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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TTP273-202-TW

2020-12-01 - 2022-10-25

Phase II

召募中4

ICD-10E11.9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ICD-10E13.9

其他特定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ICD-9250.00

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提及併發症,未敘述為無法控制

針對第二型糖尿病(T2DM)成人患者評估口服型TTP273錠劑之療效、安全性與藥物動力學的多中心、隨機分組、單盲、平行組別、安慰劑對照的第二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佳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杭州中美華東製藥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呂介華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蔡明憲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裴馰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美月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第二型糖尿病

試驗目的

主要試驗目的: > 針對T2DM成年受試者,評估以多劑口服型TTP273錠劑治療12週後對HbA1c的影響。 次要試驗目的: > 評估服用TTP27312週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 確認服用TTP273 12週對藥效學(PD)標記的影響。 > 確認TTP273用於T2DM成人受試者時的藥物動力學(PK)狀況。

藥品名稱

TTP273 錠劑

主成份

TTP273 錠劑

劑型

錠劑

劑量

75 毫克/錠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 基期(第1天)至治療第12週的糖化血色素(HbA1c)變化

次要評估指標:
安全性:
> 從基線期至第14週所記錄的治療後出現之不良事件(TEAE)數目
> 從基線期至第14週所記錄的確診低血糖發作次數
> 從基線期至第12週生命徵象(體溫、脈搏、收縮壓與舒張壓)的變化
> 從基線期至第12週心電圖(ECG)的變化
> 從基線期至第12週身體檢查結果的變化
> 從基線期至第12週實驗室安全性變數(血液學、生化學、荷爾蒙與尿液分析)的變化

藥物效力學:
> 從基線期至第12週醣化白蛋白(GA)、空腹血糖(FPG)、C胜肽、空腹胰島素與升糖素的變化
> 從基線期至第12週胰島素阻抗性(胰島素阻抗性的體內平衡模型評估指數,HOMA-IR)與β細胞功能(β細胞功能的體內平衡模型評估指數,HOMA-β)的變化
> 從基線期至第12週空腹血脂(總膽固醇、低密度脂蛋白[LDL]、高密度脂蛋白[HDL]、非高密度脂蛋白[Non-HDL]、超低密度脂蛋白[VLDL]、三酸甘油酯與游離態脂肪酸)的變化
> 從基線期至第12週體重的變化
> 從基線期至第12週腰圍的變化
> 從基線期至第12週身體質量指數(BMI)的變化

藥物動力學:
> AUC0-24h: 0至24小時的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AUC0-24h)
> Cmax:最高濃度
> Tmax:達到Cmax的時間
> AUC [0-t, ss]:從時間0至第一個用藥間隔τ結束的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其中,每天下午用藥的τ=24小時,一天兩次用藥的τ=10小時
> AUC0-last:從時間0至最後可量化劑量的血漿濃度之時間點的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
> 擬似清除率CL/F
> 谷底期血漿濃度(第14天,第4、8、12週)
> TTP273的代謝產物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始具有本試驗參加資格。
1. 年齡從20歲到75歲(含)。
2. 男性或不具生育能力(絕育及/或已停經)的女性受試者。男性受試者以及其性伴侶,在試驗過程中和末次給藥後1個月,同意採取可靠的避孕方式(雙側輸精管結紮、完全禁慾,以及若使用子宮內避孕器,應同時使用保險套及/或陰道隔膜之類的避孕器)。不具生育能力之女性的定義為已接受雙側輸卵管結紮、雙側卵巢切除或全子宮切除手術(有病歷紀錄)。已停經女性的定義為:已停經12個月以上且未接受其他藥物治療,並且濾泡刺激素(FSH)量值在更年期範圍內。
3. 身體質量指數(BMI)20至40公斤/平方公尺(含)之間,且體重≧45kg。
4. 已接受飲食與運動治療的T2DM確診受試者(先前未曾接受藥物治療者)及/或篩選前已接受穩定劑量之metformin (二甲二胍)(至少1000mg/天)治療至少60天的受試者。先前未曾接受糖尿病藥物治療的受試者(在篩選前6個月內,接受糖尿病治療的時間須少於2週)。
5. 基線/隨機分組前10天從中心實驗室篩查獲得的醣化血色素(HbA1c)值為7.5%至10.5%(含)之間。
6. 篩選期空腹血糖(FPG)在7.0mmol/L (126mg/dL)和13.9mmol/L (250mg/dL) (含)之間;篩選時C胜肽;(C-peptide)濃度≧0.8ng/mL。
7. 整體健康狀況穩定,在過去一年內沒有重大手術或重大傷害病史;亦無活動性感染。任何慢性疾病皆應保持穩定,亦即試驗期間不致出現嚴重惡化、需要多次更換藥物、住院或需要加強監測。
8. 受試者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同意書中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若您有下列任一情況,您將無法參加本研究計畫:
排除條件:
1. 確診罹患第1型糖尿病,年輕人成年型糖尿病,曾接受胰臟手術,需要胰島素治療的第二型糖尿病,其他不尋常或罕見形式的糖尿病,或篩選前1年內有糖尿病酮酸血症的病史。
2. 在篩選前6個月內曾因低血糖症發作而需由受試者以外的人員給予靜脈注射葡萄糖、肌肉注射升糖素或口服碳水化合物(例如果汁)。
3. 從篩選前2個月內至追蹤訪視為止,禁止使用metformin以外的任何抗糖尿病藥物,包括(但不限於)胰島素、α-葡萄糖苷酶抑制劑(例如acarbose)、thiazolidinedione類藥物、GLP-1類似物、二肽基肽酶-4抑制劑、bromocriptine、以及metformin以外的磺醯基尿素類藥物。
4. 在篩選之前2個月內,不得使用已知會影響葡萄糖代謝的其他藥物或補充品。預期會在本試驗期間使用或需要使用這些藥物的受試者亦須排除。此類藥物包括(但不限於):
a) 精神疾病治療藥物,包括olanzapine、risperidone、clozapine、quetiapine與haloperidol。
b) 傳統中草藥。
c) 減肥藥、食慾抑制劑或「新陳代謝促進劑」補充品。
d) 長期使用任何劑量的皮質類固醇(例如prednisone、dexamethasone、methylprednisolone或hydrocortisone)。但:
i. 可允許短期(≦ 7天)使用口服型或非經腸道的皮質類固醇(例如用於紓解過敏性病徵或症狀)或關節內注射類固醇(每6個月最多一次),但最後一次回診後14天內除外。
ii. 允許使用吸入性、鼻內與外用皮質類固醇。
5. 先前曾接受肥胖治療手術或具有可能影響藥物吸收的任何臨床顯著狀況(例如嚴重胃輕癱、胃繞道手術、胃切除術、腸切除、活動性發炎性腸道疾病或胰臟功能不全)。
6. 篩選前3個月內參加任何正式的減肥計畫,或體重波動幅度 > 5%,或篩選前3個月內曾接受核准用來減重的藥物治療,或考慮在試驗期間接受此類治療。
7. 在篩選前6個月內,患有未控制的嚴重心腦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血管重建、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心衰竭(NYHA功能類別 ≧ 2)。
8. 篩選時持續存在未控制的高血壓,其定義為:休息至少5分鐘後的坐姿收縮壓(SBP) ≧ 160 mmHg及/或舒張壓(DBP)≧ 100 mmHg,且經同日或另一個篩選日的最多3次重複評估證實。
9. 篩選時12導程心電圖顯示QTcF間隔男性 > 450毫秒或女性 > 470毫秒,且經篩選期間的至少一次重複確認,或基期時進行的三重複心電圖的QTcF間隔平均值超過上述數值,且無任何單一數值 > 500毫秒。此排除條件不適用於束支傳導阻滯的受試者或心電圖顯示裝有心臟節律器的受試者。
10. 有長QT症候群的家族史或個人病史;在未使用心臟節律器的情況下,過去或目前存在第二級或更高級別的房室傳導阻滯。
11. 在篩選前一年內,患有未控制的慢性呼吸系統疾病,包括(但不限於)COPD、嚴重氣喘、嚴重肺炎、活動性肺結核。
12. 有胰臟炎病史或篩選時急性胰臟炎風險高(例如已知的膽道膽結石病史或三酸甘油脂濃度極高[> 500 mg/dL])。
13. 在篩選前一年內,有未控制的嚴重消化系統疾病,包括(但不限於)發炎性腸道疾病、伴隨出血、穿孔或阻塞等併發症的消化性潰瘍;出血性結腸炎與嚴重膽道感染。
14. 存在活動性病毒性肝炎或任何形式的肝硬化,經證實的丙氨酸轉胺酶(ALT)或天門冬氨酸轉胺酶(AST)≧1.5倍正常值上限;總膽紅素(TBIL)>1.5倍正常值上限。
15. 腎功能不全,其定義為:以腎臟疾病飲食改進(Modification of Diet in Renal Disease,MDRD)公式估計的腎小球濾過率(eGFR)< 60 mL/min/1.73 m2。
16. 多發性內分泌腫瘤症候群第2型(MEN-2)的病史或髓質性甲狀腺癌的家族史。
17. 精神上或法律上的失能。
18. 篩選期之前5年內的惡性腫瘤診斷(基底細胞皮膚癌或鱗狀細胞皮膚癌除外)。
19. 目前酗酒或篩選前2年內有過量飲酒歷史。過量飲酒的定義為:女性每週飲酒超過7杯,男性每週飲酒超過14杯,其中1杯包含14克酒精, 等於例如5盎司(150毫升)葡萄酒或12盎司(360毫升)啤酒或1.5盎司(45毫升)烈酒。
20. 篩選前5年內有藥物濫用史或試驗前的藥物篩檢結果呈陽性,除非篩檢確認的藥物與有紀錄的處方藥物相同。
21. 已知或疑似對試驗產品過敏、有明確的藥物過敏史(尤其曾對與本試驗中所用藥物有相似結構的藥物過敏者),以及患有過敏性疾病者。
22. 驗孕結果陽性;哺餵母乳;受試者計劃在篩選至最後一次用藥之後6個月內懷孕。
23. 參加了某臨床試驗或接受研究中的藥品,末次給藥仍處於在篩選前30天或5個半衰期(視何者時間較長)之內,或篩選時仍處於在其他臨床試驗藥品追蹤期間內。
24. 不願意或無法遵循試驗計畫書中所述的程序。
25. 試驗主持人或受指定的醫師認為受試者因有任何其他原因而不適合參加本臨床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0 人

  • 全球人數

    9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