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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331-10-237

2012-03-30 - 2014-06-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ICD-10F20.9

非特定的思覺失調

ICD-9295.90

精神分裂症

一項長期、第 3 階段、多中心、開放標籤試驗,旨在評估口服 OPC-34712 作為精神分裂症成年患者維持治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坤波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周煌智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廖定烈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藍先元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7 終止收納

適應症

精神分裂症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評估口服 OPC-34712 作為精神分裂症成年患者單一療法的長期安全性和耐受性。此試驗將以門診方式進行。 次要目的:評估口服 OPC34712 作為精神分裂症成年患者單一療法的長期療效。

藥品名稱

OPC-34712

主成份

OPC-34712

劑型

錠劑

劑量

1, 2, 3, 4

評估指標

這是一項多中心、52 週、開放標籤試驗,旨在評估口服 OPC34712(每天 1 至 4 毫克)作為精神分裂症成年患者單一療法的長期安全性、耐受性和療效。此試驗將以門診方式進行。將自合格受試者中抽出參與本試驗的人選,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這些受試者被認為將可能從口服 OPC-34712 治療精神分裂症的單一療法中獲益,並將納入第 3 階段雙盲療效試驗(即試驗 331-10-230 或試驗 331-10-231)的銜接性受試者以及從未參與第 3 階段雙盲試驗的新受試者。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標準:
1. 在展開計畫書要求的任何程序前,能夠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的受試者。
2. 主要試驗主持人認為能夠瞭解試驗性質並遵守計畫書規定,包括開立的用藥劑量與方式、藥片攝取以及停用禁用伴隨藥物,以及評估表得分穩定的受試者。
3. 已完成試驗 331-10-230 中 6 週的隨機分配後治療,且試驗主持人認為有機會因口服 OPC-34712 作為精神分裂症單一療法而獲益的受試者。
4. 在提供試驗 331-10-237 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介於 18 到 65 歲之間(含 18 與 65 歲)的男性和女性受試者。

5. 試驗 331-10-230 最後一次回診時為門診病人。因心理社會原因(例如因為與受試者潛在精神病況無關的原因而無家可歸或需要庇護)住院者,在納入試驗 331-10-237 時會視為門診病人。

排除標準:

1. 有性生活而且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男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後 30 天內,和其伴侶未採取兩種不同的避孕方法,或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後 30 天內不保持禁欲者。
2. 在接受試驗 331-10-237 的開放性藥物 OPC-34712 之前,正在哺乳和(或)懷孕試驗結果呈陽性的女性。
3. 在參加第三期雙盲試驗(亦即試驗 331-10-230)期間,發生計畫書規定重大違規的受試者。
4. 根據病史,對抗精神病藥物治療出現抗藥性和(或)治療無效,或病史上對 clozapine 無反應,或僅對 clozapine 治療有反應的精神分裂症受試者。
5. 目前確立精神分裂症以外 DSM-IV-TR 第一軸診斷的受試者。
6. 最近 30 天中曾出現急性憂鬱症狀,且試驗主持人認為該症狀需要採用抗憂鬱藥物治療的受試者。
7. 具有明顯暴力行為風險的受試者。
8. 表現出顯著自殺風險的受試者。
9. 進入試驗時,具有臨床嚴重遲發性運動障礙(非自主身體動作)的受試者。
10. 進入試驗時,BARS 靜坐不能臨床整體評估得到 5 分(嚴重坐立不安)的受試者。
11. 在最近 180 天內,符合 DSM-IV-TR 物質(包括酒精與苯重氮基鹽類藥物,但不包括咖啡因和尼古丁)濫用或物質依賴標準的受試者。
12. 篩選/基準期時,出現甲狀腺機能減退或甲狀腺機能亢進(經過藥物治療後至少在近 90 天病情已穩定的情形除外)及(或)游離甲狀腺素(Free T4)異常的受試者。
13. 目前患有臨床嚴重的神經、肝臟、腎臟、代謝、血液、免疫、心血管、肺臟或胃腸疾病,例如心肌梗塞、充血性心臟衰竭、HIV 血清陽性狀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慢性 B 型或 C 型肝炎病史的受試者。如果受試者的狀況輕微或受到良好控制,在試驗期間不會造成顯著的不良事件或干擾安全性或療效的評估,則可考慮接受。
14. 排除患有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IDDM)(亦即任何使用胰島素者)的受試者。患有非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的受試者,若經一套研究標準認定病情穩定,可能有資格參與研究。
15. 患有未受控制的高血壓(舒張壓 > 95 mmHg)或是症狀性低血壓,或是起立性低血壓(亦即與仰臥血壓相比,站立至少三分鐘後收縮壓降低 ≥ 30 mmHg 及(或)舒張壓降低 ≥ 20 mmHg),或是發展出症狀的受試者。
16. 已知患有缺血性心臟病或是心肌梗塞、充血性心臟衰竭(無論是否受到控制)、曾有血管成形術、置入支架或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病史的受試者。
17. 具有癲癇或是癲癇發作病史的受試者,唯單次癲癇發作除外。
18. 古柯鹼或其他藥物濫用(不包括興奮劑和其他處方藥物及大麻)篩檢呈陽性的受試者。
19. 實驗結果、生命體徵結果或心電圖發現異常的受試者,且該異常結果具有醫療嚴重性,可能會影響受試者安全或試驗結果的判讀。
20. 在試驗期間可能需要禁用伴隨治療的受試者。
21. 在試驗 331-10-237 的篩選/基準期訪診後 60 天內,接受 ECT 的受試者。
22. 有抗精神病藥物惡性症候群病史的受試者。
23. 對於一類以上藥物有真正過敏反應病史(亦即不耐受)的受試者。
24. 遭到強制居留(非自願監禁)以進行精神病或生理疾病(例如傳染病)治療的受刑人或受試者,不得納入本試驗。
25. 試驗主持人認為不應參與本試驗的任何受試者。

主要排除條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10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