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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SP098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408523

2015-04-01 - 2018-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2

ICD-10G40.909

癲癇,非難治之癲癇,未伴有癲癇重積狀態

ICD-9345.11

全身性抽搐癲癇併難治之癲癇

一項雙盲、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平行分組、多中心的研究,針對自發性全身性癲癇受試者,評估 LACOSAMIDE 做為控制不良原發性全身性僵直陣攣型發作輔助療法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UCB Biosciences,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周宜卿 小兒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周宜卿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李旺祚 小兒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適應症

不良原發性全身性僵直陣攣型發作

試驗目的

本試驗主要研究目的為針對罹患 IGE 且目前併用 1 至 3 種 AED (不考慮之前治療失敗的 AED 數量) 的受試者,證實口服 LCM 做為控制不良之 PGTC 發作的輔助療法時,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次要研究目的為評估 LCM 對於 PGTC 發作控制不良之 IGE 受試者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藥品名稱

VIMPAT® Lacosamide

主成份

(R)-2-acetamido-N-benzyl-3methoxypropionamide

劑型

糖漿(syrup),膜衣錠劑(Film-coated Tablet)

劑量

10 mg/mL,50 mg tab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變項為 24 週治療期期間,第二次 PGTC 發作的時間。
關鍵次要療效變項為:
-24 週治療期期間無 PGTC 發作,以 Kaplan-Meier 分析估計
其他次要療效變項為:
-在治療期的前 6 週 (劑量調整期) 內,每 28 天 PGTC 發作頻率相對於合併基準期 (由 12 週歷史基準期和 4 週前瞻性基準期合併而成) 的百分比變化
-自合併基準期至 24 週治療期,每 28 天 PGTC 發作頻率的百分比變化
-24 週治療期期間,第一次 PGTC 發作的時間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標準
要符合參與本研究之資格,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 您必須簽署經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 / 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 核准的受試者同意書 / 未成年受試者同意書。若有需要,受試者同意書或特定受試者同意書將由未成年人簽署。
2. 試驗主持人判斷認為您為可靠且能夠遵守計畫書 (例如能了解且完成日誌)、就診安排及藥物服用。
3. 您是 ≥4 歲的男生或女生。
4. 您在第 1 次就診之前的至少 24 週前被確診並且在 30 歲以前發病、符合根據國際抗癲癇聯盟 (ILAE) 癲癇發作類型 (ILAE, 1981) 加以分類的原發性全身性僵直陣攣型 (PGTC) 發作 (第 IIE 型) 的自發性全身性癲癇 (IGE)。
5. 您在 16 週的綜合基準期 (12 週的歷史基準期加上 4 週的前瞻性基準期) 中有 ≥3 次如下述分佈的原發性全身性僵直陣攣 (PGTC) 發作:
• 應有至少 3 次PGTC 發作發生在16 週綜合基準期內;
• 在 12 週的歷史基準期中應曾經有至少2 次原發性全身性僵直陣攣(PGTC) 發作;
• 在上述發作中,至少 1 次原發性全身性僵直陣攣(PGTC) 發作發生在16週綜合基準期的前8週內,以及以及至少1 次原發性全身性僵直陣孿(PGTC) 發作發生在後8 週內。
6. 若已實施腦部磁核共振造影 (MRI)/ 電腦斷層 (CT) 掃描,必須沒有任何可能與部份發作有關之進行性異常或病灶的證據。
7. 您在第 1 次就診之前的至少 28 天已經服用 1 到2 種非苯二氮市售抗癲癇藥(AED)或是1 到3 種抗癲癇藥(AED) (其中至少1 種抗癲癇藥(AED) 是苯二氮,請見下表範例) 的穩定藥品用法,不論有無額外併用穩定迷走神經刺激 (VNS)。
• 迷走神經刺激必須在第1 次就診之前已放置至少6 個月,且在第1 次就診之前的至少28 天及前瞻性基準期和治療期期間為固定設定。
8. 您必須具有經中央評估員證實與自發性全身性癲癇 (IGE) 一致的腦電圖 (EEG) 報告 (例如,全面性 ≥3Hz 癲癇狀放電及正常的腦電圖 (EEG) 背景)。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標準
若您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就不能參加本研究:
1. 您先前曾於本研究接受隨機分配,或您先前曾在lacosamide (LCM) 的臨床研究中被分配接受治療。
2. 您在 30 天內曾參加另一個試驗用醫藥產品 (IMP) 或實驗性醫療裝置的研究或目前正在參與另一個 IMP 或醫療裝置的研究。
3. 您有部份發作的病史或腦電圖 (EEG) 檢查結果顯示部份發作。
4. 您罹患症狀性全身性癲癇 ([ILAE, 1989] 例如,Lennox-Gastaut 症候群) 或有局部及全身性兩種癲癇的證據。
5. 您在篩選前 1 年有抽搐性癲癇持續發作的病史。
6. 您目前或過去被診斷為假性發作、轉化症、或其他可能與發作混淆的非癲癇性發作事件。
7. 您有任何計畫主持人認為可能會危害或破壞您參與本試驗的能力之醫學或精神病況。
8. 您過去有自殺嘗試病史 (包括實際嘗試、打斷嘗試或放棄嘗試),或在過去 6 個月內有自殺意圖,即,在篩選期的哥倫比亞自殺嚴重性量表 (C-SSRS)的問題 4 或問題 5 回答「是」。
9. 您已知對試驗用藥品的任何成分過敏。
10. 您的醫學病況合理地預期會干擾藥物的吸收、分佈、代謝或排泄。
11. 您有多種藥物過敏或嚴重的藥物過敏。
12. 您在過去 2 年內有任何酒精、類鴉片或其他藥物類鴉片或其他藥物使用疾患(依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rthEdition,DSM-V) 判定) 的病史。
註:只要您受到要求且同意不在本試驗期間使用大麻,則先前偶爾使用大麻的經驗不構成排除條件。
13. 您有急性或亞急性的進行性中樞神經系統疾病。
14. 您有已知的嚴重過敏性反應或嚴重惡血質病史。
15. 第 1 次回診時,以下任一項已達到≥2x 正常值上限(ULN):丙胺酸轉胺酶(ALT)、天冬胺酸轉胺酶(AST)、鹼性磷酸酶(ALP),或總膽紅素> ULN (但已知患有Gilbert’s 症者為總膽紅素≥1.5xULN)。如果僅有上升的總膽紅素落於>ULN 且<1.5xULN,但是分離膽紅素發現可能為未確診的Gilbert’s 症(即直接膽紅素<35%)。如果您接受隨機分配時,ALT、AST、ALP 或總膽紅素的基準期結果為>ULN,那麼就必須了解基準期診斷及/或任何有臨床意義的上升原因,並記錄在eCRF 中。如果您在篩選時有未符合排除限制而>ULN 的ALT、AST 或ALP,可能的話請在用藥前先重複進行檢測,以確保不會有進一步持續的臨床相關增加。如有臨床相關增加,必須與醫療監督員討論是否納入受試者。
16. 您在篩選時發現腎功能障礙 (即,肌酸酐廓清率 [CLcr] <30mL/min)。
17. 您罹患已知的心臟離子通道疾病,如 Brugada 症候群。
18. 您罹患病竇症候群但未裝節律器、或有第二或第三級房室 (AV) 阻滯,或您有任何其他臨床上顯著的心電圖 (ECG) 異常。
19. 您在第 1 次就診的前 3 個月內經歷過心肌梗塞。
20. 您有紐約心臟學會第三或四級心衰竭。
21. 您 (女性受試者) 目前懷孕或正在哺乳、及 / 或為有懷孕可能且未經手術絕育、非為停經後 2 年或在研究期間並未實施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根據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ICH] 指南,定義為當一致且正確地使用時,導致每年失敗率 <1% 的方法) 的婦女,除非您於整個研究期間禁絕性行為。
服用酶誘導性抗癲癇藥物 (EI-AED:carbamazepine、phenytoin、barbiturates、primidone、topiramate、oxcarbazepine) 的生育年齡女性受試者且未經手術絕育、非為停經後 2 年、或在研究期間並未實施世界衛生組織建議的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即,長效型 medroxyprogesterone acetate、norethisterone enantate、子宮內裝置、組合式注射劑及助孕素植入物) 且服用 EI-AED、或並未實施二種組合式避孕方法 (即,複合式荷爾蒙避孕加上殺精劑的屏障方法),除非於整個研究期間禁絕性行為。
22. 您在第 1 次就診前 28 天內定期服用一或多種下列藥物:神經鬆弛劑、單胺氧化酶A(MAO-A) 抑制劑、巴比妥酸鹽(用於癲癇以外的適應症)、或clozapine。
23. 您曾接受felbamate 治療,而且此種治療曾引起任何嚴重毒性問題(定義為肝衰竭、再生不良性貧血)。接受felbamate 治療時間短於12 個月的受試者將予以排除。第1 次門診前接受過felbamate 治療12 個月以上,且未出現嚴重毒性問題的受試者則有納入資格。
24. 您在前 6 個月服用 vigabatrin。注意:您若有使用 vigabatrin 治療的病史,在完成治療後至少 6 個月必須進行視野測試。視野測試的結果必須顯示視野沒有受損或沒有視野缺陷,符合下列二個條件之一:1) 與受試者服用 vigabatrin 時所進行的視野測試結果沒有差異,或 2) 與停止 vigabatrin 投藥之後短期內進行的視野測試結果沒有差異。
25. 您採用生酮飲食,且在第1 次回診前4 週內曾變動、或預期會在本試驗期間變動。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 人

  • 全球人數

    24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