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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I1F-MC-RHBE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349295

2015-07-01 - 2019-10-29

Phase III

終止收納7

ICD-10L40.50

關節病型乾癬

ICD-10L40.52

乾癬性關節炎變形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的24週試驗接續長期評估使用Ixekizumab (LY2439821)於經歷生物疾病修飾抗風濕病藥物(bDMARD)的活性乾癬性關節炎(PsA)病患之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Eli Lilly and Company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得源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陳宏安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何宜承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魏正宗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藍忠亮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藍忠亮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黃毓惠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3 停止召募

Audit

試驗主持人 蔡呈芳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適應症

活性乾癬性關節炎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為比較相對於安慰劑,每週 2 次(Q2W)和每週 4 次(Q4W)80 毫克 ixekizumab 用於 治療使用生物疾病修飾抗風濕病藥物 (bDMARD)之活性乾癬性關節炎(PsA)病患 ,在第 24 週病患 達成 ACR20 反應之百分比測量。 主要的次要目標為,以下列措施,比較相對於安慰劑,每週 2 次(Q2W)和每週 4 次(Q4W) ixekizumab 80 毫克用於治療經歷 bDMARD 之活性 PsA 病患:  由基準點起至第 24 週,健康評估問卷—失能指標(HAQ-DI)的分數變化。  第 12 週之 ACR20 反應率。  第 12 週之 PASI 75 反應率(僅限於基準點時乾癬病變已超過 3% 身體表面積([BSA])之病 患)。  由基準點起至第 12 週, 里茲接骨點炎指數 (LEI)之變化(僅限於基準點時已患有接骨點炎 (enthesitis)之病患。  由基準點起至第 12 週,搔癢數字等級量表(NRS)的變化。(僅限於基準點時乾癬病變已≥3% BSA 的病患)。  本試驗計劃書中尚有其他次要試驗目標以及探索性目標。

藥品名稱

Ixekizumab(LY2439821)

主成份

Ixekizumab

劑型

subcutaneous Injection

劑量

80

評估指標

療效:本試驗中將進行以下療效評估:ACR20、ACR50、ACR70、個別 ACR 核心組合指標包括 TJC
(68 個關節)、SJC(66 個關節)、病患疼痛視覺類比量表評估(VAS)、病患疾病活性全球評估
VAS、醫師疾病活性全球評估 VAS、以 HAQ-DI 以及 C 反應蛋白(CRP)測定對病患生理功能之評估;
以 CRP 評估疾病活性分數(DAS28-CRP)、乾癬關節炎反應條件 (PsARC)、最小疾病活性(MDA)
計分; LEI、基礎里茲指炎指數 (LDI-B)、加拿大脊椎炎研究小組標準(SPARCC);巴斯僵直性脊椎
炎疾病活性指標(BASDAI);乾癬面積暨嚴重度指數(PASI)75、PASI 90、PASI 100;靜態醫師整體
評估 (sPGA); 身體表面積百分比;指甲乾癬嚴重度指標 (NAPSI);複合乾癬疾病活性指標
(CPDAI); 調整後慢性風濕性關節炎手部侵犯量化與評估計分方式 (mSACRAH)。
安全性:本試驗中將進行以下安全性評估:不良事件(AEs)、嚴重不良事件(SAEs)、疑似未預期嚴
重不良反應(SUSARs)、特別關注之不良事件(AESI)、合併用藥、坐姿血壓以及脈搏、心電圖
(ECGs)、理學評估、胸部 X 光檢查以及肺結核測試(TB)、尿液懷孕測試、以及實驗室評估包括但不
限於:化學、血液學、尿液分析以及免疫原性測試 (抗藥物抗體[ADAs])。
健康結果:本試驗中將進行以下健康結果量測: itch NRS、疲累嚴重度 NRS、醫療結果試驗之 36 項簡短
健康調查表 (SF-36)、皮膚學生活品質指數(DLQI)、僵直性脊椎炎生活品質問卷(ASQoL)、使用
歐洲生活品質-5 個面向-5 種層次健康及生活品質問卷 (EQ-5D 5L) 、評估健康可用度、工作能力與
活動力障礙問卷—特殊健康問題 (WPAI-SHP)、健康照護資源利用狀況、以及 16 項快速憂鬱症狀量
表—自我報告 (QIDS–SR16)。
生物分析:以經過確效的方法測定具有免疫活性之 ixekizumab 於人體血清的濃度。.
藥物動力學試驗:將於選定的回診中取得血液檢體,採集 4 個檢體批次,測定 ixekizumab 以及抗
ixekizumab 抗體的血清中濃度,以及每次給藥之相關時間。.
藥效學試驗:有效性指標,如 ACR20 反應率、PASI 以及安全性試驗指標,如嗜中性球計數。
轉譯醫學:採用多面向的方法,以探索血清、血漿、尿液以全血核糖核酸 (RNA) 與去氧核醣核酸
(DNA)中潛在的生物標記。

主要納入條件

病患必須滿足下列所有條件,才符合進入本試驗的資格:
1. 為年齡≥20歲的男性或女性病患。
a. 男性病患須同意於試驗期間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
b. 女性病患須滿足下列任一項條件:
i.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驗孕檢測上須呈現陰性,且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研究藥物後至少12週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或保持禁慾。正確使用時視為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口服避孕藥、避孕貼片、注射式或植入式避孕藥、子宮內避孕器、陰道避孕環、塗上避孕凝膠的避孕膈膜,或塗上避孕泡沫的保險套。
ii.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
1. 已透過手術方式絕育(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的女性;或
2. 年齡≥60歲的女性;或
3. 年齡≥40歲但<60歲、已停經≥12個月,且經濾泡刺激素(FSH)檢測確認不具生育能力(≥40毫國際單位/毫升)的女性。
2. 經診斷患有活性PsA至少6個月(依據病患提供的詳細病史、試驗醫師所進行的身體檢查及/或其他證據 [例如關節X光檢查證據],確定病患的病史與至少6個月之活性PsA診斷相符),且目前符合乾癬性關節炎分類(CASPAR)標準。
3. 患有活性PsA,定義為以觸痛和腫脹關節數目評量表(Tender and Swollen Joint Count Assessment Form)判斷,第1次回診(篩選)和第2次回診(第0週、基準點)都有至少3/68處觸痛關節和至少3/66處腫脹關節。
4. 曾接受1或多種傳統疾病修飾型抗風濕藥物(DMARD;methotrexate、sulfasalazine、leflunomide或hydroxychloroquine)的治療。
5. 先前曾接受至少1種但不超過2種TNF抑制劑的治療(每種都至少使用12週)且治療反應不佳,或已證實無法耐受TNF抑制劑。
6. 有活性乾癬皮膚病灶(斑塊),或已證實有斑塊型乾癬(Ps)的病史。
7. 已簽署說明書及同意書,且同意書已獲禮來公司(或其指定人員)及負責監管試驗單位的人體試驗委員會/倫理審查委員會(IRB/ERB)核准。

主要排除條件

病患若具備下列任一項條件,即不得進入試驗:
1. 目前正接受任何用以治療 PsA 或 Ps 的生物性或小分子療法,包括研究療法(例如但
不限於 TNF 抑制劑、IL-1 受體拮抗劑、IL-6 抑制劑、抗 IL-12/23p40、T 細胞或 B 細
胞標靶療法、PDE4 抑制劑或 JAK 抑制劑),或者曾使用 denosumab。
2. 先前曾完成或退出本試驗,或任何其他探討 ixekizumab 或其他 IL-7 抑制劑(如抗 IL17 或抗 IL-17 受體 [anti-IL-17R] 單株抗體)的試驗。
3. 有藥物誘發型 Ps 的病史。
4. 曾接受以 IL-17 或 IL-12/23 為標靶之單株抗體(MAb)的治療。
5. 基準點(第 0 週;第 2 次回診)前的下列清除期內曾併用或於近期使用任何生物製
劑:<28 天內曾使用 etanercept(<28 天);<60 天內曾使用 infliximab、adalimumab、
certolizumab pegol 或 alefacept;<90 天內曾使用 golimumab;<12 個月內曾使用
rituximab;或在<5 個半衰期內曾使用任何其他生物製劑或小分子藥物。
6. 基準點(第 0 週;第 2 次回診)前 8 週內曾使用 methotrexate、leflunomide、
sulfasalazine 或 hydroxychloroquine 以外的 DMARD 類藥物(例如金鹽、cyclosporine、
azathioprine、dapsone、6-mercaptopurine、mycophenolate mofetil 或任何其他免疫抑制
劑)。
7. 基準點前 8 週內停用 methotrexate 或 sulfasalazine,或基準點前 12 週內停用
hydroxychloroquine。如果正在使用 methotrexate、leflunomide、sulfasalazine 或
hydroxychloroquine,則於基準點前必須已治療至少 12 週,且基準點前劑量已保持穩
定至少 8 週;劑量範圍如下:口服或非經口(parenteral)之 methotrexate = 10 到 25 毫
克/週、leflunomide = 20 毫克/日、sulfasalazine = 最高 3 克/日,或 hydroxychloroquine =最高 400 毫克/日。上述允許併用之藥物的劑量,必須在試驗的雙盲治療期(第 2 期)
內全程維持不變,除非因安全問題而有必要變動或在第 16 週施行救援療法。以葉酸
併用 methotrexate 時應遵循當地的標準照護方式。
8. 進入試驗時正接受超過 1 種傳統 DMARD(methotrexate、leflunomide、sulfasalazine 或
hydroxychloroquine)的治療。
a. 由於安全因素,試驗期間任何時間絕對不可同時使用 methotrexate 和
leflunomide。
9. 基準點前 4 週內停用 leflunomide,或者從基準點(第 0 週;第 2 次回診)前 4 到 12 週
之間曾使用 leflunomide 且並未接受藥物排除程序。
10. 基準點(第 0 週;第 2 次回診)前 4 週內曾以>10 毫克/日 prednisone 或其等效藥物的
平均每日劑量使用口服型皮質類固醇,或以可變劑量使用任何口服型皮質類固醇。
11. 基準點(第 0 週;第 2 次回診)前 6 週內曾以關節內、肌肉或靜脈(IV)注射方式使
用任何非經口之糖皮質類固醇,或者預期於本試驗之雙盲治療期(第 2 期)內接受糖
皮質類固醇之非經口注射。
12. 併用非類固醇抗發炎藥(NSAID;包括環氧合酶-2 [COX-2] 抑制劑),除非病患使用
的劑量在基準點(第 0 週;第 2 次回診)前已保持穩定至少 2 週。
13. 基準點(第 0 週;第 2 次回診)前 6 週內曾以>30 毫克/日嗎啡或其等效藥物的平均每
日劑量使用任何鴉片類止痛劑,或以可變劑量使用任何鴉片類止痛劑。
14. 基準點(第 0 週;第 2 次回診)前 4 週內曾接受前述 DMARD 或皮質類固醇以外的全
身性非生物性 Ps 療法(包括但不限於:口服型補骨脂素 [psoralen] 和 UVA 紫外線
[PUVA] 光照療法、口服型類視色素 [retinoid]、硫鳥嘌呤 [thioguanine]、hydroxyurea、
延胡索酸[fumaric acid]衍生物或 1, 25-二羥維生素 D3 和類似物)或光照療法(包括口
服型和外用 PUVA 療法、UVB 紫外線,或以日曬機進行之自我治療/日曬療法),或者
基準點(第 0 週;第 2 次回診)前 2 週內曾接受外用 Ps 療法。
a. 例外:允許使用弱效(世界衛生組織 [WHO] 分類上的第 1 群)外用類固醇。
15. 針對斑塊型 Ps 病患,無法在基準點(第 0 週;第 2 次回診)前至少 4 週內和試驗期間
避免使用日曬機。
16. 已知對任何生物療法過敏或有過敏性反應,若參加本試驗會造成病患無法接受之風
險。
17. 曾使用 natalizumab 或其他以 α4 整合素(alpha-4-integrin)作為標靶之藥物。
18. 基準點(第 0 週;第 2 次回診)前 12 週內曾接種活毒疫苗,或意圖於試驗期間或完成
本試驗治療後 12 週內接種活毒疫苗,或於基準點前 12 週內曾參加疫苗臨床試驗。主
持人應於治療前審查其病患的疫苗接種狀況,並針對用途為預防感染性疾病的非活毒
疫苗,遵守當地的成人接種指引。
a. 死毒/不活化疫苗或次單元疫苗預期應安全無虞,但此類疫苗與 ixekizumab 治療
併用時的療效仍不明。
19. 基準點(第 0 週;第 2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曾接種卡介苗(Bacillus CalmetteGuérin,BCG),或意圖於試驗期間或完成本試驗治療後 12 個月內接種卡介苗。
20. 經診斷患有其他發炎性關節炎症候群,如類風濕性關節炎(RA)、僵直性脊椎炎、反
應性關節炎或腸病性關節炎(enteropathic arthritis)。
21. 患有活性克隆氏症(Crohn's disease)或活性潰瘍性結腸炎。
22. 經診斷患有纖維肌痛症(fibromyalgia)。
23. 患有可能對病患評估造成干擾的慢性疼痛病症。
24. 證據顯示患有活性血管炎或葡萄膜炎。
25. 基準點前 8 週內曾接受關節手術,或者必須在第 24 週前接受這類手術。
26. 基準點前 8 週內曾接受任何重大手術,或者必須在試驗期間接受這類手術,而經試驗
主持人、禮來公司或其指定人員認定會對病患帶來無法接受之風險。
27. 目前患有或曾經患有淋巴增生性疾病。
28. 目前有惡性疾病的診斷,或曾於基準點(第 0 週;第 2 次回診)前 5 年內患有惡性疾
病。
a. 基準點前 5 年內患有已成功治療之基底細胞皮膚癌(不可超過 3 個病灶)或鱗
狀細胞皮膚癌(不可超過 2 個病灶)的病患,仍可參加本試驗。
29. 篩選時患有重大且未受控制之腦/心血管(例如心肌梗塞 [MI]、不穩定型心絞痛、不
穩定型動脈高血壓、中至重度心臟衰竭,或腦血管意外)、呼吸、肝臟、腎臟、胃
腸、內分泌、血液、神經或神經精神疾患、有異常的實驗室檢驗數值,或使用毒品
(包括大麻類物質,無論是否合法),而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如果病患參加試驗會造成
無法接受的風險,或可能干擾數據判讀。
30. 基準點(第 0 週;第 2 次回診)前 12 週內曾發生代償失調性心臟衰竭、體液過量或心
肌梗塞,或出現新發缺血性心臟病或其他嚴重心臟病的證據。
31. 有嘗試自殺的病史、篩選時(第 1 次回診)或基準點時(第 0 週;第 2 次回診)在
QIDS-SR16 上第 12 題(死亡或自殺想法)的分數為 3 分,或經試驗主持人依據臨床
狀況判定為有自殺風險。
32. 基準點(第 0 週;第 2 次回診)前 12 週內曾患有嚴重感染(例如肺炎和蜂窩性組織
炎)、住院或以靜脈注射型抗生素治療感染;基準點前 24 週內曾患有嚴重骨頭或關節
感染;曾罹患人工關節的感染;或者因免疫功能低下使得參加試驗可能造成無法接受
之風險。
33. 目前或先前患有常發生在免疫功能低下宿主身上、或於免疫功能低下宿主中發生率較
高的伺機性感染(包括但不限於:肺囊蟲 [Pneumocystis jirovecii] 肺炎、組織漿菌病、
球黴菌病或隱球菌病),或已知有免疫缺陷。
34. 目前患有,或基準點(第 0 週;第 2 次回診)前 12 週內曾患有帶狀皰疹,或任何其他
臨床上顯著的水痘-帶狀疱疹病毒感染。
35. 有證據顯示或疑似患有活性或潛伏期結核病(TB)。
36. 基準點(第 0 週;第 2 次回診)前 4 週內患有任何上述感染以外的其他活性或近期感
染,而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如果病患參加試驗會造成無法接受的風險;證實症狀緩解後
≥4 週時,可以讓這些病患重新接受篩選。
37. 基準點(第 0 週;第 2 次回診)時體溫≥38°C(100.5°F);體溫偏高現象消失後≥4 週
時,可以讓這些病患重新接受篩選。
38. 基準點(第 0 週;第 2 次回診)時患有未受控制之動脈高血壓,其特徵為坐姿收縮壓
>160 毫米汞柱或舒張壓 >100 毫米汞柱。
a. 須以連續 2 次偏高讀數判定。如果一開始的坐姿血壓讀數超過前述門檻,可以
在病患已坐下休息≥10 分鐘後重測一次血壓。若重測之數值低於此門檻,則可
接受第二筆數值。
39.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學陽性,亦即在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HIV Ab)上
呈現陽性。
40. 有感染 B 型肝炎病毒(HBV)的證據,或以下列任一項條件判定為 HBV 檢測陽性:
a.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HBsAg+)。
b. 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HBcAb+)且抗 B 型肝炎表面抗體陰性
(HBsAb–)。
c. HBcAb+、抗 B 型肝炎表面抗體陽性(HBsAb+)且 HBsAb 濃度 <200 毫國際單
位/毫升;或 4) HBcAb+、HBsAb+(無論 HBsAb 濃度多高)且血清 B 型肝炎病
毒(HBV)DNA 陽性。
i.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HBsAg–)、HBcAb+、HBsAb+(HBsAb 濃度
≥200 毫國際單位/毫升)且血清 HBV DNA 陰性的病患仍可參加試驗。
篩選時滿足上述條件的病患,必須於試驗期間接受監測。
41. 有感染 C 型肝炎病毒(HCV)的證據,或 HCV 檢測陽性。HCV 檢測陽性乃定義為:
C 型肝炎抗體陽性,且 HCV 驗證性檢測(例如 HCV 聚合酶連鎖反應)亦為陽性。
42. 篩選時的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落在該族群正常參考值之外且被認為具有臨床意義,且/
或有下列任一項特定異常:
a. 嗜中性球數目 <1500 顆/μL。
b. 淋巴球數目 <800 顆/μL。
c. 血小板數目 <100,000 顆/μL。
d.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或丙胺酸轉胺酶(ALT)>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e. 白血球(WBC)總數 <3000 顆/μL。
f. 血紅素 <8.5 克/dL(85.0 克/L)(適用於男性病患)或 <8.0 克/dL(80 克/L)(適
用於女性病患)。
g. 血清肌酸酐 >2.0 毫克/dL(177 μmol/升)。
i. 除非有技術上的錯誤或臨床上有理由認為結果有誤,否則不應重複施行
實驗室檢測。
43. 心電圖(ECG)檢查上有異常、異常經認定具有臨床意義,且病患如果參加試驗可能
造成無法接受之風險。
44. 有任何其他病症,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使病患無法遵守並完成試驗計畫。
45. 過去 4 週內曾捐贈超過 475 mL 的血液,或意圖於試驗期間捐血。
46. 為泌乳或哺餵母乳中的女性。
47. 為直接與本試驗有關的研究單位人員及/或其近親。近親(immediate family)乃定義為
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無論是根據血緣或依法領養而成立者。
48. 為禮來公司員工或其指派人員,或為涉入本試驗的第三方組織(TPO)之員工。
49. 目前正參加一項涉及研究藥物,或藥物/器材(並非本試驗所使用之研究藥物)之未核
准用途的臨床試驗,或者同時參加任何其他經認定在科學或醫學上與本試驗不相容之
醫學研究。
50. 過去 4 週內或於最後一次用藥後至少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退出一項涉及
研究藥物、或藥物/器材之未核准用途的臨床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3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