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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BGB-A317-305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777657

2019-01-01 - 2024-05-17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C16

胃惡性腫瘤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在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胃腺癌或胃食道交接處腺癌患者中,比較Tislelizumab(BGB-A317)加上含鉑藥物和Fluoropyrimidine相較於安慰劑加上含鉑藥物和Fluoropyrimidine作為第一線治療之療效及安全性的第三期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臺灣百濟神州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BeiGene Lt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趙毅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2 召募中

Audit

Audit

試驗主持人 顏家瑞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試驗主持人 王照元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胃腺癌或胃食道交接處腺癌

試驗目的

主要: • 在意向治療(intent-to-treat)和計畫性細胞死亡蛋白配體-1(PD-L1)陽性分析集中,比較tislelizumab併用化療相較於安慰劑併用化療的無惡化存活期(由盲性獨立審查委員會[BIRC]依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版判定) • 在意向治療和計畫性細胞死亡蛋白配體-1陽性分析集中,比較tislelizumab併用化療相較於安慰劑併用化療的整體存活期 次要: • 評估整體反應率和反應持續時間(由盲性獨立審查委員會依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版判定) • 評估歐洲癌症研究和治療組織生活品質問卷胃癌單元QLQ-STO22分數、歐洲癌症研究和治療組織生活品質-核心30分數,以及歐洲生活品質5面向5等級健康問卷分數 • 評估tislelizumab或安慰劑併用化療的安全性及耐受性概況 探索性: • 評估疾病控制率、臨床獲益率和反應前所經時間(由盲性獨立審查委員會依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版判定) • 評估無惡化存活期、整體反應率、反應持續時間、疾病控制率、臨床獲益率和反應前所經時間(由試驗主持人審查依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版判定) • 評估接受次一線治療後的無惡化存活期(PFS2) • 描述tislelizumab的藥物動力學特性 • 測定宿主對tislelizumab的免疫原性 • 評估腫瘤組織及/或血液檢體中的預測性、預後性、探索性生物標記,包括但不限於計畫性細胞死亡蛋白配體-1(PD-L1)表現、Epstein-Barr病毒(EBV)感染、微小衛星體不穩定性高(MSI-H)或錯配修復 缺乏(dMMR)狀態、基因體穩定(GS)或染色體不穩定(CIN)、免疫相關基因表現概況測定、腫瘤浸潤淋巴球(TILs)和腫瘤突變負荷以及其與試驗治療反應、抗藥性機制和/或疾病狀態的相關性

藥品名稱

Tislelizumab

主成份

BGB-A317

劑型

靜脈注射液

劑量

100

評估指標

試驗評估指標:
主要:
• 由盲性獨立審查委員會評估之無惡化存活期 – 定義為從隨機分配日開始,到首次客觀證實之腫瘤惡化(由盲性獨立審查委員會依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版判定)或死亡當天(以較早發生者為準)所經過的時間
• 整體存活期 – 定義為從隨機分配日開始,到任何原因導致死亡當天所經過的時間

次要:
• 由盲性獨立審查委員會判定的整體反應率 – 定義為最佳整體反應是完全反應或部分反應(依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版定義)的病患比例
• 由盲性獨立審查委員會判定的反應持續時間 – 定義為從首次依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版判定發生客觀反應開始,直到首次證實惡化或死亡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所經過的時間
• 歐洲癌症研究和治療組織生活品質問卷胃癌單元QLQ-STO22分數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以及歐洲癌症研究和治療組織生活品質-核心30分數和歐洲生活品質5面向5等級健康問卷分數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
• 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5.0版的定義,不良事件的發生率和嚴重度 探索性:
• 由盲性獨立審查委員會依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版判定的疾病控制率(即完全反應 + 部分反應 + 穩定疾病的比例)、臨床獲益率(即完全反應 + 部分反應 + 持久穩定疾病的比例)和反應前所經時間(即從隨機分配開始,到首次判定發生客觀反應所經過的時間)
• 由試驗主持人審查依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版判定的無惡化存活期、整體反應率、反應持續時間、疾病控制率、臨床獲益率和反應前所經時間
• 接受次一線治療後的無惡化存活期(PFS2) – 定義為從隨機分配開始,到接受次一線治療後發生客觀證實之腫瘤惡化,或因任何原因而死亡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所經過的時間
• Tislelizumab血清濃度摘要
• 藉由測定抗藥抗體的發生率,評估tislelizumab的免疫原性
• 在tislelizumab治療前和/或惡化時採集的腫瘤組織和/或血液檢體中的計畫性細胞死亡蛋白配體-1(PD-L1)表現、免疫或胃相關及其他探索性生物標記的狀態,包括但不限於Epstein-Barr病毒(EBV)感染、微小衛星體不穩定性高(MSI-H)或錯配修復缺乏(dMMR)狀態、基因體穩定(GS)或染色體不穩定(CIN)、免疫相關基因表現概況測定、腫瘤浸潤淋巴球(TILs)以及腫瘤突變負荷,還有與疾病狀態和/或tislelizumab併用化療治療或單用化學治療反應的相關性

主要納入條件

1.能夠提供書面同意,且可了解和遵從試驗要求
2.成人病患(18 歲,或依據當地法規可接受的年齡,以自願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較高的同意年紀為準;在台灣是20 歲)
3.患有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胃癌或胃食道交接處腺癌,經組織學確診為腺癌
4.依據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v1.1),由試驗主持人評估至少有一處可測量的病灶。腫瘤病灶位於曾接受放射治療或其他局部治療區域,如果證實病灶發生惡化,皆視為可測量
5.針對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胃/胃食道交接處腺癌,過去不曾接受全身性治療。註:病患過去可能接受過術前化療或輔助化療,但只要已經完成治療,且至少6個月癌症未復發或惡化,即可納入試驗
6.病患必須提供腫瘤檢體(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蠟塊,或大約15[如果有MSI/MMR和HER2結果,則為7]片剛切下的未染色FFPE切片),並檢附相關病理報告。如果在診間可行,則高度優先選擇新鮮切片檢體。如果沒有庫存檢體可用,則必須在基準點時採集新鮮腫瘤切片,切片的要求與庫存腫瘤組織相同。PD-L1表現將由中央進行判讀,病患的PD-L1表現為可評估時,符合納入資格
7.隨機分配前7天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評分1
8.隨機分配前7 天,下列實驗室檢驗值顯示病患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1.5x109/L、血小板100x9/L、血紅素90 g/L。
註:病患在收集檢體前14天不得輸血,或是接受生長因子的支持性治療
b.血清肌酸酐1.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估計腎絲球過濾速率60mL/min/1.73m
c.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2.5倍正常值上限
d.血清總膽紅素1.5倍正常值上限(吉伯特氏症候群病患的總膽紅素必須<3倍正常值上限)
e.國際標準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時間(PT)1.5倍正常值上限,除非病患目前接受抗凝血治療,以及凝血酶原時間值在抗凝血劑治療的預期範圍內
f.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1.5倍正常值上限
g.白蛋白3.0g/dL或30g/L
9.患有非活動性/無症狀帶原、慢性或活動性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的病患,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篩選時HBV去氧核糖核酸(DNA)<500IU/mL(或2500copies/mL)。篩選時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已治癒的病患,仍可被納入
10.在隨機分配前7天內,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必須同意在本試驗期間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直到接受最後一劑tislelizumab或安慰劑後至少120天,或是接受最後一劑化療後至少180天
11.未絕育的男性必須同意在本試驗期間,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直到接受最後一劑tislelizumab或安慰劑後至少 120 天,或是接受最後一劑化療後至少 180 天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若您符合下列任何條件,便無法參與本試驗:
1. 病患患有鱗狀細胞、未分化或其他組織學型態胃癌
2. 活動性軟腦脊膜疾病或控制不良的腦部轉移。如果病患的診斷未明或確診為腦部轉移,但是沒有出現症狀及放射學診斷顯示病情穩定,且在隨機分配≥ 4 週前不須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即可納入試驗。
3. 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具有可能復發的自體免疫疾病病史。
註: 患有下列疾病的病患不予以排除,且可進行進一步篩選:
a. 控制良好的第一型糖尿病
b. 甲狀腺功能低下 (前提是僅以荷爾蒙替代療法處置)
c. 控制良好的乳糜瀉
d. 不需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疾病 (例如:白斑、乾癬、掉髮)
e. 預期在無外在促發因子的情況下不會復發的任何其他疾病
4. 隨機分配前 ≤ 2 年的所有活動性惡性腫瘤,但不包括本試驗所研究的特定癌症,以及已治癒的局部復發癌症 (例如手術切除的基底細胞及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子宮頸或乳房的原位癌)。
5. 隨機分配前 7 天內,出現控制不良的肋膜積液、心包滲液或需要頻繁引流的腹水 (可以透過細胞學檢查所有積液)。
6. 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胃腸道 (GI) 曾發生具臨床意義的出血。
7.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發生胃腸道穿孔及/或瘻管。
8. 發生具臨床意義的腸道阻塞。
9. 胃癌或胃食道交界 (GEJ) 腺癌診斷為陽性 HER-2
10. 在接受隨機分配前≤ 14 天以皮質類固醇(每天prednisone > 10 毫克或等效劑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進行全身性治療的任何病況
註: 目前或曾經使用任何下列類固醇療程的病患不予以排除:
a. 腎上腺替代類固醇(每天prednisone劑量 ≤ 10毫克或等效劑量)
b. 全身性吸收程度極少的局部、眼用、關節腔內、鼻內或吸入性皮質類固醇
c. 開立作為預防性(例如:預防顯影劑過敏或特定化療的止吐治療)或用於治療非自體免疫病況(例如:因接觸性過敏原引起之遲發性過敏反應)的短期(≤ 7天)皮質類固醇
11. 曾患有間質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或控制不佳的全身性疾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壓、肺纖維化、急性肺病等。
註: 患有放射性肺炎的病患,如果確認放射性肺炎病情穩定 (已度過急性期),並且沒有復發疑慮,或許可接受隨機分配。患有重度但穩定的放射性肺炎病患,可能需要接受常規肺功能檢查。
12. 患有需要全身性抗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療的重度慢性或活性感染,包括肺結核感染等。
13. 已知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病史
14. 下列任何一項心血管危險因子:
a. 心因性胸痛,定義為隨機分配前 ≤28 天發生中度疼痛,因而限制日常的工具性活動
b. 隨機分配前≤ 28 天曾發生有症狀的肺栓塞
c.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曾發生急性心肌梗塞
d.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曾發生符合紐約心臟學會分類第 III 或 IV 級的心臟衰竭
e. 隨機分配前 ≤ 6 個月,曾發生嚴重程度 ≥ 第 2 級的心律不整
f. 隨機分配前 ≤ 6 個月,曾發生腦血管事件
15. 隨機分配前 ≤ 2 個月,病患體重下降 ≥ 20%
16. 隨機分配前 28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時間較短者為準,但至少 14 天): 曾接受任何免疫療法 (例如:介白素 [interleukin]、干擾素 [interferon]、胸腺素 [thymoxin] 等) 或任何試驗治療;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曾使用試驗器材。
17.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 曾服用中草藥或中藥專利藥品,以控制癌症或提升免疫力
18.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曾接受緩和放射治療
19. 先前曾接受抗 PD-1、抗 PD-L1、抗 PD-L2 抗體,或其他特定作用於 T 細胞共同刺激、檢查點路徑的抗體或藥物療法。
20. 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但如果是微創手術 (例如,周邊置入中央靜脈導管 [PICC]) 則不在此限。
21. 曾接受異體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22. 曾對單株抗體或試驗治療的其他成分,產生嚴重過敏反應。
23. 已知有二氫嘧啶去氫酶 (dihyyrimidine dehydrogenase,DPD) 缺失的病史。
24. 病患出現的毒性反應 (因之前抗癌治療引起) 尚未恢復至基準點或達到穩定狀態,但是不包括認定為非安全性風險的不良事件 (例如:掉髮、特定實驗室檢驗值異常)。
25. 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接種活性疫苗。
註: 季節性流感疫苗一般為非活性疫苗,故允許使用; 鼻內疫苗為活性疫苗,則不允許使用。
26. 具有潛在醫療病況、酒精或藥物濫用或依賴,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可能不利於使用試驗藥物,或是會影響對於藥物毒性或不良事件的判讀;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試驗期間遵從度不足。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7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