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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SP0969

2013-12-01 - 2018-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一項多中心、雙盲、隨機、安慰劑對照、平行組設計的試驗,針對年滿4歲但未滿17歲患有局部發作型癲癇之受試者,研究Lacosamide作為輔助治療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UCB Biosciences, Inc. /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研究機構)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周宜卿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李旺祚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張瑛玿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Adjunctive therapy in patients with epilepsy >=4 years to <17 years of age with partial onset seizures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為:針對年滿4歲但未滿17歲且目前患有局部發作型的癲癇症受試者,在與1到<=3種AEDs併用的條件下,評估LCM的療效。 次要目的為:針對年滿4歲但未滿17歲的受試者,評估LCM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另外一項目的為:針對年滿4歲但未滿17歲的受試者,評估LCM的藥物動力學特性(PK)。

藥品名稱

VIMPAT; Lacosamide

主成份

(R)-2-acetamido-N-benzyl-3methoxypropionamide

劑型

膜衣錠劑(Film-coated Tablet)
糖漿(syrup)

劑量

10 mg/mL
50 mg; 100 mg

評估指標

評估療效時,將以局部發作型癲癇的發作頻率作為依據。
主要療效指標
主要療效指標為:從基準點到維持期為止,局部發作型癲癇每28天發作頻率的變化量。
次要療效指標
次要療效指標為:
 反應者的比例;其中,反應者定義為:從基準點到維持期為止,局部發作型癲癇的發作頻率降幅≥50%的受試者。
 從基準點到維持期結束為止,局部發作型癲癇發作頻率之降幅分別為≥25%到<50%、50%到75%、或>75%的受試者比例。
 從基準點到整個治療期(亦即,劑量調整期 + 維持期)為止,局部發作型癲癇每28天發作頻率的變化量。
 從基準點到整個治療期(亦即,劑量調整期 + 維持期)為止,局部發作型癲癇發作頻率之降幅分別為≥25%到<50%、50%到75%、或>75%的受試者比例。
 從基準點到整個治療期(亦即,劑量調整期 + 維持期)為止,局部發作型癲癇發作頻率無變化(降幅<25%到升幅<25%之間)的受試者比例。
 從基準點到整個治療期(亦即,劑量調整期 + 維持期)為止,局部發作型癲癇發作頻率升幅≥25%的受試者比例。
 從基準點到整個治療期(亦即,劑量調整期 + 維持期)為止,局部發作型癲癇每28天發作頻率的變化量(根據癲癇類型區分)。
 在進入維持期的受試者中,無癲癇發作天數佔維持期總天數的比例。
 在完成維持期的受試者中,達成「無癲癇發作」狀態(區分有/無)的受試者比例。
其他療效指標
其他欲探討的療效指標包括:
 維持期結束時,臨床整體評量(Clinical Global Impression of Change)之分數。
 維持期結束時,照護者對臨床整體評量(Caregiver's Global Impression of Change)之分數。
 生活品質評估結果(PedsQL)。
 醫療資源使用狀況(併用之AEDs、內科程序、與試驗無關的醫療提供者諮詢、與試驗無關的住院)。
安全性指標
主要安全性指標
將以下列主要指標,針對安全性與耐受性進行評估:
 由受試者及/或照護者(包含家長/法定監護人)自發性通報或由試驗主持人觀察到的不良事件(AEs)。
 由於不良事件而退出試驗的受試者人數。
其他安全性指標
 血液學、臨床化學和內分泌學檢驗項目的變化。
 12導程心電圖(ECGs)的變化。
 生命徵象量測項目(亦即,血壓〔BP〕和脈搏速率)的變化。
 生理學檢查和神經學檢查的結果。
 體重、身高和身體質量指數(BMI)計算值的變化。
 行為評估結果(Achenbach CBCL/1½-5或CBCL/6-18)。
 認知功能評估結果(BRIEF-P/BRIEF)。
藥物動力學及藥效學指標
試驗中將量測LCM和併用AEDs的血漿濃度,藉此:
 建構LCM的族群藥物動力學模型。
 探討LCM對於併用的AEDs之穩定態血漿濃度的影響。
 探討LCM的血漿濃度與療效或安全性之間的相關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符合參加本試驗之資格,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 受試者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已於人體試驗委員會(IRB)/研究倫理委員會(IEC)核准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上簽署姓名及日期。必要時,受試者同意書或其他特定同意書將由您/您的子女簽署姓名及日期。
2. 受試者/法定代理人為可靠且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例如能夠瞭解與完成日誌)、回診時程及依照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服用藥物。
3. 受試者為年滿4歲且未滿17歲的男性或女性。
4. 受試者被診斷為罹患局部發作型癲癇。試驗前1次以上腦波檢查(EEG)以及1次核磁共振攝影/電腦斷層掃描結果應與上述診斷一致。
5. 受試者在使用2種以上抗癲癇藥物(AEDs)(合併使用或接續使用)進行一次適當的療程(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後被觀察到患有控制不佳局部發作型癲癇。
6. 受試者被觀察到在每28天的平均局部癲癇發作次數為2次以上,且進入基準期(Baseline Period)前8 週的無癲癇發作期短於21天。在本試驗執行期間,您/您的子女在為期8週的前瞻性基準期中必須通報兩次以上的局部癲癇發作使符合第2次回診的隨機分派資格。(註: 若為單純性局部發作型癲癇,則僅有伴隨運動型(motor sign)的發作可視為符合納入條件。)
7. 受試者接受1至3種抗癲癇藥物(AEDs)的穩定劑量療程,在基準期前併用抗癲癇藥物治療的每日劑量必須保持恆定達4週以上。
8. 允許使用迷走神經刺激(VNS)且不列入抗癲癇藥物計算,迷走神經刺激裝置必須於回診1的6個月前植入,而且於回診1前裝置設定必須維持穩定達4週以上且於基準期時維持穩定;允許使用迷走神經刺激裝置磁石(magnet)。
9.2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恕不允許被納入試驗:
1. 受試者先前曾參與本試驗或於先前的lacosamide(LCM)試驗中分派至lacosamide(LCM)組接受治療。
2. 受試者於回診1前2個月內曾參與另一項試驗用醫療產品(IMP)或醫療器材的試驗,或者目前正參與另一項試驗用醫療產品( IMP)或醫療器材的試驗。
3. 受試者曾罹患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危害或減損您/您的子女參與本研究之能力的生理或精神疾病。
4. 受試者年滿6歲,且一生中曾有過自殺企圖(含實際嘗試、遭到勸阻或自行放棄),或者篩選時在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量表(Columbia-Suicide Severity Rating Scale; C-SSRS)的問題4或問題5給予肯定的回答(「是」),顯示過去6個月內曾經有自殺念頭
5. 受試者已知對 試驗用藥的任何成分過敏或曾經服用lacosamide(LCM)。
6. 受試者是正在懷孕或哺乳的女性受試者及/或具有生育能力且未經手術絕育或未施行1種高效避孕方法(依據國際協調會[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sation; ICH]指引定義為在持續且正確地使用下每年的失敗率小於1%)的女性受試者(除非試驗期間禁慾);服用酵素誘導型抗癲癇藥物(EI AEDs:carbamazepine、phenytoin、barbiturates、primidone、topiramate、oxcarbazepine)的女性受試者於接受酵素誘導型抗癲癇藥物(EI AEDs)治療時具有生育能力且未經手術絕育或未施行1種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之高效避孕方法(即長效醋酸甲羥孕酮(depot medroxyprogesterone acetate)、庚酸炔諾酮(norethisterone enantate)、子宮頸內避孕器、複方避孕針、植入黃體素),或者未施行2種綜合避孕方法(即綜合荷爾蒙避孕法搭配阻隔法與殺精劑)(除非試驗期間禁慾)。
7. 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的生理狀況可能干擾藥物吸收、分佈、代謝或排泄。
8. 受試者只經歷過熱性痙攣(febrile seizure),除了熱性痙攣尚有其他不明原因痙攣的發生將不被排除。
9. 受試者目前正接受生酮或其他特殊飲食;若您/您的子女過去曾接受特殊飲食,則您/您的子女必須於基準期前2個月停止該飲食方法。
10. 受試者的丙氨酸轉胺酶(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或總膽紅素≥2倍正常值上限(ULN),或者肌酸酐廓清率小於50mL/min。
11. 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電圖(ECG)出現具有臨床相關性的異常(例如休息時出現第二或第三級心傳導阻滯或校正QT間隔大於450ms)。
12. 受試者罹患血液動力學明顯異常的先天性心臟病。
13. 受試者罹患需要醫藥治療的心律不整疾病。
14. 受試者具有已知的嚴重過敏反應或嚴重血液惡病質(blood dyscrasia)之病史。
15. 受試者曾發生可能與癲癇發作混淆的非癲癇事件。
16. 受試者目前被診斷為Lennox-Gastaut症候群、原發性全身性癲癇、混合型癲癇發作疾病(局部或原發性全身性發作)或完全夜間發作癲癇(purely nocturnal seizure)。
17. 受試者於基準期前2個月內曾有抽搐性癲癇重積狀態(convulsive status epilepticus)之病史。
18. 受試者曾接受vigabatrin治療而且曾出現各種程度的視力減退。過去曾接受 vigabatrin治療的受試者在進入試驗前必須提供視力減退的書面評估記錄,或者無法接受視野測試之原因的書面記錄。
19. 受試者曾接受felbamate治療而且此種治療曾引起各種程度的毒性問題(定義為肝衰竭、再生不良性貧血)。您/您的子女接受felbamate治療的時間短於12個月將予以排除。註:若您/您的子女為曾接受felbamate治療12個月以上且未出現嚴重毒性問題的受試者將符合資格。
20. 受試者的癲癇發生在一種進行性的腦部疾病或任何其他進行性的神經退化性疾病(例如Rasmussen症候群)之後。
21. 受試者曾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醫療書面記錄。
22. 受試者已知罹患鈉離子通道病變(例如Brugada症候群)。
23. 受試者罹患急性或次急性的進行性中樞神經系統疾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3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