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PD334-302
2019-04-26 - 2021-03-23
Phase III
召募中2
ICD-10K51.90
潰瘍性結腸炎未伴有併發症
ICD-10K51.911
潰瘍性結腸炎併直腸出血
ICD-10K51.912
潰瘍性結腸炎併腸阻塞
ICD-10K51.913
潰瘍性結腸炎併廔管
ICD-10K51.914
潰瘍性結腸炎併膿瘍
ICD-10K51.918
潰瘍性結腸炎併其他併發症
ICD-10K51.919
潰瘍性結腸炎併未明示之併發症
ICD-9556.9
潰瘍性結腸炎
A Phase 3, Randomized, Double Blind, Placebo Controlled, 12 Week Study to Assess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Etrasimod in Subjects with Moderately to Severely Active Ulcerative Colitis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rena Pharmaceutical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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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潰瘍性結腸炎
試驗目的
主要:
主要目標是在中度至重度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UC)受試者中,評估etrasimod施用12週時在臨床緩解方面的療效。
次要:
次要目標是在中度至重度活動性UC受試者中,評估etrasimod施用12週時,在臨床反應、症狀反應和緩解、內視鏡變化及黏膜癒合方面的療效。
安全性:
安全性目標是在中度至重度活動性UC受試者中,評估etrasimod以2 mg的每日劑量施用12週後的安全性。
其他:
其他目標包括評估etrasimod的藥物動力學(PK),以及etrasimod對健康相關受試者通報結果和生物標記的影響。
藥品名稱
Etrasimod (APD334)
主成份
Etrasimod
劑型
tablet
劑量
2
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
MMS及其組成子分數將用於評估療效。MMS是3項評估的綜合分數,各項分數範圍為0至3分:排便頻率(SF)、RB和ES。ES將由中央判讀決定。
定義:
• 臨床緩解:SF子分數 = 0(或 = 1且相較於基準點下降≥ 1分)、RB子分數 = 0以及ES ≤ 1(不包含易碎性)
• 內視鏡改善:ES ≤ 1(不包含易碎性)
• 黏膜癒合:ES ≤ 1(不包含易碎性)伴隨組織學緩解(Geboes量表分數< 2.0)
• 症狀緩解:SF 子分數 = 0(或 = 1 且相較於基準點下降 ≥ 1分)且 RB 子分數 = 0
主要療效指標:
• 第12週時達成臨床緩解的受試者比例
關鍵次要療效指標:
• 第12週時達成內視鏡改善的受試者比例
• 第 12 週時達成症狀緩解的受試者比例
• 第12週時達成黏膜癒合的受試者比例
其他評估:
生物標記指標:
• 在第 2、4、8、12 週時,糞便鈣衛蛋白濃度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在第2、4、8、12週時,高靈敏度C反應蛋白濃度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在第2、4、8、12週時,淋巴球數目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和變化百分比
MMS及其組成子分數將用於評估療效。MMS是3項評估的綜合分數,各項分數範圍為0至3分:排便頻率(SF)、RB和ES。ES將由中央判讀決定。
定義:
• 臨床緩解:SF子分數 = 0(或 = 1且相較於基準點下降≥ 1分)、RB子分數 = 0以及ES ≤ 1(不包含易碎性)
• 內視鏡改善:ES ≤ 1(不包含易碎性)
• 黏膜癒合:ES ≤ 1(不包含易碎性)伴隨組織學緩解(Geboes量表分數< 2.0)
• 症狀緩解:SF 子分數 = 0(或 = 1 且相較於基準點下降 ≥ 1分)且 RB 子分數 = 0
主要療效指標:
• 第12週時達成臨床緩解的受試者比例
關鍵次要療效指標:
• 第12週時達成內視鏡改善的受試者比例
• 第 12 週時達成症狀緩解的受試者比例
• 第12週時達成黏膜癒合的受試者比例
其他評估:
生物標記指標:
• 在第 2、4、8、12 週時,糞便鈣衛蛋白濃度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在第2、4、8、12週時,高靈敏度C反應蛋白濃度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在第2、4、8、12週時,淋巴球數目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和變化百分比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納入條件,才有資格進入本試驗:
1. 簽署贊同書/同意書時年齡為16歲(含)至80歲(含)的男性或女性
2. 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書面知情同意)或贊同書(針對年齡< 18歲且已贊同參加試驗的受試者或當地法規有要求時,必須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提供同意),且有能力配合試驗計畫評估的時程
疾病專屬納入條件:
3. 在篩選的≥ 3個月前診斷出UC。UC的診斷必須由內視鏡和組織學證據確認。來源文件中應有內視鏡和組織學報告;不過如果沒有,篩選內視鏡和組織學檢查可加以替代
4. 以內視鏡確認患有活動性UC,且直腸受影響部分≥ 10公分。基準點時只有直腸炎的受試者,其納入上限將設為所有納入受試者的15%。
5. 中度至重度活動性UC,定義為MMS為4至9分,包含≥ 2分的ES和≥ 1分的RB分數
6. 在基準點前12個月內曾接受監測結腸鏡檢查(根據當地標準進行),藉此在全結腸炎持續> 8年的受試者或左側結腸炎持續> 12年的受試者中,排除發育不良(dysplasia)。過去12個月內未接受監測結腸鏡檢查的受試者,將在篩選時接受結腸鏡檢查(亦即取代篩選直腸乙狀結腸鏡檢查)。在施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必須先切除任何腺瘤性息肉。
先前治療:
7. 對下列至少1項療法表現出反應不足、喪失反應或不耐受,如下所定義:
傳統(常規)療法
a. 口服型5-氨基水楊酸(5-ASA)化合物
b. 皮質類固醇
c. 硫嘌呤
生物製劑療法或JAK抑制劑療法
a. 抗腫瘤壞死因子α(TNFα)抗體(如infliximab、adalimumab、golimumab或生物相似性藥物)
b. 抗整合素抗體(如vedolizumab)
c. JAK抑制劑(如tofacitinib)
註:讓受試者有資格進入此類別的藥物,必須在使用此藥的國家已獲准用於治療UC。
併用治療:
8. 允許受試者正以治療劑量接受下列藥物:
• 口服型5-ASA化合物,前提是劑量在隨機分配前已穩定≥ 2週
• 口服型皮質類固醇療法(穩定劑量≤ 20 mg/日的prednisone、穩定劑量≤ 9 mg/日的budesonide或等效類固醇),前提是劑量在篩選內視鏡評估前已穩定4週
• 口服型azathioprine或6-mercaptopurine等免疫抑制劑,必須在隨機分配的≥ 2週前停用
• 益生菌(如Culturelle®、布拉酵母菌 [Saccharomyces boulardii]),前提是劑量在隨機分配前已穩定2週
• 用於控制慢性腹瀉的抗腹瀉藥物(如loperamide、diphenoxylate併用atropine)
如果口服型氨基水楊酸或皮質類固醇在近期停用,這些藥物必須在用於計算基準點MMS的內視鏡檢查前已停用至少2週。
其他一般納入條件:
9. 篩選時和隨機分配前測量的坐姿生命徵象:心跳速率≥ 50 bpm、收縮壓≥ 90 mm Hg且舒張壓≥ 55 mm Hg
10. 篩選時和隨機分配前的12導程心電圖(ECG)未顯示臨床上顯著的異常,且PR間期≤ 200 ms、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QT間期(QTcF)< 450 ms(男性)或QTcF < 470 ms(女性)
11. 有充足的血液學功能,定義為白血球數目≥ 3.5 × 109/L,且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目≥ 1.5 × 109/L、淋巴球數目≥ 0.8 × 109/L、血小板數目≥ 100 × 109/L和血紅素≥ 8 g/dL
12. 有充足的肝功能,定義為總膽紅素濃度≤ 1.5 × 正常值上限(ULN)範圍,且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濃度≤ 3.0 × ULN。只有總膽紅素異常、AST和ALT則正常且被診斷出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仍可參加試驗
13. 有充足的腎功能,定義為篩選時以CKD-EPI公式估計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 30 mL/min/1.73 m2
14. 符合資格且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
a. 非懷孕中,以篩選時的陰性血清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懷孕檢測結果和第1天時的尿液試紙懷孕檢測結果作為證據
b. 非哺乳中
15. 男性和女性受試者都同意如果存在受孕的可能性,則要在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知情同意)到不良事件通報期(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30天)結束為止的整個試驗期間,使用一項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符合資格的男性和女性受試者,也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30天內,不從事受孕過程(即主動嘗試受孕或使他人受孕、捐贈精子、人工授精)。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 口服型、植入型或注射型避孕藥(從用藥的≥ 60天前開始)併用避孕隔膜和陰道殺精劑、子宮頸帽併用陰道殺精劑,或男用保險套;荷爾蒙避孕藥(受試者應在篩選前持續使用荷爾蒙避孕藥至少3個月 [90天])
• 標準子宮內避孕器(IUD;如銅T 380A IUD)、子宮內避孕系統(IUS;如LNg 20 IUS - 黃體素IUD)、黃體素植入劑,或輸卵管結紮(手術的≥ 180天後)
• 已接受輸精管結紮的男性受試者使用保險套、伴侶使用避孕隔膜加上殺精劑、子宮頸帽加上殺精劑、雌激素和黃體素口服避孕藥(「避孕丸」)、雌激素和黃體素經皮貼片、陰道環,或黃體素注射
• 完全禁慾,定義為在整個試驗治療相關風險期間,避免與異性性交。需要根據臨床試驗持續時間和受試者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不接受週期性禁慾(日曆法、徵狀體溫法、排卵後法)
註:透過手術絕育或已停經(定義為:連續12個月無月經且無其他醫學上的成因)的女性,不被視為具有生育能力。若具有生育能力,參與試驗之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應同意在整個試驗參與期間,使用一項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排除條件的受試者,將沒有資格進入本試驗:
整體健康相關排除條件:
1. 重度廣泛性結腸炎,證據如下:
• 醫師認定受試者很可能會在基準點12週內需要為UC住院接受醫療照護或任何類型的手術介入(如: 結腸切除術)
• 當前有罹患猛爆性結腸炎、毒性巨結腸症的證據,或近期(過去6個月內)曾罹患毒性巨結腸症,或腸道穿孔
• 先前接受全結腸切除術或部分結腸切除術
2. 有克隆氏症或未定型結腸炎的診斷,或當前或先前有符合克隆氏症診斷的瘻管
3. 有微性結腸炎、缺血性結腸炎或感染性結腸炎的診斷
4. 在篩選前12週內,因UC急性惡化住院而需要使用靜脈注射型(IV)類固醇(若給予單劑IV類固醇,則可接受)
5. 篩選時,病原體的分析法或糞便培養得到陽性結果(卵和寄生蟲檢查、細菌)或困難梭狀芽孢桿菌(Clostridium difficile)毒素檢測得到陽性結果(若為困難梭狀芽孢桿菌陽性,則受試者可接受治療,並於完成治療的≥ 4週後再次檢測)
6. 懷孕中、授乳中,或於篩選期間測量的血清β-hCG得到陽性結果
7. 罹患具有臨床意義的血液學、肝臟、神經學、肺臟、眼科、內分泌、代謝(包括但不限於低血鉀和高血鉀)、精神或其他重大全身性疾病,使得試驗計畫的實施或試驗判讀有困難,或使受試者處於風險之中
8. 近期(篩選回診前2個月內)有心血管疾病的病史,包括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9. 有下列狀況的任何病史,除非以植入式心律調節器或植入式心臟整流去顫器(含起搏)治療:
• 先前或當前罹患有症狀的心搏過緩
• 病竇症候群或神經心因性昏厥的病史
• 第二或第三級房室(AV)傳導阻滯
• 心搏停止 > 3秒
10. 篩選時1秒內用力吐氣量(FEV1)或用力肺活量(FVC)< 預測值的70%,且FEV1/FVC比< 0.70
11. 患有無法控制的糖尿病(定義為篩選時糖化血色素[HbA1c] > 9%),或罹患視網膜病變等顯著共病症的糖尿病受試者
12. 有黃斑部水腫或視網膜病變的病史
13. 當前或先前罹患活動性結核病(TB)、有未治療潛伏期感染的病史,或篩選時潛伏期TB感染檢測結果為陽性。以下是此項排除條件的例外::
• 患有潛伏期TB、已排除活動性TB、已根據國家/地方醫療指引或WHO指引完成適當TB預防性療程,且近期未曾與活動性TB患者有密切接觸的受試者,有資格進入本試驗。試驗主持人須負責查驗過往TB治療的適足性,並提供適當紀錄
• 篩選時診斷患有潛伏期TB、已排除活動性TB,且接受至少4週適當TB預防性療程的受試者,可重新接受納入篩選
註:前述此項排除條件的2個例外,不適用於經世界衛生組織(WHO)認定為多重抗藥性TB負荷高的國家,因為多重抗藥性潛伏期感染的風險較高。
14. 已知患有活動性細菌、病毒、真菌、分支桿菌感染或其他感染(包含TB或非典型分支桿菌疾病),或任何需要住院、或需要在篩選前30天內或篩選期間接受IV抗生素治療、或需要在篩選前14天內接受口服抗生素治療的重大感染事件。允許存在甲床真菌感染
15. 患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篩選時HIV抗體檢測為陽性。
16. 患有活動性或慢性B型肝炎感染,或篩選時B型肝炎病毒(HBV)檢測為陽性(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或HBsAg陰性且抗B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且可測得HBV DNA,或可測得HBV DNA)
17. 當前患有C型肝炎感染,或篩選時C型肝炎病毒(HCV)檢測為陽性(定義為C型肝炎抗體陽性且可測得HCV RNA)
18. 有伺機性感染(如卡氏肺囊蟲、隱球菌腦膜炎、漸進性多病灶腦白質病)或嚴重細菌、病毒或真菌感染(如瀰漫性單純性皰疹、瀰漫性帶狀皰疹)的病史,而且在隨機分配前≤ 3週內需要IV藥物
19. 有原發性或次發性免疫不全的病史,或當前患有活動性原發性或次發性免疫不全
20. 過去5年內有癌症病史,包括實體腫瘤和血液惡性腫瘤(不包括已切除並緩解的基底細胞和原位鱗狀細胞皮膚癌)或結腸黏膜發育不良
21. 有淋巴增生性疾患、淋巴瘤、白血病、骨髓增生性疾患或多發性骨髓瘤的病史
22. 在隨機分配前1年內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病史
藥物相關排除條件:
23. 曾接受鞘胺酸1-磷酸鹽受體調節劑的治療
24. 在隨機分配前8週或5個排除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接受生物製劑的治療
25. 在隨機分配前3個月內接受研究性療法的治療
26. 以已核准用於治療UC的≥ 3種生物製劑或≥ 2種生物製劑加上JAK抑制劑治療失敗
27. 在篩選前2週內或篩選期間,接受局部直腸用5-ASA、短鏈脂肪酸灌腸或類固醇的治療
28. 在篩選前16週內接受cyclosporine、tacrolimus、sirolimus、methotrexate或mycophenolate mofetil的治療
29. 在隨機分配前4週內接種活性疫苗
30. 曾接受natalizumab的治療
31. 曾接受淋巴球耗竭療法(如alemtuzumab、抗CD4、cladribine、rituximab、ocrelizumab、cyclophosphamide、mitoxantrone、全身放射線照射、骨髓移植、alemtuzumab、daclizumab)的治療
32. 曾接受D-penicillamine、leflunomide或thalidomide的治療
33. 在隨機分配前3個月內接受靜脈注射型免疫球蛋白或血漿分離術的治療
34. 在隨機分配前4週內,長期使用可中度/強力抑制/誘導細胞色素P450(CYP)2C8和2C9代謝的療法以及UGT1A7抑制劑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納入條件,才有資格進入本試驗:
1. 簽署贊同書/同意書時年齡為16歲(含)至80歲(含)的男性或女性
2. 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書面知情同意)或贊同書(針對年齡< 18歲且已贊同參加試驗的受試者或當地法規有要求時,必須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提供同意),且有能力配合試驗計畫評估的時程
疾病專屬納入條件:
3. 在篩選的≥ 3個月前診斷出UC。UC的診斷必須由內視鏡和組織學證據確認。來源文件中應有內視鏡和組織學報告;不過如果沒有,篩選內視鏡和組織學檢查可加以替代
4. 以內視鏡確認患有活動性UC,且直腸受影響部分≥ 10公分。基準點時只有直腸炎的受試者,其納入上限將設為所有納入受試者的15%。
5. 中度至重度活動性UC,定義為MMS為4至9分,包含≥ 2分的ES和≥ 1分的RB分數
6. 在基準點前12個月內曾接受監測結腸鏡檢查(根據當地標準進行),藉此在全結腸炎持續> 8年的受試者或左側結腸炎持續> 12年的受試者中,排除發育不良(dysplasia)。過去12個月內未接受監測結腸鏡檢查的受試者,將在篩選時接受結腸鏡檢查(亦即取代篩選直腸乙狀結腸鏡檢查)。在施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必須先切除任何腺瘤性息肉。
先前治療:
7. 對下列至少1項療法表現出反應不足、喪失反應或不耐受,如下所定義:
傳統(常規)療法
a. 口服型5-氨基水楊酸(5-ASA)化合物
b. 皮質類固醇
c. 硫嘌呤
生物製劑療法或JAK抑制劑療法
a. 抗腫瘤壞死因子α(TNFα)抗體(如infliximab、adalimumab、golimumab或生物相似性藥物)
b. 抗整合素抗體(如vedolizumab)
c. JAK抑制劑(如tofacitinib)
註:讓受試者有資格進入此類別的藥物,必須在使用此藥的國家已獲准用於治療UC。
併用治療:
8. 允許受試者正以治療劑量接受下列藥物:
• 口服型5-ASA化合物,前提是劑量在隨機分配前已穩定≥ 2週
• 口服型皮質類固醇療法(穩定劑量≤ 20 mg/日的prednisone、穩定劑量≤ 9 mg/日的budesonide或等效類固醇),前提是劑量在篩選內視鏡評估前已穩定4週
• 口服型azathioprine或6-mercaptopurine等免疫抑制劑,必須在隨機分配的≥ 2週前停用
• 益生菌(如Culturelle®、布拉酵母菌 [Saccharomyces boulardii]),前提是劑量在隨機分配前已穩定2週
• 用於控制慢性腹瀉的抗腹瀉藥物(如loperamide、diphenoxylate併用atropine)
如果口服型氨基水楊酸或皮質類固醇在近期停用,這些藥物必須在用於計算基準點MMS的內視鏡檢查前已停用至少2週。
其他一般納入條件:
9. 篩選時和隨機分配前測量的坐姿生命徵象:心跳速率≥ 50 bpm、收縮壓≥ 90 mm Hg且舒張壓≥ 55 mm Hg
10. 篩選時和隨機分配前的12導程心電圖(ECG)未顯示臨床上顯著的異常,且PR間期≤ 200 ms、Fridericia公式校正後QT間期(QTcF)< 450 ms(男性)或QTcF < 470 ms(女性)
11. 有充足的血液學功能,定義為白血球數目≥ 3.5 × 109/L,且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目≥ 1.5 × 109/L、淋巴球數目≥ 0.8 × 109/L、血小板數目≥ 100 × 109/L和血紅素≥ 8 g/dL
12. 有充足的肝功能,定義為總膽紅素濃度≤ 1.5 × 正常值上限(ULN)範圍,且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濃度≤ 3.0 × ULN。只有總膽紅素異常、AST和ALT則正常且被診斷出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仍可參加試驗
13. 有充足的腎功能,定義為篩選時以CKD-EPI公式估計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 30 mL/min/1.73 m2
14. 符合資格且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
a. 非懷孕中,以篩選時的陰性血清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懷孕檢測結果和第1天時的尿液試紙懷孕檢測結果作為證據
b. 非哺乳中
15. 男性和女性受試者都同意如果存在受孕的可能性,則要在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知情同意)到不良事件通報期(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30天)結束為止的整個試驗期間,使用一項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符合資格的男性和女性受試者,也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30天內,不從事受孕過程(即主動嘗試受孕或使他人受孕、捐贈精子、人工授精)。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 口服型、植入型或注射型避孕藥(從用藥的≥ 60天前開始)併用避孕隔膜和陰道殺精劑、子宮頸帽併用陰道殺精劑,或男用保險套;荷爾蒙避孕藥(受試者應在篩選前持續使用荷爾蒙避孕藥至少3個月 [90天])
• 標準子宮內避孕器(IUD;如銅T 380A IUD)、子宮內避孕系統(IUS;如LNg 20 IUS - 黃體素IUD)、黃體素植入劑,或輸卵管結紮(手術的≥ 180天後)
• 已接受輸精管結紮的男性受試者使用保險套、伴侶使用避孕隔膜加上殺精劑、子宮頸帽加上殺精劑、雌激素和黃體素口服避孕藥(「避孕丸」)、雌激素和黃體素經皮貼片、陰道環,或黃體素注射
• 完全禁慾,定義為在整個試驗治療相關風險期間,避免與異性性交。需要根據臨床試驗持續時間和受試者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不接受週期性禁慾(日曆法、徵狀體溫法、排卵後法)
註:透過手術絕育或已停經(定義為:連續12個月無月經且無其他醫學上的成因)的女性,不被視為具有生育能力。若具有生育能力,參與試驗之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應同意在整個試驗參與期間,使用一項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排除條件的受試者,將沒有資格進入本試驗:
整體健康相關排除條件:
1. 重度廣泛性結腸炎,證據如下:
• 醫師認定受試者很可能會在基準點12週內需要為UC住院接受醫療照護或任何類型的手術介入(如: 結腸切除術)
• 當前有罹患猛爆性結腸炎、毒性巨結腸症的證據,或近期(過去6個月內)曾罹患毒性巨結腸症,或腸道穿孔
• 先前接受全結腸切除術或部分結腸切除術
2. 有克隆氏症或未定型結腸炎的診斷,或當前或先前有符合克隆氏症診斷的瘻管
3. 有微性結腸炎、缺血性結腸炎或感染性結腸炎的診斷
4. 在篩選前12週內,因UC急性惡化住院而需要使用靜脈注射型(IV)類固醇(若給予單劑IV類固醇,則可接受)
5. 篩選時,病原體的分析法或糞便培養得到陽性結果(卵和寄生蟲檢查、細菌)或困難梭狀芽孢桿菌(Clostridium difficile)毒素檢測得到陽性結果(若為困難梭狀芽孢桿菌陽性,則受試者可接受治療,並於完成治療的≥ 4週後再次檢測)
6. 懷孕中、授乳中,或於篩選期間測量的血清β-hCG得到陽性結果
7. 罹患具有臨床意義的血液學、肝臟、神經學、肺臟、眼科、內分泌、代謝(包括但不限於低血鉀和高血鉀)、精神或其他重大全身性疾病,使得試驗計畫的實施或試驗判讀有困難,或使受試者處於風險之中
8. 近期(篩選回診前2個月內)有心血管疾病的病史,包括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9. 有下列狀況的任何病史,除非以植入式心律調節器或植入式心臟整流去顫器(含起搏)治療:
• 先前或當前罹患有症狀的心搏過緩
• 病竇症候群或神經心因性昏厥的病史
• 第二或第三級房室(AV)傳導阻滯
• 心搏停止 > 3秒
10. 篩選時1秒內用力吐氣量(FEV1)或用力肺活量(FVC)< 預測值的70%,且FEV1/FVC比< 0.70
11. 患有無法控制的糖尿病(定義為篩選時糖化血色素[HbA1c] > 9%),或罹患視網膜病變等顯著共病症的糖尿病受試者
12. 有黃斑部水腫或視網膜病變的病史
13. 當前或先前罹患活動性結核病(TB)、有未治療潛伏期感染的病史,或篩選時潛伏期TB感染檢測結果為陽性。以下是此項排除條件的例外::
• 患有潛伏期TB、已排除活動性TB、已根據國家/地方醫療指引或WHO指引完成適當TB預防性療程,且近期未曾與活動性TB患者有密切接觸的受試者,有資格進入本試驗。試驗主持人須負責查驗過往TB治療的適足性,並提供適當紀錄
• 篩選時診斷患有潛伏期TB、已排除活動性TB,且接受至少4週適當TB預防性療程的受試者,可重新接受納入篩選
註:前述此項排除條件的2個例外,不適用於經世界衛生組織(WHO)認定為多重抗藥性TB負荷高的國家,因為多重抗藥性潛伏期感染的風險較高。
14. 已知患有活動性細菌、病毒、真菌、分支桿菌感染或其他感染(包含TB或非典型分支桿菌疾病),或任何需要住院、或需要在篩選前30天內或篩選期間接受IV抗生素治療、或需要在篩選前14天內接受口服抗生素治療的重大感染事件。允許存在甲床真菌感染
15. 患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篩選時HIV抗體檢測為陽性。
16. 患有活動性或慢性B型肝炎感染,或篩選時B型肝炎病毒(HBV)檢測為陽性(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或HBsAg陰性且抗B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且可測得HBV DNA,或可測得HBV DNA)
17. 當前患有C型肝炎感染,或篩選時C型肝炎病毒(HCV)檢測為陽性(定義為C型肝炎抗體陽性且可測得HCV RNA)
18. 有伺機性感染(如卡氏肺囊蟲、隱球菌腦膜炎、漸進性多病灶腦白質病)或嚴重細菌、病毒或真菌感染(如瀰漫性單純性皰疹、瀰漫性帶狀皰疹)的病史,而且在隨機分配前≤ 3週內需要IV藥物
19. 有原發性或次發性免疫不全的病史,或當前患有活動性原發性或次發性免疫不全
20. 過去5年內有癌症病史,包括實體腫瘤和血液惡性腫瘤(不包括已切除並緩解的基底細胞和原位鱗狀細胞皮膚癌)或結腸黏膜發育不良
21. 有淋巴增生性疾患、淋巴瘤、白血病、骨髓增生性疾患或多發性骨髓瘤的病史
22. 在隨機分配前1年內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病史
藥物相關排除條件:
23. 曾接受鞘胺酸1-磷酸鹽受體調節劑的治療
24. 在隨機分配前8週或5個排除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接受生物製劑的治療
25. 在隨機分配前3個月內接受研究性療法的治療
26. 以已核准用於治療UC的≥ 3種生物製劑或≥ 2種生物製劑加上JAK抑制劑治療失敗
27. 在篩選前2週內或篩選期間,接受局部直腸用5-ASA、短鏈脂肪酸灌腸或類固醇的治療
28. 在篩選前16週內接受cyclosporine、tacrolimus、sirolimus、methotrexate或mycophenolate mofetil的治療
29. 在隨機分配前4週內接種活性疫苗
30. 曾接受natalizumab的治療
31. 曾接受淋巴球耗竭療法(如alemtuzumab、抗CD4、cladribine、rituximab、ocrelizumab、cyclophosphamide、mitoxantrone、全身放射線照射、骨髓移植、alemtuzumab、daclizumab)的治療
32. 曾接受D-penicillamine、leflunomide或thalidomide的治療
33. 在隨機分配前3個月內接受靜脈注射型免疫球蛋白或血漿分離術的治療
34. 在隨機分配前4週內,長期使用可中度/強力抑制/誘導細胞色素P450(CYP)2C8和2C9代謝的療法以及UGT1A7抑制劑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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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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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