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LP0190415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222114
2020-05-01 - 2023-01-31
其他
召募中4
一項比較catumaxomab 腹膜內輸注與試驗主持人選擇治療對伴隨腹膜轉移的晚期胃癌患者之療效與安全性的兩階段、多中心、開放標示、隨機對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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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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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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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胃癌腹膜轉移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比較伴隨腹膜轉移的晚期胃癌患者接受腹腔灌注catumaxomab與試驗主持人選擇治療的療效和安全性。
次要目的:
評估腹腔灌注catumaxomab的安全性。
評估腹腔灌注catumaxomab的藥代/藥效動力學特徵。
藥品名稱
Catumaxomab
主成份
Catumaxomab
劑型
solution for intra-peritoneal infusion
劑量
100 μg/mL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總生存期(OS):定義為從隨機起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時間。
次要指標:
無疾病進展生存期(PFS):定義為根據RECIST v1.1標準,從隨機開始到發生進展(PD)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為準。
腹膜轉移病灶無進展期:腹水含量大於或等於300ml的受試者中,定義為根據五點法2評價,從首次腹腔灌注給藥至腹水進展的時間;而不含腹水或腹水含量小於300ml的受試者,則根據RECIST V1.1評價標準,從首次腹腔灌注給藥至腹膜病灶進展的時間。
客觀緩解率(ORR):定義為根據RECIST v1.1標準,總體療效評價為CR和PR的受試者比例;
臨床獲益率(CBR):定義為根據RECIST v1.1標準,最佳總體療效評價為SD、PR和CR的受試者比例。
緩解持續時間(DoR):定義為根據RECIST V1.1標準,評估從獲得緩解起到診斷為PD的時間;
腹水緩解持續時間:定義為根據五點法,評估從首次腹水緩解到腹水進展的時間。
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NCI-CTCAE)v5.0 比較catumaxomab和試驗主持人選擇治療組的治療期間,相關不良事件(TEAE)的發生率和嚴重程度。
DLT事件發生率:僅在第一階段進行評價,定義為從首次灌注到首次灌注後6週的DLT事件發生率。
腹腔灌注catumaxomab在血漿的藥代動力學參數。
catumaxomab在血清中的抗藥抗體(ADA)發生率。
外周血淋巴細胞計數隨catumaxomab灌注變化趨勢。
總生存期(OS):定義為從隨機起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時間。
次要指標:
無疾病進展生存期(PFS):定義為根據RECIST v1.1標準,從隨機開始到發生進展(PD)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為準。
腹膜轉移病灶無進展期:腹水含量大於或等於300ml的受試者中,定義為根據五點法2評價,從首次腹腔灌注給藥至腹水進展的時間;而不含腹水或腹水含量小於300ml的受試者,則根據RECIST V1.1評價標準,從首次腹腔灌注給藥至腹膜病灶進展的時間。
客觀緩解率(ORR):定義為根據RECIST v1.1標準,總體療效評價為CR和PR的受試者比例;
臨床獲益率(CBR):定義為根據RECIST v1.1標準,最佳總體療效評價為SD、PR和CR的受試者比例。
緩解持續時間(DoR):定義為根據RECIST V1.1標準,評估從獲得緩解起到診斷為PD的時間;
腹水緩解持續時間:定義為根據五點法,評估從首次腹水緩解到腹水進展的時間。
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NCI-CTCAE)v5.0 比較catumaxomab和試驗主持人選擇治療組的治療期間,相關不良事件(TEAE)的發生率和嚴重程度。
DLT事件發生率:僅在第一階段進行評價,定義為從首次灌注到首次灌注後6週的DLT事件發生率。
腹腔灌注catumaxomab在血漿的藥代動力學參數。
catumaxomab在血清中的抗藥抗體(ADA)發生率。
外周血淋巴細胞計數隨catumaxomab灌注變化趨勢。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試驗:
1.已提供完成簽署並標註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
2.願意在試驗期間配合試驗程序。
3.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在台灣,只有 ≥ 20 歲的人才具有受試資格)。
4.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認患有胃腺癌。
5.依據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標準,患有可評估和/或無法評估的病灶。
6.經診斷患有合併腹膜轉移的胃癌 (影像檢查結果、先前手術所得的病理學結果、腹水/腹膜滲液細胞學檢查陽性)。
7.先前為了治療復發性或轉移性胃癌,接受過至少兩種標準全身性抗癌療法後,仍然治療失敗。
8.先前治療引發的毒性皆已康復 (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通用術語標準不良事件 [NCI-CTCAE] 第 5.0 版為第 0-1 級)。
9.估計存活時間 ≥ 3 個月。
10.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2 分。
11.篩選期間的實驗室檢測值以下表為依據:
血液學
ANC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
血紅素 ≥ 80 g/L
血小板 ≥ 100 × 109/L
淋巴球百分比 ≥ 13%
肝功能
血清膽紅素 ≤ 1.25 x 正常值上限 (ULN) (如果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則為 2.5 x ULN)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 ULN (如果沒有肝臟轉移) ≤ 5 × ULN (如果有肝臟轉移)
腎功能
血清肌酸酐 ≤ 2.0 mg/dL
或
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
12.針對可能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篩選前至少 1 個月使用醫學上可接受之避孕措施,並且同意自篩選直到最後一次腹膜內輸注後的 30 天為止使用此避孕方法。
13.針對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自篩選直到最後一次腹膜內輸注後的 30 天為止,針對性伴侶使用醫學上可接受之避孕措施。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試驗:
1.已提供完成簽署並標註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
2.願意在試驗期間配合試驗程序。
3.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在台灣,只有 ≥ 20 歲的人才具有受試資格)。
4.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認患有胃腺癌。
5.依據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標準,患有可評估和/或無法評估的病灶。
6.經診斷患有合併腹膜轉移的胃癌 (影像檢查結果、先前手術所得的病理學結果、腹水/腹膜滲液細胞學檢查陽性)。
7.先前為了治療復發性或轉移性胃癌,接受過至少兩種標準全身性抗癌療法後,仍然治療失敗。
8.先前治療引發的毒性皆已康復 (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通用術語標準不良事件 [NCI-CTCAE] 第 5.0 版為第 0-1 級)。
9.估計存活時間 ≥ 3 個月。
10.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2 分。
11.篩選期間的實驗室檢測值以下表為依據:
血液學
ANC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
血紅素 ≥ 80 g/L
血小板 ≥ 100 × 109/L
淋巴球百分比 ≥ 13%
肝功能
血清膽紅素 ≤ 1.25 x 正常值上限 (ULN) (如果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則為 2.5 x ULN)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 ULN (如果沒有肝臟轉移) ≤ 5 × ULN (如果有肝臟轉移)
腎功能
血清肌酸酐 ≤ 2.0 mg/dL
或
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
12.針對可能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篩選前至少 1 個月使用醫學上可接受之避孕措施,並且同意自篩選直到最後一次腹膜內輸注後的 30 天為止使用此避孕方法。
13.針對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自篩選直到最後一次腹膜內輸注後的 30 天為止,針對性伴侶使用醫學上可接受之避孕措施。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的受試者,不得納入試驗:
1.已知或疑似對 catumaxomab 或類似抗體過敏。
2.曾接受抗腫瘤治療,包含其他抗腫瘤研究性藥物、化療、免疫療法、生物製劑、荷爾蒙療法、放射療法 (除用於減輕疼痛的局部放射療法外) 等;最後一次治療與第一次腹膜內輸注的間隔時間 ≤ 21 天。
3.出現廣泛的肝臟轉移 (腫瘤體積經影像檢查估計佔肝臟總體積 ≥ 50%)。
4.已知出現腫瘤顱內轉移。
5.在第一次輸注前 3 天,下列疾病尚未緩解至 CTCAE 第 0-1 級:
●控制不良的急性和慢性感染,例如肺炎、膽道感染、B 型肝炎病毒感染和 C 型肝炎病毒感染等;
●急性或慢性胰臟炎;
●腹瀉;
●呼吸困難
6.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3 或 4 級。
7.出現心血管疾病的症狀和徵象: 包括心肌梗塞、鬱血性心臟衰竭、心律不整。
8.已知發生腦血管意外。
9.在第一劑的 30 天前發生腸道阻塞。
10.有門靜脈阻塞的影像診斷,包括腫瘤壓迫或門靜脈血栓、癌症栓塞。
11.自體免疫疾病病史 (例如發炎性腸道疾病、特發性血小板減少紫瘢症、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自體免疫溶血性貧血、類風濕性關節炎等)。
12.患者已知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血清學陽性、C 型肝炎感染和/或 B 型肝炎感染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BsAg] 或核心抗體陽性,且對於抗 B 型肝炎病毒療法有療效反應的患者為例外,仍可參加本試驗;註: 篩選時 HepBsAg 陰性的患者,或目前在接受干擾素-2a [IFN] 或長效型干擾素-2a [Peg-IFN] 治療,且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 2000 國際單位 [IU] 的患者,或篩選時在接受核苷 [酸] 類似物且 HBV DNA 低於正常值下限 [LLN] 的受試者,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13.在試驗治療和追蹤期間懷孕或哺餵母乳。
14.確診神經或精神疾患病史 (包括癲癇症或失智症) 的患者。
15.患有其他嚴重全身性病症,且可能限制患者參加本試驗 (例如控制不良的糖尿病、心血管和腦血管疾病、重度胃腸疾病等)。
16.患有其他任何病症,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患者承受不必要的風險,且不適合參加本臨床試驗。
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的受試者,不得納入試驗:
1.已知或疑似對 catumaxomab 或類似抗體過敏。
2.曾接受抗腫瘤治療,包含其他抗腫瘤研究性藥物、化療、免疫療法、生物製劑、荷爾蒙療法、放射療法 (除用於減輕疼痛的局部放射療法外) 等;最後一次治療與第一次腹膜內輸注的間隔時間 ≤ 21 天。
3.出現廣泛的肝臟轉移 (腫瘤體積經影像檢查估計佔肝臟總體積 ≥ 50%)。
4.已知出現腫瘤顱內轉移。
5.在第一次輸注前 3 天,下列疾病尚未緩解至 CTCAE 第 0-1 級:
●控制不良的急性和慢性感染,例如肺炎、膽道感染、B 型肝炎病毒感染和 C 型肝炎病毒感染等;
●急性或慢性胰臟炎;
●腹瀉;
●呼吸困難
6.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3 或 4 級。
7.出現心血管疾病的症狀和徵象: 包括心肌梗塞、鬱血性心臟衰竭、心律不整。
8.已知發生腦血管意外。
9.在第一劑的 30 天前發生腸道阻塞。
10.有門靜脈阻塞的影像診斷,包括腫瘤壓迫或門靜脈血栓、癌症栓塞。
11.自體免疫疾病病史 (例如發炎性腸道疾病、特發性血小板減少紫瘢症、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自體免疫溶血性貧血、類風濕性關節炎等)。
12.患者已知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血清學陽性、C 型肝炎感染和/或 B 型肝炎感染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BsAg] 或核心抗體陽性,且對於抗 B 型肝炎病毒療法有療效反應的患者為例外,仍可參加本試驗;註: 篩選時 HepBsAg 陰性的患者,或目前在接受干擾素-2a [IFN] 或長效型干擾素-2a [Peg-IFN] 治療,且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 2000 國際單位 [IU] 的患者,或篩選時在接受核苷 [酸] 類似物且 HBV DNA 低於正常值下限 [LLN] 的受試者,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13.在試驗治療和追蹤期間懷孕或哺餵母乳。
14.確診神經或精神疾患病史 (包括癲癇症或失智症) 的患者。
15.患有其他嚴重全身性病症,且可能限制患者參加本試驗 (例如控制不良的糖尿病、心血管和腦血管疾病、重度胃腸疾病等)。
16.患有其他任何病症,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患者承受不必要的風險,且不適合參加本臨床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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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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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9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