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802NP30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637387
2017-07-01 - 2020-06-09
Phase III
尚未開始5
ICD-10G50.0
三叉神經痛
ICD-9350.1
三叉神經痛
一項第三期、安慰劑對照、雙盲、隨機退出型試驗,以評估使用BIIB074治療三叉神經痛患者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Biogen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三叉神經痛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是評估BIIB074在治療TN受試者經歷的疼痛時的療效。與此目的有關的主要評估指標,是在雙盲期第12週時,在平均每日疼痛(average daily pain,ADP)上有治療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藥品名稱
BIIB074
主成份
BIIB074
劑型
錠劑
劑量
150mg/tablet、250mg/tablet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是在雙盲期第 12 週時,在平均每日疼痛
(average daily pain,ADP)上有治療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受試者,將歸類為有反應者:
• 雙盲期第12週時,週平均ADP相較於基準點(導入期)下降≥30%;
• 未停用隨機分配到的治療;且
• 在雙盲期間未曾使用 acetaminophen/paracetamol 以外的 TN 用藥
未符合上述一或多項條件的受試者,將歸類為無反應者。
與主要目的有關的次要評估指標如下:
1. 從隨機分配到治療反應消失(LOTR)所經過的時間。
雙盲期第 12 週時為無反應者的受試者,將歸類為發生 LOTR。LOTR 的
時間將是受試者在雙盲期時符合無反應者定義的第一個禮拜。
2. 週平均 ADP 從基準點到雙盲期第 12 週的變化。
3. 在雙盲期第 12 週時,於發作次數上有治療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受試者,將歸類為有反應者:
• 在雙盲期第 12 週時,週平均發作次數相較於基準點(導入期)
下降≥30%;
• 未停用隨機分配到的治療;且
• 在雙盲期間未曾使用 acetaminophen/paracetamol 以外的 TN 用藥
未符合上述一或多項條件的受試者,將歸類為無反應者。
4. 在雙盲期第 12 週時,有患者整體變化印象(Patient Global Impression of
Change,PGIC)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受試者,將歸類為有反應者:
• 在雙盲期第 12 週時,有「大幅改善」或「極大幅改善」的 PGIC
反應;
• 未停用隨機分配到的治療;且
• 在雙盲期間未曾使用 acetaminophen/paracetamol 以外的 TN 用藥
未符合上述一或多項條件的受試者,將歸類為無反應者。
5. 修訂版Penn臉部疼痛量表(Penn Facial Pain Scale-Revised,PENN-FPS-R
)分數從基準點到雙盲期第 12 週的變化。
其他與主要目的有關的評估指標如下:
• 週平均發作次數從基準點到雙盲期第 12 週的變化。
• 以週平均 ADP 相較於基準點下降≥50%為指標,在雙盲期第 12
週時有反應的受試者比例。受試者若提前停用試驗治療,或於雙
盲期間使用 acetaminophen/paracetamol 以外 TN 用藥,將歸類為
無反應者。
• 以週平均發作次數相較於基準點下降≥50%為指標,在雙盲期第
12 週時有反應的受試者比例。受試者若提前停用試驗治療,或於
雙盲期間使用 acetaminophen/paracetamol 以外 TN 用藥,將歸類
為無反應者。
• 雙盲期間以救援藥物(acetaminophen/paracetamol)治療 TN 疼痛
的每日用量。
• 雙盲期間以救援藥物(acetaminophen/paracetamol)治療 TN 疼痛
的受試者比例。
• 雙盲期間每一週時,週平均 ADP 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雙盲期間每一週時,週平均發作次數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在根據每日受試者日誌的療效評估指標方面,基準點將定義為開放標示
期間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的平均分數。分數少於 5 筆的受試者,將視
為缺少基準點數值。
在其他療效評估指標方面,基準點將訂為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最近一筆
測量值。
(average daily pain,ADP)上有治療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受試者,將歸類為有反應者:
• 雙盲期第12週時,週平均ADP相較於基準點(導入期)下降≥30%;
• 未停用隨機分配到的治療;且
• 在雙盲期間未曾使用 acetaminophen/paracetamol 以外的 TN 用藥
未符合上述一或多項條件的受試者,將歸類為無反應者。
與主要目的有關的次要評估指標如下:
1. 從隨機分配到治療反應消失(LOTR)所經過的時間。
雙盲期第 12 週時為無反應者的受試者,將歸類為發生 LOTR。LOTR 的
時間將是受試者在雙盲期時符合無反應者定義的第一個禮拜。
2. 週平均 ADP 從基準點到雙盲期第 12 週的變化。
3. 在雙盲期第 12 週時,於發作次數上有治療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受試者,將歸類為有反應者:
• 在雙盲期第 12 週時,週平均發作次數相較於基準點(導入期)
下降≥30%;
• 未停用隨機分配到的治療;且
• 在雙盲期間未曾使用 acetaminophen/paracetamol 以外的 TN 用藥
未符合上述一或多項條件的受試者,將歸類為無反應者。
4. 在雙盲期第 12 週時,有患者整體變化印象(Patient Global Impression of
Change,PGIC)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受試者,將歸類為有反應者:
• 在雙盲期第 12 週時,有「大幅改善」或「極大幅改善」的 PGIC
反應;
• 未停用隨機分配到的治療;且
• 在雙盲期間未曾使用 acetaminophen/paracetamol 以外的 TN 用藥
未符合上述一或多項條件的受試者,將歸類為無反應者。
5. 修訂版Penn臉部疼痛量表(Penn Facial Pain Scale-Revised,PENN-FPS-R
)分數從基準點到雙盲期第 12 週的變化。
其他與主要目的有關的評估指標如下:
• 週平均發作次數從基準點到雙盲期第 12 週的變化。
• 以週平均 ADP 相較於基準點下降≥50%為指標,在雙盲期第 12
週時有反應的受試者比例。受試者若提前停用試驗治療,或於雙
盲期間使用 acetaminophen/paracetamol 以外 TN 用藥,將歸類為
無反應者。
• 以週平均發作次數相較於基準點下降≥50%為指標,在雙盲期第
12 週時有反應的受試者比例。受試者若提前停用試驗治療,或於
雙盲期間使用 acetaminophen/paracetamol 以外 TN 用藥,將歸類
為無反應者。
• 雙盲期間以救援藥物(acetaminophen/paracetamol)治療 TN 疼痛
的每日用量。
• 雙盲期間以救援藥物(acetaminophen/paracetamol)治療 TN 疼痛
的受試者比例。
• 雙盲期間每一週時,週平均 ADP 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 雙盲期間每一週時,週平均發作次數相較於基準點的變化。
在根據每日受試者日誌的療效評估指標方面,基準點將定義為開放標示
期間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的平均分數。分數少於 5 筆的受試者,將視
為缺少基準點數值。
在其他療效評估指標方面,基準點將訂為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最近一筆
測量值。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候選受試者必須在第1天(開放標示期開始時)或下列個別資格條件所指明的時間點上,滿足下列資格條件,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1. 受試者有能力瞭解本試驗的目的及風險,並遵循國家和當地受試者隱私法規,在受試者同意書及機密健康資訊使用授權書上簽名並載明日期。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8歲
3. 所有具有生育能力且無月經時間未滿1年的女性,以及所有男性,都必須在試驗期間實施有效的避孕。有效避孕必須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繼續實施5週(針對女性)和14週(針對男性)。
4. 根據國際頭痛學會(IHS)標準,已診斷出三叉神經痛(TN)至少3個月。該診斷將在收納病患前由2名診斷子委員會的成員審查及確認。
5. 必須符合IHS針對國際頭痛疾患分類(ICHD)第三版(beta版)(13.1.1.1)中「典型三叉神經痛,單純陣發型」訂定的診斷標準:
A. 至少發生3次符合標準B和標準C的單側臉部疼痛發作。
B. 發生在三叉神經的一或多個分支,而且未擴散至三叉神經分布範圍以外。
C. 疼痛有下列4項特性的其中至少3項:
1. 反覆發生的陣發性發作,每次持續一秒至2分鐘
2. 強度為重度
3. 性質為像電極一般、閃痛、刺痛或劇痛
4. 對罹病的該側臉部給予無害刺激時,疼痛加劇
D. 沒有臨床上顯著的神經學缺陷。
E. 無法以其他ICHD-3診斷做更好的解釋
6. 在導入期間(第-7天到第-1天),受試者必須每天至少經歷3次三叉神經痛的疼痛發作,而且在11分數字評量表(NRS)上每週平均ADP分數介於4和8分之間。
7. 由試驗主持人依病史判定,受試者必須曾在接受至少1種三叉神經痛的標準照護藥物療法後失敗(定義為療效反應不足或無法耐受治療)。
8. 在導入期間(第-7天到第-1天),受試者必須於其電子日誌中記錄其ADP至少5天。
9. 允許併用的藥物必須在開放標示期第1天前已穩定至少3週。第1天時允許的carbamazepine最大劑量為400毫克/日(若為oxcarbazepine,則為600毫克/日)。
10. 曾以微血管減壓手術治療三叉神經痛但符合所有其他納入條件的受試者,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候選受試者必須在第1天(開放標示期開始時)或下列個別資格條件所指明的時間點上,滿足下列資格條件,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1. 受試者有能力瞭解本試驗的目的及風險,並遵循國家和當地受試者隱私法規,在受試者同意書及機密健康資訊使用授權書上簽名並載明日期。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8歲
3. 所有具有生育能力且無月經時間未滿1年的女性,以及所有男性,都必須在試驗期間實施有效的避孕。有效避孕必須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繼續實施5週(針對女性)和14週(針對男性)。
4. 根據國際頭痛學會(IHS)標準,已診斷出三叉神經痛(TN)至少3個月。該診斷將在收納病患前由2名診斷子委員會的成員審查及確認。
5. 必須符合IHS針對國際頭痛疾患分類(ICHD)第三版(beta版)(13.1.1.1)中「典型三叉神經痛,單純陣發型」訂定的診斷標準:
A. 至少發生3次符合標準B和標準C的單側臉部疼痛發作。
B. 發生在三叉神經的一或多個分支,而且未擴散至三叉神經分布範圍以外。
C. 疼痛有下列4項特性的其中至少3項:
1. 反覆發生的陣發性發作,每次持續一秒至2分鐘
2. 強度為重度
3. 性質為像電極一般、閃痛、刺痛或劇痛
4. 對罹病的該側臉部給予無害刺激時,疼痛加劇
D. 沒有臨床上顯著的神經學缺陷。
E. 無法以其他ICHD-3診斷做更好的解釋
6. 在導入期間(第-7天到第-1天),受試者必須每天至少經歷3次三叉神經痛的疼痛發作,而且在11分數字評量表(NRS)上每週平均ADP分數介於4和8分之間。
7. 由試驗主持人依病史判定,受試者必須曾在接受至少1種三叉神經痛的標準照護藥物療法後失敗(定義為療效反應不足或無法耐受治療)。
8. 在導入期間(第-7天到第-1天),受試者必須於其電子日誌中記錄其ADP至少5天。
9. 允許併用的藥物必須在開放標示期第1天前已穩定至少3週。第1天時允許的carbamazepine最大劑量為400毫克/日(若為oxcarbazepine,則為600毫克/日)。
10. 曾以微血管減壓手術治療三叉神經痛但符合所有其他納入條件的受試者,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如果第1天(開放標示期開始時)或下列個別條件所指明的時間點上,下列任一項排除條件成立,該名候選受試者即不得進入本試驗:
病史
1. 先前或篩選時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或者目前患有B型肝炎感染(定義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和/或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陽性)。因先前自然感染而對B型肝炎有免疫力的受試者(定義為HBsAg陰性、B型肝炎表面抗體[HBsAb] IgG陽性,且HBcAb陽性),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對B型肝炎血清學檢測組之判讀)。
2. 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陽性病史或篩選時HIV檢測結果為陽性
3. 患有三叉神經痛以外臉部疼痛的受試者。
4. 過去6個月內有任何肝臟疾病的病史,但已知患有Gilbert氏症為例外。
5.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2 × 正常值上限(ULN);鹼性磷酸酶和膽紅素 ≥1.5 × ULN。(如果只有空腹狀態下膽紅素上升而符合Gilbert氏症之診斷,則可接受。)
6.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病史。
7. 有癲癇發作(單純熱性痙攣為例外)的個人或家族(第一等親)病史,或發生臨床上重大的頭部傷害。
8. 有未受控制或控制不佳之高血壓的病史,其中收縮壓常超過160毫米汞柱和/或舒張壓常超過100毫米汞柱,或者在篩選時經多次測量後收縮壓≥160毫米汞柱或舒張壓≥100毫米汞柱。
9. 先前或目前患有重大心血管、胃腸或腎臟疾病,或其他已知會干擾藥物吸收、分布、代謝或排泄的狀況。
10. 以Fridericia法校正後的QT間期(QTcF)>450毫秒(男性)或>460毫秒(女性)[篩選時進行的3次心電圖之平均]。
11. 有已知會影響心臟傳導的狀況,或有Brugada症候群的個人或家族病史。
12. 先前或目前在生命徵象、心電圖或實驗室檢測上有任何具臨床意義的異常,或者有任何醫療或精神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試驗程序或損及病患安全。
13. 篩選前6個月內曾嘗試自殺,或對C-SSRS第4或第5題有肯定的回答。
14. 篩選前6個月內曾發生重鬱症發作(臨床上穩定的輕度憂鬱不構成排除條件)。
15. 核磁共振造影(MRI)顯示有血管壓迫以外的三叉神經痛成因(例如多發性硬化症、腫瘤)。
註: 必須有MRI影像以排除血管壓迫以外的TN成因。如果受試者的病歷中無MRI影像,篩選期間應於當地進行MRI檢查。
16. (如果篩選時必須進行MRI以確認三叉神經痛之診斷)受試者有MRI之禁忌症(例如金屬植入物)。
用藥和程序
17. 先前曾使用BIIB074(舊稱為CNV1014802或GSK1014802)。
18. 無法或不願意在本試驗的導入期和開放標示期間,停用三叉神經痛的併用藥物。
19. 無法不過度使用鎮靜劑。
20. 無法或不願意配合禁用藥物表所詳述的禁止併用藥物限制:細胞色素P450 3A4(CYP3A4)和尿苷5′-雙磷酸 葡萄糖醛酸基轉移酶(UGT)誘導劑和抑制劑,以及單胺氧化酶抑制劑(MAOI)。
21. 使用會影響CYP3A和UGT的非處方藥、維生素和礦物質補充劑、草藥療法(包括聖約翰草)、膳食補充劑或食物(包括葡萄柚汁)。
22. 受試者曾以消融手術治療三叉神經痛。
其他
23. 懷孕中或哺乳中的女性。
24. 過去3個月內參加臨床試驗,並於本試驗開始前,試驗藥品5個半衰期或兩倍生物效果持續時間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試驗藥品。
25. 受試者在精神上或法律上沒有行為能力。
26. 目前正參加任何其他試驗治療或疾病的試驗。
27. 無力遵從試驗要求。
28. 依試驗主持人或Biogen判定,其他使受試者不適合參與的未明原因。
如果第1天(開放標示期開始時)或下列個別條件所指明的時間點上,下列任一項排除條件成立,該名候選受試者即不得進入本試驗:
病史
1. 先前或篩選時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或者目前患有B型肝炎感染(定義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和/或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陽性)。因先前自然感染而對B型肝炎有免疫力的受試者(定義為HBsAg陰性、B型肝炎表面抗體[HBsAb] IgG陽性,且HBcAb陽性),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對B型肝炎血清學檢測組之判讀)。
2. 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陽性病史或篩選時HIV檢測結果為陽性
3. 患有三叉神經痛以外臉部疼痛的受試者。
4. 過去6個月內有任何肝臟疾病的病史,但已知患有Gilbert氏症為例外。
5.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2 × 正常值上限(ULN);鹼性磷酸酶和膽紅素 ≥1.5 × ULN。(如果只有空腹狀態下膽紅素上升而符合Gilbert氏症之診斷,則可接受。)
6.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病史。
7. 有癲癇發作(單純熱性痙攣為例外)的個人或家族(第一等親)病史,或發生臨床上重大的頭部傷害。
8. 有未受控制或控制不佳之高血壓的病史,其中收縮壓常超過160毫米汞柱和/或舒張壓常超過100毫米汞柱,或者在篩選時經多次測量後收縮壓≥160毫米汞柱或舒張壓≥100毫米汞柱。
9. 先前或目前患有重大心血管、胃腸或腎臟疾病,或其他已知會干擾藥物吸收、分布、代謝或排泄的狀況。
10. 以Fridericia法校正後的QT間期(QTcF)>450毫秒(男性)或>460毫秒(女性)[篩選時進行的3次心電圖之平均]。
11. 有已知會影響心臟傳導的狀況,或有Brugada症候群的個人或家族病史。
12. 先前或目前在生命徵象、心電圖或實驗室檢測上有任何具臨床意義的異常,或者有任何醫療或精神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試驗程序或損及病患安全。
13. 篩選前6個月內曾嘗試自殺,或對C-SSRS第4或第5題有肯定的回答。
14. 篩選前6個月內曾發生重鬱症發作(臨床上穩定的輕度憂鬱不構成排除條件)。
15. 核磁共振造影(MRI)顯示有血管壓迫以外的三叉神經痛成因(例如多發性硬化症、腫瘤)。
註: 必須有MRI影像以排除血管壓迫以外的TN成因。如果受試者的病歷中無MRI影像,篩選期間應於當地進行MRI檢查。
16. (如果篩選時必須進行MRI以確認三叉神經痛之診斷)受試者有MRI之禁忌症(例如金屬植入物)。
用藥和程序
17. 先前曾使用BIIB074(舊稱為CNV1014802或GSK1014802)。
18. 無法或不願意在本試驗的導入期和開放標示期間,停用三叉神經痛的併用藥物。
19. 無法不過度使用鎮靜劑。
20. 無法或不願意配合禁用藥物表所詳述的禁止併用藥物限制:細胞色素P450 3A4(CYP3A4)和尿苷5′-雙磷酸 葡萄糖醛酸基轉移酶(UGT)誘導劑和抑制劑,以及單胺氧化酶抑制劑(MAOI)。
21. 使用會影響CYP3A和UGT的非處方藥、維生素和礦物質補充劑、草藥療法(包括聖約翰草)、膳食補充劑或食物(包括葡萄柚汁)。
22. 受試者曾以消融手術治療三叉神經痛。
其他
23. 懷孕中或哺乳中的女性。
24. 過去3個月內參加臨床試驗,並於本試驗開始前,試驗藥品5個半衰期或兩倍生物效果持續時間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試驗藥品。
25. 受試者在精神上或法律上沒有行為能力。
26. 目前正參加任何其他試驗治療或疾病的試驗。
27. 無力遵從試驗要求。
28. 依試驗主持人或Biogen判定,其他使受試者不適合參與的未明原因。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2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