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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XL184-203

2009-07-01 - 2011-07-31

Phase II

終止收納3

A Randomized Discontinuation Study of XL184 in Subjects with Advanced Solid Tumors

  • 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Exelixis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蘇五洲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曹朝榮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晚期實質腫瘤受試者(胰臟腺癌、非雄性素依賴型前列腺癌、肝細胞癌、胃或胃與食道接合處的腺癌、黑色素瘤、小細胞肺癌、上皮卵巢癌原發性腹膜癌或輸卵管癌、乳癌、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試驗之主要目標: • 針對晚期實質腫瘤受試者評估XL184治療的效果。 試驗之次要目標: • 針對晚期實質腫瘤受試者評估XL184治療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 分析疾病相關基因或蛋白質(如MET及下游訊號分子)的路徑缺損與臨床結果的關聯性。 • 進一步探討XL184的藥物動力學與藥效學的參數。 試驗之探索性目標: • 確認與XL184活性相關的替代生物標記。

藥品名稱

XL184

主成份

Cyclopropane-1,1-dicarboxylic acid [4-(6,7-dimethoxy-quinolin-4-

劑型

Capsule

劑量

19.7mg, 50mg, 60mg

評估指標

1. 安全性評估包括:不良事件、生命跡象、心電圖、實驗室檢驗與併用藥物的評估。試驗主持人將評估不良事件的嚴重性、嚴重度等級與試驗治療的相關性。嚴重度等級將依美國國家癌症機構(NCI)CTCAE v3.0的定義進行評估。
2. 腫瘤反應將依據mRECIST(Therasse et al. 2000)來評估。受試者將分別在第一劑XL184使用前28天內與第一劑XL184使用後每6週(± 4 天以核磁共振攝影、電腦斷層攝影及/或骨骼掃描(前列腺癌的受試者)進行評估,直到依mRECIST評估為PD時為止,即使試驗治療已經結束亦同。腫瘤反應為PR或CR的受試者將在第一次測得反應後約28天(但不晚於28天)進行確認。
3. 除非未取得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我們將會收集所有受試者之PK檢體。PK檢體的收集將按試驗導入期與隨機分配期的週數(W)與日數(D),依附件C所述之時程表進行。
4. 除非未取得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我們將會收集所有受試者的血漿檢體,依據藥物藥效學之生物標記(如sMET、HGF、VEGF-A、PlGF、sVEGFR2)進行探索性試驗或疾病特定指標來分析XL184作用機轉,。藥物藥效學血漿檢體將依據附件C所述之時程表收集。
5. 除SCLC族群外,加入試驗的受試者一定要有腫瘤樣本,除非未取得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包括人體試驗委員會IRB)。我們將分析腫瘤樣本,以評估可能與XL184藥效標的有關的訊號路徑缺損,以及可能的逃脫機轉(escape mechanisms)。
我們將於篩選時或在服用第一劑XL184前與第6週(± 4 天)結束時隨機(optional)收集成對的腫瘤檢體,以與第一次放射線影像之腫瘤評估時間一致。
6. 除非未取得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我們將會在W1D1給試驗藥物前收集血液檢體,以進行基因型/單一核苷酸多型性分析,評估基因變異度與XL184之安全性、耐受性或療效反應之關聯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病理或放射影像確認診斷之晚期、復發、或轉移之實質腫瘤的受試者,且限僅接受過下列治療者(前置性、輔助性與荷爾蒙療法除外):

接受過單次或尚未接受過標準治療之適應症:
A. 胰臟腺癌,排除神經內分泌腫瘤。
B. 非雄性激素依賴型前列腺癌。在開始使用第一劑XL184前,受試者已停止抗雄性素flutamide與megestrol acetate治療至少4週,使用bicalutamide或nilutamide者則必須停止治療6週。註:受試者可接受過一次化學治療。
C. 肝細胞癌,藉由粗針核心切片診斷確認,或適當的影像技術(CT/MRI),包括血管攝影診斷確認,且受試者有肝硬化及/或慢性病毒性B型或C型肝炎與血清AFP值≥ 400 ng/mL。
D. 胃或胃與食道接合處的腺癌,排除類癌(carcinoids)。

接受過二次標準治療之適應症:
E. 黑色素瘤,屬下列次類型之一者:皮膚、黏膜、葡萄膜黑色素瘤(受試者可接受過免疫療法及/或化學療法)
F. 小細胞肺癌;所有組織學次類型皆可。
G. 上皮卵巢癌、原發性腹膜癌或輸卵管癌。病患目前需有可測量的疾病,其初次復發則需發生於停止鉑金類藥品治療後12個月內,或者於初次化療後,疾病持續的受試者。

接受過三次標準治療之適應症:
H. 乳癌,屬下列次類型之一者:雌激素受體陽性乳癌,或任何荷爾蒙受體之發炎性乳癌。在開始使用第一劑之XL184前,受試者已停止fulvestrant治療至少4週,其他內分泌治療至少2週。
I. 非小細胞肺癌;所有組織學次類型皆可。
J. 上皮卵巢癌、原發性腹膜癌或輸卵管癌。病患目前須有可測量的疾病,其初次復發發生於停止鉑金類藥品治療後12個月以上。

2. 篩選時,有電腦斷層攝影(CT)、核磁共振攝影(MRI)、骨骼掃描或X-光影像資料,而依mRECIST準則判斷為疾病惡化之受試者。
3. 至少有一顆可測量的腫瘤(依mRECIST準則判讀電腦斷層攝影(CT)、核磁共振攝影(MRI)資料及/或骨骼掃描決定),且其位置不在之前放射線治療範圍內的受試者。
4. 之前治療的副作用已完全恢復或恢復至CTCAE ≤ Grade 1,但禿頭、指甲變化與其他無臨床意義之不良事件除外。
5. 簽署同意書時,受試者年齡≥ 18歲。
6. 既存的腫瘤檢體(未染色的部份、蠟塊或冷凍腫瘤檢體)已申請運送至核心實驗室,除非當地主管機關(包括倫理試驗委員會)禁止。或者,亦可取新的切片檢體。註:小細胞腺癌(SCLC)受試者除外。
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ECOG)行為能力分數為0或1的受試者。
8. 受試者之器官與骨髓功能如下: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ANC)≥ 1500/mm3。
B. 血小板 ≥ 100,000/mm3。註:若為HCC受試者,血小板 ≥ 60,000/mm3。
C. 血紅素 ≥ 9 g/dL。
D. 總膽紅素 ≤ 1.5倍正常上限值。
E. 血清白蛋白 > 2.8 g/dL。
F. 血清肌酐酸 ≤ 1.5倍正常上限值,或肌酐酸擴清率≥60 mL/min,或腎絲球過濾率(GFR) > 40 ml/min。

依Cockcroft and Gault公式計算腎絲球過濾率(GFR):
男性:GFR = CrCl (ml/min) = (140 – 年紀) × 體重 (kg)/( 血清肌酐酸× 72)
女性:上述公式計算值 × 0.85
G. 胺基丙酸酸轉胺酶(ALT)與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2.5倍正常上限值(若肝臟未受侵犯),或≤ 5倍正常上限值(若肝臟受侵犯)。

9. 能了解與配合計畫要求,且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的受試者。
10. 具生育能力且有性行為的受試者(男性或女性)及其伴侶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與最後一劑試驗藥物使用後3個月內,須使用醫學上有效之避孕方法(如屏障法,包括男性保險套、女性保險套,或含殺精劑的子宮帽)。
11.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篩選時的驗孕檢測結果須為陰性反應。所謂「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之定義為:更年期前有可能懷孕者(即前12個月內曾有月經來潮的女性,而子宮已切除者除外)。然而,若至少已有12個月無月經來潮的女性,其無月經來潮的原因可能緣於之前的化療、抗雌激素或卵巢抑制或其他原因,且不排除是有可能懷孕者。

排除條件(適用所有受試者,除非另有說明)
1. 肝癌受試者,其Child-Pugh score ≥ 7,利尿劑無法處理的腹水,或控制不良的腦病變。
2. 第一劑試驗藥物使用前30天內,病患曾發生呈血紅色且血量超過0.5茶匙、具臨床意義的吐血或咳血,或第一劑試驗藥物使用前1個月內曾有肺出血的症狀。
3. 受試者有腔洞性(cavitating)、中樞性(central)或緊鄰重要血管的病灶。
4. 第一劑試驗藥物使用前4週內,病患曾接受全身性化學治療(包括試驗藥物),或6週內曾使用nitrosoureas/mitomycin C或單株抗體。註:前列腺癌受試者仍使用LHRH或GnRH拮抗劑者可繼續這些藥物的使用。
5. 試驗藥物使用前14天內曾接受放射線治療的受試者。
6. 第一劑試驗藥物使用前28天內或該藥物的5倍藥物半衰期內,病患曾接受任何類型的試驗藥物,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7. 已知有腦部轉移的受試者。註:此試驗不要求在基礎期作腦部掃描來確認病患資格。
8. 病患的凝血酶原時間(prothrombin time)/國際標準比(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PT/INR)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PTT)的檢驗結果須高於(或1.3倍)檢驗正常上限值。註:肝細胞癌受試者其INR需> 2.3。
9. 第一劑試驗藥物使用前12天內,須服用warfarin以達抗凝血作用者。註:可使用低劑量的warfarin(≤ 1 mg/day)、heparin及低分子量的heparin。
10. 病患有控制不良具臨床意義的其他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持續或發作期需全身性治療的感染、症狀性的鬱血性心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未使用降壓藥物控制,其血壓測量值之收縮壓>140 mmHg,或舒張壓> 100 mmHg)、具臨床意義的傷口、曾作過器官移植、不穩定性狹心症、試驗藥物使用前3個月內曾中風、試驗藥物使用前3個月內曾心肌梗塞、試驗藥物使用前6個月內曾發生血栓性栓塞症、試驗藥物使用前3個月內曾發生因靜脈曲張而導致的出血、試驗藥物使用前4週內曾有任何CTC AE Grade ≥ 3或4的出血,重大手術、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曾有腸阻塞或吸收不良症候群。
11. 受試者無法吞嚥膠囊。
12. 受試者懷孕或哺乳中。
13. 受試者之前曾被確認對試驗藥物或其組成成分過敏或高度敏感。
14. 受試者無法或不願意遵從試驗計畫書,或配合試驗主持人或是其指定人員。
15. 近兩年內,受試者曾因其他惡性腫瘤接受過全身性治療。非黑色素細胞皮膚癌及原位子宮頸癌除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12 人

  • 全球人數

    6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