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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BB-101-001A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888053

2016-04-01 - 2021-12-01

Phase I

尚未開始2

召募中3

一項臨床一期、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研究外用BB-101(新人類重組表皮生長因子)治療糖尿病性下肢及腳部潰瘍之安全性、耐受性及療效。

  • 試驗申請者

    佳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寶血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戴念梓 整形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育賢 整形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李書欣 整形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潘信誠 整形外科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臺灣區總主持人

潘信誠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糖尿病性下肢及腳部潰瘍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 評估試驗藥品(BB-101)相較於安慰劑(與試驗藥品相仿但缺乏有效成分)對潰瘍治療的安全性、耐受性及免疫抗原性。 次要目的 • 瞭解試驗藥品(BB-101)相較於安慰劑對於潰瘍的療效。 • 分析試驗藥品(BB-101)的血中濃度。

藥品名稱

BB-101

主成份

rhNEGF

劑型

Vial

劑量

20

評估指標

主要安全性終點評估指標:
• 局部反應(評估目標潰瘍及其周圍對紅、腫、熱、痛的反應和嚴重性)的發生率和嚴重性。
• 藥物不良反應的發生率和嚴重性。
• 臨床檢驗項目(血液學、生化學、血液凝固學和尿液分析)異常的發生率和嚴重性。
• 心電圖基準數值變化。
• 生命徵像測量(血壓、心率和體溫)基準數值變化。
• 在試驗第1天(投藥前)、第14天、第28天和第42天測得BB-101抗體的存在。

次要終點評估指標:
• 治療4週期間,受試者目標潰瘍完全癒合(定義為再生上皮形成,潰瘍處無滲出液且不需覆蓋敷料)的比例。
• 相較於基準數值,在第3、7、14、21、28天或提前終止試驗時目標潰瘍的面積變化。
• 試驗藥品BB-101的血中濃度。

主要納入條件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適合參加本試驗
1. 年滿20歲以上之男性或女性;
2. 患有第一型或第二型的糖尿病;
3. 糖化血色素(HbA1c) ≤ 12%;
4. 於篩選期時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下肢或腳部潰瘍:
a. 膝蓋以下
b. 清創後面積為0.5 – 20.0 cm2,於第一次回診(Visit 1)量測並於第二次回診(Visit 2)確認
c. 範圍從表皮到真皮,可能包含部分的骨頭、肌腱或韌帶(依據Wagner糖尿病足潰瘍分級系統的第一至二級)
d. 儘管有合宜的照護,潰瘍持續存在距離第一次回診(Visit 1) 4周以上的時間
e. 沒有臨床症狀及感染
5. 有足夠的動脈血供應於進行試驗的下肢或腳部,定義為:都普勒超音波檢查、踝肱血壓指數(ABPI) ≥ 0.50、或腳趾壓力 > 30 mmHg;
說明: 若受試者的踝肱血壓指數介於< 0.7並且≥ 0.5,則必須接受適當的治療以改善循環,包含透過藥物或外科手術等方式。ABPI是各腿部的足背或脛後動脈的最高收縮壓相對於左臂和右臂肱動脈的最高收縮壓的比率。
6.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受試者於給予試驗藥品前必須為血清懷孕檢查陰性且願意於試驗進行中使用有效的避孕方式。若經手術絕育或停經至少一年(連續12個月都沒有月經)則可排除於此項條件。有效避孕方式包含口服避孕藥、注射或植入性荷爾蒙、子宮內避孕器、輸卵管結紮(施行於篩選期前一年以上)或雙重阻隔性避孕法(例如:子宮帽加上保險套);
7. 願意配合試驗中對於潰瘍照護的程序;
8. 能夠了解並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且願意配合試驗程序。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若有下列任一情況者,不能參加本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1. 該潰瘍經臨床診斷為感染(感染的定義:有2種以上的發炎或化膿的典型症狀);
2. 該潰瘍所在的下肢或腳部有蜂窩性組織炎或壞疽;
3. 距該潰瘍< 2 cm 處有另一個開放性潰瘍,並位於同一下肢或腳部;
4. 潰瘍位於腳後跟;
5. 該潰瘍主要由未治療的動脈供血不足或與糖尿病無關的其他疾病所引起;
6. 受試者患有與截肢後不完全癒合相關的潰瘍;
7. 該潰瘍區域伴隨有急性或慢性骨髓炎;
8. 任何下肢或腳部的型態異常會影響潰瘍的減壓,包含急性Charcot骨關節病;
9. 第一次回診(Visit 1)前4周內使用血小板相關製劑(例如:becaplermin)或其他生長因子治療該潰瘍;
10. 接受過自體或異體移植、或皮膚替代物、或活體皮膚相似物(例如:Dermagraft® 或 Apligraf®)治療該潰瘍或第一次回診(Visit 1)前2周內進行高壓氧治療;
11. 第一次回診(Visit 1)前7天內使用任何外用抗菌劑或酵素清創處理;
12. 第一次回診(Visit 1)前30天內使用全身性類固醇(吸入性除外)、免疫抑制劑、放射線治療、或化療,或者於試驗期間可能接受上述任一種治療;
13. 有癌症病史或目前有癌症,下列除外: 基底細胞癌,皮膚原位鱗狀細胞癌,或已經治療但沒有復發跡象的原位子宮頸癌,或已經治療過的皮膚鱗狀細胞癌,在開始接受本試驗藥物治療前5年內沒有復發跡象。
14. 除了糖尿病外罹患有血管炎、結締組織疾病、或其他任何會阻礙潰瘍癒合的疾病;
15. 患有鐮刀型紅血球疾病;
16. 經醫師診斷具有臨床上顯著異常的心電圖結果,包含但不限於:
a. 篩選檢查時顯示QTc間距延長,定義為男性受試者≥450毫秒,女性受試者≥460毫秒
b. 顯著的ST節段-T波變化或左束支傳導阻滯(LBBB)
17. 有任何不穩定的心血管疾病,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本研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a. 過去曾診斷或現在仍有依據紐約心臟病協會(NYHA)分級為第III級或第IV級鬱血性心衰竭。
b. 篩選檢查前12週內曾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或接受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PCI)或冠狀動脈繞道手術(CABG)。然而,經適當治療的穩定性心絞痛的受試者,在試驗主持醫師評估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被納入。
18. 在篩選期發生下列實驗室檢查結果:血清肌酸酐(serum creatinine) > 2.5 mg/dL; 天門冬胺酸轉胺脢(AST)或丙氨酸轉胺酶(ALT) > 2x 正常值上限(ULN);
19. 營養不良(定義為血清白蛋白[serum albumin] < 2.5 g/dL);
20. 有藥物或酒精成癮病史可能會影響試驗遵從度或試驗安全;
21. 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病史;
22. 已知對BB-101或安慰劑的成分過敏;
23. 使用試驗藥物前30天內參與其他藥物或器材的臨床試驗;
24. 懷孕、哺乳或預計在6個月內懷孕;
25. 任何社交或醫療狀況,醫師判斷會阻礙受試者提供受試者同意書、使受試者在試驗中不安全、影響試驗結果的解讀、或影響試驗目的;
26. 有對治療或回診配合度低的紀錄。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1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