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8750C00014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8-01 - 2029-12-31
Phase III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試驗,評估 AZD6234 用於患有至少一種體重相關共病症且未患有第 2 型糖尿病之肥胖或過重受試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SELEN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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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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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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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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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8/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試驗目的
本試驗旨在評估 AZD6234 相較於安慰劑(每週給藥一次,皮下注射 [SC])用於年齡 ≥ 18 歲肥胖或過重且患有相關共病症受試者之體重管理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AZD6234
劑型
220
劑量
1.5 mg/0.6 mL、4.5 mg/0.6 mL、9 mg/0.6 mL、18 mg/0.6 mL
評估指標
•治療 68 週後體重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百分比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的年齡必須為 ≥ 18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篩選時滿足下列 2 項條件的至少一項:
•身體質量指數 (BMI) ≥ 30 kg/m2
或
•BMI ≥ 27 kg/m2,且患有至少一種下列體重相關共病症(不論是否接受治療):高血壓、血脂異常、阻塞性睡眠呼吸中止症、心血管疾病、心臟衰竭、慢性腎臟病、代謝性脂肪肝疾病、退化性膝關節炎或應力性尿失禁。
3隨機分配前至少 3 個月內體重保持穩定(體重變化 ≤ 5%)。
4自我陳述表示一生中有至少一次嘗試減重失敗紀錄。
性別與避孕/屏障法要求
5出生時指定的男性和/或女性,包括所有性別認同。
受試者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規定。
女性受試者:
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並同時使用第二種避孕方法(通常是保險套)。
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為,在持續正確的使用情況下,年失敗率低於 1% 的方法。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起,整個試驗期間,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28 天,若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如下。在此之後停止避孕的事宜請與負責醫師討論。
在長期延伸 (LTE) 期間,開始接受開放性 semaglutide 附加治療的女性受試者必須持續使用上述避孕方法,直至最後一劑 semaglutide 後至少 2 個月。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非荷爾蒙:
完全禁慾,前提是此為受試者的日常生活型態(定義為在整個與試驗治療相關的風險期間內,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
伴侶已接受輸精管結紮術(已確認精液中無精子)。
雙側輸卵管結紮(警告:失敗率 > 1%)。
子宮內避孕器(銅)。
•與抑制排卵相關的荷爾蒙避孕藥:
Levonorgestrel 子宮內避孕器。
Medroxyprogesterone 注射劑。
複方經皮避孕藥(乙炔雌二醇加黃體素)。
陰道內避孕器(例如乙炔雌二醇和 etonogestrel)。
複方口服避孕藥。
以下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週期性禁慾(安全期法、症狀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法(性交中斷)、單獨使用殺精劑和泌乳停經法。男用和女用保險套也不應同時使用。
懷孕檢測:
•所有具生育能力女性 (Women of child bearing potential, WOCBP) 在篩選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此外,在隨機分配回診時以及隨機分配後每 4 週,WOCBP 必須進行尿液驗孕,驗孕結果須為陰性。
知情同意
6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本受試者同意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7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學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和受試者同意書(臺灣不適用)。
年齡
1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的年齡必須為 ≥ 18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篩選時滿足下列 2 項條件的至少一項:
•身體質量指數 (BMI) ≥ 30 kg/m2
或
•BMI ≥ 27 kg/m2,且患有至少一種下列體重相關共病症(不論是否接受治療):高血壓、血脂異常、阻塞性睡眠呼吸中止症、心血管疾病、心臟衰竭、慢性腎臟病、代謝性脂肪肝疾病、退化性膝關節炎或應力性尿失禁。
3隨機分配前至少 3 個月內體重保持穩定(體重變化 ≤ 5%)。
4自我陳述表示一生中有至少一次嘗試減重失敗紀錄。
性別與避孕/屏障法要求
5出生時指定的男性和/或女性,包括所有性別認同。
受試者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規定。
女性受試者:
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並同時使用第二種避孕方法(通常是保險套)。
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為,在持續正確的使用情況下,年失敗率低於 1% 的方法。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起,整個試驗期間,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28 天,若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如下。在此之後停止避孕的事宜請與負責醫師討論。
在長期延伸 (LTE) 期間,開始接受開放性 semaglutide 附加治療的女性受試者必須持續使用上述避孕方法,直至最後一劑 semaglutide 後至少 2 個月。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非荷爾蒙:
完全禁慾,前提是此為受試者的日常生活型態(定義為在整個與試驗治療相關的風險期間內,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
伴侶已接受輸精管結紮術(已確認精液中無精子)。
雙側輸卵管結紮(警告:失敗率 > 1%)。
子宮內避孕器(銅)。
•與抑制排卵相關的荷爾蒙避孕藥:
Levonorgestrel 子宮內避孕器。
Medroxyprogesterone 注射劑。
複方經皮避孕藥(乙炔雌二醇加黃體素)。
陰道內避孕器(例如乙炔雌二醇和 etonogestrel)。
複方口服避孕藥。
以下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週期性禁慾(安全期法、症狀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法(性交中斷)、單獨使用殺精劑和泌乳停經法。男用和女用保險套也不應同時使用。
懷孕檢測:
•所有具生育能力女性 (Women of child bearing potential, WOCBP) 在篩選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此外,在隨機分配回診時以及隨機分配後每 4 週,WOCBP 必須進行尿液驗孕,驗孕結果須為陰性。
知情同意
6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本受試者同意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7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學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和受試者同意書(臺灣不適用)。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認為有任何原因顯示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2主要由其他內分泌失調所引起的肥胖(例如,症候群型、非症候群型、單基因型或多基因型肥胖,如庫欣氏症候群或普瑞德威利症候群),除非試驗主持人判定有充分理由納入本試驗(例如,該疾病處於靜止期,且受試者能完全遵守所有試驗程序)。
3嚴重充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四級)或近期(篩選前 3 個月內)因心臟衰竭住院。
4有第 1 型或第 2 型糖尿病史、糖化血色素 (HbA1c) ≥ 6.5%(48 mmol/mol),和/或在篩選前 3 個月內曾接受降血糖藥物治療。
5已知有臨床意義顯著的胃排空異常(例如胃輕癱或胃出口阻塞,無論是由藥物、病毒或神經系統因素引起)而需要治療。
6有顯著的發炎性腸道疾病或其他影響上消化道 (GI) 的嚴重疾病或手術,其可能影響胃排空,或者可能影響安全性和耐受性資料的判讀。
7篩選前 3 個月內發生心血管事件(例如,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暫時性腦缺血發作或中風),或在過去 3 個月內接受過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或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8先前或計畫進行肥胖手術治療,包括內視鏡和/或裝置治療。但若在篩選前 1 年以上進行抽脂或腹部整形術,以及在篩選前 1 年以上移除胃束帶或十二指腸套管者除外。
9以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CKD-EPI) 肌酸酐公式(2021 年)計算,腎絲球過濾率預估值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 15 mL/min/1.73 m2,或有其他需進行透析的狀況。
10未受控制的甲狀腺功能低下或甲狀腺功能亢進症,或近期開始接受甲狀腺疾病治療,例如篩選前 60 天內。亞臨床甲狀腺功能低下症(促甲狀腺素 [TSH] < 10 mIU/L)可由試驗主持人酌情決定是否允許。
11顯著的肝膽疾病(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包括急性和慢性肝炎)和/或篩選時出現以下任一結果: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0 × 正常值上限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3.0 × ULN
總膽紅素 (TBL) > 1.5 × ULN(已知吉伯特氏症候群病例除外)
註:患有非酒精性脂肪肝疾病的受試者,若其 ALT 值低於參考範圍的 3.0 × ULN,則符合參與本試驗之資格。
12篩選前 5 年內曾有腫瘤病史,但經過充分治療的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原位子宮頸癌除外。
13任何具有臨床重要性的疾病或病史,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使受試者因參與試驗而面臨風險,或者可能影響試驗結果或受試者參與試驗的能力。
14已知或疑似藥物濫用病史,或有酒精濫用或飲酒過量的病史,且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會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或對試驗程序的遵從度。
15計畫針對任何病況進行選擇性手術治療而必須長期(例如超過 6 週)停用試驗藥物 (IMP)。
先前/併用療法
16在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曾接受或意圖開始使用任何用於體重管理的處方藥物(或仿單外使用)。
17在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曾因任何適應症接受類升糖素胜肽-1 (GLP-1) 受體促效劑或含 GLP-1 成分藥物的治療。
18在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曾因任何適應症接受已上市或未上市的胰島類澱粉多肽類化合物治療。
19禁止同時長期使用全身性醣化皮質類固醇(超過 14 天)、中樞神經系統興奮劑,或任何其他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影響試驗結果或受試者參與試驗能力的藥物。
心理健康狀況
20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患有不穩定型重度憂鬱症,或在第 1 次回診或隨機分配第 2 次回診給藥前,患者健康問卷-9 (PHQ-9) 評分達 15 分或以上。
21曾有精神病病史或現有具症狀之雙極性情緒障礙。若受試者曾有雙極性情緒障礙病史,但經藥物治療後病情穩定且無症狀達 1 年或以上,則可由試驗主持人酌情納入。
22積極的自殺意念,定義為在篩選時或隨機分配前任何時間點,基準期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評定量表 (C-SSRS) 評估為第 4 類(積極的自殺意念和行動意圖,無具體計畫)或第 5 類(積極的自殺意念和具體計畫和意圖),或有自殺未遂史(終身)或在過去一年內有自殺念頭史。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3曾參與其他臨床試驗,且在篩選前 30 天內,或前一個試驗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接受過該試驗治療。
24受試者已知對 AZD6234 或此藥物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其他排除條件
25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工作人員)。
26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可能無法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7先前曾參與本試驗的隨機分配。
28目前懷孕(經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正在哺乳,計畫懷孕,或計畫在篩選開始至最後一次安全性追蹤回診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後 28 天內(以最長者為準)開始哺乳。
醫療病況
1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認為有任何原因顯示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2主要由其他內分泌失調所引起的肥胖(例如,症候群型、非症候群型、單基因型或多基因型肥胖,如庫欣氏症候群或普瑞德威利症候群),除非試驗主持人判定有充分理由納入本試驗(例如,該疾病處於靜止期,且受試者能完全遵守所有試驗程序)。
3嚴重充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四級)或近期(篩選前 3 個月內)因心臟衰竭住院。
4有第 1 型或第 2 型糖尿病史、糖化血色素 (HbA1c) ≥ 6.5%(48 mmol/mol),和/或在篩選前 3 個月內曾接受降血糖藥物治療。
5已知有臨床意義顯著的胃排空異常(例如胃輕癱或胃出口阻塞,無論是由藥物、病毒或神經系統因素引起)而需要治療。
6有顯著的發炎性腸道疾病或其他影響上消化道 (GI) 的嚴重疾病或手術,其可能影響胃排空,或者可能影響安全性和耐受性資料的判讀。
7篩選前 3 個月內發生心血管事件(例如,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暫時性腦缺血發作或中風),或在過去 3 個月內接受過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或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8先前或計畫進行肥胖手術治療,包括內視鏡和/或裝置治療。但若在篩選前 1 年以上進行抽脂或腹部整形術,以及在篩選前 1 年以上移除胃束帶或十二指腸套管者除外。
9以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CKD-EPI) 肌酸酐公式(2021 年)計算,腎絲球過濾率預估值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 15 mL/min/1.73 m2,或有其他需進行透析的狀況。
10未受控制的甲狀腺功能低下或甲狀腺功能亢進症,或近期開始接受甲狀腺疾病治療,例如篩選前 60 天內。亞臨床甲狀腺功能低下症(促甲狀腺素 [TSH] < 10 mIU/L)可由試驗主持人酌情決定是否允許。
11顯著的肝膽疾病(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包括急性和慢性肝炎)和/或篩選時出現以下任一結果: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0 × 正常值上限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3.0 × ULN
總膽紅素 (TBL) > 1.5 × ULN(已知吉伯特氏症候群病例除外)
註:患有非酒精性脂肪肝疾病的受試者,若其 ALT 值低於參考範圍的 3.0 × ULN,則符合參與本試驗之資格。
12篩選前 5 年內曾有腫瘤病史,但經過充分治療的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原位子宮頸癌除外。
13任何具有臨床重要性的疾病或病史,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使受試者因參與試驗而面臨風險,或者可能影響試驗結果或受試者參與試驗的能力。
14已知或疑似藥物濫用病史,或有酒精濫用或飲酒過量的病史,且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會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或對試驗程序的遵從度。
15計畫針對任何病況進行選擇性手術治療而必須長期(例如超過 6 週)停用試驗藥物 (IMP)。
先前/併用療法
16在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曾接受或意圖開始使用任何用於體重管理的處方藥物(或仿單外使用)。
17在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曾因任何適應症接受類升糖素胜肽-1 (GLP-1) 受體促效劑或含 GLP-1 成分藥物的治療。
18在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曾因任何適應症接受已上市或未上市的胰島類澱粉多肽類化合物治療。
19禁止同時長期使用全身性醣化皮質類固醇(超過 14 天)、中樞神經系統興奮劑,或任何其他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影響試驗結果或受試者參與試驗能力的藥物。
心理健康狀況
20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患有不穩定型重度憂鬱症,或在第 1 次回診或隨機分配第 2 次回診給藥前,患者健康問卷-9 (PHQ-9) 評分達 15 分或以上。
21曾有精神病病史或現有具症狀之雙極性情緒障礙。若受試者曾有雙極性情緒障礙病史,但經藥物治療後病情穩定且無症狀達 1 年或以上,則可由試驗主持人酌情納入。
22積極的自殺意念,定義為在篩選時或隨機分配前任何時間點,基準期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評定量表 (C-SSRS) 評估為第 4 類(積極的自殺意念和行動意圖,無具體計畫)或第 5 類(積極的自殺意念和具體計畫和意圖),或有自殺未遂史(終身)或在過去一年內有自殺念頭史。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3曾參與其他臨床試驗,且在篩選前 30 天內,或前一個試驗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接受過該試驗治療。
24受試者已知對 AZD6234 或此藥物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其他排除條件
25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工作人員)。
26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可能無法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7先前曾參與本試驗的隨機分配。
28目前懷孕(經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正在哺乳,計畫懷孕,或計畫在篩選開始至最後一次安全性追蹤回診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後 28 天內(以最長者為準)開始哺乳。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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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6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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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500 人