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BSK091-101
2020-11-30 - 2021-12-31
Phase I
召募中1
一項隨機分派、開放性標籤、兩種順序、兩個階段交叉試驗,以評估健康受試者餐後和空腹狀態之間單一劑量的ABSK091的相對生體可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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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佳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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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上海和譽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單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實體瘤
試驗目的
主要
評估在給予單一劑量80 mg 的ABSK091錠劑配方時,高脂、高熱量飲食對其藥物動力學(PK)的影響。
次要
- 評估在給予健康成人受試者單一劑量的ABSK0912的耐受性。
- 評估在給予單一劑量80 mg 的ABSK091之後的血清磷變化。
藥品名稱
ABSK091
主成份
AZD4547
劑型
錠劑
劑量
80
評估指標
主要
- 在進食和禁食狀態的PK參數,包括Cmax、AUC(0-tlast)、AUC(0-∞)以及tmax。
次要
- 治療後出現的不良事件(TEAE)發生率及嚴重程度。
- 在用藥前以及用藥後血清磷濃度變化。
- 在進食和禁食狀態的PK參數,包括Cmax、AUC(0-tlast)、AUC(0-∞)以及tmax。
次要
- 治療後出現的不良事件(TEAE)發生率及嚴重程度。
- 在用藥前以及用藥後血清磷濃度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一) 納入條件(如果您符合所有下列的納入條件才能夠參加本試驗):
1. 男性或女性,年齡18~75歲(含18、75歲,或當地法規、人體試驗委員會所規範 的年齡範圍)。
2. 劑量遞增部分:患者必須患有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晚期實體腫瘤,其已惡化 或對標準治療不具耐受性,或尚無標準治療;晚期HCC患者必須符合:
a) BCLC B期或C期和Child-Pugh評分為5~6分
b) 患者必須提供存檔組織檢體或組織切片,供中央實驗室檢測FGF19的過度表 現
擴增部分:患者必須由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罹患BCLC B期或C期HCC,並且已惡化或不具耐受性,亦或曾拒絕接受或無法接受第一線全身治療(根據當地準則/法規),並且不適合其他針對HCC的標準療法(根據當地準則/法規),並且必須符合:
a) 患者必須提供存檔組織檢體或組織切片,供中央實驗室檢測FGF19的過度表 現,結果必須依定義為陽性
b) 患者必須至少有1個可測量的病灶(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版,RECIST V1.1)
c) Child-Pugh評分為5~7分且無合併肝性腦病變、無臨床上明顯的腹水或需要 醫療介入
ECOG體能狀態分數0 ~ 1
4. 平均餘命≥ 3個月
5. 足夠的器官功能和骨髓功能,如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4天內進行的以下篩選評估 所示(無需輸血或在第1劑量前14天內使用刺激因子藥物):
a) 絕對嗜中性球數量(ANC) ≥ 1.5x10 9/L b) 血小板數量(PLT) ≥ 75x109/L
c) 血紅素(Hb) ≥ 80 g/L
d) 總膽紅素(TBIL) ≤ 1.5xULN
e)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3x正常值上限(ULN) (針 對劑量遞增部分或增擴部分發生肝轉移患者:AST和AST ≤ 5xULN)
f) 血清肌酸酐(Cr) ≤ 1.5xULN或根據 Cockroft-Gault 公式計算出的肌酸酐清 除率(Crcl) ≥ 50 mL/min
6. HBV感染者應遵循當地臨床實務,並應進行抗HBV療法,以確保足夠的病毒抑 制作用(納入前HBV-DNA < 10000 IU/mL或等同複製數/mL)。每個週期對患者進 行檢查,以監測HBV-DNA濃度。如果納入時無接受抗病毒治療的患者發生病毒 再活化,則遵循當地實務開始抗HBV治療。
7. 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6個月內,非手術絕育男性或具有生育能力的女 性必須同意使用有效的避孕法。具有生育能力但未經手術絕育的女性患者必須 在非哺乳期,並且在第一次給藥前7天內的β-HCG檢測結果為陰性。
8. 在進行任何試驗計畫書特定程序之前,患者應了解、自願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 書並註明日期。患者應能夠並願意按照試驗計畫書遵守試驗回診和程序。
排除條件:
1. 已知對試驗性藥品的任何成分過敏或敏感。
2. 先前接受 FGFR4 或泛 FGFR 途徑抑制劑治療(應與試驗委託者確認泛 FGFR 抑制 劑)。
3. 已知罹患第二個需要積極治療的原發性惡性腫瘤。
4. 已知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如果治療後為穩定疾病,無需每日接受
<10 mg 的 dexamethasone 或其他等效劑量的糖皮質素則可參加)。
5. 肝腫瘤體積佔整個肝臟≥ 50%。
無法口服藥物或其他因素顯著妨礙口服藥物的充分吸收,如先前接受全胃切除術、 次全胃切除術後殘餘胃功能不全、小腸切除術後的短腸症候群、需要藥物治療的 活動性腹瀉等。
7. 需要藥物治療的嚴重腸躁症候群。
8. 先前的器官移植需要抗排斥藥物治療。
9. 在開始試驗治療之前曾接受抗癌療法:大手術(舒緩治療除外)、放療(骨髓照射範 圍> 30%)、< 4 週的常規化療(nitrosourea 或 mitomycin 化療則< 6 週);≤ 5 個半 衰期或≤ 4 週(以較短者為準)的口服化療、內分泌治療、分子標靶治療或免疫治 療。
10. 化療、放療和其他抗癌療法的先前毒性,包括未退至≤ 1 級嚴重程度(CTCAE v5.0)
的免疫療法(納入條件允許的療法不在此限)、掉髮、白斑病和≤ 2 級的神經毒性(試 驗主持人判定不會影響安全評估)。
11.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至少 14 天,併用 CYP3A4 的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包括 葡萄柚汁、葡萄柚雜交種、石榴、楊桃、柚子,塞維利亞橙或果汁或產品)。
12. 包括以下任何一種心臟功能障礙或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病:
a) 在試驗藥物給藥前 6 個月內患有紐約心臟病協會第 III 或 IV 級鬱血性心 臟衰竭、不穩定性心絞痛或心肌梗塞;
b) 具臨床意義且需要積極治療的心律不整;
c) 控制不佳的高血壓;
d) 左心室射出分率< 50%
e) 篩選時的 QTcF 間期延長(3 次檢查的平均值,男性> 450 ms,女性> 470 ms) (注意:QTc 間期經由 Frederica 公式校正),和其他經由試驗主持人判定, 具有臨床意義的心電圖異常。
13. 活動性感染或不明原因發燒> 38.5°C。
14. 目前或 6 個月內曾記錄發生胃腸道出血(例如食道靜脈曲張或潰瘍性出血)。
15. 具有活動性 HCV 感染(HCV-RNA > 103 複製數/mL 或遵循當地臨床實務),並在 試驗期間需要併用抗 HCV 治療;或 HBV HCV 合併感染的患者。
16. 有免疫不全病史,包括 HIV 血清檢測陽性,或其他後天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 或活動性肺結核。
17. 任何其他具臨床意義的合併症,如呼吸、代謝、先天性、內分泌或中樞神經系統 疾病,或任何其他醫療病症、精神障礙或社交決定因素,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 可能會影響遵守試驗計畫書、干擾對試驗結果的判讀或易使患者處於安全性風險下。
1. 男性或女性,年齡18~75歲(含18、75歲,或當地法規、人體試驗委員會所規範 的年齡範圍)。
2. 劑量遞增部分:患者必須患有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晚期實體腫瘤,其已惡化 或對標準治療不具耐受性,或尚無標準治療;晚期HCC患者必須符合:
a) BCLC B期或C期和Child-Pugh評分為5~6分
b) 患者必須提供存檔組織檢體或組織切片,供中央實驗室檢測FGF19的過度表 現
擴增部分:患者必須由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罹患BCLC B期或C期HCC,並且已惡化或不具耐受性,亦或曾拒絕接受或無法接受第一線全身治療(根據當地準則/法規),並且不適合其他針對HCC的標準療法(根據當地準則/法規),並且必須符合:
a) 患者必須提供存檔組織檢體或組織切片,供中央實驗室檢測FGF19的過度表 現,結果必須依定義為陽性
b) 患者必須至少有1個可測量的病灶(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版,RECIST V1.1)
c) Child-Pugh評分為5~7分且無合併肝性腦病變、無臨床上明顯的腹水或需要 醫療介入
ECOG體能狀態分數0 ~ 1
4. 平均餘命≥ 3個月
5. 足夠的器官功能和骨髓功能,如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4天內進行的以下篩選評估 所示(無需輸血或在第1劑量前14天內使用刺激因子藥物):
a) 絕對嗜中性球數量(ANC) ≥ 1.5x10 9/L b) 血小板數量(PLT) ≥ 75x109/L
c) 血紅素(Hb) ≥ 80 g/L
d) 總膽紅素(TBIL) ≤ 1.5xULN
e)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3x正常值上限(ULN) (針 對劑量遞增部分或增擴部分發生肝轉移患者:AST和AST ≤ 5xULN)
f) 血清肌酸酐(Cr) ≤ 1.5xULN或根據 Cockroft-Gault 公式計算出的肌酸酐清 除率(Crcl) ≥ 50 mL/min
6. HBV感染者應遵循當地臨床實務,並應進行抗HBV療法,以確保足夠的病毒抑 制作用(納入前HBV-DNA < 10000 IU/mL或等同複製數/mL)。每個週期對患者進 行檢查,以監測HBV-DNA濃度。如果納入時無接受抗病毒治療的患者發生病毒 再活化,則遵循當地實務開始抗HBV治療。
7. 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6個月內,非手術絕育男性或具有生育能力的女 性必須同意使用有效的避孕法。具有生育能力但未經手術絕育的女性患者必須 在非哺乳期,並且在第一次給藥前7天內的β-HCG檢測結果為陰性。
8. 在進行任何試驗計畫書特定程序之前,患者應了解、自願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 書並註明日期。患者應能夠並願意按照試驗計畫書遵守試驗回診和程序。
排除條件:
1. 已知對試驗性藥品的任何成分過敏或敏感。
2. 先前接受 FGFR4 或泛 FGFR 途徑抑制劑治療(應與試驗委託者確認泛 FGFR 抑制 劑)。
3. 已知罹患第二個需要積極治療的原發性惡性腫瘤。
4. 已知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如果治療後為穩定疾病,無需每日接受
<10 mg 的 dexamethasone 或其他等效劑量的糖皮質素則可參加)。
5. 肝腫瘤體積佔整個肝臟≥ 50%。
無法口服藥物或其他因素顯著妨礙口服藥物的充分吸收,如先前接受全胃切除術、 次全胃切除術後殘餘胃功能不全、小腸切除術後的短腸症候群、需要藥物治療的 活動性腹瀉等。
7. 需要藥物治療的嚴重腸躁症候群。
8. 先前的器官移植需要抗排斥藥物治療。
9. 在開始試驗治療之前曾接受抗癌療法:大手術(舒緩治療除外)、放療(骨髓照射範 圍> 30%)、< 4 週的常規化療(nitrosourea 或 mitomycin 化療則< 6 週);≤ 5 個半 衰期或≤ 4 週(以較短者為準)的口服化療、內分泌治療、分子標靶治療或免疫治 療。
10. 化療、放療和其他抗癌療法的先前毒性,包括未退至≤ 1 級嚴重程度(CTCAE v5.0)
的免疫療法(納入條件允許的療法不在此限)、掉髮、白斑病和≤ 2 級的神經毒性(試 驗主持人判定不會影響安全評估)。
11.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至少 14 天,併用 CYP3A4 的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包括 葡萄柚汁、葡萄柚雜交種、石榴、楊桃、柚子,塞維利亞橙或果汁或產品)。
12. 包括以下任何一種心臟功能障礙或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病:
a) 在試驗藥物給藥前 6 個月內患有紐約心臟病協會第 III 或 IV 級鬱血性心 臟衰竭、不穩定性心絞痛或心肌梗塞;
b) 具臨床意義且需要積極治療的心律不整;
c) 控制不佳的高血壓;
d) 左心室射出分率< 50%
e) 篩選時的 QTcF 間期延長(3 次檢查的平均值,男性> 450 ms,女性> 470 ms) (注意:QTc 間期經由 Frederica 公式校正),和其他經由試驗主持人判定, 具有臨床意義的心電圖異常。
13. 活動性感染或不明原因發燒> 38.5°C。
14. 目前或 6 個月內曾記錄發生胃腸道出血(例如食道靜脈曲張或潰瘍性出血)。
15. 具有活動性 HCV 感染(HCV-RNA > 103 複製數/mL 或遵循當地臨床實務),並在 試驗期間需要併用抗 HCV 治療;或 HBV HCV 合併感染的患者。
16. 有免疫不全病史,包括 HIV 血清檢測陽性,或其他後天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 或活動性肺結核。
17. 任何其他具臨床意義的合併症,如呼吸、代謝、先天性、內分泌或中樞神經系統 疾病,或任何其他醫療病症、精神障礙或社交決定因素,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 可能會影響遵守試驗計畫書、干擾對試驗結果的判讀或易使患者處於安全性風險下。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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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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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