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EP0034
2014-07-01 - 2020-12-31
Phase III
召募中2
終止收納1
一項多中心、開放、長期延伸的試驗,針對患有局部發作型癲癇之小兒受試者,研究Lacosamide作為輔助治療的療效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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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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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UCB Biosciences, Inc. /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研究機構)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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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Adjunctive Therapy in Pediatric Subjects with Epilepsy with Partial-Onset Seizures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評估LCM於兒童受試者身上的長期安全性與耐受性。
次要目的: 評估兒童受試者長期接受LCM的療效。
其他目的: 評估兒童受試者長期接受LCM的其行為、認知、生活品質及發育狀況。
藥品名稱
VIMPAT; Lacosamide
主成份
(R)-2-acetamido-N-benzyl-3methoxypropionamide
劑型
膜衣錠劑(Film-coated Tablet)
糖漿(syrup)
糖漿(syrup)
劑量
10 mg/mL
50 mg; 100 mg
50 mg; 100 mg
評估指標
試驗指標
4.1. 安全性指標
安全性指標包括下列:
• 不良事件通報。
• 安全性相關實驗室檢測(血液學檢測;生化檢測,包括針對丙胺酸轉胺酶〔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鹼性磷酸酶、總膽紅素和γ-麩胺醯轉移酶〔GGT〕的肝臟相關監測;所有受試者的內分泌學檢測;以及≥5歲受試者的尿液分析)。
• 心電圖檢查。
• 生理學檢查(Tanner氏分期,若適用於受試者的發育階段)和神經學檢查。
• 生命徵象(血壓和脈搏速率)。
• 體重和身高。
4.2. 其他安全性指標
其他安全性指標包括下列:
• Achenbach CBCL分數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Achenbach CBCL/1½-5量表適用於1.5至5歲的兒童,而Achenbach CBCL/6-18量表則適用於 ≥6歲的兒童。
• ≥2歲且<5歲受試者的BRIEF-P分數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
• ≥5歲受試者的BRIEF分數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
• 進入試驗時 <18個月大的受試者,其Bayley-III量表分數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僅適用於在英語系國家中進入試驗的受試者)。
4.3. 療效指標
預計的療效指標分析將以EP0034試驗中癲癇發作日誌的資料為依據,且針對所有受試者包括下列指標:
• 試驗期間,無癲癇發作天數的百分比。
4.4. 其他療效指標
下列其他療效指標將針對來自SP0969試驗的受試者計算及包含下列:
• 百分比為50%的反應者(相較於基準點,部分發作型癲癇每28天之發作頻率至少下降50%的受試者),其基準點定義為在前次兒童試驗中使用試驗藥物之前的時期。
• 相較於基準點百分比為50%的反應者,針對各癲癇發作類型(單純型部分發作、複雜型部分發作,或次發性全身發作)。
• 部分發作型癲癇的總發作次數以及各類型(單純型部分發作、複雜型部分發作,或次發性全身發作)發作次數,相較於基準點的絕對下降量與下降百分比。
下列其他療效指標將針對EP0034試驗的所有受試者計算及包含下列:
• 所有部分發作型癲癇,或者各癲癇發作類型(單純型部分發作、複雜型部分發作,或次發性全身發作)於試驗期間達成無癲癇狀態(癲癇未發作)的狀況,。
• 臨床整體印象變化評估表(Clinical Global Impression of Change)。
• 照護者整體印象變化評估表(Caregiver′s Global Impression of Change)。
• ≥2歲受試者的兒科生活品質(PedsQL)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
• 醫療資源使用狀況(併用藥物、醫療程序、計畫書所未預期的醫療照護者諮詢次數,以及住院次數)。
4.1. 安全性指標
安全性指標包括下列:
• 不良事件通報。
• 安全性相關實驗室檢測(血液學檢測;生化檢測,包括針對丙胺酸轉胺酶〔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鹼性磷酸酶、總膽紅素和γ-麩胺醯轉移酶〔GGT〕的肝臟相關監測;所有受試者的內分泌學檢測;以及≥5歲受試者的尿液分析)。
• 心電圖檢查。
• 生理學檢查(Tanner氏分期,若適用於受試者的發育階段)和神經學檢查。
• 生命徵象(血壓和脈搏速率)。
• 體重和身高。
4.2. 其他安全性指標
其他安全性指標包括下列:
• Achenbach CBCL分數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Achenbach CBCL/1½-5量表適用於1.5至5歲的兒童,而Achenbach CBCL/6-18量表則適用於 ≥6歲的兒童。
• ≥2歲且<5歲受試者的BRIEF-P分數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
• ≥5歲受試者的BRIEF分數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
• 進入試驗時 <18個月大的受試者,其Bayley-III量表分數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僅適用於在英語系國家中進入試驗的受試者)。
4.3. 療效指標
預計的療效指標分析將以EP0034試驗中癲癇發作日誌的資料為依據,且針對所有受試者包括下列指標:
• 試驗期間,無癲癇發作天數的百分比。
4.4. 其他療效指標
下列其他療效指標將針對來自SP0969試驗的受試者計算及包含下列:
• 百分比為50%的反應者(相較於基準點,部分發作型癲癇每28天之發作頻率至少下降50%的受試者),其基準點定義為在前次兒童試驗中使用試驗藥物之前的時期。
• 相較於基準點百分比為50%的反應者,針對各癲癇發作類型(單純型部分發作、複雜型部分發作,或次發性全身發作)。
• 部分發作型癲癇的總發作次數以及各類型(單純型部分發作、複雜型部分發作,或次發性全身發作)發作次數,相較於基準點的絕對下降量與下降百分比。
下列其他療效指標將針對EP0034試驗的所有受試者計算及包含下列:
• 所有部分發作型癲癇,或者各癲癇發作類型(單純型部分發作、複雜型部分發作,或次發性全身發作)於試驗期間達成無癲癇狀態(癲癇未發作)的狀況,。
• 臨床整體印象變化評估表(Clinical Global Impression of Change)。
• 照護者整體印象變化評估表(Caregiver′s Global Impression of Change)。
• ≥2歲受試者的兒科生活品質(PedsQL)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
• 醫療資源使用狀況(併用藥物、醫療程序、計畫書所未預期的醫療照護者諮詢次數,以及住院次數)。
主要納入條件
6.1. 納入條件
符合參加本試驗之資格,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 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已於人體試驗委員會(IRB)/研究倫理委員會(IEC)核准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ICF)上簽署姓名及日期。必要時,受試者同意書或其他特定同意書將由未成年受試者簽署姓名及日期。
2. 受試者已完成SP0967或SP0969試驗的過渡期,以治療兒童癲癇症患者中未受控制的部分發作型癲癇。
3. 依試驗主持人的意見,預期受試者將會因為參與本試驗而獲益。
4. 受試者/法定代理人為可靠且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例如能夠瞭解與完成日誌)、回診時程及依照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服用藥物。
6.2.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恕不允許被納入試驗:
1. 除了LCM以外,受試者正使用其他試驗性藥物或其他試驗性器材。
2. 受試者正經歷仍持續發生的嚴重不良事件(SAE)。
3. 受試者年滿6歲,且一生中曾有過自殺企圖(含實際嘗試、遭到勸阻或自行放棄),或者於第1次回診時在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量表(Columbia-Suicide Severity Rating Scale; C-SSRS)的問題4或問題5給予肯定的回答(「是」),顯示過去6個月內曾經有自殺念頭。
4. 受試者於前次試驗中曾對試驗計畫的規定作出重大的違逆行為(或違反前次試驗的招收條件)。
5. 受試者是正在懷孕或哺乳的女性受試者及/或具有生育能力且未經手術絕育或未施行1種高效避孕方法(依據國際協調會[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sation; ICH]指引定義為在持續且正確地使用下每年的失敗率<1%)的女性受試者(除非試驗期間禁慾);服用酵素誘導型抗癲癇藥物(EI AEDs:carbamazepine、phenytoin、barbiturates、primidone、topiramate、oxcarbazepine)的女性受試者於接受酵素誘導型抗癲癇藥物(EI AEDs)治療時具有生育能力且未經手術絕育或未施行1種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建議之高效避孕方法(即長效醋酸甲羥孕酮(depot medroxyprogesterone acetate)、庚酸炔諾酮(norethisterone enantate)、子宮頸內避孕器、複方避孕針、植入黃體素),或者未施行2種綜合避孕方法(即綜合荷爾蒙避孕法搭配阻隔法與殺精劑)(除非試驗期間禁慾)。
符合參加本試驗之資格,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 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已於人體試驗委員會(IRB)/研究倫理委員會(IEC)核准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ICF)上簽署姓名及日期。必要時,受試者同意書或其他特定同意書將由未成年受試者簽署姓名及日期。
2. 受試者已完成SP0967或SP0969試驗的過渡期,以治療兒童癲癇症患者中未受控制的部分發作型癲癇。
3. 依試驗主持人的意見,預期受試者將會因為參與本試驗而獲益。
4. 受試者/法定代理人為可靠且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例如能夠瞭解與完成日誌)、回診時程及依照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服用藥物。
6.2.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恕不允許被納入試驗:
1. 除了LCM以外,受試者正使用其他試驗性藥物或其他試驗性器材。
2. 受試者正經歷仍持續發生的嚴重不良事件(SAE)。
3. 受試者年滿6歲,且一生中曾有過自殺企圖(含實際嘗試、遭到勸阻或自行放棄),或者於第1次回診時在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量表(Columbia-Suicide Severity Rating Scale; C-SSRS)的問題4或問題5給予肯定的回答(「是」),顯示過去6個月內曾經有自殺念頭。
4. 受試者於前次試驗中曾對試驗計畫的規定作出重大的違逆行為(或違反前次試驗的招收條件)。
5. 受試者是正在懷孕或哺乳的女性受試者及/或具有生育能力且未經手術絕育或未施行1種高效避孕方法(依據國際協調會[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sation; ICH]指引定義為在持續且正確地使用下每年的失敗率<1%)的女性受試者(除非試驗期間禁慾);服用酵素誘導型抗癲癇藥物(EI AEDs:carbamazepine、phenytoin、barbiturates、primidone、topiramate、oxcarbazepine)的女性受試者於接受酵素誘導型抗癲癇藥物(EI AEDs)治療時具有生育能力且未經手術絕育或未施行1種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建議之高效避孕方法(即長效醋酸甲羥孕酮(depot medroxyprogesterone acetate)、庚酸炔諾酮(norethisterone enantate)、子宮頸內避孕器、複方避孕針、植入黃體素),或者未施行2種綜合避孕方法(即綜合荷爾蒙避孕法搭配阻隔法與殺精劑)(除非試驗期間禁慾)。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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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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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