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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PD334-303

2019-04-26 - 2021-03-23

Phase III

召募中2

ICD-10K51.90

潰瘍性結腸炎未伴有併發症

ICD-10K51.911

潰瘍性結腸炎併直腸出血

ICD-10K51.912

潰瘍性結腸炎併腸阻塞

ICD-10K51.913

潰瘍性結腸炎併廔管

ICD-10K51.914

潰瘍性結腸炎併膿瘍

ICD-10K51.918

潰瘍性結腸炎併其他併發症

ICD-10K51.919

潰瘍性結腸炎併未明示之併發症

ICD-9556.9

潰瘍性結腸炎

An Open Label Extension Study of Etrasimod in Subjects with Moderately to Severely Active Ulcerative Colitis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rena Pharmaceuticals,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崇信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春吉 直腸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潰瘍性結腸炎

試驗目的

主要: 主要目標是在中度至重度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UC)受試者中,評估長期施用etrasimod的安全性。 次要: 次要目標是在中度至重度活動性UC受試者中,評估etrasimod的長期療效。

藥品名稱

Etrasimod (APD334)

主成份

Etrasimod

劑型

tablet

劑量

2

評估指標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Etrasimod的長期安全性概況透過下列項目:
• 治療引發之不良事件和嚴重不良事件(SAE)的發生率
• 實驗室異常的發生率和嚴重度,以及實驗室檢驗值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血液學、血清化學、凝血和尿液分析)
• 生命徵象異常的發生率,以及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次要評估指標:
• 在進入試驗時達成臨床緩解的受試者中,在下列各週時達成臨床緩解的受試者比例:第52、104、156、208和260週
• 在下列各週時達成臨床反應的受試者比例:第52、104、156、208和260週
• 在第52、104、156、208和260週達成症狀緩解的受試者比例
• 在下列各週時達成非侵入性臨床反應的受試者比例:第12、24、36、52、104、156、208和260週
• 在進入試驗時達成臨床緩解的受試者中,在下列各週時達成臨床緩解的受試者比例:第12、52、104、156、208和260週
• 在第 12、24、36、52、104、156、208 和 260 週達成症狀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 在下列各週時,SF、RB和SF + RB自OLE和原試驗基準點以來的縱向變化:第12、24、36、52、104、156、208和260週
• 在下列各週時達成內視鏡改善的受試者比例:第 52、104、156、208 和260 週
探索性評估指標:
• 在第12週、第52週及其後每年一次直到第260週為止的各個時間點上,利用Mayo Clinic總分判定,達成緩解和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 以內視鏡檢查判定,每次回診時有組織學改善的受試者比例
• 以內視鏡檢查判定,每次回診時有組織學緩解的受試者比例
• 到失去反應前所經時間,失去反應定義為:
自第12週起複合SF + RB分數增加 ≥ 2分,且連續2次回診(間隔 ≥ 7天)複合SF + RB分數≥ 4 分,及
由中央判讀確認ES ≥ 2,及
 確認困難梭狀芽孢桿菌(Clostridioides difficile,前稱為 Clostridium difficile)檢測結果為陰性
• 在基準點具腸道外表徵 (EIM) 的受試者在第12、52、104、156、208和260週時,EIM 達成改善的比例。
• 進入試驗時正在接受皮質類固醇的受試者中,每次內視鏡回診(第 52、104、156、208 和 260 週)之前未接受皮質類固醇 ≥ 12 週,於個別內視鏡回診時達成臨床緩解的受試者比例
• 在下列各週時達成黏膜癒合的受試者比例:第 52、104、156、208 和 260 週
• 在下列各週時達成內視鏡正常化的受試者比例:第 52、104、156、208 和 260 週
• 在下列各週時達成完全症狀緩解的受試者比例:第 52、104、156、208 和 260 週
• 在進入試驗時具臨床反應的受試者中,在下列各週時達成臨床緩解的受試者比例:第 52、104、156、208 和 260 週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如果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有資格進入本試驗:
1. 必須曾符合資格條件且曾納入兩項第 3 期試驗(APD334-301或APD334-302)或其他合格區域–特定試驗的其中一項,同時也符合下列額外條件:
a. 先前納入APD334-301試驗的受試者必須符合下述情況之一:

I. 已完成第12週回診,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其 UC 條件與基準點(第 0 週/第 1 天)相比並未改善或惡化者,若其內視鏡分數 (ES) ≥ 2 分且符合下列進入條件之一,則可能有資格進入本試驗:
• 間隔至少 7 天且不超過 14 天的 2個時間點,直腸出血 (RB) 子分數≥ 2
• 間隔至少 7 天且不超過 14 天的 2個時間點,RB + 排便頻率 (SF) 子分數 ≥ 4
• 間隔至少 7 天且不超過 14 天的 2個時間點,RB 子分數 ≥ 2或RB + SF 子分數 ≥ 4 (依任何順序)
或者

II. 已完成第52週回診
註:在第 52 週前即停止參加試驗的受試者,必須接受一次內視鏡評估以確認參加 OLE 的資格。應於出現 UC 症狀時進行內視鏡檢查,但必須在上述進入條件的第二個時間點之後不超過 14 天進行。若在過去 4 週內曾進行內視鏡檢查,則無需重複進行直腸乙狀結腸鏡檢查。
b. 先前進入APD334-302的受試者,必須已完成第12週回診
2. 在第 1 天符合資格且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a. 取得陰性尿液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懷孕檢測結果
b. 非哺乳中

3. 女性必須符合下列 a 或 b 條件,男性必須符合條件 c 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a. 不具生育力的女性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 停經後,定義為 12 個月無月經且無其他醫學上成因
 永久性絕育手術,例如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
b. 具有生育力的非懷孕女性必須同意於治療期間和治療後 30 天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持續且正確使用這些方法可達到每年失敗率低於 1%。以下是視為高度有效的生育控制方法:
 與抑制排卵相關的組合式(同時含有雌激素和黃體素)荷爾蒙避孕法,此方法可以是口服型、陰道內或經皮型式
 與抑制排卵相關的黃體素(限)荷爾蒙避孕方法可以是口服型、植入型或注射型
 子宮內避孕器 (IUD)
 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 雙側輸卵管阻塞術
 輸精管已結紮的伴侶,即該名伴侶為具有生育力之女性試驗參與者的唯一性伴侶,並且該名輸精管已結紮的伴侶已接受過手術成功的醫學評估
 禁慾(完全禁慾,定義為在整個試驗治療相關風險期間,避免與異性性交)。需要根據臨床試驗持續時間和受試者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不接受週期性禁慾(日曆法、徵狀體溫法、排卵後法)
c. 具有懷孕或具有生育力之非懷孕女性伴侶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於治療期間和治療後 30 天內使用保險套。
4. 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書面知情同意)或贊同書(針對年齡< 18歲或當地法規有要求且已贊同參加試驗的受試者時,必須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提供同意),且有能力配合試驗計畫評估的時程。僅在當地法律及法規允許的情況下才納入 < 18 歲的受試者。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排除條件的受試者,將沒有資格進入本試驗:
1. 如果試驗主持人基於任何理由認為受試者不適合參加OLE試驗
整體健康相關排除條件
2. 發生導致受試者停止參與原試驗的不良事件 (AE)(除非此事件與 UC 發作有關)
3. 第1天用藥前坐姿生命徵象評估:心跳速率 (HR) < 50 bpm 或者收縮壓< 90 mm Hg 或者舒張壓 < 55 mm Hg
4. 第1天用藥前仰臥位12導程心電圖顯示第二或第三度房室傳導阻滯、有>3秒的無收縮期、PR間期> 200 ms,或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 450 ms(男性)或QTcF ≥ 470(女性)
5. 在原試驗中需要接受部分或全部結腸切除術的受試者
6. 需要接受原試驗中所定義之禁用併用藥物治療的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4 人

  • 全球人數

    70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