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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KO-TIP-007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719690

2019-05-01 - 2023-05-02

Phase II

召募中6

終止收納2

ICD-10C44.42

頭皮及頸部皮膚之鱗狀細胞癌

AIM-HN 及 SEQ-HN 試驗:一項 2 群組、非比較性、樞紐試驗,評估 Tipifarnib 在帶有 HRAS 突變的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HNSCC) 患者中的療效 (AIM-HN),以及 HRAS 突變對第一線全身性療法用於 HNSCC 之療效反應的影響 (SEQ-HN)

  • 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Kura Oncology,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顏家瑞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謝清昀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洪瑞隆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劉怡君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HNSCC)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 在帶有 HRAS 突變的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Head and Neck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HNSCC) 患者中,由獨立審查機構 (Independent Review Facility,IRF) 評估,判定 Tipifarnib 的客觀反應率 (objective response rate,ORR)。

藥品名稱

Tipifarnib

主成份

Tipifarnib

劑型

tablet

劑量

300

評估指標

Primary Endpoint
The primary endpoint is the proportion of subjects with confirmed Objective Response (OR), defined as either Complete Response (CR) or Partial Response (PR), calculated using the mITT analysis set.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AIM-HN
為納入受試者至試驗中的 Tipifarnib 治療部分 (AIM-HN),以下所有納入條件均必須符合:
1. 至少 18 歲。
2. 患有經組織學檢查確認之鱗狀細胞組織型頭頸部癌症 (口腔、咽、喉、鼻竇、鼻咽或未知原發性),且對治癒性局部療法 (併用或未併用化學治療的手術或放射療法) 沒有反應。可依當地診斷進行納入,但所有受試者均必須同意提供腫瘤組織以進行中央病理審查。
3. 有紀錄證明從至少一種在主要性、前導性、輔助性、晚期、復發或轉移情境下的含鉑療程中,發生腫瘤惡化或復發。受試者必須曾從先前含鉑療程中發生惡化或復發,但對於先前的治療線沒有次數限制。先前未接受鉑治療的受試者,由試驗主持人判斷,因聽覺缺陷或對鉑過敏而被認定不適合接受含鉑療程標準療法者,也可能被納入。
4. 根據次世代基因定序法 (Next Generation Sequencing,NGS) 或經試驗委託者核准的任何其他方法,已知帶有變異等位基因頻率 (variant allele frequency,VAF) > 20% 的腫瘤錯義 HRAS 突變。HRAS 狀態可由在初步診斷或後期疾病中取得的腫瘤評估;可使用試驗單位偏好且經試驗委託者核准之檢測,鑑定錯義 HRAS 突變而進行納入,但所有受試者均必須同意提供腫瘤組織用於中央 HRAS 檢測。腫瘤組織可從先前的庫存診斷組織切片取得。如果沒有可用的庫存組織切片,將需進行一次新的組織切片。
5. 根據 RECIST 第 1.1 版有可測量疾病,可符合條件依 RECIST 第 1.1 版選擇做為目標病灶。受試者進入試驗前,必須先由當地影像學確認依 RECIST 第 1.1 版存在至少一處可測量之目標病灶。
6. 從最後一次全身性療程至第 1 療程第 1 天之前相距至少 2 週。受試者必須從所有急性毒性中復原至 NCI CTCAE v5.0 < 第 2 級 (排除不被試驗委託者和試驗主持人認為是安全性風險的第 2 級毒性),或該等毒性必須被試驗主持人認定為不可逆。
7. 距離上次放射療法至少 2 週。受試者必須從放射療法的所有急性毒性中復原。
8. 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小組 (ECOG) 體能狀態為 0-1。
9. 可接受的肝功能:
a) 膽紅素 �T 1.5 倍正常值上限 (x ULN);不適用於根據試驗機構指引診斷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的受試者。
b) AST (SGOT) 和 ALT (SGPT) �T 1.5 x ULN。
10. 可接受的腎功能,血清肌酸酐 �T 1.5 x ULN 或使用 Cockcroft-Gault 或腎臟病飲食調整 (Modification of Diet in Renal Disease,MDRD)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 60 mL/min。
11. 可接受的血液學狀態:
a)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NC) �d 1000 個/μL。
b) 血小板計數 �d 75,000/μL。
c) 血紅素 �d 8.0 g/dL。
12. 血清白蛋白 ≥ 3.5 g/dL。其腫瘤可能對 Tipifarnib具高度敏感性之受試者 (HRAS 突變 VAF ≥ 35%),儘管血清白蛋白 < 3.5 g/dL 仍可能進行納入。
13. 女性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不具生育能力 (已透過手術絕育或已停經至少 2 年);或
b) 如果具有生育能力,則受試者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與抑制排卵相關的複方 (含有雌激素和黃體素類 [Progestogen] 者) 荷爾蒙避孕法、與抑制排卵相關的黃體素類單方荷爾蒙避孕法、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雙側輸卵管結紮、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或禁慾。女性及有具生育能力之女性伴侶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第一劑 Tipifarnib、於 Tipifarnib 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Tipifarnib 後至少 28 天 (針對女性) 及 90 天 (針對男性),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女性受試者必須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72 小時內,具有陰性的血清或尿液驗孕結果。
c) 不在本試驗期間的任何時候哺餵母乳。
14. 試驗受試者已了解、簽署書面自願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AIM-HN
1. 患有適合接受治癒性局部治療的疾病。
2. 組織學檢查確認為唾腺、甲狀腺、(原發) 皮膚鱗狀細胞型或非鱗狀細胞型組織學型態 (例如黏膜黑色素瘤)。
3. 已知有其他正在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惡性腫瘤 (排除非黑色素瘤皮膚癌、輔助性荷爾蒙療法治療乳癌,以及荷爾蒙治療去勢敏感型前列腺癌)。
4. 正在接受使用本試驗計畫書中未設想之抗癌藥劑的治療 (排除輔助性荷爾蒙療法治療乳癌,以及荷爾蒙治療去勢敏感型前列腺癌)。
5. 以脂肪酸轉移酵素抑制劑 (farnesyltransferase inhibitor,FTI) 進行之先前治療 (至少 1 個完整治療療程)。
6. 在第 1 療程第 1 天的 2 週內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者為準) 使用任何研究性療法。
7. 前一年內曾接受不穩定型心絞痛治療、前一年內心肌梗塞、前一年內腦血管發作、有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 級或以上鬱血性心臟衰竭的病史,或目前有需要藥物治療的嚴重心律不整 (心房顫動除外)。
8. 無法耐受的第 2 級或 ≥ 第 3 級神經病變,或在第 1 療程第 1 天的 4 週內有不穩定神經症狀的證據。無法耐受的第 2 級毒性定義為具有中度症狀的毒性,使受試者無法忍受進行日常生活之工具性活動,或該毒性持續 ≥ 7 天。
9. 在第 1 療程第 1 天前的 2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 (診斷性手術除外) 而沒有完全復原。
10. 患有活動性、未獲控制的細菌、病毒或真菌感染而需要全身性療法。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的病史,或患有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活動性感染。
11. 前一年內曾接受非癌症相關肝病的治療(不包含膽石病)。
12. 對 Tipifarnib 或類似於 Tipifarnib 的結構化合物或其賦形劑表現過敏反應的受試者。這包括對咪唑 (imidazole) 過敏,如 Clotrimazole、Ketoconazole、Miconazole 及其他在此藥物類別中的藥物。將排除納入對這些藥劑過敏的受試者。
13. 需要使用歸類為細胞色素 P450 3A4 (CYP3A4,表 7) 或葡萄糖醛酸轉移酶 (UDP-glucuronosyltransferase,UGT) 強力抑制劑或誘導劑的併用藥物。
14. 可能干擾本試驗進行的共存疾病或狀況,或者依試驗主持人之見會對本試驗中的受試者帶來無法接受的風險。
15. 失智或精神狀態顯著改變,可能限制理解或提供知情同意以及遵守本試驗計畫書的要求。為了任何原因不願意或無法配合試驗計畫書。
16. 受試者無行為能力或為限制行為能力。
納入條件:SEQ-HN
為納入受試者至試驗中的非介入性部分 (SEQ-HN),以下所有納入條件均必須符合:
1. 至少 18 歲。
2. 患有經組織學檢查確認之鱗狀細胞組織型頭頸部癌症 (口腔、咽、喉、鼻竇、鼻咽或未知原發性)。
3. HRAS 野生型 (即沒有已鑑別的腫瘤錯義 HRAS 突變),係使用試驗單位偏好且經試驗委託者核准之檢測或透過中央 HRAS 檢測判定。HRAS 狀態可由在初步診斷或後期疾病中取得的腫瘤評估。
4. 針對復發性或轉移性 HNSCC 將接受或曾接受至少一種全身性抗癌療法,其中有 ORR 方面的可用結果資訊,或是可根據受試者的紀錄估計後者。尚未針對復發性或轉移性 HNSCC 接受或完成至少一種全身性抗癌療法的受試者,必須同意治療結果資訊收集及額外的追蹤聯繫,才可參與本試驗的 SEQ-HN 部分。
5. 試驗受試者已了解、簽署書面自願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
排除條件:SEQ-HN
1. 組織學檢查確認為唾腺、甲狀腺、(原發) 皮膚鱗狀細胞型或非鱗狀細胞型組織學型態 (例如黏膜黑色素瘤)。
2. 可能干擾本試驗進行的共存疾病或狀況,或者依試驗主持人之見會對本試驗中的受試者帶來無法接受的風險。
3. 受試者無行為能力或為限制行為能力。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0 人

  • 全球人數

    3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