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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3461C00005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446912

2015-09-01 - 2018-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ICD-9710.0

全身性紅斑狼瘡

一項多 中心、隨機、雙 盲、安慰劑對照 的第三期試驗, 評估兩種 Anifrolumab 劑量在患有活動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的成人受試者的療效及 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怡行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陳英州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黃春明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李克仁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適應症

活動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試驗目的

評估 Anifrolumab 300 mg 相較於安慰劑對疾 病活性的影響;指標為第 52 週時在 SLE 反 應者指數 (SLE Responder Index) 上達到 ≥4 分 (SRI(4)) 之受試者比例的差異

藥品名稱

Anifrolumab (MEDI-546)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travenous infusion

主成份

Anifrolumab (MEDI-546)

劑型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travenous infusion

劑量

150 mg

評估指標

複合式評估指標 SRI(4),依下列條件定義:
- SLEDAI-2K 分數相較於基準期下降 ≥4 分;且
- 以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 (British Isles
Lupus Assessment Group,BILAG)-2004 指數
評估,顯示相較於基準期沒有新的器官系統
受到影響 (定義為 1 或多項 BILAG-2004 A 項
目,或 2 或多項 BILAG-2004 B 項目);且
- 受試者的狼瘡疾病活性相較於基準期並未惡
化;惡化係定義為在 3 分的醫師整體評估
(Physician's Global Assessment,PGA) 視覺類
比量表 (visual analogue scale,VAS) 上分數增
加 ≥0.30 分;且
- 在評估之前未曾停用試驗藥品,或在超過試
驗計畫書所允許之閾值 a下使用限制藥物

主要納入條件

滿足下列所有條件,方可進入本試驗:
1. 篩選時年齡為 18 到 70 歲
2. 進行任何試驗計畫相關程序 (包含篩選評估) 前,您已先行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以及任何當地要求之授權書
3.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後 30 天內完成所有篩選程序
4. 篩選時體重 ≥40.0 kg
5. 有合適的周邊靜脈管路
6.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24 週以上,已依據美國風濕病學會 (ACR) 1982 年修訂版標準診斷患有兒童或成人型 SLE
7. 目前正在接受下列至少 1 項的治療:
(a)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已接受口服型 Prednisone (≤40 毫克/每日) 治療至少 2 週。受試者正在使用的口服型 Prednisone 劑量,必須在第 0 週 (第 1 天) 前已維持穩定至少 2 週
(b)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已使用下列任一種藥物至少 12 週,而且劑量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及第 1 天前已維持穩定至少 8 週:
(i) Azathioprine ≤200 毫克/每日
(ii) 抗瘧疾藥物 (例如 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Quinacrine)
(iii) Mycophenolate Mofetil ≤2 克/每日,或 Mycophenolic Acid ≤1.44 克/每日
(iv) 口服型、皮下注射型 (SC) 或肌肉注射型 Methotrexate ≤25 毫克/每週
(v) Mizoribine ≤150 毫克/每日
8. 滿足 11 項 ACR 1982 年修訂版 SLE 分類標準的其中至少 4 項,而且至少有 1 項必須為:
(a) 由中央實驗室以免疫螢光分析法 (immunofluorescent assay,IFA) 判定,篩選時的抗核抗體 (antinuclear antibody,ANA) 檢測結果為陽性,且效價 ≥1:80;或
(b) 由中央實驗室判定,篩選時有抗雙股 DNA (anti-dsDNA) 抗體或抗 Smith (anti-Sm) 抗體上升的現象
9. 篩選時,由疾病活動性判定小組 (Disease Activity Adjudication Group) 確認:
(a) SLEDAI-2K 標準:SLEDAI-2K 分數 ≥6 分,且「臨床」SLEDAI-2K 分數 ≥4 分。「臨床」SLEDAI-2K 是不納入可歸因於任何尿液或實驗室檢驗結果 (包括免疫學指標) 之分數的 SLEDAI-2K 評估分數:
(i) 包含由下列臨床要素所獲得的分數:關節炎、肌炎、皮疹、掉髮、黏膜潰瘍、肋膜炎、心包炎,以及血管炎
(ii) 排除可歸因於發燒、SLE 頭痛及器質性腦症候群的分數
(b) BILAG 2004 分級標準:至少滿足下列 1 項:
(i) 在 ≥1 個器官系統中有 BILAG 2004 A 級疾病
(ii) 在 ≥2 個器官系統中有 BILAG 2004 B 級疾病
(c) 篩選時在 0 到 3 分的視覺類比量表 (VAS) 上,醫師整體評估 (Physician′s Global Assessment,PGA) 分數 ≥1.0 分
10. 篩選時,血清乙型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 檢測結果為陰性 (僅適用於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11.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從篩選開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品的 12 週後為止,持續使用 2 種有效的避孕方法,除非受試者已經透過手術方式絕育 (即接受雙側輸卵管結紮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全子宮切除術)、男性伴侶已絕育、已停經 1 年以上,或實行禁慾。是否在 12 週追蹤期結束後停止避孕,應與負責的醫師討論後決定。
• 持續禁慾是可接受的做法,但間斷性禁慾、安全期避孕法以及體外射精則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 「停經後」係定義為從最後一次月經以來已經超過至少 1 年,而且受試者在篩選時的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高於中央實驗室所定義的停經後數值。
12. 未絕育、而且與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必須從第 1 天開始使用 2 種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 (參見前文),直到施用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至少 12 週。
13. 子宮頸完好的女性,必須有文件紀錄在第 1 天的前 2 年內接受過子宮頸抹片檢查,而且檢查結果顯示未罹患癌症 (例如:子宮頸上皮內贅瘤第三級 (CIN III)、原位癌 (CIS) 或原位腺癌 (AIS))
14. 願意在試驗期間停止使用其他形式的實驗性治療
15. 滿足下列所有肺結核病 (TB) 相關條件:
(a) 篩選前沒有罹患潛伏性或活動性肺結核病的病史,但有證據顯示已完成適當治療的潛伏性肺結核病為例外
(b) 從病史或身體檢查判斷,沒有指向活動性肺結核病的徵象或症狀
(c) 近期未曾與活動性肺結核病患者接觸,或者如果有這類接觸,曾在隨機分配前轉介至專門診治肺結核病的醫師處接受額外評估 (於原始文件中有適當紀錄),而且如有必要,在首次施用試驗藥品當下或之前,已針對潛伏性肺結核病 接受適當治療
(d) 必須滿足下列其中 1 項條件:
(iii) 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由本試驗中央實驗室進行的 QuantiFERON-TB Gold (QFT-G) 檢測結果顯示為肺結核病陰性,或者
(iv) 篩選期間由本試驗中央實驗室進行的 QFT-G 檢測結果顯示為肺結核病陽性,但已排除活動性肺結核病的可能性,而且已於首次施用試驗藥品前開始針對潛伏性肺結核病 接受適當治療,或者
(v) 篩選期間由本試驗中央實驗室進行的 QFT-G 檢測結果顯示為不確定是否患有肺結核病 (重新檢測後確認),且目前仍繼續根據試驗計畫進行 QFT-G 的肺結核病 檢測
(e) 篩選期間或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12 週內任何時間點上,取得胸部 X 光片,且其上沒有當前患有活動性感染 (例如肺結核病) 或既有活動性肺結核病、癌症或臨床上重大異常 (除非是由 SLE 所引起) 的證據

主要排除條件

有下列任何情況,不得參加試驗:
一般性排除條件
1. 有任何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干擾試驗藥品的評估,或干擾受試者安全或試驗結果之判讀
2. 同時參加其他使用試驗藥品的臨床試驗
3. 參與本試驗之執行的人員、其員工,或其近親
4. 正在哺餵母乳或懷孕中的女性,或有意從篩選期開始、到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 12 週安全追蹤期內任何時間點上懷孕的女性
5. 目前有酒精、藥物或化學物質濫用的狀況,或第 0 週 (第 1 天) 前 1 年內有這類濫用經驗
6.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8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預計於試驗期間接受非緊急重大手術
7.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前 ≤4 週內曾發生自發性或人工流產、死產或活產,或懷孕
8. 篩選時 (第 0 週 (第 1 天) 前 4 週內),曾有下列任一項狀況:
(a)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2倍正常值上限 (ULN)
(b) 丙胺酸轉胺酶 (ALT) >2倍正常值上限
(c) 總膽紅素 >正常值上限(除非是由 Gilbert 氏症候群所引起)
(d) 血清肌酸酐 >2.0 毫克/分升 (或 >181 微莫耳/公升)。
(e) 尿中蛋白質/肌酸酐比 >2.0 毫克/毫克 (或 >226.30 毫克/毫莫耳)
(f) 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000/微升 (或 <1.0 × 109/公升)
(g) 血小板計數 <25000/微升 (或 <25 × 109/公升)
(h) 血紅素 <8 g/dL (或 <80 克/公升);如果與受試者的 SLE 有關,例如發生活動性溶血性貧血時,則為 <7 克/分升 (或 <70 克/公升)
(i) 篩選時醣化血色素 (HbA1c) >8% (或 >0.08) (僅適用於患有糖尿病的受試者)
與併用藥物有關的排除條件
9.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4 週或 5 個半衰期 (取較長者) 內,曾接受任何試驗藥品 (小分子或生物製劑) 的治療
10. 先前曾接受 Anifrolumab 的治療
1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任何市售生物製劑的治療
1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52 週內曾接受 B 細胞清除療法 (包括但不限於 Epratuzumab、Ocrelizumab 或 Rituximab);如果治療是在 >52 週前施行,則為絕對 B 細胞數目低於正常值下限或接受 B 細胞清除療法前之基準期數值 (取較低者)
13. 已知有對試驗藥品製劑中任何成分發生過敏或反應的病史,或對任何人類 γ 球蛋白療法發生過敏的病史
14. 第 0 週 (第 1 天) 前 2 週內常規使用 >1 種非類固醇抗發炎藥 (NSAID);或者在第 0 週 (第 1 天) 前 2 週內接受起伏不定劑量的非類固醇抗發炎藥治療
15. 接受下列任一項的治療:
(a) 第 1 天前 6 週內,曾接受關節內、肌肉注射型或靜脈注射型 (IV) 糖皮質類固醇的治療
(b)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8 週內曾接種任何活菌或減毒疫苗 (允許施打死菌疫苗;試驗委託者建議試驗主持人,應確保所有受試者在進入試驗前,均已完成當前所有必要的疫苗接種作業,包括流感 (去活化/重組) 疫苗)
(c)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1 年內曾接種卡介苗 (BCG)
(d) 任何未完成藥物排除期的限制藥物
(e)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4 週內曾接受輸血
關於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及其他疾病的排除條件
16. 曾經或目前經診斷患有臨床上重大的非 SLE 相關血管炎症候群;本試驗允許 SLE 所引起的血管炎。
17. 在篩選或基準期的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評量表 (C-SSRS) 評估結果,有病史或證據顯示過去 6 個月內有自殺意念 (嚴重度為 4 (主動性:有方法和意圖,但無計畫) 或 5 (主動性:有方法、意圖和計畫));或過去 12 個月內有任何自殺行為。
18. 患有活動性重度或不穩定型神經精神性 SLE,包括但不限於:無菌性腦膜炎;腦血管炎;脊髓病變;脫髓鞘症候群 (上行性、橫貫性、急性發炎性脫髓鞘多發性神經病變);急性混亂狀態;意識障礙;精神病 (psychosis);急性中風或中風症候群;顱神經病變;癲癇重積狀態;小腦運動失調症;以及多發性單一神經炎:
(a) 而使受試者無法完全理解受試者同意書,或者
(b) 經計畫主持人判定,試驗計畫書明定之標準照護療效不足、而必須採行更積極的治療方式,例如加上 靜脈輸注 Cyclophosphamide 和/或高劑量 靜脈輸注 脈衝皮質類固醇療法,或其他試驗計畫書不允許使用的療法
19. 患有活性重度 SLE 引起之腎臟疾病,經 試驗主持人判定,試驗計畫書明定之標準照護療效不足、而必須採行更積極的治療方式,例如加上靜脈輸注Cyclophosphamide 和/或高劑量靜脈輸注脈衝皮質類固醇療法,或其他試驗計畫書不允許使用的療法
20.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1 年內) 經診斷患有混合型結締組織疾病,或有任何 SLE 或全身性硬化症重疊症候群之病史,如下方 A 或 B 所述:
(a) 如果受試者也滿足 SLE 分類標準,則允許篩選時患有 SLE 與肌炎或類風濕性關節炎的重疊症候群;或者
(b) 如果 SLE 已經確診至少 1 年,則允許受試者曾經罹患後來發展為 SLE 之診斷的混合型結締組織疾病
21. 目前經診斷患有、或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1 年內曾患有重大或重度抗磷脂症候群。允許受試者患有已利用抗凝血療法達到充分控制至少 3 個月的抗磷脂症候群
22. 曾經或目前患有 SLE 以外的發炎性關節或皮膚疾病,而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發炎性關節炎或皮膚的評估,以及混淆疾病活動性的評估
23.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最後 24 週內曾患有任何非 SLE 的疾病,而必須以口服型或腸道外皮質類固醇治療整整2 週以上
關於感染及癌症危險因子的排除條件
24. 已知曾患有原發性免疫缺陷、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等共存病症或曾接受脾臟切除術,而使受試者較易遭受感染
25. 在 B 型肝炎血清學檢測中,確認下列項目呈現陽性:
(a)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b) 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以重複檢測偵測到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以及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169 copies/毫升 (29 國際單位/毫升))
註:篩選時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的受試者,將每 3 個月接受一次B 型肝炎病毒DNA 檢測;受試者的B 型肝炎病毒DNA 濃度必須由中央實驗室測定維持在 ≤169 copies/毫升 (29 國際單位/毫升),才能保持資格參加試驗。
26. 經中央實驗室確認,C 型肝炎抗體檢測陽性
27. 第 0 週 (第 1 天) 前任何時間點上曾罹患任何嚴重皰疹感染,包括但不限於瀰漫性皰疹 (任何時候)、皰疹性腦炎 (任何時候)、復發性帶狀皰疹 (定義為 2 年內發作 2 次),或皰疹眼症 (任何時候)
28.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12 週內,患有任何尚未完全緩解的帶狀皰疹感染
29. 隨機分配前 3 年內,患有需要住院或經腸道外途徑施行抗微生物治療的伺機性感染
30. 有下列任一項狀況:
(a)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8 週內,患有臨床上重大的慢性感染 (即骨髓炎、支氣管擴張等;允許受試者患有慢性指甲感染)
(b) 患有任何感染而必須住院或以靜脈輸注抗感染藥物進行治療且無法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至少 4 週完成
31. 第 1 天前 2 週內患有任何需要以口服型抗感染藥物 (包括抗病毒藥物) 治療的感染
32. 有癌症病史,但不包括:
(a) 第 0 週 (第 1 天) 的 ≥3 個月前,曾以治癒性療法治療並取得成功證據的鱗狀或基底細胞皮膚癌
(b) 第 0 週 (第 1 天) 的 ≥1 年前,曾以治癒性療法治療且看似已治療成功的子宮頸原位癌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4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