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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331-10-230

2012-01-05 - 2013-06-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ICD-10F25.9

非特定的情感思覺失調症

ICD-9295.73

亞慢性伴有急性發作,情感型精神分裂症

一項第 3 階段、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 OPC-34712 固定劑量(每天 4、2 及 1 毫克)治療急性精神分裂症成年患者的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藍先元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17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坤波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周煌智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廖定烈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精神分裂症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對照 OPC-34712 三個固定劑量各自與安慰劑治療急性精神分裂症成年患者的療效。 次要目的:對照 OPC-34712 三個固定劑量各自與安慰劑治療急性精神分裂症成年患者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藥品名稱

OPC-34712

主成份

OPC-34712

劑型

錠劑

劑量

4, 2, and 1 mg/day

評估指標

主要結果變數:
確定療效的主要結果變數為使用最後觀察值推估 (last-observation-carried-forward, LOCF) 資料集,從基準期至第 6 週/提前終止 (Early Termination, ET) 之活性與負性症狀量表 (Positive and Negative Syndrome Scale, PANSS) 總分變化。
主要進行的統計比較是以每天 4 毫克 OPC-34712 組與安慰劑及以每天 2 毫克 OPC-34712 組與安慰劑的效果相比。將應用兩邊阿爾法為 0.05 的 Hochberg 程序,對照這兩個主要比較的重複度。主要分析中從基準期至第 6 週/ET 的 PANSS 總分變化資料將應用以基準期值作為共變數,治療和試驗中心作為主要效果的變異數分析 (analysis of covariance, ANCOVA),這些個別 OPC-34712 劑量組與安慰劑之間的治療比較將按比較其最小均方進行。根據所觀察個案資料集進行的分析,以及根據所有可用資料進行的混合模式重複測量型分析,將作為主要療效指標的敏感性分析。如果根據 0.025 的阿爾法標準,至少一個較高劑量組相較於安慰劑的對比屬重大,則將進行每天 1 毫克 OPC-34712 與安慰劑的比較。
次要結果變數:
療效:關鍵的次要療效變數為從基準期至第 6 週/ET 的 CGI-S 分數變化,並將用主要療效指標分析和重複度糾正得到的阿爾法進行檢測。
其他次要療效指標如下:
• 從基準期至第 6 週/ET 的個體和社會功能量表 (Personal and Social Performance scale, PSP) 分數變化
• 從基準期至第 6 週/ET 的 PANSS 活性次量表分數變化
• 從基準期至第 6 週/ET 的 PANSS 負性次量表分數變化
• 第 6 週/ET 臨床改善度整體印象量表 (Clinical Global Impression - Improvement, CGI-I) 分數
• 在第 6 週/ET 反應率(定義為基準期 PANSS 總分減少 
30% 或 CGI-I 分數為 1(相當明顯改善)或 2(明顯改善)
• 試驗過程中因為缺乏療效之中止率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標準:
1. 在展開計畫書要求的任何程序前,能夠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的受試者。
2. 主要試驗主持人認為能夠瞭解試驗性質並遵守計畫書規定,包括開立的用藥劑量與方式、藥片攝取以及停用禁用伴隨藥物,以及評估表得分穩定的受試者。
3. 可提供自己和(或)其家人/朋友/看護人的聯絡資訊,證明其院外生活環境穩定的受試者。
4. 在提供受試者同意書時已確診為精神分裂症,且年齡介於 18-65 歲之間(含 18 歲與 65 歲)的男性和女性受試者。
5. 在進入試驗時,住院治療或持續住院治療可能有利於其急性復發精神分裂症的受試者。
6. 根據一套研究標準,目前正經歷精神病症狀急性惡化,且顯示其一般功能顯著退化的受試者。
7. 過去 12 個月內曾在門診接受抗精神病藥物治療,且藥物劑量與持續時間(至少 6 週)皆符合特定標準,且試驗主持人認為當時對該抗精神病藥物治療(clozapine 除外)反應良好的受試者。
8. 除目前發作外,未接受抗精神病治療時,有過症狀復發和(或)惡化病史的受試者。
9. 在試驗之前以及試驗期間,願意停用所有禁用的精神病治療藥物,以符合計畫書要求的清洗/除標準的受試者。
排除標準:
1. 有性生活而且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男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後 30 天內,和其伴侶未採取兩種不同的避孕方法,或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後 30 天內不保持禁欲者。
2. 在接受試驗 331-10-230 的試驗藥物之前,正在哺乳和(或)懷孕試驗結果呈陽性的女性。
3.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斷,顯示精神分裂症首發症狀的受試者。
4. 在基準期訪診時,已因目前急性發作住院治療超過 21 天的受試者,但不包括因心理社會原因住院治療者。
5. 篩選和基準期評估兩相比較之下,BPRS(簡明精神病量表)總分進步幅度超過 30% 的受試者。
6. 根據病史,對抗精神病藥物治療出現抗藥性和(或)治療無效,或病史上對 clozapine 無反應,或僅對 clozapine 治療有反應的精神分裂症受試者。
7. 目前確立精神分裂症以外 DSM-IV-TR 第一軸診斷的受試者。
8. 最近 30 天中曾出現急性憂鬱症狀,且試驗主持人認為該症狀需要採用抗憂鬱藥物治療的受試者。
9. 具有明顯的暴力行為風險;表現出顯著的自殺風險,如在過去 6 個月出現任何自殺念頭或是在過去 2 年內曾有過自殺行為;或是試驗主持人臨床判斷具有嚴重自殺風險的受試者。
10. 納入時具有臨床顯著遲發性運動障礙(非自主身體動作)的受試者。
11. 在篩選或是基準期時,BARS 靜坐不能臨床整體評估得到 5 分(嚴重坐立不安)的受試者。
12. 在最近 180 天內,符合 DSM-IV-TR 物質(包括酒精與苯重氮基鹽類藥物,但不包括咖啡因和尼古丁)濫用或物質依賴標準的受試者。
13. 篩選時,出現甲狀腺機能減退或甲狀腺機能亢進(經過藥物治療後至少在近 90 天病情已穩定的情形除外)及(或)游離甲狀腺素免疫分析(Free T4)異常的受試者。
14. 目前患有臨床嚴重的神經、肝臟、腎臟、代謝、血液、免疫、心血管、肺臟或胃腸疾病,例如心肌梗塞、充血性心臟衰竭、HIV 血清陽性狀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慢性 B 型或 C 型肝炎病史的受試者。如果受試者的狀況輕微或受到良好控制,在試驗期間不會造成顯著的不良事件或干擾安全性或療效的評估,則可考慮接受。
15. 排除患有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IDDM)(亦即任何使用胰島素者)的受試者。患有非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的受試者,若經一套研究標準認定病情穩定,可能有資格參與研究。
16. 患有未受控制的高血壓(舒張壓 > 95 mmHg)或是症狀性低血壓,或是起立性低血壓(亦即與仰臥血壓相比,站立至少三分鐘後收縮壓降低 ≥ 30 mmHg 及(或)舒張壓降低 ≥ 20 mmHg),或是發展出症狀的受試者。
17. 已知患有缺血性心臟病或是心肌梗塞、充血性心臟衰竭(無論是否受到控制)、曾有血管成形術、置入支架或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病史的受試者。
18. 具有癲癇或是癲癇發作病史的受試者,唯單次癲癇發作除外。
19. 古柯鹼或其他藥物濫用(不包括興奮劑和其他處方藥物及大麻)篩檢呈陽性的受試者。
20. 實驗結果、生命體徵結果或心電圖發現異常的受試者,且該異常結果具有醫療嚴重性,可能會影響受試者安全或試驗結果的判讀。
21. 在隨機分配之前或清洗/除期使用禁用伴隨藥物,或預計在試驗期間需要使用該藥物,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口服 aripiprazole、其他口服抗精神病藥物、持續型或長效型注射抗精神病藥物
• Fluoxetine 或 Symbyax、MAOI、citalopram 和 escitalopram、venlafaxine 和 desvenlafaxine、其他抗憂鬱藥物
• 情緒穩定劑(亦即鋰及(或)抗癲癇藥)
• Varenicline
• 苯重氮基鹽類藥物(在清洗/除期允許作為救援治療的口服 lorazepam、oxazepam、diazepam 或 clonazepam 除外)
• CYP2D6 抑制劑和 CYP3A4 抑制劑和誘導劑

22. 在篩選後 60 天內接受 ECT 的受試者。
23. 在任何之前的臨床試驗中接受 OPC-34712 的受試者。
24. 有抗精神病藥物惡性症候群病史的受試者。
25. 對於一類以上藥物有真正過敏反應病史(亦即不耐受)的受試者。
26. 遭到強制居留(非自願監禁)以進行精神病或生理疾病(例如傳染病)治療的受刑人或受試者,不得納入本試驗。
27. 在最近 180 天內曾經參加臨床試驗,或是在過去一年中參加兩次以上臨床試驗的受試者。
28. 試驗主持人認為不應參與本試驗的任何受試者。

主要排除條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6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