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IM011065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167462

2019-10-01 - 2021-12-31

Phase III

召募中4

ICD-10L40.9

乾癬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的第三期試驗,在罹患中度至重度斑塊型乾癬的受試者中,評估 BMS-986165 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鐘文宏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何宜承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蔡呈芳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中度至重度斑塊型乾癬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在罹患中度至重度斑塊型乾癬之受試者接受治療的第 16 週時,評估 BMS-986165 是否優於安慰劑 選定次要: *在最初 16 週的治療當中評估 BMS-986165 是否優於安慰劑 *相較於安慰劑針對 BMS-986165 評估至第 16 週為止的患者自述結果改善情形 *評估至第 52 週為止 BMS-986165 的療效維持情況及持久性

藥品名稱

BMS-986165

主成份

BMS-986165

劑型

tablet

劑量

6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靜態醫師整體評估 (sPGA) 0/1
*乾癬面積與嚴重度指數 (PASI) 75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已簽署紙本受試者同意書
a)受試者必須願意參加本試驗,並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受試者類型及目標疾病特性
a)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有資格接受光療或全身性療法
b)篩選回診和第 1 天時的體表面積 (body surface area,BSA) 侵犯 >=10%
c)篩選回診和第 1 天時,乾癬面積與嚴重度指數 (Psoriasis Area and Severity Index,PASI) 分數 >=12 及靜態醫師整體評估 (static Physician’s Global Assessment,sPGA)>=3
d)中國大陸、臺灣及韓國的男性和女性,經診斷罹患穩定的斑塊型乾癬達 6 個月或更長時間。穩定型乾癬的定義是依試驗主持人之見,沒有型態學變化或疾病活性顯著上升
3)年齡和生育狀態
a)篩選回診時年齡 >=18 歲或法定成年年齡的男性和女性 (在臺灣只會收納年齡 >=20 歲的受試者。)
b)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篩選回診時取得陰性的血清驗孕結果,並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24 小時內取得陰性的尿液驗孕結果 (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in,HCG] 最低靈敏度 25 IU/L 或等效單位)
c)女性不得為懷孕中、泌乳中、哺乳中,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懷孕
d)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藥物 BMS-986165 治療期間 (52 週),以及完成治療後 5 個試驗藥物半衰期 (3 天) 加上 30 天 (排卵週期長度)、亦即共 33 天後 (在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合計 33 天),正確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持續不與異性有性生活之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可豁免於避孕規定之外,但仍須接受如本試驗計畫書所述的驗孕
e)與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治療的治療期間加上 5 個試驗治療半衰期 (3 天),亦即完成治療後合計 3 天,遵守使用避孕方法的指示。此外,男性受試者必須願意在此期間避免捐贈精子。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排除之目標疾病
a)篩選或第 1 天時患有非斑塊型乾癬 (即水滴狀、反轉型、膿皰型、紅皮型或藥物誘發性乾癬)
2)感染/免疫相關排除條件
a)在第 1 天前 7 天內,有門診相關的活動性感染及/或發熱性疾病的病史或證據
b)在第 1 天前 60 天內,有需要住院及靜脈輸注 (intravenous,IV) 抗菌治療的嚴重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病史
c)在第 1 天前 60 天內有任何未經治療的細菌感染
d)有任何進行中的慢性細菌感染 (例如慢性腎盂腎炎、慢性骨髓炎、慢性支氣管擴張症) 的證據
e)有經證實的人工關節感染病史,且人工關節未被移除或更換;或者曾接受抗生素用於人工關節疑似感染,且人工關節未被移除或更換
f)在第 1 天前 60 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或者計畫在試驗期間或完成試驗治療後 60 天內接種活性疫苗
g)篩選或第 1 天時存在帶狀皰疹病灶
h)有嚴重帶狀皰疹或嚴重單純皰疹感染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瀰漫性單純皰疹、多皮節性帶狀皰疹、皰疹性腦炎、眼部帶狀皰疹或復發性帶狀皰疹 (復發定義為 2 年內發作 2 次) 的任何事件
i)篩選時有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HBV) 感染的證據或檢測結果呈陽性。陽性的 B 型肝炎實驗室檢測結果定義為:1)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HBsAg) 陽性 (HBsAg+) 或 2) 有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DNA) 或 3) 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epatitis B core antibody,HBcAb) 陽性且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body,HBsAb) 未同時呈現陽性 (HBcAb+ 且 HBsAb-)
j)篩選時有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HCV) 感染的證據或檢測結果呈陽性。陽性的 HCV 檢測結果定義為:1) C 型肝炎抗體 (hepatitis C antibody,anti-HCVAb) 陽性且 2) 確認性檢測顯示 HCV 陽性 (例如 HCV 聚合酶連鎖反應)
k)篩選時抗體檢測 (第一型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1,HIV-1] 及第二型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2] 抗體) 顯示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呈陽性
註:如果您的 HIV 檢測結果為陽性 (包含偽陽性),試驗醫院及試驗醫師將提供您後續就醫轉介或諮詢,且將依法通報主管機關。
l)有任何病史顯示患有已知或疑似的先天性或後天性免疫缺乏狀態,或者會減損受試者免疫狀態的狀況 (例如伺機性感染 [如卡氏肺囊蟲 (Pneumocystis jirovecii) 肺炎、組織胞漿菌症或球孢子菌症] 的病史、脾臟切除術的病史、原發性免疫缺乏)
3)有下列任何結核病 (tuberculosis,TB) 條件:
a)篩選回診前有罹患活動性結核病的病史,不論是否完成合適的治療
b)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篩選期間有活動性結核病的徵象或症狀 (如發燒、咳嗽、夜間盜汗和體重減輕)
c)在篩選期間或篩選前 6 個月內任何時候曾進行任何胸部造影 (如胸部 X 光、胸部電腦斷層 [computed tomography,CT] 掃描),並留下紀錄顯示當前有活動性肺部結核病的證據或活動性肺部結核病的病史
d)潛伏性結核病感染 (Latent TB infection,LTBI),定義為以篩選時進行的「克肺癆」結核菌感染診斷試管組 (QuantiFERON-TB) 檢測,判定為丙型干擾素釋放分析法 (IFN gamma release assay,IGRA) 陽性,且無臨床表現
註:結核病是第三類傳染性疾病,當醫師檢測到您有傳染性疾病時,他們應依法向主管機關通報該等案例。
註:若符合下列條件,則受試者有受試資格:(i) 當前沒有活動性結核病的徵象或症狀,且 (ii) 受試者已在篩選前 5 年內為潛伏性結核病感染接受合適且留有紀錄的治療,或已根據當地指引開始接受潛伏性結核病感染的預防治療並於治療 1 個月後再次接受篩選。若要繼續參與本試驗,受試者必須同意完成當地建議的潛伏性結核病感染療程。
註:若 IGRA 檢測得到不確定的結果且無活動性結核病的徵象或症狀,則必須重新檢測以進行確認。如果第二次檢測再次為不確定,則該受試者將排除於本試驗之外。若重新檢測得到陽性結果,則應視為該名受試者患有潛伏性結核病感染。若重新檢測得到陰性結果,而且未滿足其他結核病排除條件,則該名受試者有受試資格。
4)醫療史和同時罹患的疾病
a)在第 1 天前 8 週內接受任何重大手術,或者計畫在本試驗的最初 52 週內接受任何手術
b)在第 1 天前 4 週內曾捐贈>500 mL 的血液,或者計畫在本試驗過程中捐血
c)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在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有非法藥物或酒精濫用
d)因醫療原因而使用的醫療用大麻或處方大麻
e)有任何重大疾病/狀況,或不穩定臨床狀況的證據 (如腎臟、肝臟、血液學、胃腸、內分泌、肺臟、精神、神經、免疫學,或局部活動性感染/感染性疾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或諮詢醫療監督員後,認定若受試者參加本試驗將大幅提升其風險
f)不穩定的心血管疾病,定義為在篩選前過去 3 個月內發生的近期臨床心血管事件 (如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中風、快速心房顫動),或者在篩選前 3 個月內發生的心臟相關住院 (如血管再暢通手術、心律調節器植入)
g)患有未受控制的動脈高血壓,特徵是收縮期血壓 (blood pressure,BP) >160 mm Hg 或舒張期 BP >100 mm Hg
註:由連續 2 次升高的讀數判定。若初始 BP 讀數超過此限制,可在受試者已坐著休息 ≥10 分鐘後重新測量 BP 一次。若重新測量的數值低於條件限制,則可接受第二筆數值
h)依紐約心臟學會標準判定的第 III 或 IV 級鬱血性心臟衰竭
i)當前罹患癌症,或於過去 5 年內有罹患癌症 (實質器官或血液性,包括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 或淋巴增生性疾病的病史 (不包括已切除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或經治療且無復發證據的子宮頸原位癌)
j)在篩選期間或第 1 天時,由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定有任何重大/未受控制的神經精神疾病
或者
依據病史或電子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評量表 (electronic Columbia-Suicide Severity Rating Scale,eC-SSRS) 紀錄,或是依據篩選或第 1 天時於 eC SSRS 中第 4 或 5 題的自殺意念問題回答「是」,判定一生中有任何自殺意念、自殺行為或自殺企圖;或者經試驗主持人在臨床上認定有自殺風險
k)先前暴露於試驗藥品 (即 BMS-986165)
l)若受試者先前曾接受生物製劑,將採用下列洗除的排除條件:
i)在第 1 天的 6 個月內,曾使用抗介白素 (Interleukin,IL)-12、IL-17 或 IL-23 抗體 (如 Ustekinumab、Secukinumab、Tildrakizumab、Ixekizumab 或 Guselkumab)
ii)在第 1 天的 2 個月內,曾使用腫瘤壞死因子 (tumor necrosis factor,TNF) 抑制劑 (如 Etanercept、Adalimumab、Infliximab、Certolizumab)
iii)在第 1 天的 3 個月內,曾使用可調節整合素路徑以影響淋巴球運輸的藥物 (如 Natalizumab),或可調節 B 細胞或 T 細胞的藥物 (如 Alemtuzumab、Abatacept 或 Visilizumab)
iv)在第 1 天的 6 個月內,曾使用 Rituximab
m)在第 1 天前 4 週內,曾接受全身性非生物性乾癬藥物和/或全身性免疫抑制劑 (包括但不限於 Methotrexate、Azathioprine、Cyclosporine、Janus 激酶 [Janus Kinase,JAK] 抑制劑、6-Thioguanine、Mercaptopurine、Mycophenolate Mofetil、Hydroxyurea、Tacrolimus、口服或注射型皮質類固醇、類視色素、1,25-二羥維生素 D3 與類似物、補骨脂素、Sulfasalazine 或反丁烯二酸衍生物)
n)在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使用 Leflunomide
o)在第 1 天前 4 週內,曾使用鴉片類止痛劑
p)在第一次施用任何試驗藥物的 4 週內,曾接受鋰鹽、抗瘧疾藥物或肌肉注射 (intramuscular,IM) 金劑
q)在第 1 天前 4 週內,曾接受光照療法 (包括口服和局部感光劑結合長波紫外線 [Psoralein + ultraviolet A,PUVA] 光照療法、紫外線 B [ultraviolet B,UVB] 或以日曬機或治療性日光浴自我治療)
r)在第 1 天前 2 週內,曾使用可能影響乾癬評估的局部藥物/治療 (包括但不限於高效價皮質類固醇 [第 I-V 類]、>3% 的水楊酸、尿素、α- 或 β-羥基酸、Anthralin、Calcipotriene、局部維生素 D 衍生物、類視色素、Tazarotene、Methoxsalen、三甲基補骨脂素、Pimecrolimus 和 Tacrolimus)
註:允許在手掌、腳底、臉部和對磨部位使用低效價局部類固醇 (第 VI 和 VII 類),以及溫和的潤膚膏 (無尿素、α 或 β 羥基酸)。這些藥物不應在任何試驗回診前 24 小時內使用
s)在第 1 天前 2 週內,使用含有皮質類固醇、煤焦油、>3% 的水楊酸或維生素 D3 類似物的洗髮精
t)在先前 6 個月內,曾接受實驗性抗體或實驗性生物製劑療法,或者在第 1 天前 3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任何其他實驗性療法或新的研究性藥劑,或者目前收納於一項研究性試驗中
u)在試驗第 1 天前 4 週內,使用任何植物製劑 (例如源自植物、礦物質或動物的草藥補充劑或傳統中藥),用於治療乾癬或其他免疫性疾病
v)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的任何其他合理醫學、精神和/或社會因素
5)理學及實驗室評估
a)篩選時
i)白血球 (white blood cell,WBC) 絕對計數<3000/mm3
ii)淋巴球絕對計數<500/mm3
iii)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1000/mm3
iv)血小板計數<100,000/mm3
v)血紅素<9 g/dL
vi)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 和/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AST) >3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ULN)
vii)總非結合型和/或結合型膽紅素>2 倍 ULN
viii)促甲狀腺素 (thyroid-stimulating hormone,TSH) 超出且游離態 T4 (甲狀腺素) 或 T3 (三碘甲狀腺素) 超出正常參考範圍
b)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ECG) 異常,其經認定具有臨床意義,且若參加試驗可能為受試者帶來無法接受的風險
c)根據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eGFR) <45 mL/min 判定患有腎功能障礙
d)無法進行靜脈穿刺和/或耐受靜脈通路
e)有任何其他重大的實驗室檢驗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使受試者參加試驗處於無法接受的風險
6)過敏和不良藥物反應
a)有任何重大藥物過敏 (例如全身性過敏) 的病史
7)其他排除條件
a)受刑人或受到非自願監禁的受試者。(註: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已入監之人可能被納入試驗中,或獲得許可繼續擔任受試者;適用嚴格條件,且必須取得 BMS 核准)。
b)為了治療精神或生理 (例如感染性疾病) 疾病而受到強制拘留的受試者
c)無法配合試驗計畫書所列的限制事項和禁止活動/治療
d)試驗單位人員或其近親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5 人

  • 全球人數

    21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