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SLAN001-012
2017-04-05 - 2018-09-27
Phase II/III
終止收納2
試驗已結束1
ICD-10C16.0
賁門部惡性腫瘤
ICD-9151.9
胃惡性腫瘤
Varlitinib加上mFOLFOX6相較於安慰劑加上mFOLFOX6使用於未曾接受全身性治療的HER1/ HER2共同表現晚期或轉移性胃癌受試者的一項二部分、第2/3期、多中心、雙盲、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亞獅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亞獅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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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試驗已結束
適應症
HER1/ HER2共同表現晚期或轉移性胃癌
試驗目的
第 2 期部分
主要目標:
比較Varlitinib併用mFOLFOX6與安慰劑併用mFOLFOX6的療效,評估方法為12週時腫瘤大小(TS)的自基準期以來百分比變化。
第 3 期部分:
主要目標:
依據 OS,比較Varlitinib併用mFOLFOX6與安慰劑併用mFOLFOX6的 療效。
藥品名稱
Varlitinib
主成份
Varlitinib
劑型
Film Coated Tablets
劑量
100 mg/ Tablet
評估指標
療效指標:
第 2 期部分
主要療效指標
第12週的TS自基準期以來百分比變化:定義為由ICR評估且依據RECIST版本1.1標準定義之目標病灶最長直徑總和的自基準期以來百分比變化。
第 3 期部分
主要療效指標
整體存活期(O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任何死因死亡間的時間任何已於分析之前死亡而未確知其死訊之受試者,將依據已知仍存活之最後一次紀錄日期劃分。
第 2 期部分
主要療效指標
第12週的TS自基準期以來百分比變化:定義為由ICR評估且依據RECIST版本1.1標準定義之目標病灶最長直徑總和的自基準期以來百分比變化。
第 3 期部分
主要療效指標
整體存活期(O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任何死因死亡間的時間任何已於分析之前死亡而未確知其死訊之受試者,將依據已知仍存活之最後一次紀錄日期劃分。
主要納入條件
第2期和第3期的試驗族群將包含未曾接受全身性治療、且具有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1(HER1)/ HER2共同表現-之晚期或轉移性胃癌受試者。受試者必須能夠提供書面同意、符合所有納入條件且未符合任一排除條件。
第 2 期的納入條件
僅有當受試者符合所有下列條件時,方可進入本試驗:
1. 受試者在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時已達所在國家的法定年齡。
2. 受試者患有經組織學確認之局部晚期、復發性或轉移性胃腺癌或胃-食道接合處(GEJ)癌,包含 Siewert 第 I、II 或 III 型。
3. 必須提供一份未染色之庫存腫瘤組織檢體,且份量應足以進行有關HER1和HER2表現狀態的實驗室分析。若無庫存腫瘤組織,受試者必須同意進行新鮮粗針切片檢查,以取得足夠的腫瘤組織。
4. 受試者的腫瘤依據標準條件的免疫組織化學(IHC)證據顯示 HER1(程度為+或++或+++)和 HER-2(程度為+或++)之表現。受試者帶有經IHC確認之HER-2過度表現且程度為+++,以及受試者帶有經IHC確認之HER2 2+且由螢光原位雜交(FISH)確認HER2基因擴增但無法接受trastuzumab*。
*可透過下列方式判定無法接受trastuzumab:
在1至2個週期的trastuzumab治療後對trastuzumab 過敏(未伴隨惡化性疾病 [疾病惡化])
在1至2個週期的trastuzumab治療後,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自基準期以來降低10%以上,且低於50%(未伴隨疾病惡化)
5. 具有依據RECIST版本1.1定義之放射學可測量疾病
6. 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表現狀態為 0至1
7. 估計預期餘命超過4個月
8. 能夠吞嚥和口含口服藥物
9. 受試者具備充分之器官與血液學功能:
a) 血液學功能如下:
i.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ANC) 1.5 × 109/L
ii. 血小板計數 100 × 109/L
iii. 血紅素9 g/dL(測量基準期血液學資料前一週內不允許輸注紅血球濃厚液)。
b) 腎功能如下:
i. 血清肌酸酐 1.5x 正常值上限(ULN)或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eGFR) >60 mL/min/1.73m2
c) 肝功能如下:
i. 總膽紅素 1.5 × ULN
ii. 天門冬胺酸轉胺(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2.5 x ULN(或患有肝臟轉移之受試者為;5 x ULN)
iii. 白蛋白25 g/L
10. 有關未停經具生育能力女性和停經後12個月內的女性,隨機分配前7天內血清人類絨毛膜性腺刺激素(HCG)/或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11. 試驗期間願意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式(失敗率<1%)。
第 3 期部分的納入條件
1. 受試者在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時已達所在國家的法定年齡。
2. 受試者患有經組織學確認之局部晚期、復發性或轉移性胃腺癌或GEJ癌,包含Siewert第 I、II或III類。
3. 必須提供一份未染色之庫存腫瘤組織檢體,且份量應足以進行有關HER1和HER2表現狀態的實驗室分析。若無庫存腫瘤組織,受試者必須同意進行新鮮粗針切片檢查,以取得足夠的腫瘤組織。
4. 受試者的腫瘤經IHC證明為表現HER1(程度為+或++或+++)和HER-2(程度為+或++)。受試者帶有經IHC確認之HER-2過度表現且程度為+++,以及受試者帶有經IHC確認之HER2 2+且由FISH確認HER2基因擴增但無法接受trastuzumab*。
*可透過下列方式判定無法接受trastuzumab:
在1至2個週期的trastuzumab治療後對trastuzumab 過敏(未伴隨疾病惡化)
在1至2個週期的trastuzumab治療後,LVEF自基準期以來降低10%以上,且低於50%(未伴隨疾病惡化)
5. 受試者的ECOG 體能表現狀態為 0至1
6. 能夠吞嚥和口含口服藥物
7. 受試者具備充分之器官與血液學功能:
a) 血液學功能如下:
i. ANC 1.5 x 109/L
ii. 血小板計數 100 × 109/L
iii. 血紅素 (HgB) 9 g/dL(測量基準期血液學資料前一週內不允許輸注紅血球濃厚液)。
b) 腎功能如下:
i. 血清肌酸酐 1.5x ULN或 eGFR >60 mL/min/1.73m2
c) 肝功能如下:
i. 總膽紅素 1.5 × ULN
ii. AST和ALT2.5 x ULN(或患有肝臟轉移之受試者為≤5 x ULN)
iii. 白蛋白;25 g/L
8. 有關未停經具生育能力女性和停經後12個月內的女性,隨機分配前7天內血清HCG/或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9. 試驗期間願意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失敗率<1%)。
第 2 期的納入條件
僅有當受試者符合所有下列條件時,方可進入本試驗:
1. 受試者在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時已達所在國家的法定年齡。
2. 受試者患有經組織學確認之局部晚期、復發性或轉移性胃腺癌或胃-食道接合處(GEJ)癌,包含 Siewert 第 I、II 或 III 型。
3. 必須提供一份未染色之庫存腫瘤組織檢體,且份量應足以進行有關HER1和HER2表現狀態的實驗室分析。若無庫存腫瘤組織,受試者必須同意進行新鮮粗針切片檢查,以取得足夠的腫瘤組織。
4. 受試者的腫瘤依據標準條件的免疫組織化學(IHC)證據顯示 HER1(程度為+或++或+++)和 HER-2(程度為+或++)之表現。受試者帶有經IHC確認之HER-2過度表現且程度為+++,以及受試者帶有經IHC確認之HER2 2+且由螢光原位雜交(FISH)確認HER2基因擴增但無法接受trastuzumab*。
*可透過下列方式判定無法接受trastuzumab:
在1至2個週期的trastuzumab治療後對trastuzumab 過敏(未伴隨惡化性疾病 [疾病惡化])
在1至2個週期的trastuzumab治療後,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自基準期以來降低10%以上,且低於50%(未伴隨疾病惡化)
5. 具有依據RECIST版本1.1定義之放射學可測量疾病
6. 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表現狀態為 0至1
7. 估計預期餘命超過4個月
8. 能夠吞嚥和口含口服藥物
9. 受試者具備充分之器官與血液學功能:
a) 血液學功能如下:
i.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ANC) 1.5 × 109/L
ii. 血小板計數 100 × 109/L
iii. 血紅素9 g/dL(測量基準期血液學資料前一週內不允許輸注紅血球濃厚液)。
b) 腎功能如下:
i. 血清肌酸酐 1.5x 正常值上限(ULN)或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eGFR) >60 mL/min/1.73m2
c) 肝功能如下:
i. 總膽紅素 1.5 × ULN
ii. 天門冬胺酸轉胺(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2.5 x ULN(或患有肝臟轉移之受試者為;5 x ULN)
iii. 白蛋白25 g/L
10. 有關未停經具生育能力女性和停經後12個月內的女性,隨機分配前7天內血清人類絨毛膜性腺刺激素(HCG)/或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11. 試驗期間願意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式(失敗率<1%)。
第 3 期部分的納入條件
1. 受試者在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時已達所在國家的法定年齡。
2. 受試者患有經組織學確認之局部晚期、復發性或轉移性胃腺癌或GEJ癌,包含Siewert第 I、II或III類。
3. 必須提供一份未染色之庫存腫瘤組織檢體,且份量應足以進行有關HER1和HER2表現狀態的實驗室分析。若無庫存腫瘤組織,受試者必須同意進行新鮮粗針切片檢查,以取得足夠的腫瘤組織。
4. 受試者的腫瘤經IHC證明為表現HER1(程度為+或++或+++)和HER-2(程度為+或++)。受試者帶有經IHC確認之HER-2過度表現且程度為+++,以及受試者帶有經IHC確認之HER2 2+且由FISH確認HER2基因擴增但無法接受trastuzumab*。
*可透過下列方式判定無法接受trastuzumab:
在1至2個週期的trastuzumab治療後對trastuzumab 過敏(未伴隨疾病惡化)
在1至2個週期的trastuzumab治療後,LVEF自基準期以來降低10%以上,且低於50%(未伴隨疾病惡化)
5. 受試者的ECOG 體能表現狀態為 0至1
6. 能夠吞嚥和口含口服藥物
7. 受試者具備充分之器官與血液學功能:
a) 血液學功能如下:
i. ANC 1.5 x 109/L
ii. 血小板計數 100 × 109/L
iii. 血紅素 (HgB) 9 g/dL(測量基準期血液學資料前一週內不允許輸注紅血球濃厚液)。
b) 腎功能如下:
i. 血清肌酸酐 1.5x ULN或 eGFR >60 mL/min/1.73m2
c) 肝功能如下:
i. 總膽紅素 1.5 × ULN
ii. AST和ALT2.5 x ULN(或患有肝臟轉移之受試者為≤5 x ULN)
iii. 白蛋白;25 g/L
8. 有關未停經具生育能力女性和停經後12個月內的女性,隨機分配前7天內血清HCG/或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9. 試驗期間願意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失敗率<1%)。
主要排除條件
第 2 期和第 3 期的排除條件
僅有當受試者未符合任何下列條件時,方可進入本試驗的二個期別:
1. 受試者帶有經IHC確認之HER-2過度表現且程度為+++,或者受試者帶有經IHC確認之HER2 2+且由FISH確認HER2基因擴增陽性。
2. 曾因無法手術、局部晚期、復發性或轉移性胃腺癌或GEJ癌接受全身性抗癌治療。然而,若受試者在(術前)輔助治療的超過6個月後疾病惡化,則允許曾接受(術前)輔助化療。
3. 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28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4. 受試者具有腦部病灶,稱為腦部轉移(除非曾接受治療且控制良好至少4週)。
5. 受試者患有吸收不良症候群、嚴重影響腸胃功能之疾病、胃部或小腸大量切除、或是吞嚥與口含口服藥物有困難者。
6. 受試者患有無法控制之共伴疾病,包括但不限於進行中或活動性感染、NYHA III或IV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心絞痛、臨床上顯著之心律不整、糖尿病、高血壓或是可能限制受試者對試驗要求之配合的精神疾病/社交狀況
7. 受試者曾具有其他惡性腫瘤的任何病史,除非已緩解超過1年。(不排除已接受可治癒性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和子宮頸原位癌)。
8.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
9. 受試者曾接受Varlitinib治療。
10. 受試者在開始Varlitinib治療之前曾接受其他研究性藥物及/或使用研究性醫療器材。
11. 目前正在接受或於過去 28天內曾接受放療或局部治療。
12. 受試者具有因之前另一種研究性藥物及/或之前癌症治療引起的未緩解或不穩定嚴重毒性(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 4.03等級2)(不包括掉髮)。
13. 受試者已知曾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失償性肝硬化、B型肝炎感染且B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超過2000 IU/mL或C型肝炎(未曾接受治療或治療後未產生持續病毒反應)病史。
14. 已知過去1年內曾藥物成癮。
15. 受試者於試驗期間需要持續使用質子幫浦抑制劑治療。
16. 曾經罹患或是目前患有任何下列疾病,包括臨床重大心血管、呼吸系統、肝臟、腎臟、血液、腸胃道、內分泌、免疫系統、皮膚、神經或精神疾病,或依據試驗主持人意見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有效性之任何其他病症
僅有當受試者未符合任何下列條件時,方可進入本試驗的二個期別:
1. 受試者帶有經IHC確認之HER-2過度表現且程度為+++,或者受試者帶有經IHC確認之HER2 2+且由FISH確認HER2基因擴增陽性。
2. 曾因無法手術、局部晚期、復發性或轉移性胃腺癌或GEJ癌接受全身性抗癌治療。然而,若受試者在(術前)輔助治療的超過6個月後疾病惡化,則允許曾接受(術前)輔助化療。
3. 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28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4. 受試者具有腦部病灶,稱為腦部轉移(除非曾接受治療且控制良好至少4週)。
5. 受試者患有吸收不良症候群、嚴重影響腸胃功能之疾病、胃部或小腸大量切除、或是吞嚥與口含口服藥物有困難者。
6. 受試者患有無法控制之共伴疾病,包括但不限於進行中或活動性感染、NYHA III或IV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心絞痛、臨床上顯著之心律不整、糖尿病、高血壓或是可能限制受試者對試驗要求之配合的精神疾病/社交狀況
7. 受試者曾具有其他惡性腫瘤的任何病史,除非已緩解超過1年。(不排除已接受可治癒性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和子宮頸原位癌)。
8.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
9. 受試者曾接受Varlitinib治療。
10. 受試者在開始Varlitinib治療之前曾接受其他研究性藥物及/或使用研究性醫療器材。
11. 目前正在接受或於過去 28天內曾接受放療或局部治療。
12. 受試者具有因之前另一種研究性藥物及/或之前癌症治療引起的未緩解或不穩定嚴重毒性(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 4.03等級2)(不包括掉髮)。
13. 受試者已知曾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失償性肝硬化、B型肝炎感染且B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超過2000 IU/mL或C型肝炎(未曾接受治療或治療後未產生持續病毒反應)病史。
14. 已知過去1年內曾藥物成癮。
15. 受試者於試驗期間需要持續使用質子幫浦抑制劑治療。
16. 曾經罹患或是目前患有任何下列疾病,包括臨床重大心血管、呼吸系統、肝臟、腎臟、血液、腸胃道、內分泌、免疫系統、皮膚、神經或精神疾病,或依據試驗主持人意見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有效性之任何其他病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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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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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