式,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式禁慾 (例如月經週期表、排卵期、基礎體溫、排卵期後避孕法) 與體外射精,都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 天內接受血清驗孕,且驗孕結果為陰性。認定不具生育能力的婦女不需要接受驗孕。
-在男性受試者方面:同意保持禁慾 (避免異性間性交) 或使用保險套,並同意避免捐贈精子,如下定義: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如具有生育能力或已經懷孕,則男性受試者必須在治療期間與施用最後一劑 rituximab 後 3 個月內,以及施用最後一劑盲性 vincristine / 安慰劑、盲性 polatuzumab vedotin / 安慰劑或 cyclophosphamide 後至少 6 個月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免在懷孕期間影響胎兒。男性在上述期間也必須避免捐贈精子。
應該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與患者偏好及平常的生活方式,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式禁慾 (例如月經週期表、排卵期、基礎體溫、排卵期後避孕法) 與體外射精,都是不可接受的避免藥物接觸的方法。
考慮保留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可以在試驗治療前將精子存入精子銀行。
-加入中國延伸群體者必須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患者將無法進入試驗:
• 對人化單株抗體或鼠類單株抗體有嚴重過敏或過敏反應病史,或已知會對鼠類產品出現敏感或過敏反應
• 對 CHOP 任一項個別成分有禁忌症,包含之前曾使用蒽環黴素 (anthracycline)
• 之前曾接受器官移植
• 經臨床檢驗目前發生>1 級周邊神經病變
• 脫髓鞘型進行性神經性腓骨萎縮症 (Charcot-Marie-Tooth disease)
• 和緩性淋巴瘤 (indolent lymphoma) 病史
• 第 3B 級濾泡淋巴瘤
• 無法分類型 B 細胞淋巴瘤,具有 DLBCL 與典型 Hodgkin 氏淋巴瘤 (灰區淋巴瘤) 之間的特徵
• 原發縱膈 (胸腺) 大 B 細胞淋巴瘤
• Burkitt 氏淋巴瘤 (Burkitt lymphoma)
• 篩選期之前 5 年內曾因為任何病症 (例如癌症、類風濕性關節炎) 而接受細胞毒性藥物治療,或之前曾使用任何抗 CD20 抗體
• 在第 1 療程開始前 3 個月內曾使用過任何單株抗體
• 之前曾接受 DLBCL 治療,淋巴結組織切片除外。皮質類固醇參閱下一點
• 為了控制淋巴瘤症狀以外目的,使用每日劑量 > 30 mg 的 prednisone 或同類藥物之皮質類固醇
接受每日劑量≤ 30 mg 的 prednisone 或同類藥物之皮質類固醇治療的患者,必須由病歷記載證明在第 1 療程開始前至少 4 週就維持穩定劑量。如果在試驗治療開始前,因為要控制淋巴瘤症狀而急需進行糖皮質素治療,可給予100 mg 的 prednisone 或同類藥物,最長 7 日,作為階段前治療 (第 −7 日至第 −1日),但是在開始糖皮質素治療之前必須完成所有腫瘤評估。階段前治療不得施用
vincristine。
• 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 (原發性或續發性)、原發性積液 DLBCL、原發性皮膚DLBCL 患者
• 在第 1 療程開始前 28 日內接種過活疫苗
• 在第 1 療程開始前 28 日內接受過任何試驗性治療
• 其他惡性腫瘤病史,可能影響試驗計畫遵循或結果判讀
在試驗之前已治癒基底或鱗狀細胞癌、皮膚黑色素瘤或子宮頸原位癌病史的患者符合資格。曾經只以意圖治癒手術治療惡性腫瘤,且惡性腫瘤在加入本試驗前 ≥2 年未經治療已緩解的患者符合資格。
• 有證據證明其患有顯著不受控制的共病,而可能影響試驗計畫遵循或結果判讀,包括重大心血管疾病 (如紐約心臟協會 III 級或 IV 級心臟病、過去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的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或肺部疾病 (包括阻塞性肺病與支氣管痙攣病史)
• 近期曾接受重大手術 (在第 1 療程開始前 4 週內),診斷目的除外
• 曾發生試驗主持人認定具臨床意義的心電圖異常,包括左束支完全阻滯、二級或三級心臟傳導阻滯,或有證據顯示曾發生心肌梗塞
• 在試驗收納時已知遭受活性細菌、病毒、真菌、分枝桿菌、寄生蟲或其他感染 (不包含指甲甲床的真菌感染),或在試驗第 1 療程開始前 2 週內曾發生顯著感染
• 具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包括活性病毒性肝炎或其他肝炎、目前有酒精濫用或肝硬化
• 縱膈膜/心包區之前接受過放射治療
•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在篩選期前 12 個月內曾使用禁藥或酒精濫用
• 以下任何實驗室數值異常 (由原有淋巴瘤造成的異常除外):
未接受抗凝血治療情況下,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 (INR) > 1.5 × 正常上限 (ULN)
無狼瘡抗凝血因子情況下,凝血酶原時間 (PTT)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1.5 × ULN
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與丙胺酸轉胺酶 (ALT) ≥2.5 × ULN
總膽紅素 ≥1.5 × ULN。
病歷記載罹患 Gilbert 氏症的患者,如果總膽紅素 ≤3.0 × ULN,也可參加試驗。
血清肌酸酐廓清率 < 40 mL/min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疑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的患者 (透過陽性干擾素 -γ 釋放檢測證實)
• 慢性 B 型肝炎感染檢驗結果陽性,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血清結果為陽性潛隱性或之前感染過 B 型肝炎的患者 (定義為總 B 型肝炎核心抗體為陽性,但HBsAg 為陰性),如果在篩選期檢測不到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可參加試驗。這些患者必須願意每個月進行 DNA 檢驗,並按照指示接受合適的抗病毒療法。
• C 型肝炎檢驗結果為陽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血清檢驗)HCV 抗體陽性的患者如果對 HCV RNA 的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呈陰性,則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
• 已知有 HIV 血清陽性狀態病史對於 HIV 狀態未知的患者,若當地法規要求,將在篩選期檢驗 HIV。
• 人類嗜 T 淋巴球病毒一型 (HTLV-1) 陽性結果HTLV 疾病流行的國家 (日本、美拉尼西亞、加勒比海盆地國家、南美洲、中美洲、
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患者需要做 HTLV 檢驗。
• 有進行性多灶性白質腦病 (progressive multifocal leukoencephalopathy) 病史的患者
• 懷孕、哺乳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懷孕者
•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在第 1 療程第 1 日開始前 7 日內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 對人化單株抗體或鼠類單株抗體有嚴重過敏或過敏反應病史,或已知會對鼠類產品出現敏感或過敏反應
• 對 CHOP 任一項個別成分有禁忌症,包含之前曾使用蒽環黴素 (anthracycline)
• 之前曾接受器官移植
• 經臨床檢驗目前發生>1 級周邊神經病變
• 脫髓鞘型進行性神經性腓骨萎縮症 (Charcot-Marie-Tooth disease)
• 和緩性淋巴瘤 (indolent lymphoma) 病史
• 第 3B 級濾泡淋巴瘤
• 無法分類型 B 細胞淋巴瘤,具有 DLBCL 與典型 Hodgkin 氏淋巴瘤 (灰區淋巴瘤) 之間的特徵
• 原發縱膈 (胸腺) 大 B 細胞淋巴瘤
• Burkitt 氏淋巴瘤 (Burkitt lymphoma)
• 篩選期之前 5 年內曾因為任何病症 (例如癌症、類風濕性關節炎) 而接受細胞毒性藥物治療,或之前曾使用任何抗 CD20 抗體
• 在第 1 療程開始前 3 個月內曾使用過任何單株抗體
• 之前曾接受 DLBCL 治療,淋巴結組織切片除外。皮質類固醇參閱下一點
• 為了控制淋巴瘤症狀以外目的,使用每日劑量 > 30 mg 的 prednisone 或同類藥物之皮質類固醇
接受每日劑量≤ 30 mg 的 prednisone 或同類藥物之皮質類固醇治療的患者,必須由病歷記載證明在第 1 療程開始前至少 4 週就維持穩定劑量。如果在試驗治療開始前,因為要控制淋巴瘤症狀而急需進行糖皮質素治療,可給予100 mg 的 prednisone 或同類藥物,最長 7 日,作為階段前治療 (第 −7 日至第 −1日),但是在開始糖皮質素治療之前必須完成所有腫瘤評估。階段前治療不得施用
vincristine。
• 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 (原發性或續發性)、原發性積液 DLBCL、原發性皮膚DLBCL 患者
• 在第 1 療程開始前 28 日內接種過活疫苗
• 在第 1 療程開始前 28 日內接受過任何試驗性治療
• 其他惡性腫瘤病史,可能影響試驗計畫遵循或結果判讀
在試驗之前已治癒基底或鱗狀細胞癌、皮膚黑色素瘤或子宮頸原位癌病史的患者符合資格。曾經只以意圖治癒手術治療惡性腫瘤,且惡性腫瘤在加入本試驗前 ≥2 年未經治療已緩解的患者符合資格。
• 有證據證明其患有顯著不受控制的共病,而可能影響試驗計畫遵循或結果判讀,包括重大心血管疾病 (如紐約心臟協會 III 級或 IV 級心臟病、過去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的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或肺部疾病 (包括阻塞性肺病與支氣管痙攣病史)
• 近期曾接受重大手術 (在第 1 療程開始前 4 週內),診斷目的除外
• 曾發生試驗主持人認定具臨床意義的心電圖異常,包括左束支完全阻滯、二級或三級心臟傳導阻滯,或有證據顯示曾發生心肌梗塞
• 在試驗收納時已知遭受活性細菌、病毒、真菌、分枝桿菌、寄生蟲或其他感染 (不包含指甲甲床的真菌感染),或在試驗第 1 療程開始前 2 週內曾發生顯著感染
• 具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包括活性病毒性肝炎或其他肝炎、目前有酒精濫用或肝硬化
• 縱膈膜/心包區之前接受過放射治療
•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在篩選期前 12 個月內曾使用禁藥或酒精濫用
• 以下任何實驗室數值異常 (由原有淋巴瘤造成的異常除外):
未接受抗凝血治療情況下,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 (INR) > 1.5 × 正常上限 (ULN)
無狼瘡抗凝血因子情況下,凝血酶原時間 (PTT)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1.5 × ULN
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與丙胺酸轉胺酶 (ALT) ≥2.5 × ULN
總膽紅素 ≥1.5 × ULN。
病歷記載罹患 Gilbert 氏症的患者,如果總膽紅素 ≤3.0 × ULN,也可參加試驗。
血清肌酸酐廓清率 < 40 mL/min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疑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的患者 (透過陽性干擾素 -γ 釋放檢測證實)
• 慢性 B 型肝炎感染檢驗結果陽性,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血清結果為陽性潛隱性或之前感染過 B 型肝炎的患者 (定義為總 B 型肝炎核心抗體為陽性,但HBsAg 為陰性),如果在篩選期檢測不到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可參加試驗。這些患者必須願意每個月進行 DNA 檢驗,並按照指示接受合適的抗病毒療法。
• C 型肝炎檢驗結果為陽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血清檢驗)HCV 抗體陽性的患者如果對 HCV RNA 的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呈陰性,則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
• 已知有 HIV 血清陽性狀態病史對於 HIV 狀態未知的患者,若當地法規要求,將在篩選期檢驗 HIV。
• 人類嗜 T 淋巴球病毒一型 (HTLV-1) 陽性結果HTLV 疾病流行的國家 (日本、美拉尼西亞、加勒比海盆地國家、南美洲、中美洲、
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患者需要做 HTLV 檢驗。
• 有進行性多灶性白質腦病 (progressive multifocal leukoencephalopathy) 病史的患者
• 懷孕、哺乳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懷孕者
•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在第 1 療程第 1 日開始前 7 日內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6 人
-
全球人數
87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