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9 - 2019-04-28
Phase I
終止收納4
ICD-10B18.1
慢性病毒性B型肝炎未伴有D 型肝炎病毒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單一劑量遞增與多次 劑量遞增、調整性平行試驗,探討健康受試者與慢性B型肝炎受試 者口服 RO7020322 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與藥物藥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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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科文斯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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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羅氏大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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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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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將於評估時程表(SoA)規定的時間進行詳細醫療病史與完整身體檢查
主要納入條件
健康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試驗參與條件:
1. 健康男性與女性受試者(無生育能力);健康的定義為無證據顯示罹患任何活躍性或慢性疾病,
同時完成詳細醫療與手術病史、併用藥物(包括荷爾蒙補充劑)、完整身體檢查,包括生命徵
象、12 導程 ECG、血液學、血液化學、血清學與尿液分析。
2. 年齡介於 18 至 65(含)歲之間。
3. 身體質量指數(BMI)介於 18 至 30 kg/m2(含)且體重至少 50 kg。
4. 所有男性必須同意依照下列規定禁慾(不可有異性性行為)或採用避孕方式,並同意不
得捐贈精子:
a) 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或懷孕女性伴侶在一起時,男性必須於治療期間及追蹤期內
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避免胚胎接觸藥物,同一時間內亦不得捐贈精子。
b) 應評估臨床試驗期間及健康受試者偏好之日常生活方式下採取禁慾的可靠性,週
期性禁慾與體外射精均非可接受之避孕方式。
5. 女性應不具生育能力,已出現月經初潮但未進入停經狀態(因更年期以外之非明確原因造成
連續≧12 個月無月經,且經卵泡刺激素[FSH]證實,或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時無月經至少 24
個月)且未接受手術結紮(切除卵巢及/或子宮)之女性為具生育能力。
6. 能夠參與並願意提供書面知情同意,且配合試驗限制。
7. 第 1 天投藥前至少 90 天為非吸菸者(包括含菸草之產品),且同意試驗期間不吸菸。
慢性 B 型肝炎感染患者必須符合下列試驗參與條件:
1. 男性與女性患者,年齡介於 18-65 歲之間。
2. BMI 介於 18 至 32 kg/m2(含)。
3. 慢性 B 型肝炎感染。
4. 隨機分配前 HBsAg 檢測結果呈陽性達 6 個月以上。
5. 篩選時 HBsAg 濃度≧103
IU/mL。
6. 隨機分配前至少接受 entecavir 或 tenofovir 治療 6 個月,且試驗期間將繼續接受穩定治療。
7. HBV DNA 在至少前 6 個月內必須低於可偵測濃度。
8. 第一次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取得之實驗室篩選數據(血液學、化學、尿液分析)必須介於正
常範圍內,或經試驗主持人(PI)與醫療監測者判斷不具臨床顯著性。
9. 篩選時丙胺酸轉胺酶(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谷氨酰基轉移酶(GGT)與鹼
性磷酸酶(ALP)≦1.5 x 正常上限值(ULN);篩選時肺結核(TB)與凝血酶原時間(PT)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酶時間(aPTT)檢測數據正常(除吉伯特氏症候
群患者的 TB≦ 47 μmol/L [2.75 mg/dL]外)。
10. 過去 6 個月內取得之肝臟切片、肝纖維化掃描®或同等測試結果證實罹患符合慢性 HBV 感染
之肝臟疾病,且無跨越性纖維化或肝硬化證據。
11. 所有男性必須同意依照下列規定禁慾(不可有異性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式,並同意不可
捐贈精子:
c) 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或懷孕女性伴侶在一起時,男性必須於治療期間及追蹤期內
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避免胚胎接觸藥物,同一時間內亦不得捐贈精子。
d) 應評估臨床試驗期間及健康受試者偏好之日常生活方式下採取禁慾的可靠性,週
期性禁慾與體外射精均非可接受之避孕方式。
12.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於治療期間及至少至追蹤期結束後保持禁慾(不可有異性性行為),
或使用失敗率每年<1%的非荷爾蒙避孕方式。
13. 已出現月經初潮但未進入停經狀態(因更年期以外之非明確原因造成連續≧12 個月無月經,
且經卵泡刺激素[FSH]證實,或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時無月經至少 24 個月)且未接受手術結
紮(切除卵巢及/或子宮)之女性為具生育能力。失敗率每年<1%之非荷爾蒙避孕方式的例
子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結紮及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14. 應評估臨床試驗期間及健康受試者偏好之日常生活方式下採取禁慾的可靠性,周期性禁
慾(例如安全期避孕法、排卵期避孕法、徵狀基礎體溫法或後排卵期避孕法)與體外射
精均非可接受之避孕方式。
15. 患者或法定監護人/代理人能夠且願意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條件之健康受試者將被無法參與試驗:
1. 正在授乳之女性。
2. 過去 6 個月內有任何疑似酒精及/或其他物質濫用或依賴之現象或病史。
3. 第-1 天的尿液藥物與酒精篩檢結果呈陽性(巴比妥類藥物、苯二氮類藥物、美沙酮、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鴉片類藥物、古柯鹼、大麻與酒精),或可丁寧(cotinine)檢測結果呈陽
性。
4. B 型肝炎(HBV)、C 型肝炎(HCV)或第 1 型及第 2 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結果
呈陽性。
5. 篩選時確認(例如連續 2 次三重複測量結果)平均收縮壓(SBP)>140 或<90 mmHg,
舒張壓(DBP)>90 或<45 mmHg。
6. 篩選時確認(例如連續 2 次三重複測量結果)平均靜止脈搏率(PR)每分鐘>90 或<45 下
(bpm)。
7. 無法說明原因之昏厥或昏倒個人病史,或尖端扭轉性心室搏動過速已知風險因子(例如低
血鉀症、心臟衰竭)。具臨床顯著性之 ECG 異常,包括心律不整或明顯 QT 異常(篩選時
QTcF <300 msec 或>450 msec)。
8. 篩選時因 ECG 形狀無法準確測量 QT 間隔(例如無法排除之神經肌肉干擾、QRS 起始點不明
確、低幅 T 波、T 波與 U 波合併、U 波明顯、心律不整等)。
9. 篩選或基期 ECG 證據顯示出現心房顫動、心房撲動、右束支或左束支傳導完全阻滯、沃夫
帕金森懷特氏(WPW)症候群或安裝心臟節律器。
10. 先天性 QT 間隔延長症候群,或猝死之個人或家族病史。
11. 篩選時與第-1 天的身體檢查與實驗室檢查結果(包括肝臟與腎臟檢查、全血計數、化學檢查
與尿液分析)具臨床顯著性異常(經主持人判定)。
12. 篩選前 90 天內或試驗藥物 5 倍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參與另一項試驗藥物或器材研
究。
13. 篩選前 3 個月內曾捐血超過 500 mL。
14. 可能干擾試驗進行,或根據主持人意見可能對本試驗健康受試者造成無法接受之風險的併發
疾病或狀況(包括對任何藥物產生過敏反應或多種過敏反應),或相關治療方法。
15. 篩選回診前 1 個月內曾罹患任何重大疾病,或篩選回診前 2 週內曾罹患任何發燒疾病。
16. 投與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或服用藥物之 6 倍排除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服用任何處
方或指示藥,包括中草藥;除試驗期間可接受之荷爾蒙替代療法(HRT)外。Paracetamol
(每天最多 2 g)與維他命。
17. 咖啡(或茶)攝取量>每天 5 杯,或含 methylxanthine 的飲料>1.5 公升/天,或巧克力超過
250 g/天。
18. 酒精攝取量平均超過每天 2 個單位(1 個單位為 330 mL 啤酒、125 mL 葡萄酒或 25 mL 烈
酒,或其他參考說明。)
19. 對試驗藥物賦形劑過敏。
20. 接受司法監督、監護人或管理人監督之健康受試者。
符合下列條件之慢性 B 型肝炎感染患者將無法參與試驗:
1. 懷孕(陽性懷孕檢查結果)或授乳女性。
2. 食道靜脈曲張出血病史或其他證據。
3. 失代償性肝臟疾病(例如 Child-Pugh 臨床分級 B 級或 C 級,或腹水或靜脈曲張臨床證據)。
4. 與 HBV 感染以外之慢性肝臟疾病有關的醫療疾病(例如血色素沉著病、自體免疫肝炎、酒精性
肝病、接觸毒素、地中海型貧血、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等)病史或其他證據。
5. 隨機分配前 1 年內有經證實之代謝性肝臟疾病病史或其他證據。
6. A 型肝炎(IgM 抗 HAV)、C 型肝炎或 HIV 陽性檢查結果。
7. 經證實之 D 型肝炎感染病史。
8. 參與試驗期間任何時候預計將需要接受試驗以外之全身性抗病毒治療,除單純皰疹病毒
(HSV)I 或 HSV II 的口服治療外。
9. 篩選時有肝細胞癌病史或疑似罹患肝細胞癌,或 α─胎兒蛋白(AFP)≧13 ng/mL。
10. 免疫媒介疾病(例如發炎性腸病、特發性血小板低下紫斑症、紅斑性狼瘡、自體免疫性溶血性
貧血、硬皮症、嚴重乾癬、類風濕性關節炎、多發性硬化症或任何其他自體免疫疾病)病史。
11. 具臨床顯著性且無法有效控制的心臟血管、內分泌、胃腸、腎臟、眼睛、肺部或神經疾病病史。
12. 罹患活躍性或疑似罹患癌症之證據,或已接受適當治療之基底細胞癌以外的惡性腫瘤病史。
13. 曾接受(過去 6 個月內)或目前正在接受任何全身性抗腫瘤(包括放射線)或免疫調節治療
(包括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病史。
14. 器官移植病史。
15. 任何經證實對任何藥物之嚴重過敏反應(蕁麻疹或過敏性反應)或多種藥物過敏(可接受非活
躍性花粉症)。
16.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曾罹患嚴重急性感染(例如流感、局部感染)或任何其他具臨床顯著性的疾
病。
17. 篩選 ECG 上出現具臨床相關性之 ECG 異常,包括心律不整或明顯 QT 異常(篩選時 QTcF
<300 msec 或>450 msec)。
18. 篩選時出現下列任何實驗室參數:
a) 白血球計數(WBC)<3,000 顆細胞/mm3
b) 嗜中性粒細胞計數<1500 顆細胞/mm3
c) 血小板計數<140,000 顆細胞/mm3
d) PT >14 秒、aPTT >40 秒、INR >1.2
e) 女性血紅素(Hgb)<12 g/dL,或男性<13 g/dL。
19. 腎功能異常,包括血清肌酸酐>ULN 或估算肌酸酐清除率<70 mL/min(利用 Cockcroft Gault
公式)。
20. 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曾參加試驗藥物或器材研究。
21. 開始接受試驗藥物治療前 3 個月內曾捐血或失血超過 500 mL。
22. 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曾接受任何血液產品。
23. 隨機分配前 1 年內有酒精濫用(平均每天攝取超過 2 標準杯;1 標準杯= 10 公克酒精)及/
或藥物濫用病史或證據;篩選時濫用藥物篩檢結果呈陽性。
24. 患者接受法院監督、監護人或管理人監督。
25. 可能影響患者配合試驗回診時程或試驗評估能力之醫療或社會狀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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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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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6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